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5/1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5/1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5/1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00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183、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253、255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1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式牌、街道傢俱、空地樹立廣招,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 210-178、 210-180、 210- 183、 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253、 255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31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10-52、210-178、210-180、210- 183、210-36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1-1,一、都市計畫案名,應與 P1-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致,請修正。 (二) P2-1-1,二、區位,地號誤繕,請修正。 (三)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P.5- 1-1~P.5-1-8)部分: 1. P.5-1-3,土管要點項次七管制內容說明之乙種工業區誤繕,請修正。 2. P.5-1-3,土管要點項次七之開發內容說明,請補充第二種住宅區與第三種住宅區之面積計算方式及參考頁面; 另請補充高度比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3. P.5-1-3,土管要點項次七之備註,經查無 P.5-8-3,請修正。 4. P.5-1-4,土管要點項次十管制內容說明遺漏及誤繕,請修正;開發內容說明應檢討(二),請修正;備註經查無 P.4-2-1,請修正。 5. P.5-1-5,土管要點項次十一之開發內容說明,請補充店鋪及住宅面積計算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6. P.5-1-5,土管要點項次十二之開發內容說明,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之參考頁面,另備註經查無 P.4-7-25,請修正。 7. P.5-1-6,土管要點項次十五之管制內容說明誤繕,請修正。 (四) 有關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容移作業要點)(P.5-4-1~P.5-4-5)部分: 1. P.5-4-,1 請依現行作業要點(107 年 6 月 12 日修正) 逐條敘明並檢討。 2. P.5-4-1,容移作業要點第四點之開發內容說明請確認是否正確。 3. P.5-4-1,容移作業要點第六點之條文內容誤繕,請修正; 另備註 P.6-2-2 並無面寬之檢討,請修正。 4. P.5-4-4,容移作業要點第十五點之備註經查無 P.4-7-22, 請修正;另請於平面圖標示退縮淨寬 3 公尺線。 5. P.5-4-5,容移作業要點第十八點之條文內容誤繕,請修正;另備註 P.1-6 並無相關之檢討,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視 P.8-1-9 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是否為最新版本。 (二) P.8-4-1,表 17 停車供需彙整表之機車數量與 P.8-5-3 表 23 機車數量不符,請檢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1,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並補充說明既有行道樹有幾棵,有無涉及既有行道樹移植計畫。 (二) P.4-7-6,一層景觀計畫—喬木,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7-7 及 P.4-10-2,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四) P.4-10-2, 屋突層景觀計畫喬木植栽表與圖面數量不符。 (五) P.5-1-5, 相關法令檢討有關景觀及綠化原則,備註說明詳 P.4-7-25,為報告書未有 P.4-7-25 內容。 (六)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七)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3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P.1-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寫;法定車位有誤請再確認(住宅應為一戶一車位 84 輛、商業使用 6 輛,總計應為 90 輛) 2.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4-15-1,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9,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及燈具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5-2-4,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法規對照回覆,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1-9,都市設計審查費依工程造價檢討,缺少 18,615 元, 請補繳。 8. 第五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P.3-2-1~P.3-2-2) 9. P.4-22,施工綠圍籬請補充說明計算式內數值,俾利檢核。(扣除長度 6.7-4.76-20 為何,請說明) 10.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基地與鄰近建築(13 層樓)及學校車道出入口位置、是否有行道樹位置(照片)、套繪斑馬線位置等,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11.P.4-3-1,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坡度,及裝卸車、垃圾車臨停空間、垃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動線包含斜坡道及電梯位置。 12.P.4-3-1,請補充圖例,頁碼重複請再更正,另頁碼請置放於清楚翻閱之地方;容移退縮線標示位置有誤請再檢核;並請補充 2.5 公尺淨寬人行步道位置。 13.地下室開挖線上方有植栽綠化,請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覆土深度。 14.P.4-7-1,景觀示意圖 2 於人行道兩側設置街道傢俱及兒童遊憩器具,請確認本案是否採相同設置,倘無建議更換其他照片。 15.P.4-7-8,請確認鋪面有無止滑。 16.P.4-7-10,噴灌系統圖面不明,請再確認。 17.P.4-12-3,公共藝術品基座請檢附材質、尺寸、色彩等細部設計大樣與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並請補充藝術家學、經歷資料。 18.P.4-13,本案於基地西側設置圍牆,請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容移退縮線與圍牆之關係。 19.P.5-2-5,請逐條確認法規對照頁碼,本次報告書檢附資料多處缺漏,請再檢核(覆土深度、綠覆率、法定喬木、 屋頂綠化、出入口雨遮詳圖、垃圾貯存空間、店鋪招牌、 低碳專章) 等資料。 20.P.5-1-3,請補充說明本案地下室開挖率超出土管第 8 點第 1 款規定 75%之必要性,另 P.5-2-6 回覆本案非屬超高層建築物,然檢討地下室開挖率確用該計算式,請再檢核並確認是否為提會審議項目。 