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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1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12/0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12/0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19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30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47-3、147-4、147-8、147-11、150-8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2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30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47-3、147-4、147-8、147- 11、150-8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四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60-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6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申請資料未附建築線,請檢附。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店舖有 6 戶,請補充說明如何滿足店舖衍生之汽機車停車需求。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討補充說明本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9-1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及暴雨排水方向,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另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P4-4-5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且應加強鋪面轉換警示功能如異材質、異配色,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銜接順平。 (四) 屋頂綠化選用缅梔,其白色乳汁有毒,請選擇於屋頂民眾活動周邊範圍設置注意告示牌,避免民眾誤觸。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另(P4- 12)案名牌立體字體背藏 LED 光源,屬空地樹立廣告,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及總水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4-4-1,請補充喬木數量計算公式及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留設之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 2. P4-6,請補充植栽表之加總面積。 3. P4-9-2,請標示覆土深度。 4. P4-10,請明確標示圍牆設置範圍。 5. P4-13,請於圖面標示公共藝術之尺寸(包含基座),並說明公共藝術與本案之關聯性。 6. P8-1,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之檢討。 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內凹型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加強其公益性及開放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6.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 (請標示等寬尺寸),餘請依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故請修正開放空間 B1、B2 及部分 A2 應屬不等寬開放空間。 8. 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圖,並詳細釐清基地西側有無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並應依規檢討退縮建築及建築物高度(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規定)。 9. P4-10 開放空間請勿設置圍牆(廣場式開放空間與公共服務空間 1 之間)。 10.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依規提送特殊結構審查。 11.廣場式開放空間請補充縱、橫向剖面圖,詳實標示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 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2.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定義其開放空間性質(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計獎勵面積)。 13.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另 P5-6-1 告示牌法令依據有誤,且應補充管理機關,並應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請修正。 14.P5-6-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另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西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側請檢討退縮 4 公尺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另植栽設置於其 4 公尺範圍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預審申請書請修正為 108 年最新版本。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不一致, 請釐清修正。 5. 陽台外側裝飾物檢討,請釐清外緣尺寸。 6. 請補充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資料。 7.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補充檢討是否應基地內通路。 8.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30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無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7~8 請檢附容積移轉許可函(及修改目錄)。 (二)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景觀植栽配置平面圖(喬木),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植栽表 (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基地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動線請注意須符合營建署無障礙步道之相關規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0-3-2,無涉及變更內容之審查項目,請於變更設計後內容檢討情形說明僅說明「本次未變更」。 2.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無涉及變更或底圖抽換部份, 請無納入本報告書內容。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其長度達 3 公尺以上, 應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自行車停車架,請釐清其屬性,請再檢視其必要性,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0 開放空間植栽剖面圖請增加建築物至道路間縱、 橫向剖面圖,並釐清植栽是否設置突出地面或設置灌木綠籬等影響開放性設施。 5.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另法令依據有誤請修正,及補充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涉及變更(過樑裝飾物及陽台外緣),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物過樑設置裝飾物及陽台外緣設置裝飾板,請併入裝飾物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0-2 預審申請書請更正為 108 年最新版本,其內容資料請填寫完全,如審議事項、是否屬住變商、建照文號、 審議程序…等請填寫後請設計建築師簽名,另開放空間獎勵上限請修正為 20%。 