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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8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0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7/0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81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80、1080-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 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一、 依建築師會上說明,俟本案基地整併臨地後再行掛件排審。
  • 本案應與城鄉計畫科及建造管理科釐清本案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及退縮規定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80、1080-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第四案: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 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 (二) P.5-1-4 平面圖應附指北針。 (三) 土管第 11 點,請說明算式除以 60%之依據為何。 (四) 土管第 12 點,請說明「其中應設置 168 / 50 = 3.36 ... 3 輛+ 1 = 4 輛」之檢討依據。 (五) 土管第 17 點,請補充證明文件。 (六)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9 點,請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是否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七)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檢討圖說(平面圖及剖面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本案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並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6,壹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說明汽車道進出動線與人行道動線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4-17,街道家具設計請於各區選擇至少 1 處座椅設置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剖面圖,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二) 依正面式招牌 3D 模擬圖所示,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更新至最新版本,地段地號欄位請載明全部地號;地面層綠化量未達 50%,未標示屋頂層綠化量,停車空間數量未標示;本案倘為宜居建築案件請於封面、申請書及委託書標註;提會項目未標示容移法源依據;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其他都審內容是否提會;本案建造掛號日期為 110.03.22,請確認本案都審適用法規時間。 2. 基地分析圖說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 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3. P.2-1,請確認本案基地周邊建築物樓層高度,並統一標示;基地周遭倘有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如 23 層建築物,請補充平面套繪圖及立面透視圖。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5. 本案是否認養公有人行道,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對照,包含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面。 6. P.3-3 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路名、路寬、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等說明;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是否設置於土管規定退縮範圍內。 7. P.3-4,本案僅檢附容移切結書,請載明切結容移量及比例。 8. P.3-5-1,該法規內容並非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9. P.4-2,本案機車出入動線共兩處,請詳細標示車道寬度;請補充鄰房汽機車道出入口動線。 10.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規定,本案基地東側機車雙向通行車道寬度應至少 2.5 公尺以上,請修正。 11. P.4-4、P.4-6,相關圖面請補充圖名方位圖。 12. P.4-5,補充建築物四向立面材質色彩說明。 13. 公共藝術補充夜間模擬圖、基座、固定方式等相關說明;P.4-28,公共藝術建議設置於臨 25 公尺青海路側較為明顯,或於青海路側增設一處。 14. P.4-13,施工綠圍籬平面圖未見計算式,請再檢核。 15. 夜間燈光 3 時段模擬請補充燈具及亮燈位置等說明;P.4-9,夜間 10 點過後屋突層燈光建議減量設計。 16. P.4-11,請檢附植栽表,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之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並分別填寫標準層及植栽總數。 17. P.4-12,請補充詳圖並依規檢討格柵間距。 18. P.4-18,植栽表內容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內容填寫。 19. P.4-24,剖面圖與剖線無法對照,建築線是否均誤植為地界線、開挖線範圍、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請於平面圖一併標示圖例線段。 20. P.4-45-1,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覆土深度;另請補充噴灌排水系統。 21. P.5-2,補充法規檢討版本;補充第 13 點檢討計算式,第 14 點第 5 款、第 20 點、第 21 點檢討有誤,請再補充說明。 22. 法規檢討請詳實回覆內容,勿回覆依規辦理,如第 13 點規定,請補充施作內容及計算式等;另依第 14 點規定格柵間距應為 10 公分以下,請補充相關詳圖尺寸;第 20 點低碳汽車位未回覆相關對照內容。 23. 依第 21 點規定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請補充通風排水設備位置。 24.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5. P.4-16,建議認養北側 5 公尺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 26. P.2-2,基地分析報告書上視角請做編號。 27. 補充既有人行道剖面圖,標示排水溝及共同管溝位置,鋪面是否配合管溝設置化妝蓋板。補充無障礙斜坡道位置。 28. A、B 座椅設置於軟鋪面上,影響使用,請放置硬舖面上。 29. P.4-17-1,案名牌二處請留設一處,並於平面上補充位置。 30. 請加強 1 層植栽綠化,增加喬木植栽。 