21.P.6-1-3,垃圾貯存空間請依使用用途分別檢討,商業使用應加倍設計。 22.報告書缺漏第九章污水、雨水、防災計畫、垃圾處理計畫等資訊請再檢核。 23.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2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 2.5 公尺通行部分不符騎樓留設標準,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開放空間剖面圖,並說明: (1) 開挖範圍及喬木覆土深度 (2) 行人穿越線、無障礙及車道坡度設計(P5-6-1 圖示)。 (3) 台灣大道、公益路與鄰地高層順平之設計。 (4) 排水坡度與植穴、綠帶之關係。 5. P.5-8-1,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請補充其色塊。 6. 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地下開挖範圍。 7. 請確認台灣大道行道樹數量、位置及本案之配合綠化方式。 8. 請確認灌木草花選種(與景觀模擬差異較大),請檢討修正。 9. 草海桐為海濱植栽,請確認建物北側蔭影之影響。 10.請補充高度比、北向日照、道路陰影之檢討。 11.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另緩衝空間請補充車輛進出動線,其動線位屬開放空間範圍,請勿計入獎勵面積。 12.請釐清有無設置公共服務空間,如無,P5-8-1 檢討說明請修正。 13.開放空間告示牌建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之明顯處, 並請補充內容資料。 14.開放空間請補充同意市府公告之圖文資料,且加註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並與開放空間切結書置於同一頁面。 15.開放空間請補充各向之剖面圖,並標示覆土深度。 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且請依規檢討。 2. 請釐清應否指定建築線。 3. 報告書附表:檢附"新竹市"書件查核表,請修正。 4. 擴張網係屬何種宜居建築設置?綠化植生牆或造型遮陽板?相關法規規定應再詳實檢討。 5. P.1-1-2,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上限應修正為 20%。 6. 請補充地上 3 層及屋突層喬木覆土深度。 7. 本案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容積達法定容積百分之四十,應依 「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規定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並請依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8. P.1-1-2,預審申請書各樓層主要用途之地上 2、3 層請修正。 9. 請補充擋土安全措施及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10.本案是否已掛號建照?法令適用時間? 11.擴張網、格柵、玻璃欄杆等型式與宜居法條造型牆定義不同,請再釐清修正。 12.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33 條第二項檢討結果。 13.地上 1 層大門、店舖出入口請釐清上方是否設置頂蓋, 如有,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4.地上 3 層屋頂平台應為露台,請修正。 15.請釐清地上 4 層(含)以上,露梁處之 AC 版、裝飾柱(牆、 板)之適法性及檢討。 16.屋突層設置太陽能板,請檢討是否申請雜項執照後依規辦理。 17.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有造型遮陽板,請依規計入陽台面積計算及檢討。 18.造型遮陽牆板與宜居法規定義不符,請檢討修正。 19.屋頂設置“曬衣架”名稱請修正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並不得設置頂蓋。 20.建築基地高程、騎樓高程、鄰地高程請補充標示。 21.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 2 公尺退縮請補充標示。 22.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設置緩衝空間是否可行? 應會城鄉科釐清。 23.地上 2 層店舖空間用途應釐清。 24.地上 3 層露台請依規檢討。 25.各層花台位置應於建築物區劃中心線範圍外 AC 版有無計入樓地板面積?請依規檢討。 26.預審申請書設計人請簽名。 27.請繳交預審規費並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28.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30.屋頂請檢討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二) 建議事項:無。 1. 請適量設置無障礙機車位。 2. 建請事先提出建造執照掛號申請,以確認法規適用時間點。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253、255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1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式牌、 街道傢俱、空地樹立廣招,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之空調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 機車進出口,本案臨兩條道路皆設置車道進出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形式長度近 6 公尺,阻隔性較為強列,另結合景觀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上方應有設置頂蓋,請區分檢討獎勵面積,另本次變更為頂蓋型開放空間,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依 104 年 4 月 1 日都市設計委員會第 199 次會議決議 「地面 1 層樓店舖 3 請提供作配合設置公益性設施(如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串連西側及南側之公共開放空間作整體設計,並請申請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本次變更原公益性設施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b-2,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更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豐樂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南屯區豐功段 252、253、255、257 等地號申請變更第二種商業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案」。 (二) P.1-1b-2,實設汽、機車位與 P.5-5 土管第 19 點不符,且土管第 19 點法定汽車停車位計算錯誤,請更正。 (三) P.4-6-2,剖面圖 D 請標示 3 公尺容移退縮線。 (四) P.5-1b、P.5-9,容移要點第 15 點,壹層平面圖上東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線上有建築面積,請更正。 (五) P5-4,土管第 15 點,請敘明依此點規定取得容獎之街角開放空間,有無與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重複計算。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另涉及既有人行道樹木移植及新植計畫,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二) P.4-9-1b,喬木植栽表數量合計總數錯誤。 (三) P.4-9-2,壹層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4-9-2,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3-1b),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8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相關平面圖請統一比例尺及指北針;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說明店舖垃圾投擲動線如何至地下室垃圾儲藏室(P.4-2-1)。 2.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建物四向立面造型材質計畫請說明基座雕刻裝飾物及屋頂窗框之材質 (P.4-12-1b)。 3.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壹層景觀鋪面計畫於兩側汽車道口設置植草磚鋪面(本案汽車量數 584 輛)易壓壞鋪面及增加噪音建議改換,請標示游泳池、店舖 S1 前方及外廊緩衝空間處之鋪面材質(P.4-2-3)。 4.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式牌、街道傢俱、空地樹立廣招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否則提送委員會審議(P.4-7)。 5.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綠化面積檢討請扣除開放空間告示牌等非綠化面積、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P.5-18-1b)。 6.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 1/3 綠化請分別標示屋頂層與綠化面積長寬尺寸計算式;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10-1)。 7.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之空調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12-4)。 8.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施工綠圍籬計算式總長度扣除 8+8+8 請說明是否有三處大門開口,請於平面圖確實標示大門開口位置與尺寸,綠圍籬展開圖尺寸應與平面圖一致(P.4-19)。 9. 請依第 18 條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請補充繪製車道後方與泳池旁之植栽覆土剖面圖 (P.4-6-1~P.4-6-2)。 10.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請於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平面圖標註高程(含基地本身與鄰地高程)(P.4-4)。 11.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實設機車位符合規定,惟計算式錯誤,請更正(P.5-17)。 12.依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臨兩條道路皆設置車道進出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13.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請補充居室面積依據,實設垃圾貯存空間請扣除柱面積後標示長、寬尺寸計算式(P.9-4-2)。 14.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廣招並於 P.4-7 併同檢討空地樹立式廣招條文。 15.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招牌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空地樹立式之相關條文;另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P4-7)。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臨文心南五路側車道旁設置公益性設施,請補充營運管理計畫。 3. P.4-11-6,屋頂請確實依高低之花台繪製噴灌系統。 4. 有關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壹層景觀平面圖」請勿置放開放空間切結書,圖資呈現方式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 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僅呈現;另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形式長度近 6 公尺,阻隔性較為強列,另結合景觀設計,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上方應有設置頂蓋,請區分檢討獎勵面積,另本次變更為頂蓋型開放空間,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請補充車輛進出動線, 其動線位屬開放空間範圍者,請勿計入獎勵面積。 6. P5-14-2b,開放空間檢討計算圖,請補充圖例。 7. P5-14-1b,留設街角開放空間(土管)有無計入獎勵?請釐清說明。 8. P5-14-1b,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全長等寬留設,於臨文心南五路等寬開放空間未全長留設,請修正。 9. 基地鄰地高程順平部分,請補充剖面圖說明。 10.請於文心南路及文心南五路之路口無障礙請以書圖說明。 11.請補充原審定之開放空間獎勵檢討圖。 12.開放空間告示牌與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實際範圍不符,如屬友善回饋供民眾通行者,請另以圖例表示。 13.P5-14-1b,街角開放空間檢討係數係依土管規定? 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且請依規檢討。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1-1b-2,預審申請書請補充變更設計掛號資料並檢討工程進度及補充近期現況照片。 5. P.5-25,都市計畫專案變更,請補充說明應承諾事項。 6. P.5-1,於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內,不得有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請修正。 7. 紫花樹中文名稱請確認,是否為苦楝? 8. 地上 1 層基地臨文心南路汽車出口僅設置 1 處倒角, 請再確認,另請檢討車道出入口 60°安全視角。 9. 車道請補充剖面說明。 10.請檢討建築物北側喬、灌木耐蔭性。 11.請檢討玉龍草與建築陰影關係。 12.地上 1 層供公眾使用之公益設施設置依據為何?與管理委員會用途不符,請補充說明並檢討。 13.地上 1 層戶外游泳池請以雜項工作物檢討相關圖說及造價,納入建照圖說。 14.本案第四種商業區適用之時間及條件為何? 15.請補充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5 點之附圖一,檢討本案基地。 16.指定留設街角開放空間獎勵是否適用第 2 種商業區,請釐清。 17.請釐清高層建築物之燃氣設備設置情形及區劃說明。 18.地上 1 層 S2、S6 店舖其面積是否大於 100 ㎡,需檢討無障礙專章。 19.地上 11 層以下用途為辦公室,請依規每 3 層設置 1 處無障礙廁所。 20.辦公室用途配置與住宅單元無太大區別。 21.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請依規上色。 22.都市計畫專案變更內容,該變更範圍住變商應檢討設置商業使用之 30%,請補充檢討。 23.P.6-1b,面積計算表無本次變更設計數據,請修正,另面積計算表開放空間內容似有錯誤,請再釐清修正。 24.請補充本案設置公益設施之法規依據。 25.部分圖面檢析度很差,難判視應修正。 26.一層平面圖未依規上色、標示建築線、開挖範圍、容移線…等。 27.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標示符合使用之用途。 28.本案設置游泳池,請依規申請雜項工作物。 29.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