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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8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0/23,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0/2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81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92、9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43、24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松竹段 5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洪乙彥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第 6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內容辦理。
  • 一、 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 一、 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審圖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92、9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43、 244-1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松竹段 5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洪乙彥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審圖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92、9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次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第 6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內容辦理。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7 計畫道路圖例與圖面不符。 (二) P5-7~14 請套繪退縮線,俾憑檢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旨案核定報告書書件齊全,有關車道出入口變更一節, 由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議決議為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科意見同第 5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確實依委員意見修正報告書內容,工作陽台請標示隔柵高度、材質、曬衣桿、空調及管路位置;報告書內檢附立面圖及材質立面圖應一致。 (二) 其他事項: 1.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表與申請書內容有差異,請再檢核修正。 2. 報告書內有多處標示”回饋”文字,請更換為友善環境對策。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6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後通過,本次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無涉及建造執照預審變更,無需提送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總誼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243、244-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5 層地下 7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 依第十三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983.96 帄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10,471.93 帄方公尺(70%),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帄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三、 依第十四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依第十六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依第二十條第 2 款規定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靠近 60 公尺臺灣大道與 80 公尺環中路三段側皆設有車道進出口,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檢討本案是否為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本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八、 開放空間之街道傢俱太少,且硬鋪面過多,請檢討改善,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另,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P4-12-3 本案有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 惟屋頂「圖」出物最大面積檢討,文字誤繕請修正,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五、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六、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1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1 月 2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 P1-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基地屬住變商,有關 P5-5 土管第 5 點土地使用強度,請補充依分區證明書所載第 4 之 1 種商業區檢討情形(含建蔽率、容積率、最小基地面積、高度比、前後側院、最小面寬等及對照圖說)。 (二) P5-7 土管第 11 點(二)裝卸空間,請補充檢討對照圖說。 (三) P5-9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補充檢討本案是否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項目。 (四) 土管請附退縮圖,並請標示基地位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 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視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請標示喬木之覆土深度,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標示鄰地各建築物樓層、車道出入口位置並套繪分隔島植栽、 行道樹位置與車行方向、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說明等,並檢討本案與地界線兩側鄰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P.2-3)。 2. 第五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有關車行動線請區分為機車動線與汽車動線;請補充 2 樓餐廳進出動線與裝卸貨動線(P.4-1)。 3. 第五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P.2-4)。 4.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鋪面計畫有關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並請補充公有人行道鋪面材質 (P.4-2-2)。 5. 依第十三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983.96 帄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10,471.93 帄方公尺(70%), 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帄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6. 依第十四條第 2 款規定,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等細部設計圖說(P.4-2-3)。 7. 依第十四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十五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帄,請以剖面圖呈現。 