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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8年度第11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8/0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8/0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08年度第118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舊市府中庭電梯旁)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09:0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09:05~09:1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09:10~10:40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10:40~12:00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12:00~12: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2:3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 1 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8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振興段 4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空調格柵,同意設置。 (二) 開放空間南側臨河道轉折處及建築線側增設安全欄杆,同意設置;面臨 8 公尺計畫道路之河道側同意不設置 2.5 公尺人行通道。 (三) 開放空間南側臨河道處,考量安全需求設置高度 120 公分以下透空安全欄杆,同意設置,惟該範圍請勿計入開放空間奬勵面積,另基地東南側應切結於道路開闢後,自行拆除該安全透空欄杆。 (四) 本案因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無法於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部分,原審定申請沿街道步道開放空間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原則同意變更。 (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申請變更部分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照原建照預審審定書辦理。 二、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請加長河道邊圍牆長度至兩側連接道路轉角側, 並加強圍牆燈光照明等安全性設計。 (二) 請加強基地車道旁通道之景觀設計。 (三) 臨接 8 公尺未開闢道路範圍(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另基地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請皆調整於明顯處。 (四) 夾層請切結不二次施工。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二) 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空調格柵,同意設置。 (三)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同意設置。 (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水錶,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 (五)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以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 並依報告書內容(深度 1.8 公尺以內),同意設置。 二、公共藝術品請於地下室頂版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其餘請依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人行廣場得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業務單位簽核辦理。 (二) 10 公尺人行廣場轉折處應設計道路截角,另廣場式開放空間及沿街面應加強綠化面積、街道家具與燈光、街角無障礙坡道請加強緩坡設計等安全性設計,惟臨南北兩側銜接處之植栽穴請縮減以利通行。 (三) 請考量基地東、西側沿街道路適合樹種,屋頂增設小喬木綠化;另南側請加強種植灌木,並留設 1.2 公尺以上無障礙人行通道串聯人行廣場與現有巷道,並標示於開放空間範圍,另加強門廳出入口意象。 (四) 垃圾車臨停車位不得設置於 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請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10%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1:50 低碳充電汽車位,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 參、 散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