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6/17 都審委員會 第21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6/17,共收錄 6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41 等 1 筆地號(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15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192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光段 980-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翁明段 22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原則同意備查,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下列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屋脊裝飾物設計、屋頂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有關公共藝術品設計型式再詳加說明及依委員審查意見調整設計內容,並請申請人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提委員會審議,其餘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有關建築師承諾事項請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 一、 下列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有關公共藝術請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建請申請人位於週邊兩宗基地(市鎮北段 201 地號及市鎮北段238、239 地號)併同申請審議。
- 修正後公共開放空間原則同意,其餘仍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93 次會議決議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0 次會議時間:104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 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4 案,臨時提案 1 案,共 5 案。
第一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41 等 1 筆地號(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備查。 提案單位: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案由: 一、 依 103 年 1 月 28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37 次會議」,有關簡化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變更 設計審議流程及內容,由幹事會審查再提委員會報告備查之規模,業經委員決議在案。 二、 本案適用於簡化由幹事會審查再提委員會報告之規模,並業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 104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審查通過在案。 三、 本案都審原核定汽車位 199 輛、機車位 106 輛;本次變更內容僅調整機車位配置 1 輛(B2 調整至 B3), 未達汽、機車變更各 10 部門檻範圍,故提請委員會報告備查。 決議:原則同意備查,未變更部分仍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 理。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 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151 等 4 筆地號(第二種住 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下列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15 公尺遼寧路側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花台兼座椅及立招結合裝置藝術之廣告招牌。 (二) 屋頂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 (三)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 (四) 陽台設置欄柵施型式及位置。 (五) 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請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垃圾貯存空間移設地下一層樓,店舖 5 面積請調整為 80 平方公尺,剩餘空間併同安全 B 梯後牆延續為頂蓋型開放空間,增加廣場與店舖活動之互動性。 (二) 臨 15 公尺遼寧路一段店舖側,依建築師承諾向交通局申請路邊臨時停車格位劃設,以解決店舖 臨停需求。 (三) 廣場型開放空間請採口袋公園設計手法降低硬舖面,加強喬木、灌木及公共藝術增加一處設置, 並於大型喬木樹蔭底增設街道傢俱以加強民眾使用性。
第二案: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192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 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屋脊裝飾物設計、屋頂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有關公共藝術品設計型式再詳加說明及依委員審查意見調整設計內容,並請申請人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提委員會審議,其餘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 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有關建築師承諾事項請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落 雨松請移設於無開挖範圍 (原櫸木設置之位置),採用下凹式綠地設計,以達雨水下滲、保水及 利於落羽松生長,另併同設置公共藝術該花台之喬木、灌木等景觀加強自然性設計調整。 (二) 垃圾貯存空間請妥予處理;請加強 2 樓露臺增加 綠美化;請透過設計手法增加公共服務空間穿透性。 (三) 請於開放空間調整人行動線使其順暢,並於樹蔭底增設街道傢俱以加強民眾使用性。
第三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光段 980-1 等 2 筆地號(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下列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屋頂曬衣場設置型式及位置。 (二) 地面層出入口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 (三) 陽台設置欄柵施型式及位置。 (四) 垂直綠化設置內容及覆土深度。 (五) 臨 20 公尺新福路、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側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人行通道淨寬。 (六) 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請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臨新福路側請增加綠美化,降低硬舖面。 (二) 公共藝術依委員審查意見沿街增加設置,增加趣味性。 (三) 進排風口方向勿排向行人動線。 (四) 增加雨水、中水回收系統及南向再加強垂直綠化。
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2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有關公共藝術請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建請申請人位於週邊兩宗基地(市鎮北段 201 地號及市鎮北段 238、239 地號)併同申請審議。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第一案: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翁明段 22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住 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後公共開放空間原則同意,其餘仍請依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93 次會議決議辦理。 陸、 散會(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