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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8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8/16,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8/1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87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登陽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57 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登陽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57 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本弘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德段 111、114、114-1、114-2、114-3、 115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6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依 110 年 7 月 6 日第 181 次聯席會議審查意見修正,除下點外已修正完成。 (二) 本案為第二種住宅區,法定建蔽率為 60%,申請書 P.1-1 法定建蔽率、實設建蔽率應為誤繕,請修正。 (三) 土管檢討之表頭,請標註公告發布實施日期。 (四) 土管第 12 點,有關低碳車位檢討,非屬本案土管規定事項,如確有說明之必要,請註明檢討法令依據。 (五) 容移要點第 9 點略以:「…其他細部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十者…接受基地之移入容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或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者, 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經核本案未達提會項目,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2,人行道認養計畫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新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 「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2,出入口動線分析,汽機車動線出入口與上安北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16,壹層景觀平面配置圖規劃建築與建築間有水池造景及步道串聯,請注意步道動線兩側設置防護緣,並增設提醒標語加強夜間照明以維安全。 (四) P.4-17,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P.4-18,1 層喬木配置圖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例如:穗花棋盤腳、蘭嶼山馬茶、台北海桐、柳樹等種植位置),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六)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5、4-15-1),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2 處,均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3 處,因設置於 4 公尺開放空間,請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請標示招牌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 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所送報告書封面提會名稱錯誤。 2. 報告書順序請依「目錄、申請書、委託書、會議紀錄及意見修正對照表(由新到舊)、自主查核表、基本資料等」順序排列。 3. 申請書屋頂層綠化量及汽、機車量及部分表格仍未填報。 4. P.4-9,右側 3 時段仍請補充時間區間;另考量鄰近地區夜間休憩,夜間 10 時後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5. P.4-16,1 層景觀請套繪鄰地前院及人行動線等景觀設計內容。 6. P.4-24、4-24-1、4-24-2,詳實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 7. P.4-5,建物外觀以塗料為立面材質為少見之大樓面材,補充說明其耐候性。 8. P.4-13,施工綠圍籬下請設置集水槽,勿使低灌水溢滿馬路或人行道上。 9. P.4-15-1,樹立式招牌結構體線過輕,標註線過重, 請修正。 10.P.5-2,第 13 點仍請依規檢討。 11.果樹與有毒植栽混植容易誤食,建議不要栽植有毒植栽。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廣場式開放空間過深且又包含基地內通路,亦無法區分公私領域範圍,請加強公益性、開放性設計並說明,得否計入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各樣態剖面大樣圖並檢討淨高,該範圍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 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5-3-3 開放空間檢討圖套疊景觀底圖。 8. 廣場式開放空間多為社區出入動線,如何供公眾使用,請補充說明。 9. P.5-3-3 公共服務空間文字誤繕,請修正;另其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10.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安全性應如何管理及控管。 11. 請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最小淨寬度 6 公尺檢討, 不足部分勿計入開放空間範圍。 12. 開放空間獎勵類型圖例難以判別,請修正改以半透明色塊區分並釐清是否檢討或標示正確。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 P3-3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檢討,請繪出水池範圍在廣場式開放空間所占有面積請以數據量化表示, 確認該水池是否可認定為供公眾使用之廣場式開放空間?若民眾無法通達,建請勿納入開放空間面積,或將水池移至非開放空間範圍。 15.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 另於圖面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及圖例。 1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本次取消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臨建築線側應留設 2 公尺人行步道,依基地規劃與土管規定不符,應說明無法依規留設緣由,並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後才始得依報告書留設型式。 3. 屋突層用途不符規定,請修正。 4. 裝飾物檢討不全,請釐清修正並應圖示其深度似已超出 1.8 公尺,依規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5. 地上 1 層景觀圖說標示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並檢討其範圍應全面淨空及順平處理。 6. 戶外安全梯請檢討 2 公尺開口距離。 7. 各屋各戶以陽台進出處應以走廊檢討,請修正。 8. 本案地下層已開挖超出 15 公尺,依規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作業,預審申請書請勾選。 9. 請檢附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核准圖說。 10. 基地北側依土管指定退縮圖應留設 4 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11. 請完整檢討標示後院範圍。 12. 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空間名稱,接待大廳非公共服務空間。 13. 請明確依規標示基地內通路範圍,及釐清 2 公尺通路屬性。 14. 屋突層無管委會空間名稱之適用。 15.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 16. 建築物 A 棟北側花台釐清是否為裝飾版範圍,如是應符合裝飾版規定並計入裝飾物檢討。 17. 基地北棟基地內通路檢討不符請修正,且其範圍不得設置水池。 18. P.4-13 施工綠圍籬剖面圖(圖○1 )及立面圖(圖○2 )高度略有差異,請修正。 19. P.6-3~6-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除 P.6-3~6-6 平面圖已有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外,亦請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補充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 20. P.6-2 地上 1 層平面圖,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繪出植栽綠化範圍,標示 2.5 公尺淨寬供行人通行,並繪出水池範圍,請修正。。 21. 