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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3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7/1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7/1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30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 (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219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314-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共 6筆土地 (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旅館新建工程案。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 4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3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 (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219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第二案: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314- 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共 6 筆土地 (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第 221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221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3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吳翰昇、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 (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鋪新建工程案(第 2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第 219 次聯席幹事會再提會案件)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二類:(一)項。 (三)第二類:(一)項。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9,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參考頁碼。 (二) P.5-9,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計算內容, 以利查核。 (三) P.42 機電空間免計上限檢討能否納入開放空間獎勵的回應內容請酌修成正面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汽、機車交會處處建議加強安全警示設施。 (二) 請補充請補充垃圾清運動線垃圾清運動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新植喬木樹穴面積需符合單株最少 1.5 平方公尺之面積設計。 (二) 本案基地周邊人行道現已設有 ibike 站,喬木增植位置亦需考量以不影響 ibike 站體及使用者動線。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設置家徽(Logo)1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與建築物外牆相對位置,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函釋內容,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二) 本案入口案名板屬正面式招牌廣告,請補繪其剖面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三)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2~8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7 處,請補繪西、南向 LED 廣告板、一般廣告板之剖面圖,俾利檢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本案 2.2)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並補充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都審通案性審議原則,變更設計後之綠化面積及比例不得少於原審定(喬木變更前 42 棵、變更後 12 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建造掛號欄位請補充填寫;其他獎勵欄位請敘明獎勵名稱及適用法規;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釐清宜居建築是否須提會審議。 2.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變更設計內容, 包含:前次申請書、景觀平面、立面、建築透視等相關圖示及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總說明表,並以變更前變更後左右頁對照方式呈現,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註。 3.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P.5-2 起至 P.5-15,應詳實檢討,並標示確實頁碼,俾利檢核,而非以簡單之「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及「詳自主查核表」回復(如第四點)。 4. 第 9 章低碳專章請參照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依計畫性質載明對應事項及標註對應頁碼。 5. P.4-69 部分植栽具有弱毒性(如緬梔),建議設置解說牌標示,提醒民眾注意。 6. 本案法定喬木 12 株,實植 12 株,且變更後數量少於審定數量,請檢視補足缺少喬木株數。 7. 地面層車道出入口請以人行行走舒適之鋪面材質設置,不建議以凹凸材質設置。 8. P.4-68,A-A’剖面圖與平面圖不一致,並請注意綠化後仍應留設女兒牆淨高 120 公分以上 9. P.6-27,屋突 1 層大面積機械室設計,請補充相關機械配置圖說並說明其必要性合理性。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設計大樣圖應明確標示相關設計尺寸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標示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臨接道路側留設,未臨接道路者應不得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基地南側開放空間應調整。 5. 開放空間與私有領域間其私密性與公益性應明確區分區隔設計,請修正。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部分花台因屬特種建築物無法調整,導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不足,其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機車停車動線是否設 2 處請釐清,如屬一處,另一側應區隔設計。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補充宜居上限 10%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P7-2 非屬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請修正並依其檢討,請依 111 年 4 月 18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5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地下停車場車位及車道通道應區分捷運場站使用範圍與聯合開發住宅使用範圍 4. 植栽種類金露花果實有毒及緬梔為有毒植物,考量安全性建議換植。 5. 剖面圖 D 部分為喬木,其覆土深應達 120 公分以上,請修正。 6. 請補充陽台外側裝飾版檢討。 7. 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與機車位關係。 8. 