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8/0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3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07,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54、10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8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本案設計單位於 109 年 7 月 31 日曾建所字第1090731001 號函來文展延。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54、 10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土地( 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第三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8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3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54、1055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5,土管要點條款二之設計說明,請補充建蔽率檢討之參考頁面。 (二) P5-6,土管要點條款九之法規規定條文,部份條文內容應為「法定空地」,請修正;設計說明亦請修正;另檢討應為詳 P5-20~P5-21,請修正。 (三) P5-10,容移要點條款九之本案設計說明,「本案非屬左列建築」應為誤繕,請修正。 (四) P5-11,容移要點條款十八之本案設計說明,本案應屬整體開發地區,請修正。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 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6~10,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6,灌木配置平面圖,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P.4-12 屋突層植栽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或緬梔汁液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三) P.4-7 鋪面配置平面圖,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容積移轉量 3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2. P.4-11,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23,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消防送水口、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27,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25,本案回覆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申請書請一併填寫於備註欄。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提會項目有誤,請再檢核;店鋪正面式招牌、景觀造型牆等請補充提會原因;法定機車停車位有誤,請再檢核。 2. P.3-7、P.3-8,套繪本案行穿線位置;P.3-9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補充鋪面圖例,另該圖名為植栽配置平面圖,公有人行道範圍並未有任何植栽與圖名不符。 3. P.4-6,本案於排水溝加蓋種植灌木,應考量植栽生長性,另是否阻礙排水等功能,請再考量。 4. P.4-26,公共藝術品請補充基座材質及燈光模擬示意圖。 5. P.4-27,空調隔柵示意圖與尺寸詳圖不符,請補充平面圖編號,俾利檢核。 6. P.4-29,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7. P.5-3,請詳實逐條檢討法規,勿以遵照辦理回覆,如第 16 點第 4、13 款規定。 8. P.4-16,屋頂綠化檢討請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分棟檢討並補充計算式。 9.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0.P.6-5,本案機車主要出入口是否為雙向車道且寬度達 2.5 公尺以上。 11.P.9-2,請依第 21 點第 2 款規定,標示垃圾貯存空間通風及排水設備。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3.P4-4,植栽表青楓未填,請補充。 14.P4-10,入口剖面與平面不符請修正,並請補充南向中庭剖面圖。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內凹型開放空間,深度較深,得否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部分範圍臨接溝渠,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種植植栽,保持通暢順平。 7. 本案現有水溝加蓋是否提出申請,請釐清。 8. P.5-16 請修正 40 公尺計畫道路側等寬範圍調整。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二) 建議事項: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於社區門廳入口處之開放性,請再檢討。 2. P.5-19 開放空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面積」請檢討: 等寬或不等寬。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五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預審申請項目第 5 類併入建築許可,免列入審查項目, 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一層廁所上方於環樑層,形成樓地板面積請依規檢討。 3. 地上一層平面圖,D 梯上方無頂蓋且地下室頂版未超過 1.2 公尺,不得計入建築面積。 4. 請補充地上 2 層裝飾版檢討標示。 5. B、C、D 棟請檢討緊急進口 4 公尺通路。 6. P.6-3~P.6-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7.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8. 請補充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檢討。 9. 請檢視地上一層建築面積檢討。 10. 請確認有無地上一層夾層。 11. P.2-2 基地北側是否有現有巷道,請補充。 12. P.5-5 土管第 2 點南側是否為增設道路,請說明。 13. 配置圖北側亦請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14.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15.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 16. 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2.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請修正。
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設計單位於 109 年 7 月 31 日曾建所字第 1090731001 號函來文展延。
第三案: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185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 第 1 項。 2. 第四類:(一) 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 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確認本案有無申請容積移轉,倘有申請容移,請檢附確認函或許可函,及於申請書載明,另請依臺中市容積移轉審查作業要點檢討。 (二) 請依土管第 8 點檢討高度比。 (三) 土管第 9 條、第 12 條、第 20 條,請逐款檢討。 (四) 本案設有店鋪,請依土管第 16 點檢討是否需設置裝卸停車場。 (五) 請依土管第 20 點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4 交通量調查請說明調查時間。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P.8-9、8-10 資料遺漏,請補充基地開發前後交通影響分析交通影響分析(包含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 (四) P.8-10 表 2-6 基地開發前後路口水準比較缺少開發後資料,圖 2-1、圖 2-2 基地開發前後服務水準分析比較圖內容有誤,相關文字敘述亦有誤請一併檢示並修正。 (五)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停車供需分析相關調查內容區分為路邊及路外停車,進一步細分為路邊停車格、 路邊無車格合法停車位、路邊違規停車、路外停車場、 路外空地等項目進行統計分析並列表呈現,以反映較真實之需供比數據。 (六) P.8-11 請於圖說內標明汽、機車進出停車場之動線及基地內人行交通動線分析。 (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八)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1 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養護工程處申辦, 另涉及路燈遷移計畫依規係向養護工程處路燈管理科審查。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5-2、4-5-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正面式招牌共 5 處,依 A-A’剖面及立面圖顯示上端距離地面 3 公尺,應為招牌下端距離地面不得小於 3 公尺,請修正,另招牌上端超出樑高,後方無固著牆面,請縮小招牌縱長與樑同高。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設置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以內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請說明本案車道警示相關設施配置情形,另建議增加人行道上之警示設施。 2. 本案順平專章請納入本基地與臨地現況平面圖。 3.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4. P.1-1,申請書無容積移轉,惟 P3-1-1 說明容移回饋計畫,請釐清。 5. P.4-1-1,請於一樓平面之三側道路均補充標示 2.5 米人行道淨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高度應降至 2 公尺以下(通案),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景觀計畫請標示相關設施(如消防送水口位置、水錶), 倘有位於開放空間範圍,請檢附相關圖說,提請審議。 3. 開放空間硬舖面過多,建議增加綠化。 4. 臨大墩 4 街請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留設。 5. P.4-A-4~P.4-A-5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供休憩、綠化、 景觀之陽臺設施)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圖說。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於面算表補充宜居垂直綠化設施法定容積 10%上限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夾層面積應詳細標名空間用途及檢討計算樓地板面積及樓梯可及性。 3.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4. 地上二層露台以非結構必要之構造物圍閉,請將圍閉範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5. 公共服務空間需具完整性請標示使用內容名稱,並以虛線標示梯廳範圍與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檢討。 6. 地下室進排風位置,請標示排風方向。 7. 出入口雨遮應在開口 50 公分範圍內,請修正檢討。 8. 花台或裝飾物及外牆隔柵…等,圖面標示不明,請修正。 9. 請釐清基地是否位於免指建築線範圍。 10. 請修正 P.2-1-1 基地臨街道路情形。 11. 請標示前院範圍臨建築線 2 公尺人行道位置。 12. 請檢討北向日照及道路陰影。 13. P.4-4-11 植栽請勿以樹穴設計應降版處理。 14. 露台上方設置裝飾請納入裝飾物檢討申請。 15. A2~A4 戶外側陽台旁構造為何,請說明並依規申請,P.4-6-3 若部分置放 AC 版,請依規檢討。 16. 請補充裝飾版檢討。 17. 地上一層建築面積上色。 18. 有無平均高程(地下室頂版計建築面積),請確認。 19.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20. 未檢附起造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21. P.1-2 建造執照預審案件申請書請補設計人簽證。 22. P.1-4 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委託書請補設計人簽證 23. P.5-1-2 土管第 8 點請檢討上限容積。 2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2. 本案基地西側開挖擋土設施緊鄰地界,鄰接透天社區及幼兒園部分,建議做好鄰房現況調查,避免發生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