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9/08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9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9/08,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9/08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99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12-38 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3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28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石材鋪面變更為磁磚及木平台、建築立面造型、街道家具形式及材質併一處結合新增案名牆,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綠化植栽、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及水錶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與色彩、綠化植栽、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及水錶位置調整,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其高度應降至 2.4 公尺,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12-38 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3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28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依 110 年 8 月 11 日第 461 次委員會,決議應與東側基地(1053 地號)整體設計後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裝飾物部分請建造科併同派員出席)

第五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12-38 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案變更項目為景觀設計石材鋪面變更為磁磚及木平台、建築立面造型、街道家具形式及材質併一處結合新增案名牆,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景觀設計鋪面材質及建築立面造型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基地東側木平台改木紋磚。 (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增加收頭設計。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本案石材變更為磁磚,請留意防滑處理。 (二)夜間景觀燈具建議適度減量,避免過多溢散光。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景觀變更內容為鋪面材質變更,經審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0), 案名牆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2. 一層配置補充法定退縮範圍。 3. P.6-12 請補充機車格位調整說明。 4.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35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綠化植栽、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及水錶位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應依規檢討綠化面積。 (二) 屋頂層綠化量不得少於原核准數量。 (三) 反樑拉平設計並增加覆土深度。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地面層鄰店鋪種植喬木(楓香)與建物過近,建議考量植栽根系對建物破壞調整喬木配置。 (二)綠化面積請再檢討,如編號 19 面積與圖示請依面積比例調整。 (三) 景觀人工覆土部分建議降版拉平設計,避免高地不平造成施工困難及漏水風險。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查依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書圖內容,綠化比率提高尚符土管規定,其餘變更事項本科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景觀變更內容為調整景觀配置、綠化設計微調、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及內院綠化設計微調,經審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 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2. 更新最新版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 3.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逢大段 28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與色彩、綠化植栽、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及水錶位置調整,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應依規檢討綠化面積。 (二)屋頂層綠化量不得少於原核准數量。 (三)反樑拉平設計並增加覆土深度。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綠化面積請再檢討。 (二) 人工覆土部分建議平整降版,並避免高低不平設計,以減少施工困難度及漏水風險。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查依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書圖內容,綠化比率提高尚符土管規定,其餘變更事項本科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景觀變更內容為調整景觀配置、綠化設計微調、配合行穿線位置調整及內院綠化設計微調,經審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 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說明:依 110 年 8 月 11 日第 461 次委員會,決議應與東側基地(1053 地號)整體設計後再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裝飾物部分請建造科併同派員出席。 決議: 一、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補充檢討裝飾物合理性及結構安全性,適度縮小 A5、B2、D1、D2、E1、E2 裝飾物深度,友善環境綠覆率部分增加垂直綠化 100 處以上。 (二) 補充套繪寶山段 1053 地號景觀平面,增加停留節點設計內容。 (三) 補充基地南側車道與寶山段 1053 地號機車出入口交通警示設備。 (四) 經申請單位查洗衣窟無主管機關,後續由申請單位自行維護管理。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裝飾柱請適度縮減,並增加回饋綠化。 (二) 請合併寶山段 1053 地號之 1 層景觀平面以利檢討活動節點、鋪面、車行出入口。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請說明本案是否已辦竣容積移轉,並請補充相關文件及切結書。 2. 請說明本次變更設計,是否涉及已決議事項調整,查修正對照表並未將有關報告書納入,請納入相關報告書俾利查核。 3.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回饋事項,是否已辦竣,請補充說明。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景觀配置調喬木整種植有山櫻花、八重櫻、吉野櫻,請注意種植基地之整體排水及澆灌噴頭設置位置,避免過度潮濕或缺水,以營造良好生長環境,其他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 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2.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五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空地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 其高度應降至 2.4 公尺,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依都審通案要求,店招數量應減半設置,惟本案 11 處店招數量已於 108 年核定在案,且建案皆已銷售, 為避免糾紛數量維持不變,惟高度不得高於原核定版本(245 公分)。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查本次變更設計內容無涉土管規定,本科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案景觀變更內容為調整街道家具位置,經審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3-3a),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2. 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請詳實檢討廣告招牌變更規模。 3.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