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5/12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8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5/12,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86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大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周劍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98-29、98-32、98-33、98-37、98-40等 16 筆地號(第一、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5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案。
-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陽台欄柵型式、建築物入口庇雨設施、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補充公共藝術與建築物關聯性說明;另公共藝術交角連接處補充相關詳圖。
- 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林聰芬委員出席: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屋突層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位置,同意變更,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86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大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周劍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98-29、98-32、98-33、98-37、98-40 等 16 筆地號(第一、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案,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395 次委員聯席會決議,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10 年 1 月 21 日第 184 次委員聯席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呂委員永豐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4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86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停車空間配置、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陽台欄柵型式、建築物入口庇雨設施、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屋頂層及一層灌木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原核准面積。 (二) 圍牆高度由 210 公分調整置 60 公分實牆並搭配綠籬設計。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請更新為 110.5.1 發布版本。 2. P.1-1,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綠化面積不宜減少為原則,請補充本案綠化面積減少之原因;本次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案件請於案件受理過程標示 (第一次變更設計)。 3. 本案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請於檢討表及變更設計項目說明表補充敘明。
第二案:大通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周劍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98-29、98-32、98-33、98-37、98-40 等 16 筆地號(第一、二種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案。 說明:依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395 次委員聯席會決議,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補充公共藝術與建築物關聯性說明;另公共藝術交角連接處補充相關詳圖。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提審無涉廣告物部分,倘本案有設置廣告物, 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依自原審議案例程填寫。 2. P.4-4,建議夜間 10 時後減少照明設備。 3. P.4-9 本次為公共藝術及燈光計畫審議案件, 倘涉及變更原審定內容 (如街道家具 )請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依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作業。 4. 倘非本次審議內容建議移除 ( 如 P.1-19~P.1-30)。 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10 年 1 月 21 日第 184 次委員聯席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加邀林聰芬委員出席: (一) 增加屋頂覆土深度。 (二) 消防送水口調整材質為金屬或石材。 (三) 汽機車道磚、人行鋪面應採不同材質設計並以人行鋪面設計為主;檢附車道剖面圖,並詳實檢討坡度應為 1:8。 (四) 好望角增設街道家具,基地北側調整入口鋪面型式並增植至少五棵喬木,基地西南側退縮位置補充兩座街道家具,並於開放空間告示牌補充位置。 (五) 垃圾貯存空間調整於一層設置。 (六) 依規檢討低碳汽機車停車位,並全數預留充電管線空間,並於相關圖面補充標示。 (七) 檢討一層大廳出入口動線合理性。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屋頂草皮覆土至少 40 公分;小喬木覆土至少 80 公分。 (二)建議垃圾儲藏室移至一層。 (三)請檢討動線合理性,包含垃圾清運動線及汽機車出入動線。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原則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修正報告書後續兩位委員確認無誤後,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P.3-30,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規劃於臨道路側無遮簷人行步道設計綠林步道,並結合街道座椅,提供社區居民與行人休憩使用, 建議街道座椅可選擇 1-2 處於兩側設置扶手, 以利年長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2.P.3-03-1、P.3-4、P.3-5 認養公有人行道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請。 3.P.4-14,喬木植栽計畫配置圖規格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0),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委託書案名請與封面相同。 2. 屋頂綠化應分棟各別檢討,請修正。
第四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 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屋突層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位置,同意變更,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車道出入口設置警示設施。 (二) 建築四向立面請勿設置企業商標或家徽等 LOGO 字樣。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1-56),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3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招牌後方無牆面, 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請更新為 110.5.1 發布版本。 2.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第一項及第四項檢討算式有誤,請修正。 3. 申請書、委託書案名請與封面相同。 4. 請補充說明本案業經 110.47 第 185 次小組審議通過,再行提送小組審議緣由。 5. 變更設計圖面,變更前放置左側頁面,變更後放置右側頁面,以利核對。 6. P.1-13,變更設計總說明表變更項目尚有缺漏, 請檢視後詳實羅列變更設計項目。 7. 請補充目錄章節,以利翻閱檢視。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