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8/26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6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26,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廖晟翔委託如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200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 廖育珮委託吳俊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26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龍富段 231、2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 1-B、1-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30、3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
-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及入口雨遮、門窗、陽臺、格柵,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依 109 年 4 月 8 日第 414 次委員會議決議提請小組委員確認重點修正意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14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7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廖晟翔委託如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00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廖育珮委託吳俊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6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龍富段 231、2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 1-B、1-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四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五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30、3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案件。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69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沈委員芷蓀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廖晟翔委託如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00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說明: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決議: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 (一) 同意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得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照前恢復。 (二) 依土管第 8 點第 4 款,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植栽美化,同意設置。 (三)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型式,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依專章檢討,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報告書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增加回饋友善環境綠覆率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調整喬木設置數量為 10 株且符合米徑 10 公分;陽台增加垂直綠化。 (二) 依規退縮範圍之鋪面,考量車輛進出承載力調整鋪面並增加透水率。 (三) 補充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之移植計畫。 (四) 屋突(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北向、西向立面增加細部設計並標示材質。 三、 委員建議事項: (一) 屋突及屋脊裝飾物,請加強設計側面加線條或其他設計,屋突請修正樑柱外露。 (二) AC 請加註欄杆尺寸間距在 10 公分以內。 (三) 本基地位於生態專用區,應可再加強生態性的具體作法,如:陽台立體綠化、太陽能板…等。 (四) 流蘇樹距太密,建議調整合理樹距。 (五) 請補充水塔量體與女兒牆之關係及人行道修復之相關圖說。 四、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P.1-1 備註欄提都審同意喬木暫時移植於請標註法源依據。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釐清土地使用分區註記都市計畫特別規定為何? 2. 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請納入雜項工作物。 3. 屋突層設計框架,請依規檢討立體框架,突出屋突層部分應依規檢討,前院不得設有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 4. 請確認本案是否須留設整體性防火間隔,其上應維持淨空。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 (人行 、 車輛運行動線)。 2. 請補充基地往外 500 公尺範圍內道路幾何特性、大眾運輸系統站位地點及站名。 3.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4. 請詳細說明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5. 請補充說明施工階段工程車輛進離場動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3-7 1F 植栽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請修正,餘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6,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 2. P3-8,請標示覆土深度或自然覆土。 3. P3-2,標示移植喬木數量及位置。 4. 補充檢附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 5. 補充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專章。 6. P.1-1,申請書部分欄位缺漏未填寫及勾選,請檢核修正。 7. 封面案名與申請書案名不一致,請釐清修正。 8. 水湳都審規範第 17 點,請依規檢討法定空地 1/2 綠化。 9. 水湳都審規範第 20 點,屋頂綠化未設置 1/3 綠化。 10.水湳都審規範第 21 點,施工圍籬未設置 1/2 綠化。 11.水湳都審規範第 23 點,請取得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合格級。 12.水湳都審規範第 25 點,請檢附屋頂層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之相關圖面,並標示參照頁碼。 13.水湳都審規範第 26 點,未檢附低碳規劃章節之檢討。
第二案:廖育珮委託吳俊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63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說明: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 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決議: 一、 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 (一) 同意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得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照前恢復。 (二) 依土管第 8 點第 4 款,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植栽美化,同意設置。 (三)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依專章檢討,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 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增加陽台之垂直綠化,屋頂增加小喬木及灌木複層式植栽。 (二) 現有人行道喬木應移至基地範圍,樹穴應齊平設計, 應認養基地前公有人行道,鋪面應與基地一併設計。 (三) 一層鋪面增加透水性設計,並增加灌木及喬木(基地南、北側各 1 棵以上)等植栽,喬木應更換樹種。 (四) 建築物材質元素調整為簡單化設計,建築物南向材質降低彩度。 (五) 補充 AC 位置模擬,格柵遮擋應以 10 公分以內設計。 (六) 燈光計畫 10 點後應減少光害,再調整開燈時段。 三、 委員建議事項: (一) 退縮空間鋪面請考量車輛進出承載力並兼顧透水性之工法。 (二) 請補充認養後人行道相關圖說;無遮簷人行道應與現有人行道順平,留設適度車道寬之出入口及加強綠化。 四、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內提及黎明路,部分誤植為黎民路,請修正。 2. P.5-1 土管第六點建築物高度詳立面圖 P6-7,量體有部分超過 16 公尺,請補充說明。 3. P.5-2 土管第十點,請檢附區徵土地交付之日證明文件, P5-15 地政局公文所載非土地交付之日。 4. P5-4 土管第十二點、P4-7,建請向建造管理科確認,倘「車道」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第 2 項之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 則不得計入無法綠化面積計算。 