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8/1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8/14,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8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本案設計單位於 109 年 8 月 11 日申請書來文展延。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8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8、139、140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本案設計單位於 109 年 8 月 11 日申請書來文展延。
第二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南簡段 18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無。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正申請容積移轉中,依送資料敘述容積移轉申請面積為 3222 平方公尺,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提委員會審議,並確認核准量。 (二) 本案為擬申請容積移轉案件,P5-03-02 頁檢核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4 點應敘述有無構造物,另敘明是否符合規定。 (三) P5-03-02 頁檢核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2 點本案 1 層樓設置裝卸車位 1 輛, 請敘明法規設置依據,並由該主管機關確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三) 請補充汽機車格位尺寸。 (四) 請補充交通量調查路口地點示意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 地面樓層空間規畫、標準層空間規畫、地下層空間規畫,應為「規劃」。 (二) P.4-04 請補充東側基地行動不便者進入與逃生避難動線串連說明。 (三) P.4-11 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新增 PC 壓花地坪,請考量防滑性能, 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3222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案名牆、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7.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4-08 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位置與燈具形式種類。 2. P.4-08 垂直綠化植栽表請以範例格式填寫。 3. P.5-02-04 地下室進出風口設計說明之對照頁碼 P.4-09 並未標示排氣口位置與進、排氣方向。 4. P.6-02、P.6-03 地下室車道請以箭頭標示雙向或單向車道。 5.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結合公共藝術品設置(寬度為 1020 公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 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5. 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不足 6 公尺,請調整檢討。 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基地面積減少原因。 2. 請補充入口門廳、外廊容積計算方式。 3. 請標示基地東側路心 10 公尺範圍。 4. 請檢討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框架容積檢討。 5. 請標示裝飾物範圍及尺寸檢討。 6. 東側退縮方式不符規定,請依規檢討。 7. 東側未開闢計畫道路側未來是否有開闢計畫及獎勵方式?請說明。 8. 補充C棟樓梯步距檢討,是否設置基地內通路,另請檢討 C 棟緊急進口。 9.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0.雨遮依規檢討並補充剖面圖。 11.P.4-16、P.6-04 地上一層排水系統圖請標示 40 米計畫道路(中華路二段)排水方向。 12.P.6-02~P.6-03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3.P.6-04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檢討基地內通路。 14.P.5-07 請確認基地東側 5.5 米現有巷道及 10 計畫道路 (未開闢)與建築物之高度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6 條規定。 15.管委會空間名稱標示尚有需修正事項 (請各圖面都檢查)。 16.人行道部份請標示坡度。 17.P.4-09 景觀配置圖請標示高程。 18.請標示排煙室淨深尺寸及相關無障礙檢討範圍之尺寸。 19.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 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20.綠化地坪請標示高程,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 22.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未檢附起造人公司登記證影本。 2. 本次會議結束後,部份謄本申請日期將超過 3 個月內規定時限,建議抽換。
第三案: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8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5 層地下 6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5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第 1~7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二類:無。 3. 第四類:(一)第 1 項。 4.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全案變更),請確認是否適用原掛照當時土管規定。 (二) P.5-1.1(PDF116)土管第 6 點,本案三樓以下應作商業使用,請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三) P.5-1.2(PDF117)土管第 8 點,請檢附附圖 1 並標註基地位置。 (四) 本案三樓以下應作商業使用,P.5-1.3(PDF118)土管第 13、14 點檢討第一類建築物用途停車空間,以 516.39 平方公尺檢討,惟與 P.6-1(PDF141)面積計算表一到三層樓地板面積總和不服,請確認及說明本案第一類建築物用途面積(商業空間面積)為何。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3、P.3-4 有關人行道認養作業,建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辦,行道樹須移植部分,請依規提送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7.1 壹層喬木配置圖請附上法定喬木栽植數量計算說明。 (三) P. 4-7.1、P.4-7.2-1 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3 款規定,本案設置圍牆高於 2.5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就變更部分以雲朵框選,而非整頁全部框選。 2. 綠覆率不宜減少,建議補回原綠化比例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16 請補充公共藝術之尺寸、基座尺寸與固定方式。 4. P.4-10 請確認剖面 C 之位置範圍。 5. P.4-23 請補充雨遮細部大樣圖說。 6. P.5-2.4 法規檢討第 24 條環保資源回收室請詳實填寫淨高。 7. P.5-7.2、P.5-7.3 植栽表請參照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制式格式修改。 8.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因基地高低差較大,設置階梯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部分範圍臨接溝渠,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開放空間範圍有高程差、階梯及欄杆扶手,請檢附相關平、剖面圖說及透視效果圖,提請審議。 10.沿街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不符,請依檢討不等寬部分。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建築申請複層式露臺開口檢討不符。 2. 基地地面設計高程補充。 3. 植生牆體不符宜居法規定義,請修正。 4. 複層式露台或一般露台請於圖面詳實標示,並依規檢討,有無涉及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 5. 植生牆體設置於露台外緣,與法規突出外牆面不得逾 2 公尺, 是否符合?請說明。 6. 複層式露台,外牆開口非結構所需構造,不符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3.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4.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5.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6. 未檢附原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 7. 請依臺中市地籍圖上色標準上色(如依都市計畫檢討退縮人範圍應以黃底綠斜線標示)。 8. 請標示管理委員會空間,檢討空間使用內容。 9. 法定土管停車數量檢討不符。 10. 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163條基地內通路及第108條緊急進口。 11. 住變商地上 3 層以下商業使用比例檢討並加會城鄉科確認。 12. 圍牆高度請依內政部圍牆設置標準檢討。 13. 入口雨遮請依規檢討於開口 50 公分範圍內。 14. 太陽能光電版請納入雜項工作物。 15. 露台上方具頂蓋,請計入容積檢討。 16. 地上 35 層上方是否具框架圍閉,請計入容積檢討。 17. 申請書、法令適用日期,請修正。 18.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淨空。 19. 裝飾物檢討不全。 20. P.5-7 請補充垂直綠化設施(供休憩、綠化、景觀之陽臺設施) 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圖說。 21. P.6-2.1~P.6-2.6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