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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6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7/0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3/07/0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6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6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姵云、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商場及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二類:(一)1 項。 (三)第四類:(一)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為第 1 次變更設計,經建築師依相關規定檢討,尚符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已於 112 年 3 月 8 日核定 (中市交行字第 1120011724 號函),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核定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容重複,請重新檢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1:本次變更涉及基地臨市政北一路及市政路側調整景觀植栽邊界線,是否調整種至公有人行道處, 建請釐清。 (二) P.4-4-5:1 層景觀植栽總表說明顯示亂碼部分,請補正。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變更無涉及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次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外牆裝飾物已涉及重大決議內容,請修正檢討表。 (二) 報告書內容無涉及變更部分(僅抽換底圖頁面(基地分析、無障礙專章、低碳專章、雨水滯洪、消防救災等相關平面))無須再檢附變更前頁面。 (三) P.4-3-1-1,建請釐清變更比例並分棟(單棟)檢討變更規模。 (四) 法規檢討僅需檢附變更後版本,無須再附變更前。 (五) P.4-7-1,等相關立面投影圖應表示色彩效果以利判核與變更前之差異處。 (六) P.2-3,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屬非住宅大樓使用,20 層樓以上建築物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都市設計審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量應大於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或太陽能光電面積大於屋突投影面積二分之一。於施工勘驗 2 樓版前檢附智慧建築候選證書,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 (七) P.4-7,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樓地板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八) P.4-7,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應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審定前完成。 (九) 變更後屋脊裝飾物圖說無法識圖,請修正。 (十) 機車車道服務達 50 部以上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可參考技規 60 條圖 60 檢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已逾 120 公分以上,應檢討修正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次變更設計後之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不同,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雲朵,並敘明其緣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全長等寬檢討, 現檢討範圍有誤,應再釐清修正。 4. 釐清高層建築物留設 6×12 公尺緩衝空間是否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如是應說明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另開放空間檢討圖圖例,應以系統化的色系標示,以利判讀。 6.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應檢討並補充說明本類涉及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2-5 宜居建築變更說明應檢討增加或減少或更正算式,詳加說明變更原因。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應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P8-1-1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應補充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物專章檢討大於 1 公尺,陽台外緣裝飾物深度應於超過 1.8 公尺,深度標示應再檢討修正。 3. 報告書部分頁面出現亂碼,應修正。 4. 地上 3、5 層回計容積範圍投影地上 1 層應納入建築面積檢討並標示。 5. 地上 1 層商場棟直通樓梯避難路徑應檢討修正。 6. 應說明變更後其開挖率增加之原因為何。 7. 北向日照請套繪最大層之平面圖說,勿以簡圖標示。 8. 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外緣起算,本次增加開挖率,請檢附檢討圖。 9. 建築物高度檢討有誤,請修正。 10.面積計算表請調整為橫式以利檢核。 11.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請標示與鄰地順平及設計高程。 12.屋頂突出 1 層外廊空間檢討應計入容積。 13.太陽能光電設備是否符合免請領雜項規模請釐清。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說明本案符合何款規定;P.7-3 使用分區誤植。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詳列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之計算式。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帶狀開放空間至少退縮 6 公尺建築,並留設 4 公尺以上之空間作為無遮簷人行道空間使用。P.4-4 平面圖,請標示留設 4 公尺以上之空間作為無遮簷人行道空間使用位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9-2,公式檢討中計算式有誤,請修正。 (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1:圖面請標示路名。 (二) P.4-25︰查公有人行道一併規劃鋪面設計,有無認養人行道?倘有則請申請單位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本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3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9 處,請補繪立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核。 (二) P.4-38,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請於平面圖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334.12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 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側(敦富路)之 15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設置 1 處樹立式招牌,應結合街道傢俱,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臨 8 公尺、20 公尺及 25 公尺法定退縮範圍應先予植栽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釐清確認。 