請補充雨遮外裝飾物剖面圖說。 9. 裝飾物深度請自外牆面起計 10.請補充屋突 1 層機械室空間用途名稱。 11.部分裝飾版未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請修正。 12.本案法令適用日期請確認。 13.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皆屬會客室不合理,請再釐清確認。 14.地上 4 層露台上方頂蓋範圍應回計陽台檢討。 15.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請修正。 16.應補充陽台建築技術規則第 45 條檢討。 17.機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整體防火間隔,惟特種建築物範圍為何機車停車空間不可併入本次範圍檢討,應再釐清確認。 18.特種建築物範圍及其基地範圍請確認。 19.地上 1 層陽台範圍請釐清確認。 20.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不得設置在整體防火間隔上。 21.請依規檢討無障礙廁所設置。 22.店舖 C4 戶請補充檢討總樓地板面積是否大於 500 平方公尺。 23.請釐清機電空間免計上限檢討得否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計算。 24.基地套繪應釐清是否仍有 77 年 1182 號舊有建築物。 25.本案應經建築師簽證說明是否臨接現有巷道及未開闢計畫道路情形。 26.套繪圖上仍有 77 年 1182 號執照套繪管制請釐清, 另涉及整體性防火間隔變更請檢附核准圖說。 27.無遮簷人行道應補充檢討人行通道 250 公分淨寬度檢討。 28.請補充基地土管第 10 點規定逐項檢討。 29.地上 1 層店舖外花台面積檢討方式,各層設置雨遮範圍,請再依規檢討釐清。 30.法定停車檢討及原設置停車空間是否需異動調整, 並依規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請釐清修正。 31.P.216-216 請依高層建築物相關規定檢討升降設備區劃及各層避難路徑區劃。 32.屋頂突出物不得設置廚房流理台。 33.請檢討管委會使用空間之合理性。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314-4、314-13、314-64、314-66、 314-95 等 5 筆地號及西屯區惠來厝段 231 地號共 6 筆土地 (第 4 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7 層辦公室、 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三)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6。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檢附之回饋金繳納收據非「整界地部分」之住變商回饋金繳納證明,請補附。 (二)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 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三) 容移要點第 14 點:退縮 3 公尺範圍設置供通行之架空走廊應經都設會同意,請於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二) 都審報告內交評章節請以 2 頁為 1 面,以利檢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提出申請及審查。 (二) 有關動線規畫部分仍需將無障礙通行動線納入規畫考量。 (三) 提供人行之鋪面材質,建議可採用防滑材質設計, 以維護天雨行走安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1~4-8-1.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含設置於合法雨遮上方者)計 11 處,惟正面式招牌廣告須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依剖面圖所示, Type A(廣告物 05 TYPE A、廣告物 05 TYPE A、廣告物 08 TYPE A、廣告物 12 TYPE A)設置於隔柵, 非屬建築外牆,不符規定,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或另覓位置固定於牆面。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5),本案廣告物 09 TYPE E 及 TYPE A/C,請於剖面圖補繪其固定位置為何構造,另 TYPE B 雨遮樹立廣告面板部分,不含支架已設置 1.5 公尺,查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縱長(含支架)不得超過 1.5 公尺,不符規定,請修正。TYPE D 懸吊式招牌廣告,請於剖面圖標註招牌厚度、距離地面尺寸,俾利檢核。 (三) 依所附圖說資料(P.6-1-6.2~P6-1-6.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4 處,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逐項檢討。另廣告物 15, 請補繪其設置位置與建築物外牆相對位置,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函釋內容, 則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車道出入口設置於 60 公尺臺灣大道側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傢俱、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設置出入口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屋頂因複合式高層建築,於屋頂層設置較多機電設備空間,爰屋頂層無法達成 1/3 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規定,本案應提出智慧建築設計,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 備查時間點、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請明確說明承諾。 9. 依容移要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容移退縮範圍內設置空橋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0.依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太陽能結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於報告書相關頁面敘明提會依據。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請以制式形式「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何厝段……」 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容移部分應增加容移要點第 14 點依據。 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釐清冷卻水塔設施美化之提請委員會確認依據。 4. P.5-2-1.1 依容移要點第 14 點檢討,地下層出入車道圍牆得否提請委員會確認,請釐清。 5. P.4-4-4 空橋下方綠化得否計入綠化比率請釐清。 6. P.5-3-1.2 都審法令第 13 點,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第 1 項內容請以文字敘明,勿以依規辦理檢討。 7.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建議以色塊標示範圍。 8. P.7-3-1.23 建築 34 層平面圖露臺字樣應為誤繕, 請修正。 9.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認養公有人行道部分, 建議認養全街廓範圍內之公有人行道(含公車站、 電信箱及電力箱等整體美化設計等內容),以符合委員會通案性審議對於 1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檢討及善盡企業責任原則。 10.車道出入口考量臨 12 公尺大墩二十街車行衝突, 建議加大緩衝車道之設置深度。 11.P4-1-1.4(P.44),臺灣大道視角之本大樓建物模擬位置請調整。 12.P.4-6-1.2(P.69-71),8 層露台特別安全梯出入口是否種植灌木,影響屋頂避難平台逃生動線請再確認 13.P.6-3,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與外部開放空間使用說明(含屋突、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裝飾柱牆板專章檢討)。 14.P.153,屋突 1 層大面積機械室請補充說明挑空設計合理性。