31. 屋突層果樹考量颱風時防範落果設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 2 處案名牆,建請補充模擬圖,且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廣場式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設置位置深度較深,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如何加強其開放性應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如欲設置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且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6. 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面積不足 200 公尺,請修正。 7. 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超過 20%, 應為 1219.38 平方公尺,請修正。 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區分等寬及不等寬範圍,等寬範圍應全長等寬留設,餘請應申請性質區分不等寬範圍或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9.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應達 6 公尺高度,未達者即不符頂蓋型開放空間定義,請勿計入開放空間範圍。 10.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排風設備,或其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請修正。 11. 廣場式開放空間與社區私領域空間如何區劃分隔請補充。 12. P.4-24-3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3. 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及淨高 6 公尺檢討, 並請補充檢討標示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 6 公尺。 14. 開放空間勿設置開門範圍阻礙開放性。 15.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檢討有誤,請修正。 16.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0.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1.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2.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本案宜居建築法令函號有誤,請修正。 2. 複層式露臺應扣除正面遮蔽部分以陽台檢討,另內凹過深合理性及不利植栽生長,請再考量。 3. 本案複層式露臺進出口位置,請補充檢討標示 4. P4-1-3 複層式露台,被牆遮住對外開口部份,不得計入複層式露台。 5. P.4-1-1 宜居建築檢討法規請修正為正確版本,並逐條說明複層式露台之檢討內容。 6. 複層式露台距外牆開口深度應檢討至外牆緣,請補附該層室內共用局部平面圖說,淨高不足以及建築物隱蔽處請計入一般陽台。 7. 複層式露台免收回饋金,請修正。 8. P.4_1-1 宜居建築設施法令適用表格說明欄: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安全文件,頁碼誤植為 P.4_1-7,請修正為 P.4_1-6。 9. 請補充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脊裝飾物易造成頂蓋型式,請再釐清造型之必要性。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已申請預審第 1 類議事項,故無需申請第 5 類預審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 3. 請補充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 4. P.4-17-1 地下室排風設備勿排向開放空間或設置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請修正並補充相關圖說。 5. P.4-23 整體性防火間隔、開放空間及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勿設置汽車車位及機車位停車空間。 6. P.4-24、4-24-1 剖面圖請標示建築線,無遮簷人行道斜率 1:40 請修正,並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與鄰地順平剖面。 7. 管委會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標示使用用途。 8. 土管規定鄰青海路應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鄰其他道路是否應留設前院(外側 2 公尺人行道),請釐清修正。 9. 北向日照請依目前現行法規規定檢討。 10. 機電空間 15%免計部分,開放空間獎勵面積不得納入計算,請扣除。 11. 請補充集合住宅建築物出入口基地內通路檢討。 12. 請檢討機車停車空間處技規第 110 條檢討,屋頂構造半小時防火檢討。 13. 地下室廁所、清潔室空間應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14. 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區劃檢討。 15. 無障礙居室通達請補充檢討。 16. 戶外安全梯距其他開口 2 公尺檢討請補充。 17. 報告書請補充建築線指定圖或屬免指建築線範圍,則補充建築師簽證。 18. 整體性防火間隔地坪請順平並標示。 19. 複層式露台檢討有誤(正面有遮蔽及上方陽台小於 8 公尺)請修正 20. 陽台檢討有誤,請修正。 21. 機車棚請釐清是否非屬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 22. 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應以陽台檢討。 23. 請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都市計畫特別規定事項為何。 24. 青海路指定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餘留設 4 公尺前院,其檢討應修正。 25. 北向日照請以最大投影範圍檢討。 26.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 27. 地上 1 層機車出入動線與汽車停車位重疊,請修正。 28. 外牆裝飾物應專章檢討,且詳細標示範圍並補充各樣態詳細。 29. 報告書圖面請詳細標示相關尺寸。 30.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31. 屋頂突出物應詳實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且檢討符合其屋突規定。 32. P.6-3~P.6-6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 33.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 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 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補充綠化面積計算式,以利檢核符合規定。 34. 請繪出基地兩側之整體性防火間隔,地面並保持平順。 35. P.6-1 面積計算表請檢討允建容積率(含獎勵及容移)及設計容積率。 