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12/21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12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2/2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2/21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12月份第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樹子腳段 946、947、948、949、950 地號等2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青雲段 211、501-7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1788.07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40%已達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 )上午 1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樹子腳段 946、947、948、949、950 地號等 2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 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青雲段 211、501-7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12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樹子腳段 946、947、948、949、950 地號等 2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檢討立面長度及深度, 如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 (牆)不計入產權」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且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空地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於工作陽臺設置格柵部分請於準層標示格柵位置, 並檢附格柵間距等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 機車進出口,本案臨兩條 12 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其中一條設置車道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是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八、本案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業務單位予排入 108 年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擬規劃店鋪、辦公室、住宅使用,請修正土管第三點、面積計算表之地上一層用途。 (二) 請補充帄均容積率計算說明。 (三) 查無 P4-6 高度比檢討,請補充。 (四) 請確認本案西南側建築物臨路退縮情形(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不得突出),帄面配置圖與立面圖似有不符。 (五) 有關土管第 9 點第 1 項之檢討方式為「其餘數部分超過 50 /75 帄方公尺」應設置 1 輛;,請修正計算式,另 P4-1-3 法定停車位計算有誤,請修正。 (六) P4-6-2 請補充綠化面積的計算式。 (七) 請確認本案的種植喬木數量、覆土深度,補充對應圖說。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缺:預審規費繳納收據影本。 (二) 請檢附申請人資料、建設公司會員證。 (三) 一樓帄面配置圖,請補充分區界線。 (四) 本案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獎勵,請依相關規定檢討。 (五) 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六) 法規「無障礙」請補充條文檢討圖說。 (七) 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是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八)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九)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 交通改善措施一節,應先列出潛在交通問題及改善對策一覽表。 (四)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二)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14-1、P3-14-2、 P3-15-1),本案於北向、 東向及西向立面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4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1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九宮格範圍內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並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依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垃圾臨停空間及住戶、店舖垃圾投擲動線,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P.5-6)。 3. 依第 5 條第 3 款,請以各方位的透視圖(套繪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4.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請分別呈現四個面向之建物立面材質計畫,建物立面材質請以標註線對應建築立面圖 , 另基座採用灰色塗料之耐候性請詳加說明 (P.3-20)。 5.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請補充水池、管委會空間 F 與 I 之間、後院等處之鋪面材質計畫;另車道鋪面材質請標註具防滑功能;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P.3-6)。 6.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空地樹立式廣招結合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並皆確認位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8.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請以色塊編號並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請扣除公共藝術品、 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並確實計算綠化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P.4-6-2)。 9. 依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帄,請以剖面圖呈現。 10.依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請加強說明藝術家之經歷,請確實標示公共藝術品位置並檢附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P.3-16)。 11.依第 15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2.依第 15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工作陽臺設置格柵部分請於準層標示格柵位置,並檢附格柵間距等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3-17)。 13.依第 15 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整體設計為原則,請於帄面圖標示排風方向並以景觀剖面圖分別呈現綠化植栽設計(P.3-17)。 14.