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12/1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6年度第5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12/1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4、140-5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31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0 層、27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253、25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6 層一般事務所、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 一、 依 105 年 5 月 26 日第 3 次、106 年 8 月 3 日第 3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重點審查意見,修正情形提請委員會確認。
- 一、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5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 紀錄:王靜儀、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4、140-5 地號(第三種住 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 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如需遮陽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屋頂應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本案屋頂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門窗及陽台原則不鼓勵附加柵欄,本案於陽台配合整體設計欄柵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案名牆、景觀造型圍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次增設之基地內通路是否同意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消防送水口、水錶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頂蓋型開放空間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內凹型開放空間應否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影響開放性之設施,開放性、公 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 開放空間設置花台、樹穴、緣石等突出地面之設施並請檢附剖面圖,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2 月 2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書+30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及寄發委員會審議書件,排入 12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31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20 層、27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依 105 年 5 月 26 日第 3 次、106 年 8 月 3 日第 39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重點審查意見,修正情形提請委員會確認。 二、 本案如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場),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案名牆仍位於開放空間內且未結合街道傢俱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基地東、北側臨未開闢道路,是否同意獎勵及道路開闢方式建請提請委員會審議(切結書內容應含北側,併請修正)。 六、 臨車道出入側沿街留設「自願退縮地坪與道路順平」, 該部分設計人行鋪面,似與車輛通行疑慮,請詳加說明規劃設計概念,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P1-6 高層緩衝空間雖不獎勵,惟是否開放使用,請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2 月 2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書+30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及寄發委員會審議書件,排入 12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252、253、25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34 層地下 6 層一般事務所、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不 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二、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2 月 2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書+30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及寄發委員會審議書件,排入 12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