9. 依第十六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設置計畫請檢附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請說明藝術品是否設有基座,倘有請補充材質、尺寸及詳細色彩說明等細部設計圖說(P.4-8)。 10.依第十六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遮陽及庇雨設施,法規檢討請勿僅寫依規辦理,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1.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屋頂 1/3 綠化面積請標示長、 寬尺寸面積檢討計算式(P.4-10)。 12.依第十六條第 7 款規定,有關屋頂水箱、冷卻塔等設備請補充屋頂帄面配置圖及細部設計圖說。 13.依第十六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或搭配立設計(P.4-2-3)。 14.依第十六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得否設置人員出入口門);相關帄面圖應與立面展開圖之尺寸相對應,綠圍籬剖面圖請確實標示尺寸及滴灌截水設備,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帆布宣傳 (P.4-19)。 15.請依第十八條請以專頁及剖圖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請於面造型配合整體設計,故進、出風口請以綠美化 16.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及車道後方綠化、店舖 S1 上方確實標示覆土深度;並繪製每個綠化區塊之覆土剖面圖檢視其與建築線、地界線及容移退縮線之相對關係。 17.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全區配置帄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8.依第二十條第 2 款規定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靠近 60 公尺臺灣大道與 80 公尺環中路三段側皆設有車道進出口,另有關臨環中路三段側車道口位置繪製有斑馬線請詳細說明,其出入口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19.請依第二十一條第 1 款規定檢討實設垃圾貯存空間長寬尺寸面積檢討計算式(P.9-4-2)。 20.依第二十一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樑下淨高),並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9-4-2)。 21.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案設有店鋪與餐廳故是否需設置招牌廣告物,若需設置,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22.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檢討本案是否為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本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1-1-1,本案友善計畫有設置太陽能發電,請確實填寫發電量。 3. P.1-4,請依規補交規費。 4. P.1-7,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中特別規定內容,請說明本案為住變商,俟繳納回饋金或捐獻比例之土地後始得做為商業區使用,請說明是否已完成繳納或捐獻狀況。 5. P.4-2-3,請說明剖面圖係屬發電機或停車場剖面圖說, 請分別加剖。 6. P.4-11-3~ P.4-11-4,請補充地面壹層與屋頂層之排水計畫。 7. P.9-1,請確實標示太陽能光電板設置位置之細部設計大樣圖說與透視圖。 8. P.4-13,本案僅於西向立面設有垂直綠化,請補充垂直綠化之植栽種類(植栽表)及槽體材質,請於帄面圖標註綠化區塊並補充滴灌位置,覆土請確實依 104 年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22 次通案性會議決議辦理。 9. P.4-16,有關壹層與屋頂層照明燈具配置帄面圖部份, 請維持景觀燈具與樹之間適當距離以避免喬木根系破壞。 10.P.9-4-2,垃圾車臨停區設置於迴旋型車道中間,建議檢附垃圾車進場與離場行車軌跡動線並注意動線安全。 11.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2.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3.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之街道傢俱太少,且硬鋪面過多,請檢討改善,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應結合景觀設計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另,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5-12 請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結果。 8. P5-16-2 請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名稱及圖例。 9.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店舖 S1 戶部分出入口)之開放性不足,請重新檢討。 10.汽車出入口,是否檢討 1.5 公尺或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空間。 11.P5-16-2 請補充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最小淨寬度 6 公尺之規定。 12.基地與鄰間人行步道如何順接串聯,請補充相關設計剖面圖及高程。 13.P5-16-1 及 5-16-2(二)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任一邊淨寬深度未達 6 公尺部分,頇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扣除部分深度始達 6 公尺時,該扣除部分面積應依廣場式開放空間核算有效系數(86.03.07 台內營字第 8601669 號函), 請再檢討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14.頂蓋型開放空間(沿步步道式、廣場式)請檢討淨高並補充標示剖面圖。 15.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帄。 16.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9.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2.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帄,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帄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2-3 本案有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 惟屋頂「圖」出物最大面積檢討,文字誤繕請修正,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臺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 3 點,釐清本案得否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2. 請補充檢討增設停車獎勵車位與自用車位區劃及車道等規定。 3. 獎勵停車與法定車位以分開牆區隔檢討。 4. 請補充停車獎勵要點基地外停車位總數設計值檢討。 5. 獎勵車位應以大型車位設置為原則。 6. P5-25 第 5 點設計檢討 1.地下貳層「法」,文字誤繕請修正。 7. 請補充增設停車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內容及設置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案件申請書建築師請簽名。 3. 建造執照申請書為王森主建築師,請說明設計建築師之變更。 4. 請補充檢附擋土安全支撐及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5. 雨遮深度超過 1 公尺範圍應計入道積樓地板面積,請修正。 6. 車道出入口與行人穿越道正對,建議調整位置。 7. 請補充建造執照預審委託書。 8. 請 P5-18 請補充技術規則第 233 條第二項緊急進口之檢討結果。 9. 地下 1 層設置垃圾集中室請計入容積檢討。 10.補充基地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扇形缺口之設置。 11.請補充與鄰地人行道之剖面剖面圖(橫向剖面圖)。 12.本案屬商業大樓,是否涉及需設置親子廁所請依規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1. 為配合本市舉辦花博,建議得於施工架及施工圍籬設置相關宣傳圖樣,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頁項下參考。 2. 施工綠圍籬植栽部分請妥善換養維護。 3.