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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9/2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9/28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47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宏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63-3、82 等 2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 1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 1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惠中樓 60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宏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63-3、82 等 2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惠中樓 601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 1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2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容積移轉量尚未領得確認函,請依規申請。 (二) P.1-01 基本資料、P.3-01 容積移轉前後對照表-容移量為 4,696.24 平方公尺,與修正對照表 4,696.21 平方公尺,資料不一致,請確認;另容移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三) 本案基地屬整體開發地區,容移上限為 40%,修正對照表誤植,請確認;另依容移要點第 17 點規定, 「臨接已開闢 8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道路,可移入 10%;臨接已開闢寬度 12 公尺以上未滿 15 公尺之道路,可移入 20%;臨接已開闢寬度 15 公尺以上之道路,可移入 40%」檢討辦理,又實際開闢寬度請洽本府建設局或由執業測量技師依規定簽證測繪之現況測量成果認定。 (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係指接受基地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請寬 3 公尺後建築,除部分設施外,應予淨空, 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請敘明本案有無設置圍牆、 花台、欄杆等設施,倘有,請補充剖面圖說明。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09 年 9 月 21 日召開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9 處,其剖面圖未標示招牌後方為何構造物,並請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請修正。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4696.24 平方公尺(40%), 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 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5-13-04,目錄請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章節,喬木實植數量前後(申請書、P.5-13-04) 不一致。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依會上說明調整為深度未達 1.8 公尺。 3. 無障礙斜坡道與行穿線對齊。 4. 補充基地西北側平台及植草磚剖面圖,補充說明基地南側及東側植草磚設置目的。 5. 基地西北側未開挖處建議種植喬木;補充行道樹樹穴寬度。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地上一層走廊是否計入容積。 3. 請補充緊急進口 4 公尺通路是否涵蓋 A 棟每 10 公尺範圍。 4. 裝飾板請勿設置欄杆。 5. 裝飾物專章依規檢討,補充臥室外設置裝飾板處之剖面圖,裝飾板請勿繪製空調設備。 6. P.4-01 左側通路勿設置圍牆大門。 7. P.6-06陽台外有結構柱請依建管作業手冊CH06-04-09檢討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8. P.6-06 基地排水標示納管位置。 9. 本案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地區,請依規辦理「地下水補助報告」。 1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P.6-06 圍牆(雜項工作物)為紫色。

第二案:宏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南屯段 63-3、82 等 2 筆地號(第二、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 1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4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確認 P.6-3 壹層平面圖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為土管第 10 點規定應設置之無遮簷人行道,並補充剖面圖及標註設置尺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三) P.8-14 停車需求分析中,請補充店鋪停車位計算(推估)方式。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五)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5 地磚請考慮抗滑性,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 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P.4-33 車道出入口若有影響既有 AC 路面請順平及修復。 (三)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 「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另空地樹立廣告 1 處,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請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設置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以內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表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二) 其他事項: 1. P.1-3 與 P.6-1 所載工程造價不同,請釐清。 2. P.4-8 三時段之天色請依實際情形調整。 3. 請補充本案車道警示燈設置情形。 4. 建築外觀請補充北向及東向立面。 5. P.4-29 公共藝術請增加夜間照明模擬。 6. 本案開挖範圍內有種植喬木,請確認覆土深度是足夠。 7. 請加強 2 樓露臺綠化、請修正 P.4-12 屋頂喬木綠化支架示意圖以杉木支撐一事(以鋼索固定)及 P.4-24 請增加垂直綠化之植栽選種多樣化。 8.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 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內凹型開放空間,深度較深,得否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檢視開放空間等寬不等寬檢討標示,不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補充其公益性及必要性。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 15 層 A 戶外側陽台範圍。 3. 請補充逐層裝飾物專章檢討,並補充標示非樑線範圍裝飾版標示。 4. 裝飾版外緣物設置欄杆構造物(A 剖面)。 5. 公私領域管制方式請說明。 6.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檢討。 7. 各層露台名稱標示。 8. P.5-2 土管第 7 條請附平均建蔽、容積檢討。 9. 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0.綠化地坪未標示高程,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1.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42 條第 1 項第 2 款檢討地下室固定設備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 1/4 面積。 12.公共服務空間需具完整性請標示使用內容名稱, 並以虛線標示梯廳範圍與公共服務空間分別檢討。 13.請於建築圖說上標示裝飾柱尺寸,俾利審查。 14.管委會空間檢討不符規定,請框列管委會空間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部分範圍。 15.未檢附起造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