36. P.6-6,1 層平面圖請繪出容移 3 公尺規縮線,該範圍內不得有計入建築面積之機車車棚,另有過樑請計入建築面積。 37. 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應註明用途,地上 2 層之管委會空間無障礙者應能通達。 38. 地下室防空避難室有對天井開口,應依規設甲種防火門或窗。 39. 北棟建物客廳前方未標示陽台,電梯北側裝飾板未註明尺寸及不計入產權;南棟各戶未寫戶別編號。 40. 起造人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修正。 41. 本案已開挖地下 4 層,請依規申請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請書請勾選。 4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8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查本府前以 110 年 1 月 15 日府授都企字第 1100011395 號函核發旨揭地號「容積移轉量確認函」, 容積移轉量為 4451.16 平方公尺。又以 110 年 2 月 4 日府授都企字第 1100029418 號函同意變更申請人為 「市茂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於 110 年 6 月 30 日申請展延 6 個月,刻正辦理中。 (二)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應經都審同意後,始得辦理容移。 (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略以:「…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限制。」,請納入提會確認項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以兩頁內容為一張以利檢視。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27,1 層景觀夜間照明計畫,汽車道進出動線與人行道動線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請補充說明。 (二) P.3-34,規劃有 16 座景觀座椅,各區請選擇至少 1 處座椅設置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4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地景式案名牆及矮牆、開放空間告示牌、 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六)規定,本案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說明是否設有頂蓋,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八)規定,本案門窗及陽台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規範第 16 點(九)規定,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家具之規劃設計, 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規範第 25 點(三)規定,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設置企業商標。 10.依規範第 16 點(七)規定,請補充本案屋頂水箱及冷卻塔之位置及圖說,說明與建築物整體設計關係。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案名請統一(封面、申請書、委託書等)。 2. P.3-12、P.3-21,請避免種植有毒植栽(如:山馬茶、 日日櫻及錫蘭葉下株);屋頂有種植香草(薄荷),建議不要與有毒植栽(日日櫻、山馬茶、錫蘭葉下珠) 等一併栽植。 3. P.3-11,夜間 10 點過後屋突層燈光建議減量設計。 4. 請增加北側與 20 公尺僑興路一側行穿線之斜坡道。 5. P.4-1.2 地面層綠化量計算請與 P.3-22 數字一致。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7.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矮牆設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6. 1 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7.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8. 依據都市計畫圖說基地鄰近「公兼滯及綠園道」,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釐清宜居建築檢討適用法令,是否得檢討建築單元小於 80 平方公尺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說明都市計畫特別規定附帶條件為何。 3. 陽台外之設置裝飾物合理性請說明。 4. 過樑裝飾物深度檢討,其深度應屬大於 1.8 公尺以上,請再釐清修正。 5. 地上 1 層請補充步行距離檢討。 6. 於西向立面右側棟及南向立面之左側棟,其建築物高度應檢討自建物接觸地面最低點起計。 7. 建築物高度檢討,無以建築物最低點檢討,請建築師修正 8. 屋頂突出物用途,請詳細標示空間用途名稱依規檢討。 9. 裝飾物請依實際構造補充各樣態詳細剖面圖。 10. P.3-40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11. P.3-2.3 涉及停車空間檢討,請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62 條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12. P.3-3 整體性防火間隔退縮 1.5 公尺範圍內請淨空,其設置景觀設施(如木平台)應予以順平。 13. 依 P.4-8 景觀舖面配置圖容移退縮 3 公尺範圍內有設施物請標示高度檢討,請於景觀剖面圖檢討。 14. 1 層無障礙通路應同達各居室。 15. 1 層平面圖請標示公共排水溝、納管位置及排水方向。 16. 無遮簷人行道檢討請依設置辦法標註與鄰地順平及斜率。 17. A5 戶深度距離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18. 裝飾物檢討部分不符(安全梯外側梁上方豎立版)。 1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三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80、1080-1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一、 依建築師會上說明,俟本案基地整併臨地後再行掛件排審。 二、 依上開決議及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9、10 點,依 P.1-1 所載,本案獎勵容積加計容積移轉量已逾 6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請納入 P.1-1 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 (二)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14 點,請檢附檢討圖說(平面圖及剖面圖)。 (三)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17 點,本案基地如屬整體開發地區,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 18 點,請檢附確認函頁碼。 (五) 本案基地所屬現行細部計畫為本府 109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應適用新法規,請確認本案適用法規,補充說明。 (六) 土管應檢附全部土管附圖附表。 (七) 土管第 8 點,請逐項檢討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及後院深度,並請檢附圖說。 (八) 土管第 10 點,請檢附檢討圖說。 (九) 土管第 12 點,請檢附檢討算式及標示數字意義並檢附檢討圖說。 (十) 土管第 19 點,請於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 (十一) P.5-16 無遮簷人行道不應有頂蓋。 (十二) 本案為住變商案件,請補充有關住變商法令之檢討說明對照表,亦請補充完成回饋之證明文件。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鄰近路口,請補充說明相關交管措施以避免進出車輛與行人衝突,並請補充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 (二) 請於本案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辦公室及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並請說明店舖及辦公室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並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9,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9,壹層喬木平面配置圖補充法定栽植喬木計算公式以檢核是否符合規定,基地北側規劃種植落雨松請注意樹穴寬度及排水,以避免日後膝根問題造成鋪面破損。 (三) P.4-16,街道家具設計說明,請於各區選擇至少 1 處座椅設置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5-11),載明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2 項檢討廣告物,惟報告書內未見相關圖說,請釐清。倘設置廣告物,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剖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 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逐項檢討。 六、 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實施者 109 年 12 月 30 日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版),本府於 110 年 1 月 20 日函請實施者修正。俟實施者提送修正後書圖後,再依規辦理後續程序,本案尚未提送都更幹事會審查。 (二) 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109 年 12 月 30 日)。 (三) 本案預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F2 建築物原建築基地容積獎勵 4.61%、△F6 綠建築獎勵 6%、 △F7 智慧建築獎勵 8%、△F8 無障礙獎勵 3%、△ F9 建築物耐震獎勵 6%、△F10 時程獎勵 7%、△F14-3 縮減建蔽率 2%,都市更新容獎預計申請合計 36.61 %。相關內容請再補充於計畫書中。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都審法規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錶、 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都審法規第 20 點規定,建築基地面臨 2 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於主要道路 40 公尺文心路設置機車出入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封面案名請加都市更新。 2. 申請書請敘明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內容為何、 細部計畫案名請明確敘明、實設/應設低碳汽車停車位欄位請補充填寫,並詳實統計屋頂層小喬或大灌木及垂直綠化數量。 3. 容移確認函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正。 4. 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燈光模擬圖、與地面固著方式詳圖。 5. 裝飾板剖面圖 C、D 設有欄杆,請釐正是否符合規範。 6. P.3-7,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加強檢討。 7. P.4-9,落雨松具有浮根,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建議種植落羽松,請修正。 8. P.4-30~31,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植栽多樣性。 9. P.4-49 依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回饋辦法第 9 點規定, 請檢討本案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須提請委員會審議。 10. 土管第 8 點規定有關容積、建蔽、上限容積率請逐點詳實列式檢討。 11. 土管第 13 點檢討,請釐正本案是否為都市更新案件。 12.都審法令版本文字誤繕請修正。 13. 依都審法令第 5 點規定請補充低碳專章章節。 14. 都審法令第 16 點(八)檢討錯誤,請釐正。 15. 都審法規第 23 及 24 點檢討錯誤,請修正。 16. 請將容移友善環境與都更回饋部分分別說明。 17. 請加強 1 層綠化,增加喬木植栽。

第四案: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本案應與城鄉計畫科及建造管理科釐清本案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及退縮規定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 (二) 請補充檢討土管表七-一容許使用項目,說明各樓層使用組別;3 樓以上作集合住宅之出入口必須獨立, 請檢附檢討圖說。 (三) 土管第 6 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比檢討圖說及補充檢討最小建築規模。 (四) 土管第 7 點(二),請補充說明是否有同一幢建築物對面部分(如天井部分)之間隔情形。 (五) 土管第 8 點,本案基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及 4 公尺騎樓,本案未留設騎樓,請修正。 (六) 土管第 14 點,檢討說明之內容部分遺失,請修正格式,俾憑檢核。 (七) 土管第 14 點(五),請檢附檢討算式及檢討圖說。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並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 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 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78 街道家具座椅兩側請設置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餘無其他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6 點第 3 款定,本案變更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依第 8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申請放寬地下層開挖規模,請補充敘明無法符合規定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次會議紀錄仍未補充相關原因。 3. 