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8/2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21,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
-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 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報告書)予業務單位,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請確定都市更新範圍並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動議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
第三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臨時動議: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臨時動議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10-1 地號等 1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及報告書)予業務單位,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容積移轉量尚未領得確認函,請依規申請。 (二) P1-01 基本資料-容移量為 4,696.21 m²,P3-01 容積移轉前後對照表-容移量為 3,222m²,資料不一致,請確認。 (三) 相關法令檢討查核部分,「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業於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告,請更正。 (四) 容移要點第 12 點,本案 1 層樓設置裝卸車位 1 輛,請敘明法規設置依據,並由該主管機關確認。 (五) 容移要點第 14 點「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請扣除圍牆寬度後標註。 (六) 本案基地屬整體開發地區,容移上限為 40%,另依容移要點第 17 點規定,「臨接已開闢 8M 以上未滿 12 公尺道路,可移入 10%;臨接已開闢寬度 12 公尺以上未滿 15 公尺之道路,可移入 20%;臨接已開闢寬度 15 公尺以上之道路,可移入 40%」檢討辦理,又實際開闢寬度請洽本府建設局或由執業測量技師依規定簽證測繪之現況測量成果認定。 (七) P4-11,請依土管第 9 款「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 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規定設置,並標註於圖面。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3 鋪面配置平面圖,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P.4-25-01~04 景觀剖面圖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三) P.4-32-1 街道家具 A 及 B 座椅兩側請增設距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無障礙及年長者使用。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9 處,平面圖標式廣告物數量 8,請修正;依剖面圖顯示,招牌後方固著牆面,惟突出後方牆面超過 50 公分,請修正。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4696.24 平方公尺(40%),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4-33,標示空調隔柵間距,建議間距 10 公分以下。 2. P4-31,請標示公共藝術座落位置並補充模擬示意圖。 3. 補充交評辦理進度。 4. P5-02-05,都審規範垃圾處理檢討,請逐點回覆意見並補充參照頁碼。 5. 請補充燈具型式說明及圖面標示燈具位置。 6. 目錄請補充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專章。 7.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高度應降至 2.5 公尺以下(通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套疊開放空間示意圖。 7. 開放空間沿街不等寬及等寬之計算方式有誤,請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結構樑上設置隔柵鷹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檢討 A 棟直通樓梯於避難層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並檢討緊急進口應臨接 4 公尺以上寬度之通路。 4. 外廊無外牆部分,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應計至代替柱心線。 5.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室數量過多不合理,請再釐清詳細註記。 6. 地上一層設置陽台應依建管作業手冊規範詳實標示高程,檢討是否得免計入樓地板面積,屬於通行避難路徑應以「走廊」檢討。 7. 陽台外設置花台,應併入檢討陽台深度及面積。 8. 戶外安全梯於地上一層天井部分,請再修正,改大天井面積。 9. 本案請釐清基礎深度應否辦理結構外審。 10. 本案土地請按環保局完成廢棄物清理作業程序辦理,土壤汙染法釐清得否開發建築,並加註於建照。 11. 請修正 P.5-04 台南市等字樣。 12. 請補充社區大廳及外廊容積計算方式。 13. 地上二層外圍裝飾版請納入標示檢討。 14. 預審申請書請更新。 15. 公共服務空間用途、空間名稱依規設置標示。 16. 請檢討地上一層平面圖,西南角停車位。 17. 確認是否為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18. 裝飾物應專章檢討內容。 19. P.1-0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誤。 20. 建築面積範圍有誤,請標示梯廳、陽台、花台、雨遮尺寸。 21. P.6-06 一樓設置陽台需有欄杆、落水頭、高低差。 22. P.6-06 陽台外有結構柱請依建管作業手冊 CH06-04-09 檢討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23. P.6-06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 24. P.6-11 屋突層空間名稱未標示。 25. 地下室進排風口未標示。 26. 陽台外裝飾柱版檢討標示於平面圖。 27. P.6-03~P.6-0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8. P.6-06 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於一層平面圖標示基地排水方向。 29. P.6-06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檢討基地內通路。 3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P.6-06 圍牆未上色。 2. 店舖無障礙檢討。 3. P.6-03 標示防空避難室。 4. 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淨寬檢討。 5.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6 土管第 5 點,大型商場(店)應為 1,000M2 以上之商場(店),非 500M2,請更正。另所載店鋪面積為 147.66 M2, 與申請書所載店鋪面積(483.46 M2)不符,請釐清。 (二) P.5-8 土管第 11 點,停車檢討係依住宅區規定檢討,並未規定依建物一、二類用途分別檢討,請更正。 (三) P.5-12 容移要點第 15 點,請敘明本案有無設置圍牆、花台、欄杆等設施,倘有,請補充剖面圖說明。另請說明基地西側容移 3M 退縮範圍內「挑空」空間為何,並補充剖面圖。 (四) 本案似未檢附正確免指定建築線公告圖,請確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缺少第八章交通影響分析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6 動線計畫配置圖,近 8 米計畫道路(敦富六街)6 米建築退所線範圍,主要人行動線曲折部分為直角空間, 請調整適度保持直線通行之空間考,以利輪椅、推車及行動不便者行走。 (二) P.4-8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1-19,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達 4173.14 平方公尺, 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原則同意。 