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其他相關規定之獎勵類型請詳實填寫獎勵項目名稱;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容積移轉提會法條請確實填寫)。 2. 申請書備註欄勾選申請外牆裝飾柱牆板,惟報告書內未檢附專章,請釐清確認;倘申請裝飾柱版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 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 3. P.1-20,補充規費計算式。 4. P.1-23,建照套繪圖請於申請範圍套繪本案景觀配置圖。 5. 未檢附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專章,請補充檢附並依都審規範確實檢討。 6. 報告書未見垂直綠化設計內容,請補充設計詳圖, 並建議加強露臺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 7. P.2-4~2-6,交通影響分析圖面請統一於專章表示。 8. 請補充基地動線計畫,包含鄰地景觀(含喬木植栽)、 建築配置、人行動線系統、汽機車出入動線及垃圾車清運動線;警示設施不應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 9. 地面 1 層景觀相關配置圖補充臨路路名、路寬、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 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並於圖面標示範圍尺寸及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標示相關設施物位置。 10. 法規檢討說明欄位請詳列檢討計算式,頁碼請詳實對照。 11.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圍牆部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請於地面 1 層景觀配置圖及建築配置圖標示退縮線及圍牆寬度。 12. 依都審規範第 5 點規定,請依規檢附低碳規劃專章, 內容請參閱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範例加強說明。 13. 依都審規範第 13 點規定,請於容移專章逐項檢討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並請詳列綠化之檢討算式。 14.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規定,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倘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須達 3.5 公尺以上,請於景觀配置圖標示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 15. P.4-48,補充空調位置與格柵關係之立面模擬圖。 16. 地下層汽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車行方向及車道坡度,另機車車道服務達五十部以上之車道應為雙向車道,且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請檢討確認。 17. 依都審規範第 23 點規定,係依規檢討本案是否屬達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之規模,非低碳專章檢討, 請修正說明欄。 18. P.4-25,人行步道寬度尺寸標示誤植,請修正;P.4- 26 剖面 C 重複標示,應為剖面 D,請修正。 19. P.4-30,喬、灌木植栽表應分別標示。 20. 垂直綠化設施均應設置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屋頂層原則均應栽植小喬木及採複層式植栽綠化設計, P.4-33 屋頂層景觀剖面小喬木覆土深度應維持 70 公分以上,請修正。 21. P.4-36,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 22. 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 23. P.7-8 本案非屬高層建築物,惟新建總樓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24. 本案申請增加容積 60%,建議優化施工圍籬綠美化設計,道路截角及截角 2 側一定範圍留設鏤空圍籬, 以維護人行安全。 25. 屋突 1 層之機械室用途請依實際使用標示,上方挑空請取消。 26. 雨水污水計畫圖應套繪停車空間圖說,避免人孔位於停車空間範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 2 處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各樣態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可供人行通行活動空間不足,公益性,開放性不足,應再檢討修正。 4. 基地鄰近公園應檢討開放空間串連設計,套繪公園臨路動線配置的情形,並補充設計說明。 5. 主要出入口ㄇ型框架未檢討,應計入外廊容積並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 6. 地下進排風口檢討,高度及排風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 公尺以上者。 7. 公共藝術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固定方式並檢核結構安全性。 8.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調整於人行動線側。 9. 應全面補充街道傢俱各樣態設計大樣圖。 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檢附有誤,應修正。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4.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檢討應精確核實檢討各項容積限制規定,請修正。 5. 梯廳中區劃牆與門,應注意容積檢討及無障礙通路寬度檢討是否符合規定。 6. 建築各層平面圖說應補充標示尺寸。 7. 建築物應釐清地下 1 層樓高與 GL 高度之關係,另釐清建築物高度是否屬高層建築物。 8. 各層平面圖應取消陽台內設施物標示。 9. 釐清補充裝飾物專章剖面 D 凹槽設計是否為花台屬性。 10.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或為特別安全梯釐清是否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1.建築物高度檢討有誤,應再釐清修正。 12.地上 1 層景觀圖與建築平面圖之管委會空間不符, 應釐清修正。 13.地上 2 層部分露台範圍上方頂蓋應回計陽台檢討。 14.地上層依規補充重覆步行距離檢討。 15.面積計算表應補充上限容積率檢討。 16.地上 1 層店舖進出路徑檢討不得以陽台進出,另應分別標示其出入口及陽台 17.地下室開口通道依規應留設 75 公分以上淨距離, 應再補充檢討。 18.屋突 9 公尺檢討不符,應修正。 19.管委會空間應標示空間用途名稱。 20.地上層無障礙動線檢討不符。 21.走廊增加自然通風採光設計。 22.公會會員證過期。 23.土地登記簿謄本應更新為「地號全部」版本。 24.使用分區有特別註記應洽主管機關釐清規定為何。 25.捷運兩側禁建範圍請洽捷工處查明。 26.垃圾儲存空間應檢討自然通風採光。 27.圍牆應檢核基礎與地界線關係,並不得超出地界。 28.車道出入口退縮 2 公尺緩衝檢討。 29.土管無法綠化範圍請檢討扣除項目及補充圖例標示。 30.屋頂突出層設置廁所應依解釋令檢討景觀機房。 31.曬衣架配置設置於花圃請釐清使用合理性。 32.土管第八點開放空間設計規範應詳實檢討或標示設計頁碼以利檢核。 33.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條高度檢討。 34.地下層汽車停車空間依規應全面留設線架。 35.土管第十二點應說明其類組無何。 36.補充土管第九點檢討最後一項上限 40%檢討。 37.地上 1 平面圖請標示的基地高程室內外設計高程及排水,另法空範圍有斜坡標示斜率及高度。 38.P. 7-3-1 圖說檢討不全,倘為部分 1 層挑高應標示挑空打叉。 39.地上 1 層出入口 BC 落柱為結構柱支撐ㄇ框架造型不得以裝飾物檢討,裝飾物應以輕量構材檢討, 不得有柱結構行為。 40.直通梯 2 支應通達各層檢討 2 層住宅不符,並應標明屬性。 41.地上 1 層部分空間未標明使用內容。 42.各層平面圖應標明柱心距尺寸。 43.管委會空間應檢討使用內容並與避難通路動線分別檢討容積。 44.基地東側退縮 15 公尺範圍設置門扇應修正。 45.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4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上午 10 時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