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6/0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6/05,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16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依規應留設寬度 4 公尺之騎樓,本案目前劃設無遮簷人行道,依都市計畫土管規定應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依其決議辦理。
- 一、 依 107 年 8 月 2 日都設及建造預審審議第 7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第一項第四款,本案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本次變更格柵尺寸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建照掛日為 95 年 4 月 4 日,適用 94 年 6 月 30 日發布之台中市容移作業要點,該要點未規定 3 公尺容移退縮線內不得設置構造物,本次變更設計移動開放空間告示牌至東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是否需依歷次審議內容保持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淨空,提委員會確認。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16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林幹事秀慧代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依規應留設寬度 4 公尺之騎樓,本案目前劃設無遮簷人行道,依都市計畫土管規定應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依其決議辦理。 二、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廣告物及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本案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本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狹長型水池及高程差之緩坡,影響開放性及公益性請加強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設置 10 處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土管要點第 11 點高度比規定檢討,另對照頁面應為 P5-15,請修正。 (二) 依土管要點第 13 點圖 5-7-1 規定,本案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位置,依規應留設寬度 4 公尺之騎樓,倘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依其決議辦理。 (三) 土管要點第 15 點汽、機車檢討面積數據與 P6-1 頁不符, 另設計檢討說明欄最後一行,大於符號應修改為「大於等於」,請併同修正 (四) 土管要點第 19 點設計檢討說明欄應修改為「本案不適用」。 (五) 請確認 P5-11 內容是否重複。 (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設計說明欄應修改為「本案不適用」。 (七) 依容移要點第 12 點規定,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本案標準層 A2、B2、A3、B3、A5~ A7 及 B5~B7 樓地板面積小於 80 平方公尺,請釐正。 (八) 容移要點第 15 點對照頁面應為 P6-4,第 16 及 17 點應為 P1-10,請修正。 (九) 有關 P6-4 ㄧ層平面圖(變更後),未標示圖面比例尺, 且圖面與圖例不符,請檢視報告書內圖面資料併同修正。 另請依土管要點第 4 及 11 點規定,確認前後院位置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7-0、P.4-18-0、P.4-24-0 等計畫書工程名稱有誤繕重疊,請釐清係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寶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工程名稱亦請一併修正。 (二) P.4-18 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新植喬木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19 壹層灌木配置平面圖、p.4-22 三層景觀配置平面圖、p.4-23 屋頂景觀配置平面圖,尺標示「樹高」應為 「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另沿街人行道灌木設計均為單一種類,請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44、4-4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4 處、 空地樹立廣告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廣告物、 公共藝術及燈具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8-8,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法規對照回覆,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8-9,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P.4-17~P.4-53,依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本案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 應本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二) 其他事項: 1. 山馬茶具毒性,請選擇無毒植栽栽植。 2.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3. P.1-1,申請書變更後各樓層使用概況與變更前不同,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4.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報告書置放順序請調整為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5. 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建築物高度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另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項目頁碼對照有誤,請再檢核。 6. P.1-8,土地使用分區請更新。 7. P.4-4,請於交通動線專章補充無障礙電梯、樓梯;另目前垃圾車暫停區設置於 10 公尺計畫道路,請內化處理。 8. 本案報告書圖面多缺少指北針與圖例,請再補充;另 P.4-20,基地東北角非本案基地範圍,是否有計入基地面積請再確認,倘無,圖面請重新標示。 9.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建議修正為上開規定範圍,以符合相關規定。 10.請增加臨接面喬木剖面圖,俾利檢核覆土深度與基地降板情形。 11.P.4-41-2,剖面圖請標示寬度,俾利檢核洩水坡度。 12.P.4-42,公共藝術品請標示材質,左側照片是否為示意圖,倘是,請標示圖名,P.5-2 公共藝術品標示本案設置兩處,與平面圖一處不符,請再檢核。 13.P.4-47,施工綠圍籬平面圖與立面圖數值不同,請再確認。 14.P.5-1 與 P.5-3,法規名稱,請一併檢核,並更新法規內容。 15.P.5-2,廢氣排出口、通風口與 P.4-27 標示不符,請再確認,D-D 剖線排風口臨西側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16.P.5-3,依第 20 條規定,檢討本區機車停車空間有誤, 請再確認。 1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41、P.4-13,開放空間設置狹長型水池及高程差之緩坡,影響開放性及公益性請加強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45,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設置 10 處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5. 車道出入口前緩衝空間應屬開放空間範圍,故報告書內標示之開放空間範圍應一併上色,請修正。 6. 請補充建造預審免變檢討表,以釐清變更幅度是否需提送委員會。 