2. P.6-34,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26,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表、消防送水口、樹立式招牌、 瓦斯總表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31,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25,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5,本案規費與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 2. P.2-6,本案垃圾臨停空間建議應不影響人行為原則。 3. P.4-18,圖例與平面圖不符,七里香圖例無法辨識為喬木或大灌木,請補充說明。 4. P.4-19、P.4-31,補充色彩說明。 5. P.4-26,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6. P.5-2,依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回覆入口雨遮,請再檢核;同點第 8 款頁碼回覆有誤;第 16 點第 6 款、及同點第 13 款、20 點第 1 款機車停車空間頁碼回覆有誤。 7. P.9-2,補充垃圾貯存空間連接之汙水處理設施。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9.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無遮簷設置形式提委員會審議。 4. 基地東北側開放空間不等寬可以等寬設置。 (二) 建議事項: 1. 案名牆設置位置不在開放空間範圍內,建議考量結合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勾選宜居建築申請審查事項。 2. B、C 剖面宜居垂直綠化設施剖面請補充淨高標示。 3. P.3-11、3-16 宜居垂直綠化設施開口率檢討周長不全、 深度應檢討至牆心,裝飾柱、結構柱應納入檢討。 4. 請補充宜居垂直綠化設施降版檢討。 5. 請於面算表補充宜居免計容積上限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空調格柵有無裝飾版審查?請於圖面詳細標示,若部屬裝飾物,應依規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3. 請檢討防空避難室對外開口防火時效及區劃。 4. 走道空間勿納入管委會使用空間。 5. 請依土管第 9 條請檢討容積上限值 1.2 倍,並修正申請書容積移轉上限值。 6. 道路陰影面前道路為哪一條,請檢討。 7. 都市計畫特別規定為何,請說明。 8. 土同書用印不符,請修正。 9. 北向日照投影至「公兼滯」,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 10.B2 梯,梯廳與管委會面積分別計算檢討。 11.地下室設計挑空,請補充防空避難室區劃。 12.結構圖,請標示柱位線。 13.建築面積依規檢討(計入建築面積部分有無計入容積檢討)。 14.管委會使用空間配置合理性。 15.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6.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7.P.1-2 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欄位 C 欄位<法定比例 10%,D 欄位<法定比例 40%,誤繕,請更正。 18.P.1-13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用印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請更正。 19.P.5-10 第六點設計說明寫本案為第二之一種商業區,誤繕,請更正。 20.P.6-3 地下三層防空避難室與天井處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4 條檢討甲種防火門窗或 24 公尺牆壁。 21.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繪出 2.5 公尺淨寬範圍供人通行。 22.請附容積移轉許可函。 23.各層平面圖請繪出垂直綠化設施位置並標註垂直綠化設施。 24.P.3-8~P.3-20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供休憩、綠化、景觀之陽臺設施)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圖說。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車籠埔斷層之影響。 4. 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三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平田段 394-9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請確定都市更新範圍並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未審查,尚無意見。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 (二)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達 69.99%,超過基準容積 40%,應提送都設會審查容積移轉量。 二、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道路幾何特性、服務水準及停車供需分析。 (三) 請補充基地開發前及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包含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及相關衝擊分析、 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 請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敷使用。 (五) 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六) 請補充基地工程車輛進離場動線及相關動線圖說。 (七)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三、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9 一層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補充法定喬木栽植數量計算說明。 (二) P.3-22、P.3-29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P.3-30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P.3-45、46 座椅 A 及 B 詳圖兩側請增設距椅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無障礙及年長者使用。 四、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2、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五、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49.56 平方公尺(20%),加計開放空間及都市更新獎勵面積,總獎勵面積 5772.63 平方公尺,超過 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超過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立式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都市更新辦理進度及獎勵檢核表。 2.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2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二類:(一)第 1 項。 3. 第四類:(一)第 1 項。 4.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確認本案變更設計是否涉及土管檢討,如應配合檢討土管請檢附檢討對照表。 (二)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餘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5-7.2 平面圖配置 4 種植栽(不包含灌木),惟圖例僅有白水木 1 種請補充。 (二) 查金香藤(蔓性黃蟬),適合全日照至半日照溫暖環境, 冬季寒流時或有落葉休眠現象,應避免種植於北面受寒風吹襲處(不耐旱),種植後加強養護避免枯黃。 (三) 涉及複層式露臺位置調整及造型遮陽牆板牆位置調整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3 款規定,本案設置圍牆高於 2.5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因基地高低差較大,設置階梯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部分範圍臨接溝渠,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造型遮陽牆版請依第 7 條規定提委員會審議。 2. 複層式露台請檢討淨高 8 公尺及高度,外牆開口深度比。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露台 1.5 公尺檢討不符規定。 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