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4/1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4/1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舖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舖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28 地號(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4。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P.1-2,本案都市計畫案名有誤,請修正; 另申請書獎勵類型之其他申請獎勵,請標註獎勵項目。 (二) 本案申請基地北側臨接老榕樹公園(公15),依土管要點第18點規定(略以):「…緊鄰公園(公 15)周邊之商業區建築應退縮留設開放性帶狀五公尺寬空間。」,故請修正P.5-2-2土管要點第18點之檢討內容。 (三) P.5-2-7,本案申請位置之圖示範圍有誤,請修正。 (四) 土同書樓層誤繕為24層樓。 (五) 容積要點第9點,本案容移量達3,000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六) 容移要點第14點,本案有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3公尺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圍牆寬度,以利查核。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P.8-18、P.8-19圖說請補充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都審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 1層景觀喬木配置,東北側喬木種類多、雜亂混植,請考量空間、動線及景觀視野調整配置。 (二) 日日櫻的葉片、種子及汁液具有毒性,倘種植建議設置告示牌避免民眾誤觸。 (三) 草皮區碎石鋪面係屬係屬踏石或碎石,收邊方式請再補充說明,倘為碎石鋪面請考量後續清潔維護管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8-1、P.4-28-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6處、空地樹立廣告5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二) 另本案申請案名牆1處,屬空地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請一併納入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公有人行道樹移植,與建設局確認符合提送臺中市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檢附之專章內容, 提請委員會併同審議。 2.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9397.61 平方公尺(40%), 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 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地下室開挖率大於 80%,補充相關法令檢討依據。 8.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9.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其他事項: 1. 請於掛件申請書說明本案申請公有行道樹移植審議。 2. 申請書數據有誤且部分空白,均請確實完整填寫。 3. 請於備註欄位其他項目補充說明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事項為何。 4. P.4-4~P.4-5 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5. P.4-21-1 於示意圖標示 2 座公共藝術位置,公共藝術-藍天遼闊萬里無雲,請標示基座高度及材質, 公共藝術-璀璨,請標示固定方式詳圖,於圖面標示長寬高不單以文字說明,燈光計畫清楚標示燈具種類及位置。 6. P.4-20-1 設施物配置圖,依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之設施物無案名牆,請修正。 7. P.4-9 補充垂直綠化各樓層綠化綜整表。 8. P.3-4-1 請補充規範第 13 點檢討事項內容並請依條次順序檢討。 9. 補充北側公園現況照片並於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套繪相關現況建築及景觀配置內容。 10.請依交通影響評估章節相關分析檢討機車位設置數量是否足夠。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應再加強開放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家具設置,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模擬透視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再增加人行串聯通行空間。 7.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橢圓體型式街道傢俱請注意與地面固定方式。 3. 請補充標示基地及鄰地人行步道。 4. 請檢討夾層面積規定。 5. 請補充公設空間用途屬性,並依規檢討是否應計入容積。 6. 請檢討建築物 E 棟屋突層梯廳空間不符規定,請修正。 7. 裝飾物深度請自區劃中心線外圍起計檢討深度。 8. 本案建築物樓層數請檢討釐清。 9. 請補充檢討基地內通路及步行距離。 10.補充基地鄰地公園間現況設計並予以串聯設計。 11.住宅單元挑空處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 1 條規定。 12.補充檢討高鐵禁限建規定。 13.管委會使用空間應再檢討其合理性(如廁所設置不合理) 14.報告書圖面請勿標示約定專有文字。 15.補充地上 1 層各直通樓梯步行距離檢討。 16.補充各樣態裝飾版剖面圖。 17.地上 1 層報告書圖面於北側、西側退縮法令退縮線,應標示清楚。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大進段 861、86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店舖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3。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舊市區細部計畫「捷運系統用地(捷G11)」,本案容許使用項目及大捷法容積獎勵請依核定計畫辦理,有關土管要點檢討請標註對應圖面頁碼及計算式(如第6點頁碼有誤,未說明設計容積是否符合規定),請逐點(如第11.12.16.18點)檢討確認。 (二) 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上限比例,請再確認。 (三) 建築線免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章。 (四) 申請書獎勵類型之其他申請獎勵,請標註獎勵項目。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基地開發後文心路一段/五權西路二段路口服務水準下降至D級,請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措施,以減輕交通影響。 (二) 基地周邊100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三)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請補充圖說並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8-3、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多處(包含帆布廣告看板),請補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3條逐項檢討。 (二) 另本案設置家徽(Logo)1處,請釐清其材質、設置位置及是否設置燈飾,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且固著於建築物外牆,則得比照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768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不符上述函釋內容,則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3條逐項檢討,並補繪相關圖說。