請確認本案土管 (P.113)規定之開放空間是否得以設置消防送水口、水表等設施物,倘尚符規定則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封面、申請書及委託書案名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填寫,集合住宅不須至於括弧內;委託書(都審及預審)應分開填寫。 2. 申請書標示本案應設自行車數 4 輛,實設 0 輛, 請再檢討;實設汽車位與住宅數量亦不符;本案案名標示地上 24 層;樓層數欄位標示 23 層,前後不一。 3. 相關圖面請套繪行穿線、路名、路寬、土管退縮線、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建築線及開挖線等說明。 4. P.8,幹事意見多處未修正,頁碼亦標示錯誤;部分都審條文並未回覆內容(第 2、4~14 點);P.118, 第 4 點第 4 款回覆本案留設 4 公尺人行步道與圖面不符;P.119,第 6 點第 3 款本案於屋頂層不增加任何附建設施,但又於圖面劃設屋頂曬衣架, 請釐清;同點第 9 款回覆提委員會審議,請補充提會內容及對照頁碼。 5. P.46,1 層動線說明應套繪鄰地平配圖及現況照片圖,俾利檢核人行步道是否串聯;幹事意見仍未修正,補充 2 公尺緩衝車道位置,行道樹間距、 樹穴、灌木等請依第 11 點檢討,補充相關圖說; P.121,本案是否符合第 18 點內容,倘是請檢附相關法規及對照內容。 6. 車道應自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4 公尺騎樓範圍後再留設 2 公尺之緩衝空間後設置。 7. 本案綠帶設置於 4 公尺無遮簷範圍側形成較為圍閉之空間,請修正景觀配置設計內容以增加人行步道通行使用。 8. 幹事意見請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專章,仍未修正; 請確實標示認養範圍及認養前後鋪面材質、植栽種類與認養年限。 9. P.43,報告書圖面請補充方位及剖面圖說明。 10.P.49,幹事意見未回覆;請補充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圖說。 11.P.79,幹事意見未回覆;補充公共藝術基座、燈光計畫及夜間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藝術品位置,是否結合其他設施物亦請一併說明。 12. P.81 未見水錶詳圖;P.82,請確認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並檢核是否為提會審議項目。 13. P.89,幹事意見未回覆;補充垂直綠化噴灌、排水、槽體材質,綠化圖例與平面圖不符。 14. P.159,機車車道倘標示雙向通行,則車道寬度應至少 2.5 公尺以上。 15. 相關圖面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以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7.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8. 申請書自行車停車位應設法定停車位 , 請修正。 19. P.53,防火間隔內不得設置圍牆。 20. P.54-60,植栽、燈光計畫、鋪面配置圖與平面圖不符,請更新。 21. P.148,本案為第六種心市政中心專用區,請依新市政專用區規範規定檢討地下室開挖率。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提供行人通行串聯,非形塑社區出入空間,公益性開放性請加強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圖例應以滿版色塊圖例標示,勿以線條或點狀方式呈現,另車道下坡處非屬開放空間,請勿上色。 4. 請釐清開放空間各處高程差,並於圖面詳細標示高程及依規檢討是否折減係數。 5. 開放空間切結書版本請更新或補充設計單位同意書,其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垂直綠化設施法規檢討皆不符規定,請重新檢討修正。 2. 請檢討垂直綠化設施與地界 3 公尺淨距離檢討。 3. 宜居建築檢討未見檢附結構或土木技師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亦未見繳納回饋金計算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0 年 5 月 1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0 年 5 月 1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下室開挖面積請釐清是否提送委員會審議,如需要申請書未勾選,且請加強說明施工安全或停車需增設之特殊性等理由,惟自設車位設置 48 部,是否合理,應在檢討。 3. P.149 北向日照檢討內容與設計內容不同,請修正。基地面積 1108.33 平方公尺係申請開放空間係比照商業區檢討,應檢討北向日照檢討。 4. 於 1、2 層使用用途不符土管規定,3 層以上始得作集合住宅使用,管委會使用空間為集合住宅附屬空間,用途不符,請修正。 5. 緩衝空間,如有設置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釐清。 6. 報告書部分頁面設計圖說未修正,如 P.54 水池未刪除, 請全面再行檢視。 7. 請標示 2 層空間用途名稱,及補充檢討緊急進口。 8. 垂直綠化設施不符規定,周長 1/2 檢討不符,請修正。 9. 裝飾物專章檢討有誤,請修正。 10. 請補充按比例留設低碳汽機車位。 11. P.125 人行步道補充洩水 1/40 檢討。 12. 建築物高度比 1:2 檢討線、道路陰影檢討有誤,請修正。 13. 本案設置多處框架、挑空等設計,應釐清其適法性及合理性。 14. 屋突層排煙室不符規定,請修正。 15. 建築物設置框架式結構不合理,請再釐清。 16. 本案選擇法規適用時間為無檢討高層建築緩衝空間, 則其應 1 部皆統一適用其法令適用時間,故應檢討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請修正;反之則應地上 1 層補充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位置,且其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17. 本案選擇適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請補充檢討樓版衝擊音等規定。 18. 管委會空間非屬門廳,請修正。 19. 防災中心不應經管委會空間會議室進出,應有獨立梯廳動線,請修正。 20. 高度比檢討請以剖面圖標示。 21. 地上 16 層露台上方框架等圍閉範圍應計入容積檢討, 並明確標示陽台範圍。 22. 屋突層設置大量挑空,請補充面積檢討及必要性。 23. 圖面及法規檢討多處誤繕,請再全面檢討修正。 24. 請依都市計畫規定檢討退縮,並於圖面標示。 25. 代替柱心線範圍內平台,應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26.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條、第17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 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 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重新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27. P.29 免指定建築線內容未簽證。 28. P.246 未檢附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2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無障礙通路動線應再簡化。 2. 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視訊簽到 (第一案) (第二案) (第三案) (第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