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8/05 都審委員會 第41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0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8/05

會議類型都審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416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昇雋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12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16 次會議議程時間: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惠中樓 60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 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9: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9:05~9:10 參、 提案報告肆、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9:10~10:40

第一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10:40~12:10

第二案:昇雋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12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伍、 臨時提案 12:10~12:30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 12:30 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416 次會議紀錄時間: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 分地點:惠中樓 60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 主席:曾副主任委員文誠代理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 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昇雋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南興段 121、122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本案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品、停車空間配置,同意變更。 (二)容積移轉面積 3496.4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5244.63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 同意設置。 (三)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四)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同意設置。 (五)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六)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街道傢俱結合樹立式招牌等設施物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七)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同意設置。 (八)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基地東側臨 15 公尺旱溪西路三段內側增加街道座椅,並於街角處設置口袋公園,減少硬鋪面及增加喬木植栽設計。 (二) 樹立式招牌降低高度至 2.5 公尺,裝飾物設置位置採變化設計。 (三) 屋頂植栽增植喬木並調整至沿路側設計。 (四) 店鋪停車需求應以實際情況評估,停車需求應以內部化設置。

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明段 853 地號土地(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 地上 9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設計型式,同意設置。 (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板) 不計入產權」,並依報告書內容(深度 1.8 公尺以內), 同意設置。 (三)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建築圍籬高度 150 公分及鏤空率(達 70%以上),同意設置。 (五)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招牌、案名牌、公共藝術、自來水錶、送水口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六)陽臺設有格柵美化設施,同意設置。 (七)出入口庇雨設施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八)人行道植栽認養同意暫時移植 2 公尺植栽綠化喬木植栽並於取得使照前復原。 二、有關招牌及公共藝術部分經黎委員淑婷確認後通過,餘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基地東側、車道旁應增加行人停留點。 (二) 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位置應調整至樹蔭處,該型式應加強藝術性設計或取消設計,正面式招牌縮小設計;公共藝術位置應配合街道家具及植栽調整設計。 (三) 補充案名牆尺寸並加強現代感設計。 (四) 基地臨 10 公尺福星北路 68 巷之 2 公尺植栽帶應以帶狀式綠化設計,減少破口及取消踏石設計,於車道入口西側增植喬木。 (五) 屋頂增加喬木植栽設計。 (六) 店舖及住戶停車需求應以實際情況評估,以內部化設置、鋪面以顏色區分。 (七) 增加建築物各向垂直綠化。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