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14 都審委員會 第40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14,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23 地號等 15 筆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容積移轉申請數值與會議紀錄同意數值不符,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07 次會議議程時間: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 下午 1 時 3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會議室(中庭旁電梯上四樓)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13:30~13:35 簽到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1 案、提案報告案件 1 案 13:35~13:40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13:40~15:00
第一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23 地號等 15 筆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本案經 109 年 4 月 15 日第 403 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後再提委員會審議) 15:10~15:20 肆、 提案報告
第一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經 108 年 12 月 19 日第 141 次聯席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伍、 臨時提案 15:20~15:30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15:30 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07 次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1 案、報告案 1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 →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23 地號等 15 筆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6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16217.16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28380.03 平方公尺(70%),併同友善環境對策,同意設置。 (二)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三)本案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小於 1.8 公尺),同意設置。 (四)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五)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案名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六)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七)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八)汽、機車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60 公尺),出口設置於次要道路(8 公尺),同意設置。 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黃委員郁文確認,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公共藝術應配合建築物語彙更換設計。 (二) 增加車道警示設備,車道與人行動線鋪面應有辨識性,以提升安全。 (三) 車道出入口等候車輛外溢應派員指揮交通。 (四) 正面式招牌長度縮小 1/3 以上設計,樹立式招牌應自建築線退縮 1 公尺以上,並降低高度至 2.4 公尺以下。 (五) 一層退縮空間應採全面降板設計,基地東側好望角應減少硬鋪面增加綠化,並於店鋪前增加綠化設計。 (六) 植栽計畫喬木配置 8 株山櫻花,考量該樹種不具遮蔭效果,應更換其他樹種。 (七)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應加強設計。 (八) 補充垂直綠化滴灌及排水設備詳圖。 肆、 提案報告
第一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84-4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容積移轉申請數值與會議紀錄同意數值不符,提請報告。 說明: 一、本案經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除空地樹立廣告及公共藝術設置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外,餘修正後通過」(會議紀錄為本府 109 年 1 月 7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90002011 號函諒達), 旨案業於 109 年 4 月 1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90076668 號核發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審定書在案。 二、依上開第 14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同意設置項目第一點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 5074.05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7611.07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 同意設置。」與本府城鄉計畫科於 109 年 3 月 4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046200 號函發之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核准容積移轉量為 5071.13 平方公尺)不符。 決議:有關容積移轉內容會議紀錄及確認函不一致,同意依容積移轉確認函(5071.13 平方公尺)數值更正。 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