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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2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4/2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4/2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21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314-95 及惠來厝段 231 等 6 筆地號(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商場、辦公室、旅館新建工程案。
  • 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 2-1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14 次再提會案件)

對應都審案件

依既有地籍與案件配對資料整理,請併同原始會議文件確認。

決議摘要

  •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一、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 314-95 及惠來厝段 231 等 6 筆地號(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商場、辦公室、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 2-1 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第 214 次再提會案件)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第 3 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3。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原大坑風景區部分)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5 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細部計畫」。 (二) 土管要點第5點,請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三) 土管要點第6點,法規文字誤植,請修正。 (四) 土管要點第10點,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申請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其餘款次如未申請,請於 P.5-1-2設計檢討說明欄載明。 (五) 土管要點第11點,請補充基地面臨太祥二街之檢討說明。 (六) 土管要點第12點,綠化面積檢討請以「實設空地」 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進行檢討,並請檢討植栽數量,及標註相關圖面及覆土深度剖面圖頁碼。 (七) 土管要點第13點,停車空間檢討內容請於P.5-1-3設計檢討說明欄載明計算式及說明是否符合規定,另請標註相關圖面頁碼。 (八) 土管要點第14點,請於P.5-1-3設計檢討說明欄載明計算式及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 (九) 土管要點第15點,係計畫道路建議設置自行車道之規定,請修正P.5-1-5設計檢討說明。 (十) 容移要點第12點,請依規檢討是否符合規定。 (十一)容移要點第14點,請檢討說明容移退縮範圍內有無構造物,並請標註檢討圖面頁碼。 (十二)太祥二街為10公尺計畫道路,全案相關內容請配合修正。 (十三)動線計畫路寬誤繕,頁面底標申請地號及筆數請配合申請地號更正。 (十四)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章。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十五)P.8-2-2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請補充與本基地間連結性。 (十六)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十七)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7-1-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計4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6條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50公分。 (二) P.5-2-3,法規檢討載明設置招牌廣告物詳P.4-7-6, 惟未見該頁面,請釐清。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勿僅敘明全部變更,仍請就變更設計項目內容補充敘明,並補充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 2. 申請書變更設計欄位請以紅色雲朵標註變更部分。 3. 變更後綠化設計內容原則不得少於原審定比例及面積,倘變更後綠化設計少於原審定,請敘明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名稱有誤,請修正。 5. P.4-5-6 補充燈具設置位置及數量。 6. P.4-6-2 植栽表請以植栽表範例填寫。 7. 標示計畫道路名稱(含寬度)、地下室開挖範圍、依規退縮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臨地概況、行穿線。 8. 規範檢討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參照頁碼有誤請修正。 9. 參考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載明事項,依實際開發內容提供相關具體數據。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個樣態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廣告物、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建議再縮短長度並補充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6.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7. 補充原審定開放空間檢討圖。 8.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設計人用印,公告圖請套疊景觀底圖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臨景賢路側無遮簷人行道留設形式不符土管規定,請補充說明,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5. 建築物燈光照明已分三時段,應說明 23:00 以後照明情形及透視圖。 6. P.6-2-4 請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規定,每 50 個車位需設置 1 個低碳車位,請檢討並於平圖面應標註低碳車位。 7. 地上 1 層景觀平面圖人行道位置及寬度請標示清楚。 8. 請補充高度比檢討。 9. 請補充標示土管退縮範圍及人行道位置 10. 請釐清地上 1 層店 2 內機電空間得否設置於專有範圍。 11. 店 1-3 夾層緊急進口應補充檢討。 12. 請補充裝飾版各樣態剖面圖說。 13. 基地依土管規定於建築線留設 2 公尺人行道,應不得臨道路設置消防與自來水送水口,請修正。 14. 基地與道路間應補充無障礙動線檢討。 15. 地上 2 層補充避難通路檢討。 16. 基地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標示有誤,請修正。 17. 戶外安全梯構造檢討不符規定,請修正。 18. 地上 2 層店舖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9. 應再補充變更前後差異說明。 20. 都市計畫土管條文檢討請落實逐項說明,如上限容積等。 21. 裝飾版深度圖例標示範圍請再釐清,並應自外牆起計檢討深度。 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一、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二、 另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之 1 點申請 V 值,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提送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C 值及 V 值專案小組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4。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6-1點:本案申請景觀提升計畫係提高容積上限(V值),非取得容積獎勵。 (二) 土管要點第12點:車位檢討計算結果應為760輛, 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條文應完整列出,勿缺漏或省略。 (四) 請土管要點附圖,並於附圖標示申請基地位置及範圍。 (五) 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章。 (六) 土管第9點架空走廊預留設區位提請委員會審查。