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8/3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8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8/30,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 110 年 7 月 6 日第 181 次聯席幹事會,決議本案應與城鄉計畫科及建造管理科釐清本案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及退縮規定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泉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國段 171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3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 (二)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三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土管表七-一容許使用項目,本案除 3 樓以上外不得作集合住宅使用,請詳加說明各樓層空間使用組別並修正土管第 4 點設計說明;另補充集合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的說明。 (二) 土管第 6 點為提經都審同意調整建蔽率及開挖率放寬的獎勵規定,請修正調整設計說明。 (三) 土管第 6-1 點設計說明應調整為本案設計量,不需另提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 (四) 土管第 8 點,本案基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留設 4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及 4 公尺騎樓,本案以留設 1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替代,應提都設委員會同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324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 年資料。 (二)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6 條第(六)款定,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依第 8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申請放寬地下層開挖規模,請補充敘明無法符合規定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確認本案土管規定之開放空間是否得以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倘尚符規定則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是否為提會審議項目,請釐清。 (二) 其他事項: 1. 依土管第 5 點表七-一規定,本案集合住宅只限第 3 層以上,本案案名請依第 1、2 層使用內容修改。 2. 依土管第 8 點圖七規定,本案應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及 4 公尺騎樓,請修正景觀配置設計內容以供人行通行(南北向)使用。 3. 報告書順序請依「目錄、申請書、委託書、歷次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會議記錄影本(由新至舊)…」等順序編排。 4. 報告書封面日期修正為送件日期。 5. P.2,本案位於新市政專用區,申請書應設車位採水湳土管規定設置,請釐清。 6. P.6、P.13,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名稱資料有誤,請釐清,並由新至舊順序排列。本案 110 年 7 月 6 日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對照表,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二)其他事項項下 1、2、4、 5、7、16、18、20 點意見請再次確認修正情形並逐點逐項詳細說明修正情形,另第 11 點修正對應頁面錯誤。 7. P.57,本案是否設有圍牆,如有請以圖例表示。 8. P.64,烏臼、流蘇等為有毒植栽,建議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自行檢視本案其他植栽是否為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 9. P.69,本案 1 層景觀建議連接自然土層。P.80,RF 層為何有自然土層,請釐清。 10.P.73,以剖圖呈現與鄰地關係。 11.P.343、P.344,資訊公開資料項下基本資料、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請逐張以獨立頁面呈現。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3.請確認是否尚有應提會審議項目。 14.P.69 剖面圖 B 似與平面剖線 B 不符,請修正。 15.請確認補充資料 P3,人行道 A 剖面之人行鋪面斜率。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提供行人通行及駐足空間, 非形塑社區出入空間,其公益性及開放性應再加強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4. 依開放空間檢討圖,開放空間無頂蓋型開放空間圖例亦無面積檢討,惟於會議紀錄檢討說明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修正。 5. P.40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設計人用印同意其公告事項;公告圖內開放空間範圍與檢討圖不符,請修正,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於圖面檢討標示宜居垂直綠化設施第 5、6、7 條內容。 2. P.103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上方過梁綠化應小於 1 公尺,請修正。 3. 宜居檢討條文新舊不一,請修正。 4. 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一般陽台,其綠化降版環梁不得扣除面積,請修正。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補充說明高層建築物最大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其規定之特殊需要為何,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並補充相關檢討數據及圖面說明。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0 年 5 月 2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與 110 年 7 月 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P.282 非屬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請修正,餘依 110 年 5 月 27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174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與 110 年 7 月 6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會議紀錄意見對照表說明及頁碼不一,請全面檢視修正。 3. P.137、P.138,該頁碼之土管檢討,頁面有誤,請修正。 4. P.188 北向日照實際造成陰影之構造物,均應納入檢討, 即應以最大樓影範圍檢討,請修正。 5. 地上 23 層陽台空間設備請刪除。 6. P.56、P.165 管委會使用空間、集中垃圾貯存空間設置位置請釐清。 7. 防災中心安全門廳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8. 通往地下室安全梯應依規檢討區劃。 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部分不符開放性及公益性,應調整其範圍。 10. P.154 依其剖面圖顯示,地下室頂版高度超過 GL1.2 公尺,請計入建築面積,另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再釐清修正。 11. 裝飾物檢討應再落實各處,超出外牆面尺寸,並以不同色塊圖例詳細標示位置。另應補充各樣態之剖面圖。 12. 屋頂突出物或框架屋脊裝飾物範圍應釐清,並依規檢討或提送委員審議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13. P.197 地上 2 層有樓板範圍應檢討空間用途及樓地板面積。 1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