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報告書內未見裝飾柱檢討章節),並釐清是否超過 1.8 公尺需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專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立面設置案名,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並補充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查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變更設計內容, 包含:前次申請書、景觀平面、立面、建築透視等相關圖示及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總說明表,並以變更前變更後左右頁對照方式呈現。 2. 依都審通案性審議原則,變更設計後之綠化面積及比例不得少於原審定,請依規檢討。 3.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後續請依各階段審議情形更新資訊;其他相關獎勵欄位請補充申請獎勵之法規及名稱。 4. 建築立面設置植生牆,請補充相關設計及剖面詳圖,包含自動滴灌排水及後續維管方式等內容。 5. P.4-10-1,公共藝術請補充固定方式。 6. P.4-26,夜間 3 時段燈光模擬圖建議模擬至清晨 6 時。 7. P.5-3-1~P.5-3-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尚有下列修正或釐清事項: (1) 第 5 點,所標示第 8 章未見低碳專章;低碳專章請參照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地 37 條規定依計畫性質載明對應事項。 (2) 第 14 點第(1)款,對應頁面錯誤,並請釐清應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第(2)、(3)、(5)、(6)、(8)、 (9)款,對應頁面錯誤;第(4)、(7)款,未標示對應頁面。 (3) 第 15 點,未標示對應頁面。 (4) 第 16 點第(1)、(2)、(6)、(11)款,對應頁面錯誤;第(3)~(5)、(7)款,未標示對應頁面。 (5) 第 20 點第(1)、(3)、(4)款,對應頁面錯誤。 (6) 第 21 點,對應頁面錯誤,檢討頁面並需標示淨高及通風、排水設施設備位置 (7) 第 22 點,對應頁面錯誤。 (8) 第 23 點,對應頁面錯誤。 (9) 第 25 點,請逐點檢討,其中第(3)款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列為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8. 請釐清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外,是否設有其他應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 9. 報告書未見 P.4-19 裝飾柱檢討。 10.機車停車格建議勿設置植草磚;有毒植栽請評估是否有替代樹種;一層及屋頂層平面圖,非屬都市設計審議可移動設施設備(如:吧檯、沙發)請移除。 11.設置之電子看板請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設置標準及法規適用。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五、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 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檢討,請修正,另如屬計入開放空間範圍應標示其範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範圍部分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再補充檢討。 6. 開放空間部分範圍屬社區或店舖出入動線之階梯及無障礙坡道,不具公益性及開放性,應再檢討或剔除開放空間範圍。 7.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停車空間。 8. 緩衝空間旁開放空間釐清是否屬車道出入動線, 如是,應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9. 開放空間切結書未用印,請修正,另於同頁面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其圖說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依檢討圖寬度不一,請統一其檢討寬度。 11.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12.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六、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逐條檢討宜居條文並以圖例標示。 2. 垂直綠化設施外側不得設置空調設備,請修正。 (二)建議事項:無。 七、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建議事項:無。 八、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九、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退縮 5 公尺人行步道設計規定應清得否綠化設置或其設置型式可授權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留 設,請釐清。 3.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4. 預審申請書,設計人未簽證,請修正。 5. 建造執照預審委託書未與都市設計審議委託書合併,請區分,另應請委託人、受委託人用印,另請補充預審規費收據影本。 6. 起造人不動產公會之會員證逾期,請更正。 7. 免指建築線指示(定)圖說,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請修正。 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請修正。 9.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不得植樹、設置圍牆及其他構造物及捷運轉乘機車停車空間。 10.請補充檢討北向日照。 11.地上 1 層設置陽台,請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店舖經由陽台出入,請檢討其合理性。 12.管理委員會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26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23619 號函公告內容檢討辦理。 13.請補充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圖例說明。 14.請補充大捷法容積獎勵核定文件。 15.請釐清機電空間免計上限檢討得否納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計算。 16.請標示特建範圍與一般建照範圍及區劃,特建範圍之變更應否辦理變使程序,請釐清。 17.本案屬既有捷運南屯站再行增建,請補充施工中如何維持既有捷運進出搭乘大眾工具是民進出及保持安全距離。 18.公共藝術 QRcode 請補充該網址展示內容圖面。 19.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20.請補充電子套繪查詢資料,另基地有重複套繪情況,請釐清原建築物是否已解除套繪。 21.請釐清特有建築物備查範圍釐清。 22.請釐清捷運範圍。 23.建築物部分空間面積已達商場規定,請補充特別安全梯檢討。 24.基地指北針標示有誤,請修正。 25.請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書(含掛號條碼)影本資料。 26.本案法令適用是否應留設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請補充說明。 27.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停車空間,請修正。 28.預審申請書內容填寫不完整,請再全標檢示修正。 29.報告書圖面多張屋頂用途不符,請修正。 30.店舖勿以陽台進出檢討。 31.緊急升降機排煙室配置及面積檢討依規檢討。 32.計畫道路上面的停車位,不得以駐車灣型式設計。 3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提案:無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