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6/15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6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6/15,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873 地號等 5 筆土地(港埠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台中電廠燃氣機組(基地甲A~D 區)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 )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三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873 地號等 5 筆土地 (港埠專用區 )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台中電廠燃氣機組( 基地甲 A~D 區)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二)。 三、詳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四、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備註欄應提都審委員會確認事項,增加 P.5-10 土管第八點第四款、P.5-12 土管第十二點第十款。 (二) P.5-9,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及高度比之檢討圖說。 (三) P.5-11,土管第十點第二款,請檢附本案基地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之證明文件;土管第十點第六款,檢討計算式應改為「≦」。 (四) P.5-12,土管第十二點第三款,請標註法定空地扣除之面積為何;檢討設計說明文字「棵」重複誤繕。 (五) P.5-15,土管第十七點,請逐款檢附檢討說明。 (六) P.5-15,土管第十八點,請說明法定汽車數量檢討計算式為何加 1;請檢附無障礙車位檢討之依據;第五款請檢附圖說檢討。 (七) P.5-15,土管第十九點,本案設計亦包含店鋪,請確認檢討說明無誤。 (八) P.5-16,土管第二十四點,請補充說明是否參考生態環境營造原則設計。 (九) P.5-16,土管第二十六點,請補充說明本案經檢討後是否符合規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6-21,屋頂框架式構造物投影面積與及屋頂突出物面積合計大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規定,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及同意。 (二) P.6-23,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應大於 1.8 公尺, 請依規檢討並檢附友善回饋計畫,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露台上方有遮蓋物檢討不符。 (三) P.6-6,一樓平面圖請將門廳位置以虛線繪出其範圍。 (四) 戶外安全梯開口請標示與其他開口距離 2 公尺以上。 (五) 本區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六) 涼亭應計建築面積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二) P.7-2-13,請補充住宅及店鋪運具使用比例及乘載率調查方式及調查時間。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P.7-2-14,表 18 實設自行車位數與 P.1-1 不符,請確認並修正。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4-8,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 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4、P.4-2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6 處, 尚符規定;空地樹立廣告 6 處,設置於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範圍,請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實牆部分不得超過 50 公分,其餘應為透空欄杆且透空率不得低於 70%,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招牌、案名牌、公共藝術、自來水錶、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得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喬木植栽並於取得使照前復原,提送委員會審議。 9.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1.5 公尺,實牆部分不得超過 50 公分,其餘應為透空欄杆透空率僅 65%,未符規範規定, 請修正。 2. 於報告書圖面補充基地周邊道路名稱。 3. 補充智慧建築及智慧連網之提送進度說明及相關文件資料。 4. 低碳停車位請補充充電設備設置位置及詳圖。 5. 垂直綠化請補充滴灌及排水設施。 6.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創研段 6、7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二)。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 ~(二)。 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備註欄應提都審委員會確認事項,增加 P.5-9 土管第八點第四款、P.5-13 土管第十二點第十款。 (二) P.5-13,土管第十二點第七款,倘因屋頂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致使綠化面積比例未符規定始得提請委員會審議, 本案未檢討屋頂綠化是否符合規定,無法判別是否得提請委員會審議;第十款,倘本案有移植喬木之需要始須經都審委員會專案許可,請確認本案是否有移植喬木之需要。 (三) P.5-9,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及基地最小面寬之檢討圖說。 (四) P.5-9,土管第七點,請於平面圖標註後院。 (五) P.5-9,土管第八點第六款、土管第九點,應依規檢討, 非不適用。 (六) P.5-11,土管第十點第二款,請檢附本案基地區段徵收土地交付日之證明文件;請補充土管第十點第五、六款檢討。 (七) P.5-12,土管第十二點第三款,請標註無法綠化面積為何;第六款,請檢附檢討圖說。 (八) P.5-13,土管第十四點,請標註正確檢討頁碼。 (九) P.5-14,土管第十五點,本案檢討透水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請檢附圖說。 (十) P.5-14,土管第十七點,請逐款檢附檢討說明。 (十一) P.5-15,土管第十八點,請說明法定汽車數量檢討計算式為何加 1;請檢附無障礙車位檢討之依據;第五款請檢附圖說檢討。 (十二) P.5-16,土管第二十四點,請補充說明是否參考生態環境營造原則設計。 (十三) P.5-16,土管第二十七點,請補充說明本案之澆灌及沖廁用水是否優先採用再生水。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請檢討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區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 (五)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六)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通路應通達各居室)、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七)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八) 高程及基地地面檢討,應提送法規小組。 (九) 管委會使用空間合理性檢討。 (十) 無遮簷人行道街角淨寬不足。 (十一)梯廳檢討不符(外廊)。 (十二)時程獎勵完成日相關文件。 (十三)P.4-24,樹屋應檢討面積。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7、P.4-14,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選種錫蘭葉下株其果實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二) P.4-8,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三) P.4-24-1,泳池區平面圖階梯部分應考量無障礙空間設置斜坡道及相關無障礙通路以供輪椅或推車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5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6-17-6,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6-18-1,本案外牆裝飾物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超過 1.8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14,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光電板)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P.4-36,依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總水錶、消防送水口、街道家具、公共藝術、案名牆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6-5,依第 38 點,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大樣圖 (尺寸 、材質說明)。 6. P.4-39,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8-7,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規定,基地沿街面留設 2 公尺植栽綠化帶,栽植喬木,本案是否暫時移植前述喬木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1-1,請補充本案提會項目法源依據,如開發時程獎勵、綠建築及圍牆是否為達提會項目。 2. P.1-11,請套繪本案位置。 3. P.2-2,請於平面圖套繪本案行穿線位置,另周遭土地使用情況亦請補充說明,是否有相關都審案件。 4. P.2-3,補充基地周遭公有人行道寬度、照片及相關行道樹(包含樹種)、鋪面說明。 5. P.2-6,基地天際線模擬應加大範圍,並套繪基地周遭立面圖(如中國醫)。 6. P.2-7,補充本案無障礙動線、店鋪、垃圾臨停空間及住宅垃圾投擲動線。 7. P.4-2,依第 12 點第 7 款規定,建築基地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花台、樹圍石或突出物等阻隔物,且應留設雨水滲入口;P.4-24-1,本案基地東側設置兩處花臺,應依規檢討 8. P.4-5,請確認沿街面喬木是否樹冠底離地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本案於基地臨街面是否選植雞冠莿桐,倘是該淨高不足,該數量 5 棵與圖面亦不符。 9. P.4-12,垂直綠化請補充槽體材質,另請以標準層小計及總樓層數分別標示,並建議依座向增加植栽多樣性。 10.P.4-26,公共藝術是否包含屋頂三個圓形,相關材質內容說明亦請補充。 11.P.5-5,法規回覆請再檢核第 20、24、25、28、29、42、 44 點。 12.補行穿線及斜坡道位置。 13.車道出入口警示設施。 14.白水木、樹葡萄規格應以灌木計。 15.垂直綠化植栽選方應多樣性。 16.P.4-24-1,景觀造型牆平配之格柵屏風是否為樹屋? 17.圍牆高度請再檢討。 18.有毒植栽:日日櫻、緬梔、南天竹、錫蘭葉下株。 19.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 20.2 樓露台請綠化。 21.低碳停車位請補充充電設備設置位置及詳圖。 22.智慧建築、智慧連網設備及資訊整合計畫請補充送審相關說明。 23.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4.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873 地號等 5 筆土地(港埠專用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台中電廠燃氣機組(基地甲 A~D 區)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基地甲及基地乙土地使用分區屬港埠專用區內,分別為「電力專業區( I )」(建蔽率 70%、容積率 210%) 及「工業專業區( II )」(建蔽率 70%、容積率 200%), 請修正(如港埠專用區(電力專業區(I))。 (二) P.2-2,基地甲土地範圍線應無涉工業專業區(IV),請釐清。 (三) P.5-1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五點,請檢討停車空間及裝卸場。 (四) P.5-1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六點,請檢討植栽綠化。 (五) P.5-1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七點,請檢討都市設計審議符合條件。 (六) P.7-8、P.7-9,法定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有誤,請修正。 (七) P.4-47 起,植栽數量計算有誤,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六點規定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兩幢建築物間請依技規 110 條檢討防火距離。 (二) 無障礙專章檢討。 (三) 防火門(辦公大樓)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四) 本案辦理一般建造執照及特種建築物分期分區申請,後續應於使照前檢視整宗基地之建蔽及容積率。 (五) 土管綠化檢討「難以綠化面積」應詳列扣除項目,另「類似通路」範圍得否扣除,請城鄉計畫科表示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依據「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規定:基地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總量計算,不得依分區開發面積不足而省略評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經檢視本案基地總樓地板面積已達本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第四類-工廠:樓地板面積 60,000 ㎡,停車位數 200 格)之門檻,故本案須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供本局審查。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6 P.1-1.3,調查既有建築植栽配置,請補充 P.4-47 ~P.4-53 之綠化配置說明相關植栽係屬新植或園區既有移植,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68~P.4-72,人行道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P.4-57~P.4-61,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 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基地甲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板),提請港埠專案小組審議;申請書再生能源相關數值請一併補充。 2. 本案部分建物未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設置 1/3 屋頂綠化或其他綠能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73,本案未依第 16 點第 1 款規定設置一處以上公共藝術,本案公共藝術以儲存槽外觀彩繪替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 (二)其他事項: 1. 請加強環境保護及再生能源設施,並以專章說明。 2. 請補充既有煙囪及新建煙囪之功能、功率、斷面、高度及量體之比較,及視覺衝分析。 3. 請補充既有儲煤場、空地等廠區之防護措施及說明。 4. 請補充園區整體植栽規劃說明。 5. 報告書順序請依目錄、申請書、委託書、自主查核表、 其他基本資料…順序編排。 6. 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整體環境協調性(意象、建築美學、照明設施等)及綠美化(依土管規定辦理)等內容,請以專章方式檢討並提港埠專案小組審議。 7. P.1-23,防災計畫應為應具備附件,請依規補充相關資料。 8. P.1-20、P.1-21,申請書汽機車位未填寫數量,請再補充,另樓層數應填寫最高層樓。 9. P.2-14,天際線應將本次新建物模擬於圖面內,並將周邊建物一併模擬,另平面圖應以地形圖套繪說明。 10.P.4-10、P.4-11,本案報告書指北針方向建議統一方位, P.4-11 管制範圍請套繪於左側全區平面圖。 11.請補充本案新建建築物分別有幾棟,屋頂無符合 1/3 綠化面積又為哪幾棟,本案有行政大樓及宿舍等建築物, 是否有相關垂直綠化亦請補充各圖面內容標示。 12.P.4-17,宿舍棟機車出入口動線鋪面為 P.4-52 假儉草建議更換,另機車動線應依第 20 點檢討車道寬度,另建議結合綠化並加寬無遮簷人行道至 2.5 公尺設置。 13.P.4-21,建議補充平面圖並標示圖面方向、圖名及指北針等內容說明。 14.P.4-35,本案建築物色彩應呈現單一色彩並以文字說明顏色內容,並於立面圖標示材質說明。 15.P.4-46,建築物基地面積 483058.26 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 16.P.4-53,請依規檢討屋頂綠化,補充計算式及文字說明。 17.P.4-54,建議放大行政區周遭圖面,俾利檢核停車空間、 綠化及人行空間等內容。 18.P.4-56 部分行政區建築物未設置屋頂綠化,請補充合理性說明。 19.P.4-60,請補充各方位覆土深度俾利檢核。 20.P.4-76 補充施工綠圍籬相關尺寸及模擬圖面。 21.圖面請補充開挖線、建築線及人行步道寬度等圖例。 22.補充本案一層、屋頂等相關綠化範圍之噴灌排水系統。 23.P.4-73,補充街道家具詳圖,包含尺寸材質等說明。 24.P.5-17,法規對照請逐點回覆對照頁碼(如第 14 點),另本案第 5 款回覆無遮簷人行道寬度超過 2.5 公尺,圖面未見;另第 7 款回覆免依 64 平方公尺設置喬木與圖面檢核內容不符,第 16 點第 6 款回覆本案未設置屋頂附建設施,報告書圖面又說明施作太陽能發電,請再檢核; 同款第 12 點回覆本案地下室為地下停車場,圖面未見, 另第 20、21、23 點回覆內容均與報告書內容互相衝突, 請再檢核。 25.請補充製程是否產生污染源及相關防治設備。 2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