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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12年度第29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11/0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3/11/0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12年度第29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賦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53、95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依第 29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

決議摘要

  • 一、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9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12 年 11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席:李主任委員正偉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09:0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09:05 ~09:1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09:10~9:40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賦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53、95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9:40~12:10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13、14、58 等 7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依第 29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 12:10 ~12: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2:3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 9 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12 年 11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都發 2-3 會議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賦築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安段 953、958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4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一) 何厝街側自建築線退縮淨寬 2 公尺供通行使用, 高程與道路齊平設計。 (二) 基地東北側街角廣場增植喬木及複層式植栽;開放空間全面降版,地下室不採反樑,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設計以利排水;街道傢俱座椅深度調整 50 公分以上且增加遮蔭並考量高齡友善調整高度;開放空間告示牌調整於道路街角結合景觀設計,另更換耐久性材質。 (三) 垃圾儲存空間增設洗手檯;增加地上 1 層店舖及公共服務空間空調設備美化設計。 (四) 考量宜居建築設計;建築立面材質降低明度彩度及簡化種類,造型弧線勿遮蔽窗口及緊急進口,並明確標示材質;增加改善中央走廊通風設計。 (五) 建築物增加垂直綠化,南側垂直綠化增植小喬木, 並以固定槽體型式設計,補充自動滴灌排水系統; 屋頂層增植小喬木。 (六) 車道出入口垂直於道路設計並增設聲響式警示設備。 (七) 地下層柱線 5-F 附近的 G1a 及 B1a 檢核是否形成短梁;上部結構柱線 4、7、8 處大梁不直通檢核鋼筋之錨定,避免形成蜂窩;檢核地上 1 層夾層樓版的剪力傳遞;地上 1 層夾層應補充梁設計使結構系統完整。 二、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建議事項 1、 建議臨何厝街 2.5 公尺設置人行步道;臺灣大道二段分隔島黑板樹建議更換其他對都市友善之植栽樹種。 2、 強化東北角廣場綠化植栽;建築立面設計建議再酌,並考量採宜居建築手法進行設計。 3、 垂直綠化植栽槽降板並增植大灌木或小喬木。 4、 請釐清道路開闢情形及夾層儲藏室有無計入容積檢討,並於圖面明確標示與核實檢討。 5、 友善綠化回饋範圍勿納入開放空間檢討,並說明開放及綠化緣由,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應再檢討修正,如: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6、 裝飾物設置不得影響緊急進口留設位置。另裝飾物大於 1.8 公尺,應大量增加垂直綠化,建議導入宜居建築設計手法規劃;屋頂層應增植喬木, 尤其在座椅上方以利遮蔭。 7、 街道傢俱高度偏低,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調整。 8、 車道出入口請留警示設備,且垂直道路並建議退縮 2 公尺以上作為道路使用;公共藝術品補燈光及設計說明。 (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 1、 p.1-1-1-1 都審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詳實填寫(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等)。 2、 p.9-1-1-1 交通影響評估是否包括第二類,請核實確認。 3、 p3-4-1-6 一層平面配置圖等圖說請補充計畫道路名稱、寬度,並請確認本案退縮開放空間是否為 4 公尺騎樓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等。 4、 8.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三、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 (一) 修正事項: 1、 P.6-1-5-1,應修正剖面之人行道與地下室邊梁之降版結構設計。 2、 P.4-7-1-7,景觀休憩設施釐清是否僅需計建築面積檢討即可。 3、 P.4-6-2-1,垂直綠化盆栽與欄杆共構設計,應考量自動滴灌系統於立面欄杆美觀性及長期使用汙染等維養影響;植栽種類蟛蜞菊之花色釐清是否為黃色。 4、 P.6-4-1-1,屋脊造型裝飾物平面格柵定位與 3D 透視不符,應釐清修正,另 P.6-4-1-3 應補充標示格柵裝飾物之材質色調。 5、 P.4-3-1-2,立面造型材質應確實標示色調及材料, 如圓拱狀造型裝飾物,並明確標示使用材料,取消僅標註淺色石材或面材等文字;深色金屬欄杆,應補充標示色調。 6、 防災中心應檢討步行距離 30 公尺以上。 7、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其高度應降低於 120 公分以下。 8、 補充曬衣架平、立、剖面等設計大樣詳圖。 9、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 10、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11、 結構設計部分: (1) 應補充風力檢討及弱層檢核。 (2) 地下室開挖安全支撐應設監測系統應標示監測儀器的位置,並敘明各監測儀器的管理值。 (3) 屋突梁上柱請檢核。 (4) 於 Line3 外,其 Y 向的剪力傳遞及 Line5 左、 右之 3 短梁系統應再檢核。 (5) 於 WS1 結構剪力牆。 (6) 地上 1 層夾層 line4-@D、E,應增加 Y 向之梁。 (7) 應於有編號之小柱標註是否設置結構裝飾柱, 並於設計上考量不影響主體結構,另檢討是否已將載重計入設計。 (8) 地上 16~20 層之樓版、B5 外之虛線的梁或小柱,系統是否有結構行為應標示清楚。 (9) 於 I 型鋼之屋突構架柱,請編號並檢討設計。 並考量錨定入主梁,主梁之加強設計。 (10) 於 B13 之設計考量軸力影響,加強剪力圍束、 增加腰筋,並檢討央端有足夠鋼筋量。 (11) 地上 1 層及地下 1 層於 C17、C18 柱斷面之轉換應於設計時考量柱軸心之轉換,加強圍束及繫筋。 (12) 釐清圖示上 SM 是否有不同載重,應說明不同之處或修正誤繕部分。 (二) 建議事項: 1、 P.4-5-3-1,屋頂層綠化設計,建議提供穿越花台路徑,提供住戶於女兒牆側可停留之眺望點;座椅深度加大至 50 公分以上,以增加休憩之舒適度。 2、 圍牆建議採消防送水口型式設計。 3、 建築物立面圓拱的文化符號無在地歷史淵源, 建議簡化造型。 4、 建議機車停車區出入口集中設置,避免汽機車動線混雜。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碧柳段 9、10、11、12、 13、14、58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宜居建築案件)(依第 29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會審議)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量 4,334.12 平方公尺(40%),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同意通過。 (二)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 (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四) 臨 25 公尺計畫道路側(敦富路)法定退縮範圍設置 1 處樹立廣告,同意設置。 (五) 無遮簷人行道綠化及人行步道留設位置,同意設置。 (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立式水表,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七)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九) 結構設計請依委員意見修正檢討回覆說明,且應由結構技師確認並簽證。 (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經檢討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於專章已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送都審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留委員銘男及呂委員永豐出席: (一) 整合開放空間範圍內植栽帶減少破口並加大綠化面積;開放空間鋪面應順平並全面降版設計。 (二) 宜居設施調整於建築物轉角東北側以呼應公園設計;垂直綠化增加大灌木並補充維管方式;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加強設計,屋突樑柱外露遮蔽美化。 (三) 地下室加大自然通風採光面積;補充店鋪空調設置位置並加強設計;建築物照明調整設計避免住戶炫光影響並縮短照明時段;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縮減長度重新調整設計。 (四) 補充基地周遭人行步道動線並整體規劃設計。 (五) 縮減垃圾車搬運動線,另投擲動線增設雨庇設施; 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降低於 180 公分以下。 (六) 地上 1 層結構柱無梁連繫者檢核放大效應,並加強應力及全圍束設計;地下各層車道應補充編號標示版厚,且車道下增設橫梁以支撐地下外牆柱。 三、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建議事項 1、 街道傢俱採通用式設計並調整高度。 2、 轉角處店舖正面式廣告招牌調整以 1 戶 1 處。 (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 1、 請補充陽台、露臺植栽配置圖。 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清。 3、 P.4-22,剖面 F 覆土深度應為 120 公分請修正。 4、 P.4-32,剖面 C 覆土深度應為 70 公分請修正。 5、 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基地高程。 四、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意見: (一) 修正事項: 1、 P.4-16,本案基地高差大,景觀配置圖應再釐清高程檢討與建蔽率計算之疑義。另店舖部分應補充標示內外高程差,以確認開放空間之順平。 2、 P.4-55、P.4-56,店鋪空調格柵立面應採分別繪製, 建議修正以連續立面,可呈現不同高程差之銜接方式,如 P.7-25,東向立面之店鋪出入門與景觀高程關係,需再確認符合順平。 3、 P.7-29,縱向剖圖景觀降版與 P.4-22 不同,圖說應修正一致;P.4-21 剖面 C 及 P.4-22 剖面 G 等, 開放空間應降版設計 4、 P.4-18,灌木植栽表及地被植栽表,備註欄之替選植栽應取消。 5、 P.7-14~19,各層平面圖標示綠化灌木花台,應獨立於陽露台植栽配置專章檢討,說明植栽種類、 自動滴灌系統並檢附相關剖圖。 6、 空地樹立廣告應補充標示材質。 7、 P.6-23,複層式露台剖面 B 與平面不符,外牆為開窗非實牆,應釐清修正,亦修正花台與開窗處之剖圖構成。 8、 P.4-9,立面造型材質應確實標示色調,非僅標示淺深色瓷磚或淺色金屬。 9、 P.4-13,建築照明設計應修正花台欄杆 LED 投光燈角度等,因光源於住戶視線產生炫光影響。 10、 補充地上 1 層店舖與公共空間之空調美化設計。 11、 應依前次會議紀錄,電動車充電設備線架請留設於車位後方。 12、 因應未來電動車充電設備需求,應檢討台電配電場所及電表室面積、垂直管道及線架,另線架應全面留設並檢討設置於停車位後方。 13、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標示「裝飾物(柱、牆、版)不計入產權登記」,並於專章補充、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14、 結構設計部分: (1) 於X方向及Y方向的動力週期分別為 2.08 及 2.11,P.8-12 所列動力週期(皆為 1.85)有誤, 應修正。 (2) 結構尺寸表上側牆應說明是否指地下外牆嗎? (3) 釐清地上 1 層是否有 C9 此柱或屬車道版上有頂蓋版。 (4) 屋突層之梁上柱,位於梁、柱界面者請調整系統,勿使其上之軸力成為梁之剪力。 (5) 結構平面圖應標示高程,而非有 A、B 兩棟。 (6) 地上 2 層之未有梁連繫者應依大極限層剪力, 加強柱之圍束及對有版之整體加強設計配筋。 (7) 地上 2 層 C14,X 向無側撐加強全圍束設計。 另釐清 C14-C15 是否可有梁圍繫。 (8) 複層露台無版、梁之柱,應加強圍束設計,特別是邊柱 C34 處。 (二) 建議事項: 1、 P.4-28,屋頂層綠化設計,建議於南星北一路側提供穿越花台路徑,提供住戶於女兒牆側可停留之眺望點。 參、 散會(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