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三) 基地周邊100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五)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或緬梔汁液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本科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之 1 點申請 V 值,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與建設局確認應以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容,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8.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補充提出智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10.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補充說明本案景觀提升計畫之必要性、合宜性及檢討經費組成之合理性,並請以本案申請 V 值之景觀提升計畫經費計算,並將後續維護管理總年數之經費納入總經費。 2. 報告書章節請依自主查核表順序製作,另本案屬提送交通局審查之交通評影響評估,請修正交通章節名稱。 3. 公會會員證請更新為今年度;登記簿謄本請檢附顯示全名之謄本俾利辨識核對同意書同意人姓名。 4. P.3-6-2~P.3-6-3 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5. 規範檢討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 6. 標示計畫道路名稱(含寬度)、地下室開挖範圍、依規退縮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線及圖例,並套繪鄰地概況、行穿線。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應以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檢討, 請再重新檢視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另補充個樣態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廣告物、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應補充其安全管理措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出水口方向應與道路平行,設置水錶開啟門範圍勿突出建築線,請補充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整體規劃設計,並適度與鄰地人行道串聯設計。 6.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再增加其開放性及公益性,如何引導行人進入,應再檢討。 7. 請套繪臨地現況情形,其人行動線與開放空間應串聯設計,並增加其公益性。 8. 補充高層緩衝空間車道進出位置,如於開放空間範圍,應檢討較短動線且勿於商場前動線進出,應補充說明。 9. 建築物開門動線勿影響開放空間使用。 10.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及設計大樣圖,且應退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外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旁設置圍牆應扣除圍牆面積,不得納入開放空間面積檢討。 11.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12.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13.請加大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4.補充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全向剖面圖。 15.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6.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與開放空間切結書設置於同一頁面,且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釐清垂直綠化設施 8%及 5 公尺深度外,超過部分得否以回計容積檢討。 2. 垂直綠化設施規模及形式均非屬原立法樣態,應修正或說明設計緣由,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裝飾物檢討應自外牆面起計。 4. 請釐清地上 3 層會議空間是否屬專有或共用空間, 以確認得否申請 5. 垂直綠化設施間框架結構樑是否有結構之必要性, 應補充說明。 6. 整體性防火間隔申請開放空間,得否計入獎勵面積,提委員會審議。 7.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檢討及回計建築面積範圍檢討方式請再檢討調整。 8. 垂直綠化設施樓層間設置框架梁裝飾構造適法疑慮請,請再釐清。 9. 地上 5 層垂直綠化設置檢討有誤,請修正。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補充檢討並標示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 3.5 公尺進出動線。 3. 起造人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檢附最新版本。 4. 請補充說明 24:00-06:00 燈光照明情形。 5. P.3-9-1 街道傢俱銳角處請作導角。 6. 現況測量圖請改彩色並應有測量技術簽章等字樣。 7. 其 V 值提升容積上限,應搭配額外之容積獎勵措施,應補充說明。 8. 請補充屋突超過 9 公尺之依據。 9. 裝飾版請自外牆面起計檢討深度。 10.一般陽台範圍與緊急進口應補充檢討。 11.補充落物曲線檢討。 12.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於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有誤,請修正。 13.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4.基地建築退縮上有建築面積構造物,請修正。 15.地上 1 層梯廳補充檢討設置。 16.補充商場棟外廊計算。 17.整體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設置高程,請補充檢討標示。 18.應補充檢討商場棟建築物裝飾物,並於專章檢討。 19.屋頂突出物應合理設置,請檢討。 20.商場棟基地內通路檢討有誤請修正 21.補充各層圍閉陽台檢討方式為何。 22.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有誤,請修正。 23.請釐清屋頂突出物用途及設置光電版範圍高度, 有無需計入建築物高度及容積。 24.報告書有關開放空間獎勵容積及上限容積檢討數據請再釐清修正。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 66、314-95 及惠來厝段 231 等 6 筆地號(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商場、辦公室、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5。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未檢附申請基地整界地部分住變商回饋金繳納證明。 (二) 土管要點之檢討說明欄請勿空白。 (三) 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法令檢討。 (四) 都審、預審申請書案名請修正為104年7月22日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1至5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 (五) 免指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章。 (六) 土管第5點使用限制檢討應為(四)非(三),請修正並補充檢討內容。 (七) 土管第點後院退縮2公尺部分請補充相關圖面標示。 (八) 容移要點第9點容移量超過3,000平方公尺及容移要點第14點退縮3公尺範圍設置供通行的架空走廊應經都設會同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 請開發單位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增加顏色以區分圖層,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5-13.1~P.5-13.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含設置於合法雨遮上方者)計9處,請補繪廣告物設置位置平、剖面圖,另正面式招牌 TYPE B正面式(MALL)設置於隔柵,非屬建築外牆,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檢討或另覓位置固定於牆面。 (二)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計2處,請補繪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及詳列投影面積計算式,俾利檢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依都審法規第 13 點逐項檢討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60 公尺台灣大道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屋頂未達 1/3 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本案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容移要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空橋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釐清本案之公有人行道喬木認養計畫是否併入都審委員會審議。 