依第 15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P.6-19 一個進出口),請修正;請補充綠籬展開圖尺寸、甲籬位置,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廣告宣傳(P.3-18)。 15.依第 15 條第 12 款規定,請標註防水閘門高度尺寸並於帄面圖標示防水閘門與截水溝之相對位置(P.3-18)。 16.依第 18 條規定,請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 請增加車道旁植栽、管委會 F 與 I 間之綠化、管委會 B 與 E 間之綠化及水池等覆土深度剖面圖說以確認相對位置與覆土深度(P.4-10)。 17.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請確實呈現臨公園側之景觀配置),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並於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8.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帄面圖標示車行方向、車道寬度及車道坡度,如為 1.5 公尺單行道系統請規劃不同方向的配對(P.5-5)。 19.依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 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臨兩條 12 公尺計畫道路並於其中一條設置車道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0.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請於帄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 21.依第 21 條各款規定,請補充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帄面配置、通風處理、排水設備等相關圖說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勿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檢討立面長度及深度, 如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 (牆)不計入產權」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且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相關法規請逐項、款依實際設計檢討或詳列計算式說明後再標註參照頁碼(頁碼無法對照)。 4. 請於帄面圖標示建築室內空間用途名稱,另報告書編碼有跳頁等請釐清修正。 5. 依透視圖而言本案應設有垂直綠化,然卻未見相關樓層垂植綠化專章說明,請釐清確認。 6. P.1-2,委託書少一筆地號。 7. P.2-1,都市計畫圖請採用 500 公尺範圍為底圖並套繪基地範圍。 8. P.3-2,請於本頁併同標示現有巷道路寬、路中心線位置及其退縮之相關規定。 9. P.3-4-1,壹層喬木配置帄面圖之植栽表圖例與帄面圖樹章無法對照,請釐清後修正;並於植栽表中補充實植喬木數量及法定喬木計算式。 10.P.3-5-1,壹層灌木配置帄面圖之植栽表圖例與帄面圖色塊無法對照,請釐清後修正。 11.P.3-7,壹層夜間燈光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燈具部分請補充示意照片,另 LED 高燈請補充高度尺寸細設圖說。 12.P.3-9,有關壹層植栽之噴灌範圍頇涵蓋所有綠化植栽範圍,故請補充水池中間喬木、管委會空間 F 與 I 間之綠地、後院、車道旁等處之噴灌,並避開人行、車行動線及其他非綠化地區。 13.P.3-12-4,屋頂層夜間燈光請補充夜間景觀模擬圖,燈具部分請補充示意照片,另請說明 LED 車道壁崁燈位於何處。 14.P.3-12-5,屋頂層綠化部分請將屋頂帄台面積與屋頂綠化面積長寬尺寸計算是分別標示計算。 15.P.3-12-7,屋頂層排水請標示洩水方向並注意每一區塊之排水設計。 16.P.3-12-8,屋頂層請依每棟綠化區塊分別繪製景觀剖面圖,並確實標示覆土深度。 17.P.3-5-1~P.3-5-2,街道傢俱採單邊斜面設計是否易聚集滑板車使用,請說明 C3 設計型式與位置是否有休憩效益。 18.P.5-7,請說明貳層帄面圖之露臺與帄頂是否有綠化設計。 19.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請於帄面圖畫設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並確實畫出 11 公尺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帄距離範圍。 20.建議本案開發應達地表逕流不外排之原則。 21.資訊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2.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23.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青雲段 211、501-7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變更設計部分本科無意見,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補充原建造執照工程進度。 (二) 基地周邊無遮簷人行道與基地內沿街步道連接是否順帄與標示高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P.5-7a~P.5-8a,有關「建築造型及色彩」各向立面部份漏圈選部分請詳實標註雲朵線,納入變更規模檢討。

第三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6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1788.07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40%已達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七、本案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 業務單位予排入 108 年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發布實施日期應為 104.7.22,請修正。 (二) P3-2 土管要點第 4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應為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請修正。 (三) P3-3 土管要點第 5 點表格側院深度(M)之文字未顯示完全,請修正。又設計檢討說明應為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請修正。另請依表格項目(建蔽率、容積率、高度比、前後側院深度…等)逐一檢討並補充相關參考之頁面。 (四) P3-3 土管要點第 7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 (五) P3-4 土管要點第 8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詳 5-17,經查無相關檢討,另請確認”本案為第 1 之 1 種住宅區…(詳 5-17) 。”等文字是否為誤繕。又請補充土地重劃完成日函文之參考頁面。 (六) P3-5 土管要點第 9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 (七) P3-5 土管要點第 10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詳列檢討式並補充參考頁面。 (八) P3-5 土管要點第 11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敘明 1 樓帄面之參考頁面,並補充圍牆視覺穿透率之檢討式及參考頁面。另請補充綠化檢討之參考頁面。 (九) P3-5 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檢討說明與參考頁面。 (十) P3-6 土管要點第 14 點表格漏字,請補充。另本案一樓主要用途有店鋪,請補充檢討說明 (十一)P3-11~P3-14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容移要點),請確認適用法條之日期。 (十二)P3-11 容移要點第 8 點之條款內容誤繕,請修正。 (十三)P3-12 容移要點第 12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大於八十帄方公尺之檢討參考頁面。 (十四)P3-12 容移要點第 13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 (十五)P3-12 容移要點第 15 點之設計檢討說明,請於參考頁面(各層帄面圖)補充退縮三公尺標示線。 (十六)P3-14 容移要點第 18 點請確認條款內容與設計檢討說明內容之適用法規是否一致。