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7/28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9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28,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74 等 1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層第一期開發計畫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提送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結合街道家具審議通過。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並以相同委員審議為原則: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12 月 19 日第 14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樹立式招牌廣告物應加強設計、公共藝術應結合街道家具以序列形式排列,並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10 年 5 月 12 日第 18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委員會議審議)
第三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74 等 1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第一期開發計畫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9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黃委員郁文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4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 說明:依 108 年 12 月 19 日第 14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樹立式招牌廣告物應加強設計、公共藝術應結合街道家具以序列形式排列,並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本次提送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結合街道家具審議通過。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基地北側配合鄰地之鋪面植栽景觀再調整設計。 (二)套繪公有人行道行道樹位置,建議認養人行道。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 (P.4-1b~P.4-1g),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公共藝術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景觀、綠化調整設計,倘涉及變更原審定內容請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依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作業。
第二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10 年 5 月 12 日第 188 次小組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建築基地配合南側建案景觀調整鋪面及植栽型式並採順平設置。 (二) 屋頂層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120 公分以上。 (三) 中庭外廊應計入容積。 (四) 汽機車坡道應從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線退縮 2 公尺留設緩衝空間。 (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增加凹凸活潑性設計。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超挖區柱子可否有 X 向之連樑,以作為柱之側向支撐,請檢討修正。 (二) 不動產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更新。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0),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9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請補充本次受理過程 ; 申請書請更新為 110.5.1 版。
第三案:三中東區啦啦寶都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泉源段 13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商場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說明:本案設計單位於 110 年 7 月 26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小組審議。
第四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66、67、68、68-1、68-2、 74 等 16 筆地號(高鐵車站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第一期開發計畫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並以相同委員審議為原則: (一) 污水處理設施採地下化方式設計,得設置於現有停車場位置並保留原有綠地。 (二) 補充整體基地高程及汙水下水道共同管溝設施位置。 (三) 補充整體區域空間配置,並說明是否已無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四) 人孔之設置採氣密式方式設計。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污水處理設施置此不妥。 (二) 應先就設置位置進行評估再行規劃,倘無其他選擇,應將污水設施下移至中庭地下,中庭仍應保持綠化,不得改放設備。 (三) 西北角鄰地景觀請與其配合重新調整。 (四) 請說明第一、二次變更設計項目。 (五) 請說明污水水道位置圖。 (六) 建議中庭大底下降,污水處理池面積增加儘量以不突出中庭植栽面為原則。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1-5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 2. P.1-5 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請修正為:「高鐵車站專用區」。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5,喬木、灌木及草花植栽表,尺寸標示請統一以「高度」與「寬度」 標示,灌木、草花配置請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案件受理過程請填寫申請日期及審議日期。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