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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2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6/20,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6/20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27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仁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南簡段 138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79、79-2、79-3、79-4、79-6、79-7等 31 筆地號 (第 1 種及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
  • 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 (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1 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仁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南簡段 138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79、79-2、79-3、79-4、79-6、79-7 等 31 筆地號 (第 1 種及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

第三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 (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第 221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陸毅、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仁里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南簡段 138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3,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示建築面積計算表頁碼,以利核對。 (二) P.4-9,土管要點第 35 點,請標示停車空間設計頁面頁碼。以利核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P.7-19 停車場圖說請放大並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請補充無障礙動線。 (二) P.3-15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請補充北側廣場大葉山欖覆土深度。 (三) P.3-24 噴灌主管線圖層似未顯示。 (四) 開放空間街道家具請擇 1 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36、P.3-40),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請標註基座距建築線大於 50 公分。另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 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0 公尺博愛北二街,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大部分係屬住宅使用,建議取消建築立面企業商標之設置,倘有設置之需求,請補充細部圖面及設置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7.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數值 、 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 3.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1 年。 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 5. P.2-5 補充博愛北二街及長春路 165 巷面對基地視角及道路街角相關現況照片。 6. P.3-1 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7. P.3-15、P.3-16 及 P.3-27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 灌木、地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於 1.8 公尺以上,請修正。 8. P.3-34 請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家具位置並分別標示清楚色塊及圖例,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補充街道家具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9. P.3-36 補充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 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 10.P.3-37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 11.P.3-40 補充街道傢俱結合案名牆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12.P.3-43 補充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 13.P.3-43 補充端景牆材質及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14.P.3-30 補充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是否設有頂蓋。 15.地面層機車停車場建議規劃設置於地下層並於地面層增植喬木植栽綠化,或採以半戶外或設置頂蓋型式考量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16.請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第 5 款規定,於 1 層機車停車場面臨公共開放空間作適當綠美化遮蔽處理。 17.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道範圍(應不小於 2 公尺)。 18.西側未開挖區建議應增植喬木植栽綠化。 19.補充標示棟距。 20.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2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 (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置總長度,另長度建議適度縮短,其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出水口應平行於建築線,且勿設置灌木植栽避免影響未來救災時效,另結合街道家具應考量其街道家具位置適宜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公共藝術高度 3 公尺,長度 4.2 公尺,設置於街角處,其易影響開放空間開放性及公益性,建請適度修正調整,且應不得影響開放空間公益性、 開放性。 6.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應考量行人視角適度拉高。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8.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9. P.4-23 開放空間檢討圖之平面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圖例不符,請修正,另 P4-24 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計算圖例應與開放空間檢討圖相同 (應以色塊標示,勿用線條及加強色系辨識度);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 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0.