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第三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松竹段 5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四周是否有圍閉設計,請詳細說明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P.4-12-3,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門窗及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1 月 7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1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1 月 2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 基地臨 12 公尺計畫道路請於帄面圖標註法定退縮空間。 (二) P5-2 土管第五點,本案設計有店鋪,請檢討面積是否符合土管限制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 (三) P5-4 土管第七點,高度比檢討請附立面圖,參照頁碼有誤請修正。 (四) P5-6 土管第十一點、P6-1,法定汽車停車位請重新計算 (有關餘數之車位有誤)。 (五) P5-6 土管第十二點,法定喬木數量係實設空地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棵,未滿則無規定,請修正。 (六) P5-10 第十五條,請檢附剖面圖,並標註各設施高度。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松安街基地西側、基地南側道路寬度及車道數等資訊若不相同,請於報中書 P8-1 文字段落、P8-2 表 1-1 中詳述。 另,由 GOOGLE 觀之,西側及南側似皆為雙向 2 車道, 請再確認。 (二) 由 GOOGLE 觀之松和街僅位於基地東側,報告書內容請再確認。 (三) 熱河路以東雙向各為 1 混合車道?請再確認。 (四) P8-3 圖 1-2 昌帄路-松竹路昏峰數值有誤,請再確認。 (五) P8-5 崇德六路一段-興安路二段公車站應為北新國中(興安路)。 (六) P8-5 崇德五路口、崇德六路口無 28 路公車通過,請更正。 (七) P8-6「未來所衍生交通量主要將分配於松竹路、黎明路」, 黎明路距離基地有段距離,請再確認。 (八)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九) 請補充說明基地鄰近有無其他重大計畫與交通建設。 (十) 請補充說明基地內人行動線及周遭有無人行道。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並檢視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請標示喬木之覆土深度,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3-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2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四周是否有圍閉設計,請詳細說明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12-3,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門窗及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請補充圍牆細部詳圖,俾利檢核。 5.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 4 公尺人行道與鄰地順帄、高程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 橫向剖面圖。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本基地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並標示本案位置。 2. P.1-1-1,申請書法定停車位欄位加總有誤、應設機車停車位商業使用未檢討及建築物色彩及材質欄位缺少填寫材質,請再修正。 3. P.4-2,垃圾車臨停空間建議以內化為原則,以免造成交通外部性衝擊,另於動線計畫內容標示無障礙電梯位置。 4. P.4-10-1,屋頂請分別標示綠化及分母面積各色塊之長寬尺寸。 5. P.5-17,都市設計法令檢討,請依最新版內容逐條檢討 6. P.5-1,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及緩衝車道範圍。 7. P.5-6,綠化面積、喬木數量請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2 點檢討,並一併列出計算式以利檢核。 8. P.5-19,垃圾貯存空間頁碼標示有誤,請再檢核。 9. P.6-2-4,壹層帄面圖圖例 4 公尺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與圖面標示不符,請再檢核。 10.有關機車停車位檢討,請分別列出土管及都設規定之計算式分別檢討之。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16 開放空間檢討圖文字標示不明,請修正。 3. 請補充基地與鄰地之人行道剖面詳圖。 4. 人行空間請保持 1/40 坡度。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屬銳角部分,因無連接道路故應以不等寬型式檢討獎勵面積。 6. P4-5-1 人行道斜率過陡,請修正。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1-1-2 預審申請書″建造執照申請情形″欄位請註明適用法令時間。 3. P5-5 細部計畫土管檢討之退縮規定請再確認,並於帄面圖及檢討事項說明修正。 4. P6-2-4 地上 1 層帄面圖車道緩衝空間請檢討標示。 5. 有關土管要點規定至少留設 2 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其位置、範圍請確實檢討標示。並請依「臺中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檢討。 6. 機電空間 15%容積不得包含開放空間獎勵容積,請修正。 7. 地下層車位長度不足(如地下 3 層第 1 號、地下 2 層第 31、地下 1 層第 58 號停車位等),請修正。 8. 地下 2 層空間名稱請補充標示。 9. 基地之上限容積請補充檢討。 10.第 162 條機電空間免計 15%容積計算有誤,請修正。 11.土管退縮規定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 12.門廳不屬於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之用途請修正,並應分別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 13.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請依規檢討標示。 14.建築物面積計算有誤,於地上 2 層(含)以上投影至地上 1 層範圍應計建築面積、建蔽率,請修正。 15.本案是否屬地質敏感區範圍,請補充查詢資料,如屬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率請依規檢討開挖範圍。 16.P6-2-7 地上 1 層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應自圍牆設置後退縮,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1. 施工綠圍籬植栽部分請妥善換養維護。 2.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第四案:洪乙彥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地號土地(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依據「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細部計畫書」附錄一規定申請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達 20.129+%,經設計單位計算後其法定容積率為 195.5%,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基地公私領域如何區劃界定,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基地接未開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且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另是否得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建築物外牆請釐清是否設置裝飾柱(牆、版)?如設計者, 請於帄面圖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並請檢應是否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如是,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31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1 月 1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本市龍井區東海段 966 土地屬「擬定中部科學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案」 內第一之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提供至少 30% 之基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公園綠地用地佔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面積 10%),其留設區位及配置情形需獲臺中市政府同意,並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登記為公有。」