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6/1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6/1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興段 35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大里仁愛醫院泉生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183、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地下停車場指示牌、街道傢俱,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委託大將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興段 35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大里仁愛醫院泉生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三案: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183、 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城市案件 (依 108 年 5 月 13 日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 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委託大將作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興段 356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4 層大里仁愛醫院泉生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地下停車場指示牌、街道傢俱,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配合植栽花圃型狀設置超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部分,設置位置提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四、 原核准有頂蓋開放空間未計入獎勵值,本次申請將獎勵請加強補充說明,公益性、開放性提委員會審議。 五、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委員會審議。 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 與 P.5-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項目二與項目十一之本案檢討,店鋪面積 904.26 平方公尺與 P.6-10 店鋪面積合計 999.20 平方公尺不符,請確認;另請補充店鋪及醫院面積計算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二) 有關變更設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項目一與項目十三部分尚符規定;另請確認是否涉及臺中市實施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檢討。其他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9,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人行道樹穴改善請改以帶狀樹穴處理。 (二) P.4-8,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新植喬木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並請檢附各向剖面圖。 (三) P.4-8,灌木植栽表 1F、P.4-12,灌木植栽表 5F、P.4-14 灌木植栽表 RF,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 應該為「寬度」,另選種台北草屬「地被植物」非屬「草花」。 (四) P.4-12,5F 景觀植栽計畫、P.4-14,RF 景觀植栽計畫, 請加各區強複層植栽設計,灌木種植建議採曲線設計避免直角設計空間較為自然。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36),本次變更建築物案名告示牌(1-1、 1-2)為發光型式,屬正面式招牌廣告,尚符規定,店鋪招牌招牌為金屬字,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P4-38)變更空地數立廣告尺寸位置,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 4 公尺退縮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條第 1 款請說明變更後本案與北側 13 層建築、公兒十二之平面景觀設計與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壹層鋪面計畫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方式鋪設,車道磚請標示具防滑功能(P.4- 4)。 3. 依第 17 條第 7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地下停車場指示牌、 街道傢俱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否則提送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配合植栽花圃型狀設置超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部分,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依第 22 條各款規定,基地與臨地順平剖面圖說請套繪臨地建築位置後,於平面圖與剖圖上標示基地與鄰地之高程(P.4-26)。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4-2,本案認養人行道之街角設計請配合斑馬線位置設置無障礙坡道。 3. P4-18,噴水頭請勿劃設於樹幹中心,另店舖 B2~B4 前方綠化漏繪噴灌。 4. P4-20,5 樓與屋頂層之噴灌請依高低不同之花台分別繪製。 5. P4-22~P4-23,景觀剖面圖 A、E 請確實標示開挖範圍上方之植栽覆土深度,並補繪兩處汽車道上方植栽景觀剖面圖說。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原核准有頂蓋開放空間未計入獎勵值,本次申請將獎勵請加強補充說明,公益性、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請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欄杆或圍牆,如有,請補充設置大樣圖並說明設置原因,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5-22,開放空間檢討圖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認,請修正。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全長等寬留設,其○B 獎勵範圍請再檢討。 6. 廣場式開放空間內有管道間,高差達 1 公尺以上,依規獎勵值應打折,請修正。 7.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8.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9.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0.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1.內凹式或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2.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3.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4.P.4-38,標示資訊開放圖資是否為開放空間告示牌,文字請釐清修正,並補充告示牌內容說明資料。 15.P.4-38,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原高度為 2.97 公尺變更後為 5.9 公尺,其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16.本案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車道旁)為車道上方,有高程差大且設有欄杆,應提會審議。 17.P.5-22,開放空間圖標示有誤,沿街式應連續不中斷, 未計入部分應以圖例分別標示。 18.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於 4 公尺人行步道車輛可否通行,請釐清確認。 3. 店舖已大於 500 平方公尺,依規應設置特別安全梯,請修正。 4. 地上 1 層請標示高程。 5.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6.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 8.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0、28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於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傢俱及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陽臺設置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大樣圖相關尺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7,人行動線敘述本案計畫道路上並無留設公有人行道,查所稱計畫道路應指人行廣場,請修正。 (二) P.5-5-2,說明本案基地東西側依規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土管規定之關係,請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新植喬木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4,喬木配置平面圖植栽表(喬木)項次 7 選種唐竹 96 株,查竹子是多年生高大喬木狀禾草類植物非屬喬木請釐清。 (三) P.4-5、P.4-12,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傢俱及案名牆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置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21 條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6. 