廣場式開放空間過深,留設型式無吸引力,應在加強景觀設計,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應再加強。 11.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12.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另請補充檢討周長比。 13.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計算範圍有誤,未臨接道路或屬銳角範圍應改以不等寬檢討獎勵面積。 14.南簡段 139 地號未納入基地範圍導致未臨接道路則不符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修正。 15.P.4-18 建築技術規則第 283 條二、(四)(五)補充說明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高低差及周長大於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8 檢討。 16.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二、(三)檢討圖說。 17.P.5-4 公共服務空間標示空間使用名稱;安全梯至出入口梯廳範圍標示名稱。 18.廣場式開放空間請檢討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是否達週長 1/8,有無需折減獎勵係數。 19.基地與鄰地間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勿設置綠籬阻隔人行動線。 20.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東側道路寬度以及面前道路檢討路寬順序、 道路陰影方向。 3. 請補充裝飾物檢討色塊標示、並補充剖面及加強完整性。 4. 曬衣架設置形式過於封閉,請修正,另勿設置頂蓋。 5. 北向日照檢討請依規檢討。 6. 無障礙廁所非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7. 地上 2 層公設頂版用途應依規檢討。 8. 地上 2、3 層部分戶別外側有構造版或空間應補充檢討方式,其他戶外側構造依規檢討及標示 9. 請確認戶外安全梯開口 2 公尺檢討是否符合規定。 10.戶外安全梯外側設置裝飾物開口 2 平方公尺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 11.裝飾物應補充過梁上隔柵圖例,且分別標示。 12.基地涉及挖填土石方應納入雜項工程。 13.計畫地區位置東臨道路寬度依建築線指定寬度修正說明。 14.P.5-2~P.5-18 安全梯梯寬、梯廳淨寬應標示尺寸。 15.圖面繪製建築線與建築線指示圖說不符,請再釐清建築線位置。 16.面前道路檢討有誤,請修正。 17.非因管委會使用空間而設置之衛生設備,不得列入管委會使用空間檢討免計容積。 18.地上 2 層挑空範圍釐清是否有設置平台,並依規檢討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19.請補充裝飾物專章相關配置圖例標示,並補充詳細剖面圖,及釐清應否加強友善綠化回饋。 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燈具選用建議使用 LED 節能燈具。 2. 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在中小度地震時,工址不得有液化之可能,即抗液化安全係數 FL 值不得小於 1.0。在設計地震與最大考量地震時,容許發生土壤液化,但建築物應採用適當之基礎型式,並檢核液化影響之安全性與功能性,必要時得採用地盤改良之對策。

第二案: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區乾溝子段 79、79-2、79-3、79-4、79-6、79-7 等 31 筆地號 (第 1 種及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6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及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並經都市更新幹事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基地北區乾溝子段 79 地號等 18 筆土地係依據 111 年 2 月 14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 1 至 5 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北區乾溝子段 79 地號等 18 筆土地容積調派調整部分第 1 種商業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由原分區第 1 種商業區變更為現行分區第 4 種商業區,故請於 P.1-2、1-3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欄位補充敘明前開計畫案名及發佈日期。 (二) P.2-4、2-5 之都市計畫圖請配合前述意見更新為現行都市計畫圖。 (三) P.3-5 細部計畫案名請補充註明 111 年 2 月 14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 (四) 申請書,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註明獎勵項目。 (五)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 (六) 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檢附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缺少第九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內容,請補充。 (二)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安排認養審查。 (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0、P.4-51、P.6-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7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標註基座距建築線大於 50 公分。 (二) 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5 處,請補繪設置平面圖、招牌厚度等,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更新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1 年 5 月 4 日報核,本局於 5 月 2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10135752 號函請實施者補正,於 111 年 6 月 15 日提送修正版至局,尚未提送都更幹事審議。 (二) 本案預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為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申請△F2 原建築物結構評估獎勵基準容積 4.99%、第 8 條申請△F6 綠建築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奬勵基準容積 6%、第 11 條申請 △F7 智慧建築取得銀級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奬勵基準容積 6%、第 13 條申請△F9 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奬勵基準容積 10%、第 14 條申請△F10 更新時程奬勵基準容積 7%、第 15 條申請△F11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基準容積 5.3%,合計基準容積 39.29%之容積獎勵。 (三) 申請書 P.1-2,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容積比例確認。 (四) 請補充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說明。