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11/15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4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11/15,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立中興大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224、224-3、224-4、224-5、224-6 地號等 38 筆土地(文大用地)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食品與農業安全檢測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義段 4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4、140-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停車空間配置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公共藝術(A)調整位置至臨 12 公尺環太東路側,另新增一處公共藝術於提會版本公共藝術 (A)位置,其他兩處維持原審定。
- 一、 本次變更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4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中興大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224、224-3、224-4、224-5、224-6 地號等 38 筆土地 (文大用地)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食品與農業安全檢測大樓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義段 4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4、140-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4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紀委員吉川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中興大學委託蔡銘座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224、224-3、224-4、224-5、224-6 地號等 38 筆土地(文大用地)地上 10 層地下 2 層食品與農業安全檢測大樓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檢討表及圖說(P2-4~2-11),本次變更新增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惟東向立面 2 樓窗戶前字樣屬正面式招牌(P2-4),不符規定,請一併納入檢討變更。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封面請以公版格式調整。 2. P0-2,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提會確認事項勾選有誤及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勿勾選免審議案件。 3. 補充說明東向立面 2 樓窗戶前字樣正面式招牌申請辦理歷程。 4.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義段 42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停車空間配置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變更部分均朝向有利使用方向改變無意見,惟圖說部分應標示清楚。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人行道認養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檢討表及圖說(P3-2a),本次變更正面式招牌橫寬尺寸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0,目錄頁碼缺漏。 2. P1-3,立面變更涉及線板調整請確實檢討說明。 3. P1-4,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補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及燈具項目。 4. P5-7a,請補充說明圍牆變更前後高度及材質變更說明。
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4、140-5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公共藝術(A)調整位置至臨 12 公尺環太東路側,另新增一處公共藝術於提會版本公共藝術 (A)位置,其他兩處維持原審定。 二、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公共藝術變更,應有整體空間環境營造考量,非僅個別作品更替,建議建築師補充說明更換之整體環境理念。 四、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基地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動線請注意須符合營建署無障礙步道之相關規範。 2. 本案如有種植灌木請一併以植栽表標示,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植栽表(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申請書案名地號誤繕為北屯區太原段 140-2 等 2 筆地號土地,請更正。 2. P.1-1a,申請書地下室開挖率(b1)變動,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另請檢附變更前開挖率圖面,俾利檢核。 3. P.1-3,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請檢附頁碼,第三項變更內容與第七項變更內容相同,請補充說明。 4. P.1-4,變更說明檢討表請依本次變更內容詳細填寫,另本案變更陽臺框架照明,請補充僅燈具更換其他同原審定圖面。 5. P.3-1a,變更編號 3,請於圖面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6. P.3-1b,請檢附變更前公共藝術,俾利左右對照。 7. 請補充變更後公共藝術相關燈光計畫或固定方式。 8. 「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侯春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07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下列項目,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 並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建築基地與規模 (二)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三) 建築造型及色彩 (四) 綠化植栽 (五) 公共藝術 (六) 停車空間配置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無障礙機車停車位置請調整至鄰近垂直動線及服務核區域。 (二) 請確認管理室範圍。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0-1,本案時程獎勵應為市地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以內 「領得」建造執照始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率 20%。 2. P0-1,無建照掛號日期參照頁碼,請修正。 3. 本案變更設計涉及部分土管檢討,仍請檢附土管檢討對照表,俾憑檢核。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植栽表(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2. 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 基地各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動線請注意須符合營建署無障礙步道之相關規範。 3.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4.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惟本案廣告物於 107 年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有表示意見, 請釐清是否依意見改善。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1,本案申請書地下室開挖率、法定喬木數量變動, 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機車停車位小計非為總計數量 (P.6-1),請補充。 2.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3. P.0-2-2-1,會議紀錄對照請標示頁碼,俾利檢核,另依同頁標示綠化面積增加 50.27 平方公尺,申請書未變動, 請補充說明。 4. P.2-15,請於認養計畫備註「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字樣。 5. 各頁變更內容下方請於最後一點標註「其餘未變更」字樣。 6. P.3-6,本次變更後灌木面積、株數均減少,請補充說明。 7. P.3-12-1,變更後露臺面積綠化減少甚多,請補充說明, 另圖面中間框架亦不同,請補充。 8. P.3-18,依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人行空間原則需維持至少二點五公尺淨寬,本案東側設置街道家具請移除。 9. 本案報告書多缺少指北針、比例尺、路名路寬,請補充修正。 10.P.3-20-1,進排風口變更是否計算於立面變更,請說明。 11.P.1-2-1,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頁碼多處錯誤,請修正。 12.P.9-3-1,本案垃圾貯存設備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13.P.6-3-2,本案各向立面變更請詳述變更內容並檢附立面材質對照。 14.「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請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