2. 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 3. 申請書屋頂綠化比例及面積請詳實填寫。 4.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裝飾物與報告書 P.6-14 裝飾物檢討不符,請釐清是否為本次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倘是請依規標示深度及相關圖面檢討。 5.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項目請釐清確認: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露臺女兒牆高度、8 樓卻水塔設施美化等得否提會審議。 6.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項目,容積移轉要點之條文依據錯誤請修正。 7. 請檢附土地所有權同意書。 8. 1 層平面請補充行穿線位置。 9. P.2-4-2 建議認養 4 年 1 期。 10.P.5-.1.1 灌木植栽圖例相近,請拉線說明或更換圖例以利檢核。 11.P.5-2.4 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草案」檢討太陽能發電量或設置之面積比例。 12.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夜間燈光計畫等等,並補充景觀模擬圖。 13.都審規範第 14 點檢討,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高度應低於 2.5 公尺,請修正。 14.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套繪鄰地綠化景觀及人行動線、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位置、公車站牌等相關內容。 15.露臺建議增值小喬木而非僅以灌木綠化設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個樣態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廣告物、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 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補充設計材質及平立剖圖且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設置高度應降低於 2.5 公尺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設置 3 處)、水錶,補充材質及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有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內凹式穿越式開放空間請檢討公益性及開放性。 7. 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勿設置圍牆,請檢討釐清。 8. 內凹型開放空間開放式公益性請加強,深度大於寬度,公益性不佳,主要作為建築物進出口未以開放空間申請。 9. 於透視圖內,建築物是否計畫申請捷運串連通道, 未來形成頂蓋開放空間,其獎勵面積應依其檢討。 10.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檢討容積。 11.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不得有銳角空間)。 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3.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於沿道路側全長等寬留設, 餘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14.社區出入及店舖大門請勿影響沿街步道開放空間。 15.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16.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17.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另補充其內容圖樣,其開放空間套疊黑白景觀底圖, 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8.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圖文應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女兒牆高度超過 1.5 公尺提委員會審議法令依據為何,應補充說明,另露台女兒牆及屋脊裝飾物有無圍閉疑慮應再檢討釐清修正。 3. 屋脊裝飾物圍幕牆圍蔽,補充說明。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應由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 3. 請補充預審委託書並由起造人、設計人用印。 4. 屋頂太陽能板代替綠化與規範不符 5. 請修正不等寬開放空間深度大約寬度時應為廣場式開放空間,並簡化圖例。 6. 請修正土管第五點住變商法規檢討內容。 7. 兒牆高度大於 1.5 公尺者應計入高度及容積檢討。 8. 請補充標示裝飾物深度,且應自建築物外牆起計。 9. 請依土管規定標示退建築範圍。 10.請檢討 MRT 空橋連接之相關法規。 11.請補充標示 2 公尺後院範圍。 12.補充各層陽台圍閉檢討方式為何。 13.建築物申請 B-2 類組應補充建築技術規第 90-1、 91 條出入口寬度及特定建築物法規檢討。 14.避難平台層外側女兒牆有無高度限制規定,本案設置 2.5 公尺有無妨礙避難逃生應釐清,另補充避難平台連接之外牆防火時效檢討 15.地上 8 層雨遮檢討有誤應修正為陽台檢討。 16.補充直通樓梯屋外通路檢討。 17.地上 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 地下室開挖範圍、圍牆請上色標示。 18.裝飾物專章檢討並依規檢附相關書件、補充尺寸標示,有無超過 1.8 公尺應檢討釐清。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第四案:立厚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區麻園頭段 2-24、2-361、2-362 等 3 筆地號(第 2-1 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214 次再提會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7點,本案實設容積率與申請書登載數據不符,請釐正。 (二) 土管要點第11點,法定機車數輛請補充檢討,並標示計算式及參考頁碼。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修正內容已依前次幹事惠意見修正, 本科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外牆裝飾物大於 1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錶、消防送水口、 街道家具,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地面層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備註欄位,曬衣架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請刪除。 2. P.4-19、P.4-20,C-C’、D-D’景觀剖面建議確實降版, 勿以土丘形式設置。 3. 請取消設置屋頂層固定式洗手台。 4.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詳圖。 5. 建議垃圾貯存空間加強通風設計。 6. 依委員會通案性意見,請全面留設低碳車位充電線架位置,並標示於圖面。 7. 基地西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華美街二段)退縮範圍僅栽植 2 株喬木,建議應再增植喬木及植栽綠化。 8. 基地南側街道家具旁建議增植喬木以利遮蔭休憩。 9. B-B’景觀剖面圖附圖降版覆土深度僅有 60 公分,請修正,並補充該處東側喬木剖面詳圖並檢討覆土深度,應全面降版設計勿以土丘型式設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消防送水口請補充透視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兩公尺退縮地緣由,並檢討得否設置開放空間獎勵。 (二)建議事項:。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植栽覆土深度檢討不全請修正,餘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頂小喬木之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 3. 請補充建築線指定圖之說明內容。 4. 請釐清道路退縮地及鄰房佔用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 5. 容積移轉退縮有鄰房佔用計建築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請釐清。 6. 補充廢道程序相關承諾事項,並說明是否影響申請基地面積範圍。 7. 裝飾物檢討不全,請再修正。 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提案:無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