7. P.1-4,請補充原審定之開闢計畫,以釐清是否有差異, 另開闢範圍未通達已開闢道路,其範圍得否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資料範圍請同公告圖以 1 種色塊呈現開放空間範圍即可。 9. 開放空間公告圖範圍有誤,請修正,並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本案臨接 4 條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預審申請書請補充工程進度,另請補充最新基地現況照片。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5-15,建築物高度檢討高度比消線檢討突出耜分構造, 應以不計建築面積及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構造為限,請修正。 5. P.6-5、P.6-6,基地南向入口 2、3 樓構造為何?如何檢討樓地板面積?請釐清。 6.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7. 標準層 B5 戶所示,外標示雨遮用途,請釐清是否符合雨遮於開口 50 公分內之規定。 8. 本案倘需設置裝飾柱,請以專章檢討,詳實標示裝飾柱 (物)之位置。 9. 基地臨接四條計畫道路,請釐清 GL 高程認定,並依規標示高程。 10.地上 1 層高程大於 1.2 公尺應依規計入建築面積,請檢討並標示。 11.地上層建築物過梁範圍請計入建築面積。 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依 107 年 8 月 2 日都設及建造預審審議第 7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第一項第四款,本案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本次變更格柵尺寸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依 107 年 8 月 2 日都設及建造預審審議第 7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第二項第六款,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依建築師說明因道路開闢問題,無法依委員意見修正,應重提委員會審議。 三、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請將未開闢道路之替代方案提供於建造科統一會辦, 經相關單位釐清可行性後,再檢送方案至委員會審議。 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具體敘明未能依委員會決議於使照核發前完成計畫道路開闢之原因。 (二) 基地臨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申請沿街式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本次變更設計擬提請委員會同意免於使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惟請釐清使照核發後至道路開闢前,該期間是否符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應具備之條件及相關規定。 (三) 本案倘經同意於使照核發後始完成道路開闢事宜,請敘明後續相關複查機制及程序,以確認附帶條件之完成。 (四) P.0-7-2,請釐清「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表格內容之合理性,會議紀錄既經判發,若非屬誤繕而更正, 則應無「變更」該次別會議紀錄之程序,亦不應自行預擬決議;倘有違反決議之必要,應具體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再依重提之會議決議內容為準,故請修正前開表格呈現方式。 (五) 又查前開表格有關「原內容」所載之 107 年第 70 次幹事會聯席意見,與後附會議紀錄不一致,請一併釐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2. P.0-7-2,本次變更後地號合併,請一併於變更設計項目表說明,另 P.0-1a,有關地號合併請於申請書標示,另其他未變更請註明。 3. P.1-7a,請將變更內容於圖面標示,俾利審查。 4. 依 107 年 8 月 2 日都設及建造預審審議第 7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第一項第四款,本案門窗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本次變更格柵尺寸(P.4-1a)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 107 年 8 月 2 日都設及建造預審審議第 7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第二項第六款,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 請補充開闢計畫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依建築師說明因道路開闢問題(P.1-6a),無法依委員意見修正,應重提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變更多項委員會決議內容,請逐條回覆並標示頁碼。 7. P.4-3a,請將變更項目說明編號標示於圖面。 8. P.6-14a~P.6-19,請詳實檢核變更前、後立面差異處,並以紅色雲朵線標示;裝飾物密度是否有不同、窗戶變更位置請標示,東南向、西南向與東北向變更與紅色雲朵線範圍不一致,請再確認。 9. 請加強立面綠化。 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承諾開闢道路未能完成開闢之替代方案,涉及道路開闢相關工程單位之行政程序及可行性,應釐清,並於委員會上敘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依前次委員會決議應於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開闢,請檢附原審定切結書及開闢計畫, 並說明本次需提送委員會原由。 3. 請補充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檢討表,釐清變更範圍及幅度,並請建築師簽證。 4.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景觀底圖,另請補充設計大樣圖。 5. 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之圖文資料。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6-10a,屋頂平台新增框架構造為何?是否納入裝飾物審議?請敘明。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屬第三次預審變更,且基地地號有誤,請修正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申請書。 5. 現況照片需建築師簽證,目前工程進度與申請書記載之進度不相符請說明。 6. 本次併案變更設計人,在變更設計人申報書之工程進度記載有誤,且設計人拋棄承攬切結書未記載工程進度且地段地號有誤,前述缺失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16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建照掛日為 95 年 4 月 4 日,適用 94 年 6 月 30 日發布之台中市容移作業要點,該要點未規定 3 公尺容移退縮線內不得設置構造物,本次變更設計移動開放空間告示牌至東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是否需依歷次審議內容保持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淨空,提委員會確認。 二、 本案於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建築物各層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委員會審議。 三、 有關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補充細部設計大樣圖說並提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於服務空間(如:陽台)設置格柵部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委員會審議(P.4-16)。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請補充景觀設計剖面詳圖,倘於開放空間設置花臺、樹穴或緣石,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灌木及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 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倘於開放空間,應結合景觀設計,請補充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本案設置裝飾柱,請依規標示尺寸,不得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並標示不計入產權後提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2,土管第 8 點第 1 款,本案面向體育場用地(體 4), 不得設置鐵窗、柵欄及暴露通風、通氣、廢氣排出口、 窗型冷氣機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必要時應有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請說明有無設置,並透過立面圖呈現。 (二) P. 5-1.2,土管第 8 點第 2 款,計算式中綠化面積為 672.31 ㎡,P.4-9 綠覆面積為 668.72 ㎡不一致,請釐清。 (三) 本案建照掛日為 95 年 4 月 4 日,適用 94 年 6 月 30 發布之台中市容移作業要點,該要點未規定 3 公尺容移退縮線內不得設置構造物,先予敘明。惟依 P.0-2.2、第 71 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決議第 7 點要求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除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外應保持淨空,申請人同意遵照辦理,並經 102 年 2 月 27 日第 87 次都設會修正後通過。再查 P.4-18 開放空間告示牌圖說,本次變更設計移動開放空間告示牌至東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內。本案是否需依歷次審議內容保持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淨空,建請提委員會確認。 (四) P. 4-9,綠化面積檢討,請扣除前開及開放空間告示牌之投影面積。 (五) 本案目錄及檢討說明內頁碼有標示錯誤情形,請更正。 (六) 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8-1,壹層綠化配置平面圖,請標示新植喬木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請說明變更後本案與左右鄰地(5 樓)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依第五條第 2 款規定請於相關圖面標註比例尺及指北針(請調整至明顯位置);動線計畫請補充住戶垃圾投擲動線(P.4-3)。 3. 依第五條第 5 款規定,鋪面材質計畫請補充說明磁磚位置及其色彩計畫(P.4-8.3)。 4. 依第十八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設施,建築物各層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P.4-17)。 5. 請依第十八條第 3 款,有關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補充細部設計大樣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8.4)。 6. 依第十八條第 5 款,本案於服務空間(如:陽台)設置格柵部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P.4-16)。 7. 請依第二十條詳實檢討全區植最低覆土深度,平面層景觀剖圖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加剖車道兩側植栽剖圖。 8. 請依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基地與臨地順平剖面圖說請標示基地與鄰地之高程,並補充照片輔助說明(P.4-22)。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請增加 1 樓北側開放空間綠化;立面綠化、屋頂綠化請增加小喬木(或大灌木)之栽植。 3. 請釐清本案是否提委員會審議裝飾柱,若是請依規標示尺寸(裝飾柱尺寸不得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不計入產權後提委員會審議,惟本案北側大門裝飾柱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非以裝飾柱檢討, 請釐清。 4. 相關法規請逐項、款依實際設計檢討說明,頁碼多處不符,請予以修正,以利對照。 5. P3-4,請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年期及相關經費概算。 6. P4-6.1~P4-6.2,本案為 26 層樓建築物,東臨 16 層建築物系為文心路捷運之視覺重點,西臨 5 層樓建築,故建議加強本案東向與西向建築立面設計。 7. P4-8.1,本案種植 8 棵落雨松臨建築物側,因落雨松具有板根特性建議移植或更換其他種類植栽。 8. P4-8.5,請加大每層垂直綠化面積,剖面圖說請放大, 請標示馬槽盆槽體材質及固定方式。 9. P4-14.1,壹層燈具請勿於整體性防火間隔處設置突出於地面之樹叢燈。 10.P4-15,公共藝術品文字說明部分請分別標示基座與藝品之材質與尺寸;另請於細設圖說標示藝品與基座結合之相關尺寸。 11.P9-8,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檢討防災計畫,本案於基地內畫設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通路應至少保持 4 公尺以上之淨寬部份請於圖面標示;有關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請說明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畫設於基地內地下開挖上方是否符合本指導原則之規定,請釐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景觀設計剖面詳圖,倘於開放空間設置花臺、樹穴或緣石,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灌木及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倘於開放空間,應結合景觀設計,請補充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6.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7.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8. 請補充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9. 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0.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1.請檢附原審定之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計算圖(有預審專用騎縫章)。 12.P4-18 開放空間告示牌與 P9-6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獎勵面積計算圖不一,請修正,另請統一以 1 種色塊表示開放空間範圍,且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3.廣場式開放空間最小淨寬度應達 6 公尺,請修正。 14.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連續不中斷,另公共服務空間應上色,故請修正 P5-3.6 檢討式。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申請第 6 類預審事項,惟無原地下層審定資料無法辨別,請補充,且應以專章檢討,並說明原變更前後差異性。 2. P4-18 告示牌標示「停車獎勵告示牌」文字誤繕,請依法規規定標示,並補充內容資料。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地上 2 層平面圖說,另"交誼廳"不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2. 門廳不屬公共服務空間,請修正。 3. P6-2.7、P6-2.8 地上 2 層露台上方框架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 4. 裝飾物(柱)之檢討方式,請再釐清,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是否需提送委員會審議。 5. 防火間隔應與臨地順平,請修正。 6. 屋頂平台新增框架構造為何?是否納入裝飾物審議? 請敘明。 7. 露台上非屬結構性過梁請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8.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9.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10.請依自主檢查表排序方式印製報告書,以利審查。 11.請檢附變更前相關所有圖面(審訂版本需含騎縫章),以利變更後對照審查。 12.相關平面圖字體請放大並清晰,以利審查。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