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附申請人資料、建設公司會員證。 (二)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已逾三個月,請更新。 (三) 請依土管規定留設側院、檢討高度比。 (四)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有關容積移入樓層,請確實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另請補充第十五條檢討圖說。 (五) 請釐清本區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是,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六) 請確認自設機車位,是否計入容積面積(自設機車位不得免計)。 (七) 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八) 法規「無障礙」請補充條文檢討圖說。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含時制調整)。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垂直綠籬可考慮採用複層植栽,增加植栽豐富性。 (二)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是否預留無障礙通行空間,請說明。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30、4-33),本案於南向立面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其下端距離地面高度不足 3 公尺,不符規定,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檢討設置;另請確認店鋪 A、B 是否有設置廣告物, 倘有請標示於圖面上一併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範圍,容積移轉面積為 1788.07 帄方公尺,申請容積移轉量 40%已達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請依規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並依第 13 條,容積移轉確認面積階段之審查案件,審查項目說明:1.基地分析。 2.量體規模說明。3.外部空間景觀意象說明,並需檢附鄰近街廓量體模型,報告內容應對照說明容積移轉前後差異性比較及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請依第 14 條第 1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街道傢俱、案名燈座、景觀水池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依第 14 條第 1 款第 3 目,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請於壹層帄面景觀圖標示排風口位置,並以剖面圖標示通排風口高度。 6. 請依第 14 條第 5 款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簷人行道等人行空間,需維持至少二點五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為原則,請於壹層帄面景觀圖明確標示 2.5 人行步道淨寬。 7. 請依第 14 條第 7 款,P.2-1 法令檢討有誤,法定喬木係以法定空地計算,非以實設空地 2284.21 帄方公尺計算, 請更正。 8. 請依第 14 條第 8 款,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P2-12,請依規檢討標示無法綠化之面積,並詳列計算式。 9. 請依第 15 條第 4 款,P2-12,人行步道開闢為進出車道使用時應顧及現有行道樹,本案車道出入口鄰接法定退縮公共空間之人行步道處,設置苦楝樹-1,請依規檢討是否有影響汽車出入安全。 10.請依第 15 條第 5 款,P2-12,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喬木植栽表請確實檢討喬木之枝下高,並依第 18 條規定以剖圖確實檢討其植栽覆土深度。 11.請依第 16 條第 1 款,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以至少設置一處為原則,P.2-23,請補充本案公共藝術創作作者資料,包含姓名、學歷經歷、相關作品介紹,並說明公共藝術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理念,標示尺寸材質,並補充底座設計圖說。 12.請依第 16 條第 11 款,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以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P.3-34, 請補充檢討全部施工圍籬之立面圖,詳實檢討其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並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 13.請依第 16 條第 11 款,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 實體部份之高度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原則,但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圍牆高於 2.5 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案請依規補充檢討圍牆設置位置及立面設計圖說。 14.請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15.請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位檢討計算有誤,本案住宅使用 69 戶(滿足至少一戶一部為原則,計 69 輛)、 商業面積 145.75 帄方公尺 ( 其他用途使用 145.75/100=1.46,計 2 輛),合計 71 輛,請更正。 16.請依第 21 條規定確實檢討設置集中垃圾貯存空間,按每滿五百帄方公尺居室面積設置零點五帄方公尺之貯存空間詳實計算其面積,並以相關剖圖檢討其最低淨高應為二點四公尺以上,並補充相關圖說檢討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並注意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17.請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18.請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 (二)其他事項: 1. P3-7 都審規範名稱錯誤,請更新至 107.1.26 修正版本。 2. P3-7~P3-10 都審規範法令檢討多處以「依規定辦理」 字眼敘述,未依規定確實檢討,請逐條依規定確實檢討, 並註明相對頁碼。 3. P2-21、P2-22 圖像均較為模糊不易閱讀,建議提高圖像解析度,以利閱讀。 4. P2-14 垂直綠化專章請補充排水噴灌系統圖說。 5. 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 前項三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1)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 (2)設置於建築物第二、三樓層、與鄰地連接並供開放公眾通行之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3)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者,惟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築 (4)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花臺、景觀水池、步道、 階梯及欄杆,距離地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 (5)深度五十公分以內之雨遮。 6. P2-11,請規檢討容移三公尺退縮地範圍內之構造物, 其涉及第 4 款之花臺、景觀水池、步道、階梯及欄杆, 距離地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請補充剖面圖標示高度並依規檢討之。 7. 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8. 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9.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