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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5年度第1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8/02,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6/08/0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105年度第11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站南段 112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66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武秀段 1037 等 4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6 層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案名牆結合公共藝術品 B、流瀑主牆及景觀水池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6-2)。
  • 一、 有關屋頂層設置曬衣架是否屬圍閉性設計,如屬屋脊裝飾物,請納入一併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 一、 本案一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105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5 年 8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 記錄:張玉晏、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站南段 112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陽台設置欄柵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未依規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地上 1 層設有集合住宅且有結構過樑,頂蓋型開放空間公益性是否同意計入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內凹式開放空間及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部分)之開放性及具公 益 性設計應確實檢討 說 明 ,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及廣場式開放空間內設有水池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內設有案名牌之設計型式及細部大樣請補充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開放空間設計型式、獎勵係數及有效獎勵面積等提送委員會審議。 十一、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 , 提請委員會討 論 ( 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十二、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1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公文+9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俟通知於 8 月 1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7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8 月 2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三和段 66 地號(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案名牆結合公共藝術品 B、流瀑主牆及景觀水池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6-2)。 二、 依本案說明屋突似有設置附建設施,請加強說明附建設施內容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後,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P.3-5-3a)。 三、 本案地上 1 層設有集合住宅,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是否同意計入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部分(紫色範圍)未全長留 設,相關留設型式應以廣場式或沿街步道式(不等寬) 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內凹式及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討論(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七、 建物入口前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及公共藝術品是否影響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是否同意於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1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9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8 月 1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7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8 月 2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武秀段 1037 等 4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有關屋頂層設置曬衣架是否屬圍閉性設計,如屬屋脊裝飾物,請納入一併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 本案地下開挖率超過 80%(已達 84.91%),如無相關法 令授權得擴大開挖規模,應依 101 年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75 次會議紀錄之規定:「不含新市政中心地區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突出物高度不得超出 9m,請釐清;立面圖標示超出 9m 部分是否為裝飾物,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不符規定,請修正,如結合具公益性之設施設計,應檢具設計大樣圖標示尺寸、 材質並提委員會審議。 五、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9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8 月 3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7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6 層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一層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屋頂設置晒衣場,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陽台設置玻璃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高度為 160 公分)、開放空間告示牌、歷史人文解說牌、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無頂蓋造型涼亭等,其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7941.62 平方公尺,總獎勵容積百分比為 50%,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 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公文+9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俟通知於 8 月 3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公文+27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煩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