6. P5-31「方」放空間字體誤繕,請修正。 7. 容積移轉請確認容積量之增加,是否在原許可範圍。 8. 請補充交誼廳之空間之屬性,另管理委員會空間名稱請依規補充標示。 9. 機車停車空間請依規集中留設。 10.地上 1 層夾層面積應納入梯廳一併檢討。 11.請補充標示立體垂直綠化。 12.騎樓高程與道路高程不同,請依騎樓設置標準設計高程。 13.屋頂設置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 14.屋頂層上方設置之游泳池,應依內政部營建署 106 年 6 月 2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8975 號函規定檢討; 另屋頂層設置廁所配置不符規定,請修正。 1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47-3、147-4、147-8、 147-11、150-8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2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6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資料未附建築線,請檢附。 (二) 本案未檢附容移許可函,倘尚未取得,請依規取得,並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9 移植原有行道樹請將移植計畫提送至海線工程隊協助排入「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請補充說明本案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18、19 人行道洩水至植栽帶內有助於基地保水,仍請注意植栽帶採土坡設計,是否造成洩水不及或土壤溢出問題。 (四) P.4-20 洩水方向鄰接抿石子街道家具座椅,請評估是否影響洩水速度並造成座椅下方溝縫積水藏汙。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21,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及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43,依第 16 點第 4 款,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42,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強化玻璃),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P.4-36,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依規應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請修正 P.5-13 法規第 16 點第 8 款回覆內容。 5. P.4-13,本案依第 20 點第 6 項規定,於主要道路(40 公尺中華路一段)設置汽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P.4- 13~P.4-15 平面圖剖面位置應僅剖面圖圖名為主,其他建議刪除。 6. P.4-9,請第 14 點第 2 款規定,檢核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應於四公尺退縮開放空間範圍內,圖面標示硬體設施不易辨識,請再修正。 7. P.2-3,第 5 點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請補充相關示意圖及照片,文字請放大顯示。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 9. P.5-15,法規對照依第 24 點規定,請直接檢討有無達到規模並予以回覆。 10.P.5-12,法規喬木、綠化面積計算請詳細補充計算式, 俾利核對(1280.70 平方公尺計算式),另 P.5-24,綠化面積應以第 14 點規定計算。 11.P.5-13,依第 15 點規定(回覆無行道樹)及現況照片資料無法吻合,請再檢核;第 16 點停車空間位置、綠圍籬、 圍牆等標示頁碼均有誤,請再檢核。 12.P.5-14,請依第 20 點規定,檢核機車停車位,目前住宅使用扣除 250 平方公尺,請補充說明。 13.請依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標示機車停車進出動線及寬度。 14.請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15.請依第 21 點第 3 款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二) 其他事項: 1. 目錄部份文字錯誤,請再檢核(P.5-13~P.5-19) 2. 申請書地段地號欄位請標示全部申請地號 3. 第五章法規對照標示頁碼多處均有誤,無法查核,請修正。 4. 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5. P.1-3,自主查核表內容有誤,請再檢核,低碳章節未標示頁碼、汙水納管資料、防災動線 6. P.3-2,請詳實檢核容移要點回覆內容,依第 10 點規定檢核有無達到都審提會門檻。 7. P.3-9,容移切結請補充本次容移申請量 8. P.4-5,請補充建築物材質位置。 9. P.4-9,報告書圖面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另本基地鄰路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基地東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有路名,請一併標示。 10.P.4-10,請一併標示公有人行道喬木數量及相關內容, 並請補充有無認養維護計畫。 11.P.4-21,請補充圖例,另街道家具請標示最小及最長寬度 12.P.4-23,公共藝術請補充固定方式。 13.P.4-37,垂直綠化請於圖面標示路寬、路名及綠化小計及總計數量,並請補充滴灌系統。 14.請補充本案圍牆與容移退縮線之關係剖面圖。 15.P.4-45,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1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南側及南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步道,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設計,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地上 1 層請補充基地內通路(其角度已大於 45 度);另其基地內通路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應補充其範圍開放性及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圖例顏色太接近,部分請修正易判試色彩圖例。 8. 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圖說,以釐清基地臨接道路屬性 。 9. 請以最大投影面積檢討修正北向日照檢討圖。 10.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標示寬度,並應等寬檢討。 12.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 13.請補充進排風設備圖說,且應不得排向開放空間。 14.請依規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 6 公尺規定。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 5、7、9、11 層平面圖西北隅之裝飾板設計型式如陽台用途疑義(設計欄杆),請補充設計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原建造執照申請書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並說明目前基地與原申請範圍是否相同或基地面積有所異動, 其如屬增加基地面積,應依規檢討目前法令適用時間。 4. 地上 2 層請補充裝飾物專章檢討。 5.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請修正出入口雨遮範圍(建築物外圍之裝飾物不得納入雨遮 2 公尺免計容積計算)。 6. 請釐清是否位於中高潛勢液化範圍,並說明液化潛能分析。 7. 地上 1 層步行距離請依規檢討至計畫道路。 8. 部分提到不開闢,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指定建築線。 9. P4-28 基地排水已排至鄰地,請修正。 10.屋頂設置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 11.公共服務空間範圍請勿計算至管道間(其範圍過大)。 12.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3.各層平面圖請勿取消家具配置。 14.機車停車位應集中留設。 1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