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9/20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9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9/2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9/20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8年度9月份第3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好市多有限公司委託禾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 及 62-1 地號等 2 筆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 層加油站新建工程案。
  • 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一、本案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
  • 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平方公尺,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受前開規定限制,本案有關店鋪單元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好市多有限公司委託禾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62-1 地號等 2 筆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 層加油站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9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王股長靜儀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好市多有限公司委託禾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58 及 62-1 地號等 2 筆土地(特定商業區)地上 1 層加油站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本案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空調機及自來水箱以設置木隔柵美化方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2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排入 10 月 30 日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 土管第八點,請於平面圖標示退縮空間之寬度;請檢附坡度剖面圖。 (二) P5-3 土管第十一點,請檢附車位配置圖,俾憑檢核車位數。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6,土地登記謄本請檢附第一類謄本,並補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 P6-3,請將法定空地塗綠色,無遮簷人行道塗綠色。 (三) 營業站及廁所平立面圖請將圖名稱改為中文。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第七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將文字及圖示放大,以利檢視。 (二) P1-01,請補充勾選交通影響評估是否為交通局審查或得併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請補充說明加油站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等相關資料。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一層綠化平面圖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2,植栽表(灌木、草花、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P.4-13,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 (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四) P.4-13,喬木與灌木高度與寬度未示意、植栽槽尺寸應標示 (五) 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4-11),本案設置金屬板烤漆塗裝英文字 2 處,非屬個別金屬立體字,屬正面式招牌,尚符規定; (4-12)空地樹立 1 處,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15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倘經委員會同意,請修正為下端無透空設置,否則須留設 3 公尺淨高。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P3-2,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2. 依第 14 點第 7 款規定,請依規檢討基地內喬木數量, 不得包含公有人行道植栽認養數量。 3. P4-6,依第 14 點第 8 款,請補充說明檢討法規條文。 4. 依第 16 點第 6 款,屋頂應予實施 1/3 屋頂綠化為原則。 5. P4-13,依第 16 點第 13 款,請補充圍牆設置範圍之平面示意圖並依規檢討說明。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確實填寫案件受理過程,請確認設計人聯絡電話之正確性及本案檢附交通影響評估案函文請於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 2. P1-2,請補充規費繳交金額計算式。 3. P1-3,查核表請使用最新版本並請確實填寫頁碼。 4. P3-2,依土管第八點檢討退縮及留設植栽帶部分清楚標示於圖面並說明檢討之法令依據。 5. 一層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標示臨接道路寬度。 6. P3-3、P4-14,請標示垃圾車清運動線及垃圾車臨停位置(含尺寸)。 7. P4-8,請標示基地周邊路名及補充說明植栽種類。 8. P4-10,請補充說明公共藝術品之顏色及材質。 9. P4-11,請補充木格柵之間距及尺寸。 10.P5-4,請確實逐條檢討並概略說明設計內容及標示頁碼。 11.請補充本基地與商場兩者之鄰地關係(含人行道串聯及順平等)配置圖說。

第二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受前開規定限制,本案有關店鋪單元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及報告書 25 冊)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並排入 10 月 16 日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3,土管第四點,檢討頁碼有誤,另請標註做店鋪使用之樓層及樓地板面積為何,俾憑確認是否非屬大型商場及飲食店。 (二) P3-6,土管第十一點,A-D 之數值有誤,實設綠化面積與 P2-13 不符,請確認並修正。 (三) P3-17 第十二點,有關店鋪單元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部分,須經都審確認,方不受限。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之建造執照號碼均誤植為「108 中都自字第 1267 號」,請修正。 (二) P0-4,8684.3 平方公尺是樓地板面積或是建築面積請說明,另變更值為何亦請說明。 (三) P0-4,審查項目第二項未交代檢討計算式。 (四) 目錄對應後面相關章節的頁碼有誤,例如宜居建築設施及回饋辦法的頁次有誤。 (五) P3-49,宜居建築設施及回饋辦法第四條第十款之垂直綠化設施是否重疊,請於立面圖詳細檢討。 (六) P3-49、P3-50,有關垂直綠化設施上方有過樑處請標示一般陽台並請標示尺寸依規檢討深度。 (七) P3-51,容積率下方欄位標示為「22%~280%」,請釐清是否為誤植,另數值「2017594」之計算式為何請標示。 (八) P4-2,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其中數值「5614.37」是否有計算錯誤,請釐清說明。 (九) P4-7、4-8、4-9,垂直綠化設施上方過樑處小於 5 公尺部份需標示為一般陽台,請釐清修正。 三、 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有關變更設計報告書內容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章節。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13、2-14a ,一層景觀植栽配置平面圖(喬木),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並附上法定應植栽數量計算公式,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2-14,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地被&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2,本案為變更案件,變更後住宅使用面積變大,然汽車停車位卻減少一格,請補充合理性。 2. P.0-2,請確認本案提會項目為宜居辦法之法令依據,本案垂直綠化深度倘未達應提送委員會規定,請勿填寫。 3. P.0-5,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針對本次變更內容詳細填寫(如:垂直綠籬、圍牆等),俾利檢核。 4. P.0-5,本案立面變更請詳細說明變更項目,另 P.1-15, 本案垂直綠籬變更材質(鋁格柵),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P.4-1 9 亦一併修正並於立面圖標示變更編號。 5. P.2-29,請補充敘明圍牆變更項目內容。 6. P.3-30,宜居條文頁碼對照有誤(第 9 條),請再檢核, 並請依第 8 條規定檢附結構技師簽證及垂直綠化詳圖 (含滴灌、排水、槽體材質及覆土深度標示(P.3-50)),另植栽請以台中市都市設計網公告之表格填寫標準層及總計之植栽數量。 7. 本案申請宜居案件,請補充各向立面含綠化植栽模擬圖, 並請於平面圖標示道路路名及路寬及指北針。 8. P.0-2,本案變更後屋頂綠化量減少,變更案綠化量應以不減少為原則;P.2-17,本案變更後於屋頂層新植喬木, 請補充固定方式、覆土深度及噴灌系統。 9. P.0-4,本案變更總樓地板面積,於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未填寫,請再補充;變更開放空間請計算變更比例。 10.P.2-13,本案變更喬木,請於變更後圖面以紅色雲朵線標柱,並標式變更編號。 11.P.2-28,本次為變更案件,倘無涉及變更請勿重覆置放 (如廣告招牌、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 12.P.0-7,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工程進度及施工照片,會議紀錄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再行檢核回覆,倘涉及違反原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請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13.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