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1/21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20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1/21,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 詮宇興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4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層地下 2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 聯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綠化植栽、調整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位置、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尺寸,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提請審議。(依第 18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依第 48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四案:詮宇興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4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採簡化程序辦理)
第五案:聯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張委員莉欣及林委員聰芬併同出席)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1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 說明:依第 187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同意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及公共藝術設置位置及型式。 (二) 公共藝術石頭鳥設置 7 隻並於圖面清楚標示位置。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本次會議資訊。 2.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與地面固著方式及於圖面清楚標示「石頭鳥」、「喵星人放學」之尺寸。 3. 公共藝術結合案名牆「築森鄰」,非僅鑄銅請完整標示材質。 4. 公共藝術上色部分均請標示色彩。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115 地號(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地面層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立面造型、綠化植栽、調整公共藝術及開放空間範圍內街道家具位置、調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尺寸,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依規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 (二) P.2-9-1,1 層汽、機車道出入口增設警示設備。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建物 1 層平面圖:請確認第 1 層空間之用途。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涉及重大決策變更設計檢討表內容請修正。
第三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 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說明:依第 482 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482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4 層、7 層及屋頂層梯廳空間請重新檢討。 (二) 建築立面招牌補充設計大樣及標示尺寸;加強格柵設計感;圍牆採透空形式設計並補充細部大樣;屋頂層植栽覆土深度依規檢討。 (三) 補充生產線汙染相關說明。 (四) 補充線架、充電樁及台電配電室等相關預留位置; 加強自動滴灌系統設置。 (五) 案名燈光以暖色系或白光設置。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企業標章顏色以暖色為主。 (二) 請檢討 4 樓共用部分走廊法令適用性。 (三) 高 180 公分之圍牆,建議以 30%以上透空率檢討設置。 (四) 請補充說明入口處案名牌「惠特科技」之設計圖、 平、立、剖面圖、材質、燈光、3D 模擬圖,及安裝方式。 (五) 屋頂灌木覆土深度須達 60 公分以上。 (六) 請補充註明工廠製程未污染環境水源及空氣。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審查。 2. P.47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 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3. P.60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4.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資料 (P.66-67),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尚符規定,另第 6 款總投影面積檢討,請補計算公式;另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 處,法規檢討第 3 條第 2 款,請標示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之淨距離; 第四款請說明突出尺寸。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 P.36 平面配置請標示建築線、境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人行淨寬、法定退縮等相關圖例。 2. 圍牆章節請標示實牆、透空圍籬、綠籬等相關細部圖面。 3. 依 482 次委員會決議第 2 點(二)案名燈光仍維持為紫藍色,提請小組委員討論。
第四案:詮宇興業有限公司委託劉峻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鎮福段 45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8 層地下 2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說明:本案未達都審規模,惟容移量大於 20%,應提會審議, 採簡化程序辦理。 決議: 一、以下各項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 (一) 容積移轉面積 608.7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913.05 平方公尺(60%),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同意設置。 (二) 建築物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同意設置。 二、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側機車停車位移至地下室, 並以降版設計後設置雙排喬木;整體性防火間隔順平設計。 (二) 女兒牆、露臺欄杆高度請依規檢討;1 層車道入口側牆體應美化設計。 (三) 取消樹立式招牌及企業 LOGO 設置,店招以店舖面寬 2/3 設置;增加綠能設施。 (四) 補充線架、充電樁及台電配電室等相關預留位置。 三、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P.4-4-5,E 向立面圖,車道端點上之高牆,建議透空率應達 35%以上並結合植栽綠化。 (二) 請檢討資源回收室面積。 (三) 屋頂層植栽覆土位置與女兒牆欄杆應採斷開方式設計(建議達 1 公尺以上),以防止人員墜落。 (四) 請增加綠能設施。 (五) 人行道磚之止滑係數應加強。 四、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土管要點檢討請摘述計算式說明是否符合規定,並註明報告書頁碼(如第 4 點等)。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P.7-6 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資料請更新至 109 年最新資料。 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 (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3. 請分別標示本案汽機車進出動線及人行動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4-4-3 覆土深度建議需達喬木 120 公分、灌木 60 公分、草皮 30 公分。 2. P.4-4-5 喬木間距請考量未來生長空間,建議每株間距 5 公尺/株。 3. P.4-2 請再補充無障礙通行動線。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0-1、P.4-12-2)東北東向立面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及企業商標, 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2.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2-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請於剖面示意圖上標示相關尺寸, 另法規檢討第 3 條第 4 款突出牆面尺寸與圖說不符,請釐清並修正。 3. 依所附圖說資料(P.4-12-5),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4. 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14 項招牌廣告物, 設計檢討請依實際申請廣告物類型填寫。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本案係整體開發單元五案件,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除設置綠化結合消防送水口、水錶外不得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等障礙物。 2. 請釐清本案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設置位置,倘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則應結合綠化設施,並補充細部圖面,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垂直綠化建議不以盆栽方式設置,應以固定式槽體並補充滴灌系統。 4. 3 公尺整體防火間隔範圍內得否設置灌木植栽應請釐清,並標示臨地高程與整體防火間隔高程關係,俾利檢核順平規定。 5. P.4-4-4A 向景觀剖面圖,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綠化請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六)規定檢討, 應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美化,不得設置高出地面 15 公分之花臺或樹圍石,且應留設雨水滲入處。 6. P.3-1,容移友善環境對策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檢討。 7. P4-4-1~4-4-2,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第五案:聯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張委員莉欣及林委員聰芬併同出席。 決議: 一、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24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1 層景觀全面平整性降版,雙排喬木以三角種植配置及避免形成風道,中庭增植 3 株喬木;入口大廳以屏風式設計。 (一) 人行步道舖面以防滑材質設置。 (二) 汽車停車位應全面留設線架以供未來電動車位供電使用。 (三) 補充喬木植栽及格柵質量密度抗風性說明。 (四) 開放空間告示牌縮小寬度及輕巧性設計。 (五) 車道出入口兩側喬木樹幹不得阻擋視線。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二) 增加綠能設施。 (三) 補充各棟距及開窗風壓說明。 (四) 公共藝術建議獨立設計,不要與結構柱合併設計。 (五) 加強立面垂直綠化植栽種類並補充滴灌系統圖。 (六) 東北角退縮高樓緩衝空間,角落風可能直接吹入, 建議增加蘭嶼羅漢松綠化為公共藝術背景。 (七) 補充說明盛行風方向及可能形成的風道。 (八) P.3-28 圍牆鏤空處需特別標明。西側開放空間告示牌,正面建議面向街角。 (九) 廣場式開放空間座椅方向考量使用者視野設置。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3-27-05 覆土深度建議需達喬木 120 公分、灌木 60 公分、草皮 30 公分。 2. 餘業經 110 年 7 月 19 日第 182 次幹事會聯席會審查在案,並已依審查意見補正回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0-1~3-30-2),本次設置正面式招牌數量有變更,請補繪平面圖並於圖說標示設置位置及釐清數量;另依剖面圖所示, 招牌突出牆面尺寸,請標示。 2. 依所附圖說資料(P.3-31-1),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含案名牆),請於圖說上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3-28 請補充說明開放空間告示牌寬度 72 公分, 是否影響行人通行視距。 2. 東側臨 50 公尺計畫道路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部分應先設置綠化再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