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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7年度第9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1/2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1/22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第91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松竹段 5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武秀段 1020-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 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7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謝副主任委員美惠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松竹段 57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設計、型式,原則同意。 (二)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街道家具以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原則同意。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四) 建築物窗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五) 門窗設置欄柵之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地上 1 層地坪鋪面材質請以石材設置。 (二) 公共藝術品請加大尺寸及增高基座,並補充其尺寸、說明牌及夜間燈光。 (三) 請加強街角廣場之開放性及公益性,街角廣場請整體性規劃設計,並增加街道家具及大量綠化植栽,設置民眾停留休憩設施,供人行駐足,形塑好望角。 (四) 垃圾車臨停位置請標示其尺寸,並設置具防滑性鋪面材質。 (五) 本案請以人本作考量住戶通往垃圾集中室路動線請設置庇雨設施。 (六) 請考量基地保水性取消設置落羽松。 (七) 請補充基地與鄰地之高程、材質及順平之圖說。 (八) 建築物立面垂直綠化請增加。 (九)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具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同意依報告書內容設置。

第二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武秀段 1020-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達 3,198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 4,875.08 平方公尺(45.73%),移入容積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原則同意。 (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設計、型式,原則同意。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四) 建築物入口設置雨遮之設施型式,原則同意。 (五) 門窗設置欄柵之型式及位置,原則同意。 (六)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 原則同意。 (七)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基地西側臨接現有巷道,請將基地西側現況道路單邊退縮 6 公尺供道路使用,並加強其開放空間公益性,留設 1 處供民眾休憩停留之開放空間, 增加綠化及街道家具作設置,與開放空間整體景觀設計。 (二) 基地臨 50 公尺計畫道路請與公有人行道整體規劃設計,基地臨接之人行天橋請加強景觀綠美化設計,形塑街角景觀意象,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公有人行道及人行天橋認養,並檢附認養計畫。 (三) 請將建築物南側(沿 50 公尺計畫道路)外牆請退縮至結構柱內緣,原未退縮範圍請加強景觀植栽綠化。 (四) 請加強好望角之開放空間公益性,並提供街道家具作設置。 (五) 基地鄰接道路及綠地,請增設本案開放空間告示牌數量至少一處。 (六) 基地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之沿街步道式(不等寬) 開放空間公益性不足,請勿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七) 本案臨接未開闢 10 公尺綠地,請補充開闢計畫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同意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 (八)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具景觀設計同意設置。 (九)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牌,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 (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同意依報告書內容設置。 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肆、 散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