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另廣場式開放空間設計型式過於鎖碎,不易於公眾使用,建請以供公眾使用角度予以規劃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高度勿超過 120 公分以上, 另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南側應補充多處剖面圖釐清高程差,並適度減少高程差。 4.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長度近 6 公尺應適度縮短避免造成阻隔性且門之開啟動線是否造成車輛出入阻隔性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釐清設置數量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8.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9. 開放空間面積檢討圖請加大獎勵色塊圖說,請利判別。 10.P.4-10-1 頂蓋型開放空間不得設置裝飾物或廣告物,請取消。 11.請檢討大墩 20 街不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高低差有效係數計算。 12.開放空間之公益性開放性不足,多連接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13.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部分不得設置阻礙設施。 14.廣場式開放空間人行出入寬度過,不易供行人進出,請修正。 15.車道出入口就衝擊路口及人行穿越斑馬線,建議加深留設緩衝空間,以減少車行與人行衝擊。 16.出入口大門、店舖大門等位置及動線勿影響沿街步道開放空間。 17.基地北側臨接台灣大道退縮人行檢討不得設置圍牆。 18.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應計入容積檢討。 19.開放空間各項獎勵係數檢討式請條列敘明。 20.開放空間告示牌應設置於明顯處,其內容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公共開放空間誤繕,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221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臨接大墩二十街側因設置水錶導致無遮簷人行道 4 公尺範圍之 2.5 公尺人行寬度不足,建請修正或應說明其基地地形特殊情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才始得設置。 3. 地下層車位建議全面留設充電線架。 4. 地上 2、3 層與捷運串聯請擴大圖面繪製兩側配置, 以利分析相關動線。 5. 請檢討商場於地上 8 至 10 層框架構造之適法性。 6. 請補充連接捷運站之平面圖說。 7. 地上 1 層汽車停車空間請補充車道迴轉半徑檢討。 8. 避難通路檢討有誤,請修正。 9. 車道出入口 120 度角檢討有誤,請依規檢討修正。 10.應補充避難平台檢討。 11.土管第 12 點難以綠化項目不得扣除車道請依技術規則 299 條檢討。 12.建築面積投影範圍不得計入有效綠化面積。 13.基地南側後院應補充檢討標示。 14.地上 9~10 層露台設置框架 10 公尺高其圍閉及投影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 15.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設計。 16.地上 1 層出入口雨遮及外圍投影裝飾版應計入外廊容積檢討,或應專章檢討裝飾物提送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免計面積。 17.辦公室、旅館於地面層出入口,請依規檢討基地內通路。 18.請檢討地下室 1 層及各層商場樓梯寬度是否符合規定,或另提防火避難性能審查。 19.露台上方框架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 20.防災中心出入口應往避難方向開啟。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8、179、181 等 3 筆地號 (第 4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42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二) 第二類。 (三) 第四類。 (四) 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35 四通都市計畫年期誤繕,應為 106 年 1 月 6 日。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提出申請及審查。 (二) 人行道上如設有水溝蓋,考量通行安全請改以化妝蓋板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本科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6 之 1 點申請 V 值, 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與建設局確認應以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容, 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委員會審議。 7. 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請補充提出智慧建築設計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點申請架空走廊, 提請委員會審議。 9.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10.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建造掛號日期請補充填寫。 2. 請補充「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第 1 次會議」 紀錄及意見回復表。 3. 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未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4. P.5-6-1-11 相關函文請檢附正式發文版本。 5. 報告書圖書及文字過於模糊無法判讀,請修正。 6. 會議紀錄修正辦理情形均請概略回復設計內容及修正方式等。 7. 規範檢討未依前次聯席幹事會意見修正,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應留設寬度及色彩等。 8. P.4-4-1 請於圖面標示退縮範圍內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 9. P.4-3-2 請於圖面標示燈具位置及補充燈具綜整表。 10.屋頂突出物樓梯間應依規檢討其範圍並標明其他空間用途。 11.請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公告專章檢討,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備查時間點、何時可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請明確說明承諾。 12.P.55,相關景觀剖面圖如有涉及基地內排水溝請一併標示,以利判讀。 13.P.158-229,屋突 1 層大面積機械室設計,請補充說明其功能及必要性合理性。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範圍深度較深不易供公眾使用,開放性不足,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寬度再適度酌減, 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6-1-8 開放空間公告圖內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並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 5.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6. 基地東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與鄰地間應增加人行出入動線。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框架造成垂直綠化設施淨高不足者,應計入容積計算。 2. 垂直綠化設檢討有誤。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1 年 4 月 2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221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版深度請自外牆面起計。 3. 請補充套繪查詢結果。 4. 基地內通路請補充穿越深度及高度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