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範圍,申請容積移轉加計其他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40%,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 公尺),並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 街道傢俱、樹立式招牌、案名牌、告示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 ,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與建設局確認應以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容, 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2,申請書請補充案件受理過程;地段地號欄位請敘明所有地號;相關獎勵名稱請補充敘明。 2. P.1-6,查核表請補充案名牆檢討頁碼。 3. P.4-51,正面式招牌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計並明確標示顏色 。 4. P.4-52,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建築室外透視之 3D 夜間照明模擬。 5. P.4-55,補充檢討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 6. 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開放空間獎勵、裝飾物增加綠覆率、都更獎勵項目等相關內容應分別敘明,避免重複申請。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高度不得超出 120 公分,另建議縮短調整長度,剖面圖應補充建築線位置,出水口側應平行於道路,勿設置灌木植栽阻隔出水口,且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主要出入口設置形式是否為迎賓車道請釐清,開放空間不得供車行使用,請需設置應扣除其獎勵面積。 6. 開放空間檢討第 286 條分區誤繕請修正。 7. 開放空間面積量與法規檢討不符請確認。 8. 面積計算表應補充檢討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套疊地上 1 層黑白景觀底圖, 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地上 18 層複層式露台請釐清外牆開口深度大於 15 公尺。 2. 複層式露台內部設置裝飾柱及外側不得設置非結構物之構造。 3. 宜居法規檢討表示未設置複層式露台,與圖說檢討不符請修正。 4. 請補充複層式露台設置高度及深度比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施工圍籬綠圍籬面積計算與圖面不符,請再詳細確認檢討。 4. 請修正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檢討,另法令適用日勾選有誤請修正。 5. 請釐清基地內是否有現有巷道。 6. 請釐清地上 2 層與夾層樓層定義方式。 7. 請釐清 A 棟 A1 梯於避難層應否檢討基地內通路。 8. 請修正屋突用途定義;另曬衣架請獨立結構設置, 勿倚屋突外牆。 9. 請補充裝飾物各樣態剖面詳圖。 10.請補充標示夾層用途。 11.屋突用途依規檢討設置。 12.免指定範圍圖說請簽證檢討說明臨接道路情形。 13.基地南側臨地交界處有現有排水溝,應予保留。 14.依據套繪查詢咖啡色西北角有現有通路應釐清。 15.加油站拆除應經經發局核准同意,請補充。 16.難以綠化項目不得扣車道,應修正。 17.人行動線套繪斑馬線位置,並考量無障礙戶外通路銜接。 18.出入口雨遮檢討不符請修正。 19.露台兩側裝飾物不符規定 , 請再釐清修正其範圍。 20.地上 1 層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21.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應補充建築師說明簽證。 22.請補充建築物各層用途。 23.防災中心防火門應朝避難風向開啟。 24.落物曲線檢討臨建築線側之檢討請補充。 25.店鋪夾層用途請標示。 26.平面圖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等文字。 27.屋頂層建築圖說請依規檢討標示,非屬建築許可之構造物勿標註,如曬衣架、桌椅傢俱等。 28.出入口雨遮範圍或裝飾板?請依其出入口範圍釐清 。 29.防災中心安全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30.裝飾柱不得於區劃中心線範圍內,請修正。 3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珍珠山馬茶為有毒植物,請再考量。

第三案: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原段 14、16 等 2 筆地號 (第 3 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第四類:(一)。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目錄頁及第 5 章相關法令檢討,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原大坑風景區部分)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 5 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 細部計畫」。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標註高度比、前後院深度檢討對應圖面頁碼,以便對比。 (三) 土管要點第 12 點,實設綠化面積 701.87 平方公尺大於應綠化面積 619.96 平方公尺,免以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檢討。 (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P.5-1-3 停車空間計算式有誤,並與 P.6-1-1 計算不一致,請釐清修正。 (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於附圖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安排認養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安排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7-1-2~P.4-7-1-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分別載明於 P.4-7-1-2、P.4-7-1-6,其設置數量不一致,請釐清。 (二) 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5.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日期;地段地號欄位應敘明所有地號。 2. 報告書圖面均請補充指北方向,並考量整份報告書方向一致性,俾利閱讀。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 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開放空間檢討圖請修正。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建議加大人行通道空間。 4. 主要出入口設置形式是否為迎賓車道請釐清,開放空間不得供車行使用,請需設置應扣除其獎勵面積。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2. 請補充原審定預審申請書及變更後預審申請書。 3. 街道傢俱支撐形式倒 Z 字型,結構是否穩固請再考量。 4. P.4-6-6-1 文字部分誤繕,如路緣石或鋪面等,請修正 5. 地下室排風口似面對人行道及太祥二街,建議調整或調整排風高度。 6. 請加強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 7. 店舖 2 請檢討緊急進口。 8. 地上 2 層店舖緊急進口及無障礙檢討檢討 9.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0.污水人孔設置於 2 公尺人行道鋪面材質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 11.難以綠化檢討有誤,請修正。 12.請補充無障礙專章檢討並標示。 13.請釐清低樓層店舖二樓或夾層?並依規檢討緊急進口。 14.請釐清地上 2 層平面圖是否漏畫走廊頂蓋,出入口門廳頂蓋請考量景觀適度綠化,並考量日後維護清潔通路。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