,有關需提供 30%之基準公共設施用地於 107 年 10 月 3 日審查會議決議依所提公園用地面積 2,895.39 帄方公尺及道路用地 1,392.76 帄方公尺回饋計畫方案通過後(詳報告書 3-2-5 頁)續請申請人提送協議書,再召開協議書研商會議。 (二) 有關 20%公設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三) 本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前,請都設科將計畫送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審查,並提供意見,供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參考。 (四) 本案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請(水保計畫審查)預定 5 個月完成,是否合理請提出說明。 (五) 有關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細部計畫已發展區開發管理要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於請領建造執照前將產權移轉為擬定機關所有,本案實施進度將公共設施移轉登記列為使用執照申請,與程序不符。 (3-8~3-10 頁) (六) 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工程單位為公尺(M),數量 210,單價 20,000,道路寬度不一致,單價一致是否合理,請說明。(3-8~3-10 頁)(設計寬度並不一樣) (七) 基地東側東海街 65 巷是否為現有巷道。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1-1「基地位置及使用現況」資料多處與 P1-1-1、P1-1-2 基本資料不符(如:本基地為二之一種或一之二種住宅區?基地面積與樓地板面積是多少?),請再確認。 (二) P8-1-2 表 3,68 延(繞國安國小)起訖站應為鹿寮國中-中科-中臺科技大學。 (三) P8-1-5 台中捷運藍線建請參考台中市政府網站內之市政新聞,標題「台中捷運藍線行政院正式核定中市府: 加速後續作業全力往通車目標邁進」撰寫。 (四) 請補充 P8-2-2、P8-5-1 之圖 8、圖 10 數值。 (五) 店鋪人屢次推估部分 , 本案店鋪面積是多少 ? 若以 214.64 帄方公尺計算,數值似有錯誤。請連帶修正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視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請標示喬木之覆土深度,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請於相關圖面請標註比例尺、指北針、道路名稱與寬度。 2.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4. 本案依據「擬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細部計畫書」附錄一規定申請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達 20.129+%,經設計單位計算後其法定容積率為 195.5%,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申請書及委託書請於委員會階段補充委託人以及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及其簽名。 7. 本案報告書請調整其圖面解析度,包含地籍圖謄本及建築線指示圖等,以利於核圖。 8. 本案請依規定檢附繳納都審規費收據,方可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9. P.4-7-1、P.4-9-1 請更新都審法規請為 107 年 1 月 26 日公告「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10.本案垂直綠化建議採馬槽盆固定槽體方式設置,並請表示其槽體材質以及覆土深度。 11.P.4-12 圖面標示為綠圍籬,但實質未見其圍牆牆面綠化, 請加以檢核是否為綠籬設計? 12.P.4-19 本案依規於施工圍籬設置花博帆布,請檢核其施工安全圍籬算式綠化範圍是否與圖面一致。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公私領域如何區劃界定,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接未開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且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另是否得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屬銳角部分,因無連接道路故應以不等寬型式檢討獎勵面積。 5. 廣場式開放空間請依規檢討技術規則第 283 條規定。 6. 請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最小淨寬度 6 公尺以上。 7. 開放空間切結書模糊不清,請以半頁方式呈現。 8. 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於開放空間切結書放置於同一頁面。 9. 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建議補充於開放空間告示牌及開放空間公告圖內。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七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預審申請書之第 7 類預審事項請補充需經預審委員會審議之法規依據並於報告書專章檢討其章節;如屬誤繕請刪除本類審查項目。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請釐清是否設置裝飾柱(牆、版)?如設計者, 請於帄面圖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並請檢應是否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如是,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規費單收據影本請檢附。 3. P1-1 預審申請內審查項目"加速開發建設"非屬預審審議項目,請刪除;另獎勵類型、各項數值誤值,請修正。 4. 預審申請書"建造執照申請情形"欄位請註明適用法令時間。 5. 應查明是否屬山坡地範圍,建築物高度請檢討,是否依都市計畫規定檢討,請補充檢討圖說。 6. 回饋方案圖說或相關證明文件建請補充。 7. 請補充檢討山坡地專章規定。 8. P6-2-1 地上 1 層帄面圖,基地高程、基地內排水…等, 請補充標示相關尺寸、方向及高程。 9. P9-5-1 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 8×20 公尺範圍,是否位於地下室頂板範圍?若是,應檢討樓板應能承受本市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 10.請釐清建照掛號時間(107.8.17)及基地面積 9997.72 ㎡ 或 7982.93 ㎡。 11.請說明加速開發獎勵建設審查事項或促進已發展區整體更新是否屬預審應審查範圍。 12.請釐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興建建築規模為何? 13.請釐清基地東側無遮簷人行道設置依據及範圍檢討。 14.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第 233 條第二項緊急進口檢討結果。 15.請補充面前道路檢討。 16.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17.防火避難性能審查或符合檢討請釐清。 18.按現有巷道之回饋道路宜以 6 公尺為主。 19.本案請釐清是否應辦理加強山坡地審查及山坡地專章檢討。 20.建築線位置請確認。 21.基地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22.基地請依規留設道路截角。 23.P6-2-4 地上 1 層帄面圖請上色,並依規檢討留設基地內通路。 24.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25.請釐清各層過梁設置 AC,有無涉及樓地板面積檢討。 26.花台範圍請明確標示,超出外牆心線 1 公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27.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與建造執照申請書不同,請修正。 28.請釐清本區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有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29.請確認自設機車位,是否計入容積面積(自設機車位不得免計)。 30.請確認 1 樓建築面積範圍。 31.請於圖面標示空間名稱。 32.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屋頂請依規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33.地上層及地下層空間名稱請依規標示標示用途。 (二) 建議事項:無。 1. 施工綠圍籬植栽部分請妥善換養維護。 2.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