5. P.5-6 土管第十八點(三),請檢附檢討說明,經檢討是否符合規定。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0,會議決議同意事項請補充相關回覆對照頁碼。 2. 報告書順序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自主查核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等。 3. 本案依第 17 點規定檢討 1/2 綠化數字有誤,請補充說明合理性。 4. P.1-1,本案申請其他獎勵請補充實際內容;本案依土管第 18 點規定應留設自行車及汽車,或依都審(水湳)第 28 點檢討自行車改為電動機車取代,請說明本案設置為自行車或機車;倘為自行車應修正申請書內容;或修正 P.5-12 第 28 點回覆內容。 5. P.5-10,法規檢討請逐條且詳實說明內容,勿回覆依規定辦理。 6. P.5-11,第 16 點檢討法定喬木數量,頁碼回覆有誤,請再檢核。 7. P.5-12,依第 23 點規定本案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P.5-12,依第 24 點規定本案應提交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請補充本案辦理情形, 倘有通過函文請檢附。 8. P.5-13,第 35 點回覆本案建築物色彩頁碼為 P.6-5 有誤,請再檢核。 9. P.5-13,第 41 點本案回覆依規定辦理,請建築師自行說明本案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 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送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內容為何。 10. P.5-12 與 P.6-6 第 25 點規定,本案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不低於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該計算式無法核對,請再檢核。 11. P.4-4,請標示建築物各向建築物材質說明。 12. 請補充本案順平專章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請以剖面圖呈現,並補充與鄰地關係。 13. P.6-4,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垂直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1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龍富段 231、232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 1-B、 1-C 種住宅區)地上 2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及入口雨遮、門窗、陽臺、格柵,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基地東北側好望角應退縮增加綠化,取消公共藝術基座並與景觀及夜間燈光調整設計。 (二) 補充公共藝術設計理念。 二、 委員建議事項: (一) 加強藝術品周圍之景觀設計、配合藝術品基座取消, 將藝術品直接放置在草地上並加強燈光設計。 (二) 變更後之街角開闊性稍減弱,新設藝術品之背景牆也稍微生硬,較無法突顯公共藝術之獨特美;轉角空間公共藝術背景圍牆以內凹(變更前之空間)型較適宜。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1-3-2a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號全部)。 2. 1-3-4B 現況照片應為 9 項。 3. 1-3-3 免建築線證明文件建築師未簽證。 4. 不動產會員證。 5.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 162 條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06856 號函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3-5-1C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請修正,餘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5-1C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請修正,餘無意見。 2. P.3-5-1,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新增雨遮部分,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調整門窗及陽臺格柵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3-5-1,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 本案變更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位置及型式,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0-1-1B,申請書備註欄位非本次提會項目請移除。 6. P.3-5-13B,本案變更後公共藝術基座及燈光及補充說明及相關模擬圖。 7. P.3-6-1B,本案變更後於基地東南側之好望角街道家具結合背板設計,是否不具開放性,請補充合理性,並補充背板材質等內容說明。 8. P.2-1-B,報告書未變更頁面標示僅抽換底圖,建議刪除。 9. P.3-4-4B,請於圖面標示變更編號說明。 10.P.3-5-5B,請補充本案馬槽材質及噴灌排水系統說明;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植栽多樣性, 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11.P.5-2-2A 圖面過於模糊無法閱讀;立面變更請檢附前次與本次對照(報告書頁碼左、右排放)。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3.基地東北側好望角應退縮增加綠化,取消公共藝術基座並與景觀及夜間燈光調整設計。 14.補充公共藝術設計理念。
第四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依 109 年 4 月 8 日第 414 次委員會議決議提請小組委員確認重點修正意見,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14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公共藝術型式應以整體性系統、互動性設計,與植栽景觀及街道家具形成廣場設計並補充燈光說明;公共藝術(C)調整高度至 1.8 公尺以上。 (二) 車道出入口增加安全警示設備。 (三) 正面式廣告招牌尺寸縮小設計。 (四) 基地鄰 20 公尺側順平路之公有人行道加植一排喬木, 建築物部分退縮或加強垂直綠化設計,減少量體壓迫衝擊。 (五) 補充基地與周邊環境之人行動線,並配合調整基地 20 公尺順平路及 10 公尺順平二街之好望角設計。 (六) 鄰 15 公尺順平路社區入口處於公有人行道增設駐車彎。 二、 委員建議事項: (一)公共藝術品建議樹形上改為飛魚,另一件最小件之公共藝術品建議安全因素改為懸掛式。 (二) 加強屋脊欄柵最上面一支橫桿材料之寬度至少 25 公分厚以上;橫式二側,角部分加長,至少 80 公分以上。 (三) 公共藝術底部均為方型綠地作為範圍,建議作品下方之設計可與鋪面、座椅整體考量設計,另作品似乎都貼著柱子擺放,建議可適度調整位置,增加視覺可視性。 (四) 公共藝術結合街道石材座椅,請加強配置設計提供真正友善可使用之空間並結合景觀植栽、照明。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一層(外廊)或門廳,請檢視合理性。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一層(外廊)或門廳,請檢視合理性。 2. P.6-17-6,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6-18-1,本案外牆裝飾物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未超過 1.8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4,依土管第 8 點第 4 款及都審(水湳)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太陽能光電板 )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P.4-36,依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總水表、消防送水口、街道家具、公共藝術、 案名牆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6-5,依第 38 點,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4-39,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8-7,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本案是否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30、31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案件。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及色彩、基地綠覆率,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委員意見: (一) 提醒 4 米緊急通道需依規檢討。 (二) 請補充 1 樓其他鄰地之順平。 (三) 1.8 米公有人行道之鋪面與建築線之界面應有可辨識之石材分割線,以釐清未來認養責任。 (四) 車道開口應設喇叭口設計。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夾層平面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已於 109 年 7 月 17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3-3 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請勾選變更設計審議性質。 2. P.2-1-2 變更項目內容請補填變更喬木位置。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