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4/02 都審幹事會 104年度4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4/0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豐中段 1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公館段 177 等 6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有關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原則同意,請規劃單位依本次及第 193 次委員會審查意見修正,修正後通過,如本案非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屬自行調整部分,應再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屋頂設置晒衣場以及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 104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謝總幹事美惠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一、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報告案件:無肆、 提案討論: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豐中段 10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有關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原則同意,請規劃單位依本次及第 193 次委員會審查意見修正,修正後通過,如本案非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屬自行調整部分,應再提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公館段 177 等 6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屋頂設置晒衣場以及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建築基地面臨二條道路以上 , 惟選擇主要道路 (20M 柳川東路)一側設置汽、機車車道出入口,故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重新規劃設計,其於變更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有關法規疑義部分如設計單位得以釐清,則修正後提請委員會審議(請於 4 月 20 日送件,4 月 22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排入 4 月 29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如否,須再提幹事會審查。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4 月 20 日送件,4 月 22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4 月 29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