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7/08 都審委員會 第21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7/08,共收錄 6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5/07/08

會議類型都審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213次

審議案件6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登陽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137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2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鎮北段 238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寶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新段 612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01 等 1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原則同意依徵詢委員出席意願統計時間(訂為每星期五下午時段)視申請案量加開委員會議,並自下週起實施。
  • 一、屋頂附建設施(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本案開放空間退縮及串聯部分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其餘仍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02 次會議決議辦理:
  • 一、公共藝術品設計型式原則同意,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變更設計項目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變更設計項目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3 次會議時間:10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 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 5 案,臨時提案 1 案,共 6 案。 報告案件一:為因應年中申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案量增多,預計增加召開委員會,以縮短排會時程。 說明:考量目前申請委員會案件量增多,又確保委員會審議品質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擬維持每場 3 案審議案件量,採加開委員會次數方式辦理。 辦法:原固定每週三上午召開委員會,擬提本委員會最近會期討論,依徵詢委員出席意願統計,自奉核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視申請案量加開委員會議。 決議:原則同意依徵詢委員出席意願統計時間(訂為每星期五下午時段)視申請案量加開委員會議,並自下週起實施。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 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順段 47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 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屋頂附建設施(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臨太和路一段側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另為符合本案法定綠化面積,街角店舖 A 請加強建築物量體退縮,增加綠化面積。 (二) 臨太和路及太順路側公有人行道認養內容請增加喬木數量,並請依各委員審查意見確實修正。 (三) 地上二層樓露臺請加強綠化,另有關地下室停車 空間請確實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

第二案:登陽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137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開放空間退縮及串聯部分原則同意,並請依下 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其餘仍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0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一) 依規調整車道出入口之 120 度無障礙視角範圍內之兩側路樹位置。 (二) 公共藝術品請避免反光及眩光情形,公共展示藝術櫥窗請確實承諾 10 年展示使用,並請載明負責及維護管理單位。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建築物立面造型、色彩內容及公共藝術品設計型式及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屋脊裝飾物除正立面外,請採整體延續設置手法設計。 (二) 公共藝術材質請考量清水地區氣候因素,加強施作工法,並補充維護管理計畫。

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鎮北段 238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公共藝術品設計型式原則同意,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三) 公共藝術品有關高美溼地燈塔請考量與使用者互動性,並請加強燈光設置。 (四) 公共藝術材質請考量清水地區氣候因素,加強施作工法,並補充維護管理計畫。

第五案:寶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新段 612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變更設計項目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 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地下室停車空間規劃請確實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第一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01 等 1 筆地號 (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變更設計項目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 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公共藝術材質請考量清水地區氣候因素,加強施作工法,並補充維護管理計畫。 陸、 散會(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