1 層平面圖 B 棟以 3 公尺基地內通路連至門廳,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2項(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內通路應為6公尺)規定不符, 請修正。 22. 起造人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修正。 2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登陽建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高鐵段 57 地號(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2~4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1-2,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之公告日期文號誤繕 , 應為 109 年 3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048453 號。 (二) P.1-11,基地南側臨接情形請修正為臨接 6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另依高鐵土管第 21 點規定,鐵路北側商業區沿街面之建築基地應依指定建築線退縮 8 公尺以上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東側),且應為連續性無遮簷人行道,報告書該頁面文字說明本案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不符土管規定,請修正設計及文字說明。 (三) P.2-1、4-1,基地南側臨接情形請修正為臨接 6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 (四) P.4-2,基地南側臨接情形請修正為臨接 6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另依高鐵土管第 21 點規定,鐵路北側商業區沿街面之建築基地應依指定建築線退縮 8 公尺以上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東側),且應為連續性無遮簷人行道,報告書該頁面文字說明本案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不符土管規定,請修正設計及文字說明。 (五) P.5-5,土管要點檢討表第 21 點之本案檢討情形, 未標註開放空間檢討之參照頁面,請修正,並請於土管附圖中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另依 21 點規定,退縮部分不得再申請建築技術規則所訂定開放空間獎勵,請補充說明本案未將退縮部分計入開放空間獎勵之文字說明。 (六) P.5-11,土管要點檢討表第 21 點以後之點次編號有誤,請修正;另本案非屬土管要點所稱之再發展地區,故不適用土管要點第四章「再發展地區開發管理規定」之內容。 (七) 土管要點第 7 點,係針對產專區相關管制規定,建議修正檢討內容為:本案係商業區。 (八) 土管第 19 點略以「…(二)為配合臺中市政府之低碳政策,鐵路以北之商業區、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內申請興建之建築,皆需取得綠建築合格級以上標章」, 請補充檢討內容。 (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另檢討內容誤繕為四張犁細計,請修正。 (十) 容移要點第 11 點略以「…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該計畫道路之面寬達十公尺,不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限制。」,請補充基地面寬。 (十一)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7 條規定,本案除容積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 1.2 倍之法定容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5~7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新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 「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3-3 一、公益友善設施回饋:2,增植喬灌木及設置 「截到傢俱」,應為「街道傢俱」。 (三) P.3-4、P.4-9、P.4-10 植栽表,尺寸標示請統一以「高度」與「寬度」標示。 (四) P.4-2,出入口動線分析,汽機車動線出入口與高鐵東路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五) P.4-8,1 層景觀配置圖基地西北側規劃有兒童遊戲場, 相關空間規劃設計請符合衛服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六) P.4-9,請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供核,另圖例太小建議放大以利判讀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七) P.4-12,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八) P.4-18,建議公共空間街道家具座椅考量高齡使用者需求,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7416.33 平方公尺(40%), 加計開放空間獎勵(19.99%)、及整體開發獎勵(5%), 移入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及總獎勵超過 6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6.本案門窗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4-1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修正。 2. 規範檢討均請補充參照頁碼。 3. P.4-9 及 P.4-10 均套繪建築線、地界線、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2.5 公尺人行道淨寬及地下室開挖範圍。 4. P.4-8、P.4-9 及 P.4-10 基地範圍及範圍外,請調整底圖呈現方式。 5. P.3-3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以列表方式呈現, 並請參酌 109.12.18 規範第 13 點事項。 6. P.4-32 補充空調格柵細部設計大樣圖,格柵間距 10 公分以下。 7. P.4-32 地下室進出口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8. 認養綠地硬鋪面面積太多,綠地太少,請再增加綠地面積南側銜接天橋部分應結合人行道與綠地做整體設計。 9. 人行道認養與綠地認養應把西側邊界全部納入,勿以基地地界為限,建議 6 公尺人行道增植喬木。 10. 夜間三時段照明建物立面綠燈,請於十時後降低照明。 11. P.4-9 落羽松請勿植於排水溝側。 12. P.4-13 既有人行道請勿標示為無遮簷人行道。 13. P.4-17,3 公尺景觀牆勿標示為景觀圍牆。 14. P.4-26 屋突層室內空間,請補充說明用色。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南側臨接 6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步道,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檢討圖之圖例,難以辨識,請修正對比清晰圖例色塊。 6.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範圍不符,請修正。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起造人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會員證已過期,請修正。 3. 基地南側6公尺既有人行步道請釐清是否為計畫人行道及開闢與否,如屬未開闢道路應檢附建築線指定圖並檢討土管退縮規定。 4. 基地是否為台高鐵兩側禁限建範圍應釐清。 5.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合理性請再檢討釐清。 6. 請釐清屋頂平台框架構造為何,如屬曬衣架應不得與屋突相連接。 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8. 基地臨接計畫道路與 6 公尺人行步道應設置截角。 9. 依剖面圖示建築物高程地坪與基地高差較大,請釐清。 10. 請補充標示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並檢討退縮範圍設置規定。 11. 基地南側既有人行步道性質,未開闢計畫道路,截角, 整體考量。 12.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並補充進出動線。 13. 請補充整體開發獎勵土管檢討內容。 14. 請釐清整體獎勵容積是否已大於都市計畫規定 1.2 倍上限,並修正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 15. P.4-41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本件施工圍籬綠化面積計算式有部分數字誤植, 請依圍籬實際高度、長度及實際綠化高度修正數值,以利檢核符合規定。 16. P.6-3~6-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除 P.6-3~6-6 平面圖已有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外,亦請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補充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 1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