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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10年第21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9/0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9/0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10年第21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6、549-15、549-17、549-19、553 等 10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時間: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席:黃主任委員文彬預估時間會議議程 09:00~09:05 簽到壹、 主席致詞 09:05 ~09:10 貳、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2 案參、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09:10~10:40

第一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10:40~12:10

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6、549- 15、549-17、549-19、553 等 10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12:10 ~12:30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 12:30 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 1 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0 分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行政一館文 2-3 會議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潭子區僑興段 12、13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451.16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6676.19 平方公尺(59.99%),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並增加認養公兼滯用地,同意設置。 (二) 本案接受基地建築物店舖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未達 80 平方公尺, 同意設置。 (三)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地景式案名牆及矮牆、 開放空間告示牌、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四)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地景式矮牆,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五) 第二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七)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請以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依報告書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補充基地周邊園道、公園景觀及人行動線配置套繪圖(含行穿線位置);開放空間告示牌內請以整體街廓(3 宗建築基地)圖示標示開放空間範圍;認養西側公兼滯用地。 (二) 調整公共藝術基座形式並與案名牆整體設計,西側增帶狀公共藝術;街道家具(座椅)高度考量高齡友善設計。 (三) 建築立面燈具增加渲染效果整體設計;二樓露臺增加複層式植栽多樣性設計。 (四) 資源回收室清運動線考量便利性整體設計;地下室部分停車位與斜坡道過近應考量安全性調整配置;基地南側機車出入口應增設警示設施。

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6、549-15、549-17、549- 19、553 等 10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一、以下各項經聯席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變更設計項目: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變更、建築高度變更、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公共藝術、車道出入口位置、停車空間配置,同意變更。 (二) 容積移轉面積 3190.10 平方公尺(15%),加總開放空間容積獎勵及都市更新獎勵 , 總獎勵面積 13823.77 平方公尺(65%),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及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三)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 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五) 汽機車出入口設置,依交通影響評估核准內容為準。 (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基地內通路結合景觀整體設計,同意計入獎勵範圍;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 (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板)部分請以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物(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依報告書專章內容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設置。 (九)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並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 二、經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餘依下列重點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並經沈委員芷蓀確認後通過: (一) 一層景觀降版設計,調整東側街道家具至東北側好望角,南側景觀配合現有巷道退縮規劃形塑完整道路線型;考量便利性整體設計人行及資源回收室清運動線。 (二) 友善環境計畫增加開放空間公共性及綠化植栽並維管基地南側現有巷道;臨現有巷道側沿街步道不等寬開放空間,請增加人行動線淨寬度並增設街道家具。 (三) 調整地下一層機車道寬度一致性。 (四) 公共藝術加強藝術性重新設計;配合建築立面語彙調整基地南側圍牆型式且透空率至少 50%以上。 (五)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重新調整設計及減少圍閉性並加強燈光計畫,頂面透空率至少 50%以上;裝飾物過於厚重,應配合建築物量體再減量設計。 (六) 地下室排風設備勿排向開放空間或設置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 (七) 基地臨接直興街與文化街間,於西北隅增設 1.2 公尺以上無障礙人行通道相互串聯,並納入開放空間範圍圖(告示牌公告圖)內標示供公眾通行; 於開放空間臨兩側沿街步道出入口旁均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 參、 散會(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