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4/21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8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4/21,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委託史訓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249 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5 層停車場新建工程案(G3 站)(第一次變更設計)。
- 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站南段 112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大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86-19、191-8、192-51、193、193-46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4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1 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補充本案與空橋相關平面圖、透視圖之圖面。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圍牆型式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史訓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249 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5 層停車場新建工程案(G3 站)(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 (依 109 年 4 月 16 日第 148 次委員聯席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站南段 112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大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86-19、191-8、192-51、193、193- 46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4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依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44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21 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依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44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薛委員孟琪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史訓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249 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5 層停車場新建工程案(G3 站)(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補充本案與空橋相關平面圖、透視圖之圖面。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補充站體天橋位置, 以說明移動綠化植栽之原因。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24,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請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另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2,請確認本次有無變更綠化比例,倘有請檢附計算式及相關圖面。 2. P.3-24,植栽配置圖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線。
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 說明:依 109 年 4 月 16 日第 148 次委員會聯席會決議公共藝術設置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補充公共藝術型式設計理念及基座定著細部設計詳圖。 (二) 同意配合公共藝術設置調整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街道家具位置。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請在報告書中補充說明公共藝術品選擇的原因與地方特色結合的想法。 (二) 公共藝術高度筆誤部分請修正。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提審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a 申請書案名及案件受理過程第 3 項次請標示公共藝術。 2. P1-1a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第 2 項次請勾選其他。 3. 開放空間告示牌結合街道具座椅配合公共藝術調整位置請於 P.4-14a 補充敘明調整理由。
第三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站南段 112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圍牆型式變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1 層住戶前(共 2 處)及西側車道旁圍牆同意改以實牆設置,並調整材質勿以百歲磚設置。 (二) 補充說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變更原因。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建議認養整合十公尺綠帶。 (二)同意圍牆變更,惟材質及透空率可再考量。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次提審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充現場照片及工程進度。 2.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圍牆變更設計提會說明。
第四案:大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鴻儒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86-19、191-8、192-51、193、 193-46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說明:依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44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同意設置。 (二) 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同意設置。 (三) 建築物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四) 陽臺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五)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設施物同意設置。 (六) 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 )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餘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基地東南側考量隔離鄰近基地機車道,應增加該段圍牆高度;基地鄰復興路側應增加喬木數量; 人行道與汽車道鋪面型式應延續設計。 (二) 補充公共藝術固著於地面結構說明。 (三) 加強庇雨設施型設計型式。 (四) 太陽能版傾斜面應朝南,並避免設置於陰影遮蔽處。 (五) 平面圖花台名稱應取消。 (六) 水錶應放置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外;消防送水口應重新考量適當地點設置。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水錶及消防送水口位置修正。 (二)太陽能板位置調整。 (三)請增加屋頂綠化。 (四)車道入口處綠地開放空間宜與鄰地現況整合。 (五)太陽能版應避免設於屋突陰影處(或背陽台),以免影響發電效率。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5-11),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4-4-2-2,補充標示機車雙向車道寬度。 2. P.4-4-5-1,補充標示店鋪及招牌寬度。
第五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文商段 53 地號(第一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21 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說明:依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444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查: (一) 補充北側宜居設施維修管理方式。 (二) 人行道喬木數量應不少於原有數量;基地西側增植喬木並增加複層式植栽綠化。 (三) 屋頂層及建築西側陽台增加綠化植栽。 (四) 檢討結構合理安全性及 A 戶室內居室空間合理性。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宜居請專章檢討,遮陽應設於西側而非北側。 (二)考量西側曲面玻璃陽台封閉,建議栽種植栽使綠意滲出以利景觀,住家品質亦能提升。 (三)建議結構外審。 (四)造型遮陽版建議發揮擋風、導風、綠化及消除光害等複合機能,並設置在合適的立面位置。 (五)風場模擬建議可延伸評估至室內通風效果。 (六)請說明宜居綠化如何維護,有無維護通道? (七)A 戶有結構問題,建議再檢討。 (八)請補充屋脊裝飾物相關法規檢討。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4-15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 請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另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2. P.4-11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 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案案名樓層數有誤,請修正。 2. 申請書受理階段委員會之會議決議應為「修正後再提小組」。 3. 天際線請以各面向(材質、顏色、建築風格)、 照片示意。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