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本案尚未檢附,請補充。 7. P.5-4,依第 20 條規定,本案機車停車空間與申請書, 請再檢核。 8.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9.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建議修正為上開規定範圍,以符合相關規定。 2. P.2-2,請於圖面標示鄰近車道出入口位置,目前標示於 P.2-3 頁,未標示樓層數,難以辨識;基地分析圖說請確實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3. P.1-5,自主查核表部分頁碼對照有誤,請再確認;交通動線計畫回覆於 P.2-8,本次報告書並未檢附,請再確認。 4. P.4-4,法定喬木數量與申請書數值不符,請再檢核;另植栽數量請再檢核,如唐竹於植栽表填寫 96 株,圖面僅標示 32 株位置,請補充說明。 5. 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P.4-25, 請標示垂直綠化槽體材質;並請新增種植武竹之細部詳圖。 6. 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 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7. P.4-19,剖面圖多處紅色線請標示線段意義。 8. P.4-22,公共藝術品專章,平面圖有部分圖例未於圖面顯示,請再補充;P.4-23,圖例亦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另請標示街道傢俱各樣式之數量。 9. P.4-27,施工出入口未標示寬度,另請補充說明 L1、L2 計算式。 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基地臨接人行廣場部分是否開闢,如未開闢,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另是否得以申請沿街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釐清是否於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6-8,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部分範圍上方應有頂蓋,請釐清並依規區分檢討頂蓋型開放空間。 6.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7.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8.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9.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0.內凹式或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1.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2.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3.P.5-10,開放空間切結書起造人請用印。 14.開放空間同意公告之圖文資料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5.地上 1 層排風設施不得排向人行開放空間範圍。 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大樣圖相關尺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7,休閒室、閱覽室不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3. P.6-8,地上 1 層夾層平面圖,無樓地板面積,勿列夾層, 請修正。 4. 請檢討地下室停車位,留設 75 公分通道。 5. 地上 2 層平面圖請檢討 A、B、C 各棟梯廳外側挑空處樓板設置面積。 6. 店舖 S3 基地內通路檢討是否小於 27 公尺,請釐清。 7. 現有巷道無需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 8. 於地上 1、2 層 A 棟外廊無頂蓋,請釐清其空間用途並依規標示。 9. 管理委員會空間內容有誤。 1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 183、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及燈具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法規對照回覆, 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六、 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超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部分,提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委員會審議。 八、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委員會審議。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委員會審議。 十、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7-16 有關法定法定喬木之檢討應依土管第 12 點規定, 以實設空地計算,請修正。 (二) 有關容移要點第 15 點法規檢討頁碼不符,請修正。 (三) 餘已依前次意見修正完成。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已依書面審查意見修正及補充說明。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次為重提聯席幹事審查案件,請於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填寫本次審議時程;地下室開挖率請以百分比標示。 2.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會議紀錄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再檢核。 3. P.1-10,都市設計審查費依工程造價檢討,計算式金額與實際繳納金額不符,請補繳。 4. P.2-3-1,請於平面圖標式天際線呈現之樓層位置。 5. P.4-3-1,本案 3 公尺容移退縮線於鄰建築線側留設,請確認;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裝卸車、垃圾車臨停空間、住家與商家之垃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動線包含斜坡道及電梯位置;並請補充 2.5 公尺淨寬人行步道位置。 6. P.4-7-14,本案於 3 公尺容移範圍退縮線設置車道牆, 請標示尺寸,並釐清是否得以設置。 7. P.4-7-16,綠化面積計算之法定空地數字有誤,請再確認;另請補充綠化有困難面積之位置;另請標示圖面尺寸,俾利核對計算式內容;屋頂綠化亦請標示綠化尺寸。 8.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9. 本案申請提會項目包含出入口雨遮,請檢附細部大樣依規提會。 10.P.4-12-3,公共藝術品是否有基座,倘有請檢附材質、 尺寸、色彩等細部設計大樣與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並請補充藝術家學、經歷資料。 11.P.4-16-1,裝飾柱深度部分超出 1 公尺,請依規檢討。 12.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13.P.4-17,本案為申請宜居案件,請於法規內容逐一標示頁碼,俾利核對;本案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適用本辦法之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依規提委員會審議;本案於申請書填寫依規提會項目為宜居之垂直綠化設施,然於 P.4-17-2 第四條回覆本案未設置垂直綠化設施,請再確認提會項目。 14.P.4-19,本案於屋頂設置太陽能板,請補充細部詳圖。 15.P.5-1-5 與 P.5-2-5,應設機車停車位均與申請書填寫數值不符,請再檢核。 16.P.9-3-2,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1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依 108 年 5 月 13 日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審查意見。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依 108 年 5 月 13 日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審查意見。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請依 108 年 5 月 13 日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審查意見。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大樣圖相關尺寸(外牆裝飾物於牆心 1.8 公尺範圍及過梁 50 公分範圍內之裝飾物請加強說明其用意)並提委員會審議。 2. "Lounge"及"接待大廳"不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其用途。 3. 請檢討外牆造型不得影響緊急進口之檢討。 4. 緩衝空間位於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是否符合規定,應再釐清。 5. P6-2-8 地上 2 層店舖空間使用合理性及緊急進口檢討請再修正。 6. 植生牆體之維護設施等非以輕量構材的部分應提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 7. 地上層花台超出 1 公尺部分應計面積檢討,陽台應自外緣計算面積。 8. 各層平面圖梯廳與露梁之間格柵構造及 AC 設備應依規檢討面積。 9. 請釐清地上 2 層外緣平板之面積法規檢討依據。 10.本案未指定建築線,請說明使用分區界線如何確認其位置。 11.請補充花台剖面圖,且不得與樓板齊平。 12.植生牆體應從陽台外緣設置,惟本案從花台外緣設置, 請釐清。 13.擴張網仍請計算其透空率。 14.建築面積仍請計算到代替柱心線(如 B1、B2 外部陽台空間)。 15.本案依據宜居規定設置雙層遮陽牆還是植生牆?請確認。 16.本案依據宜居專章檢討,其植生牆如何維護,請補充, 另 2 公尺範圍請標示至最外緣。 17.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其用途應屬陽台,請依規檢討。 18.本案請檢討無障礙專章。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