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11/2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5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1/23,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205、206、207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8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 第 3 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205、206、207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8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3-12、253-23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2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請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參考頁碼。 (二) 土管要點第 11 條規定(使用強度),請檢討平均建蔽率、平均容積率、高度比及前後院深度,並檢討計算式及標註參考頁碼。 (三) 土管要點第 16 條規定(停車空間),本案法定應設停車數量, 申請書、土管檢討與參考頁面數量前後不符,請釐正,並請標示計算式。 (四) 土管要點第 20 條規定,請檢討基地最小深度、面寬得設置留設部分。 (五) P.6-1(面積計算總表),停車空間檢討部分,本案無設置店鋪,惟仍檢討店鋪面積計算法定停車數量,請釐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 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二)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現況調查資料。 (三)請說明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含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四)本案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01-1 圖例有機型式植栽舖面示意圖請補充說明規劃設計位置,切勿規劃設置於法定人行道動線範圍以提供友善無障礙人行空間。 (二) P.3-01-2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三) P.4-10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P.4-11-1 地面層灌木花草植栽平面圖說明請以種植灌木、 草花範圍及位置標示圖面,誤與地面層喬木植栽說明使用同一張圖造成判讀不易,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 「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 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公共服務空間係屬開放空間獎勵,申請書獎勵欄位請修正。 2. P.4-18,請放彩色圖面,補充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 3. P.4-11,補充標示標示喬木計算公式、法定、實設數量,喬木圖例請調整為利於分辨之色彩或於圖面拉出標示喬木名稱及數量;補充各線段範圍圖例。 4. P.3-01-3,標示本基地範圍。 5. P.4-03,說明地界線內空白部分之配置規劃。 6. P.4-16,垂直綠化請增加植栽多樣性;垂直綠化請標示各樓層配置位置及植栽總計表。 7. P.8-1,依送審檢討表未達提送交評門檻, P1-01 申請書請配合調整,倘需交評併都審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証。 8. 規範請逐一檢討並概略說明設計方式及羅列計算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南側臨接 2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無檢具開闢計畫,請補充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切結書及開闢計畫,其臨接部分應以沿街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及獎勵係數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基地南側為開闢計畫道路自行開闢說明。 4. 請檢視開放空間不等寬檢討,排風口勿排向開放空間。 5. P.1-1、1-2 開放空間比例不同,請修正。 6.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7.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檢討消防送水口及水錶,倘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應結合景觀設計請補充相關設計圖說提請審議。 11.依據 2-01 都市計畫圖本案基地鄰近學校及綠帶等開放空間,請於景觀配置及設計內容加強說明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2.P.5-06 開放空間等寬檢討不符,東北側銳角處應為不等寬。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01 土管檢討第十三點本案臨建築線之兩公尺應為無遮簷人行道,倘因都市景觀需要,應提會審議。 3. 建物自建築線退縮之範圍,請依都市計畫規定詳細標明, 本案設置 2.5 公尺寬人行空間配置情形,有無授權委員會審議,請再釐清。 4. 請釐清基地面積於申請書及建照掛號之差異。 5. 基地東南側道路截角建築線位置及道路截角長度請釐清。 6. 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文字說明內容、注意事項表。 7. 公共服務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定義修正用途; 另請補充管委會空間使用名稱。 8. 地上一層標註「梯廳」用途請再釐清,修正。 9. 基地北側為既有道路或現有巷道,請釐清。 10. 陽台遮蔽長度,請再檢討修正。 11. 屋頂平台、圖面標示用途請依技術規則檢討修正。 12. 出挑於區劃中心線外之構造物為何?請確實於平面圖註明並標示尺寸,釐清應否計樓地板面積,並充檢討裝飾物專章;P.4-26 過梁兩側裝飾物應檢討並提會審議。 13. 現有通路對側基地範圍得否計入法定空地,請釐清。 14. 土管 4 公尺退縮公共服務空間得否設置頂蓋。 15. 高程 GL 100 以上請納入建築面積。 16. 請補充 2 幢建築物第 110 條檢討。 17. 各層內容標示不全,請修正。 18. P.1-1 公共服務空間獎勵 5.7%,請釐清。 19. P.5-1 土管第 11 條請附平均容積檢討及高度比檢討,另 P.6-5 頁碼錯誤,請修正。 20.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21.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22.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23.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4.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25.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26. 土管檢討綠化不符,P.5-08 計算難以綠化範圍不包含車道。 27. P.1-02 預審案件申請書左側表格文字有切漏,請修正; 另請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地號全部)版本。 28. 無障礙通路應考量學校學童通行之人行道及斑馬線與基地銜接處。 29. 依 P.3-01-2 空拍圖,本案基地內有建築物,請檢附套繪查詢結果及說明是否併案拆除。 30. 容積移轉退縮三公尺範圍有設施物應標示檢討高度。 31. 戶外安全梯開口應距離其他開口檢討兩公尺。 32. 6-04 各層平面圖有部分空間疑似陽台、花台、雨遮、裝飾物等構造物請檢討空間名稱。 33. 因應低碳城市,建議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充電,10% 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1:50 低碳充電汽車位,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 3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興安西段 205、206、207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4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請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 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參考頁碼。 (二) 土管要點第 5 條規定(使用強度),請檢討平均建蔽率、 平均容積率、高度比及前後院深度,並檢討計算式及標註參考頁碼。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11 實設機車格位數與 P.1-1 申請書資料不一致, 確認並修正。 (二)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基地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 目前尚未開闢,請確認後續相關開闢期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基地北向、東向、南向計畫道路皆未開闢,請補充說明本案人行及車行進出動線如何與外部既有道路連接。 (二) 請說明 P.2-6 四米人行步道及 P.2-5 四米計畫道路是否為同一路徑,請檢核後統一修正。 (三) P.4-2 動線請補充無障礙動線圖面標示,並補充說明東側臨四米人行步道有無無障礙坡道。 (四) P.4-13 請補充法定喬木栽植計算公式及說明。 (五) P.4-18 地坪材質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4),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且於字體背打光,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回覆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以 10 公尺計畫道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汽、機車出入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4-10,本案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部分未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8. 本案裝柱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係第 1 次申請都審,惟係預審第 1 次變更設計,請於申請書及報告書相關頁面補充說明。 2. P.1.1,建築物色彩欄位請標示正確色彩非深色及淺色;法定汽車位數量有誤。 3. P.1-6,本案為都審新案,無需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 4. P.2-5,天際線分析圖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說明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並於平面圖標示現況測量使用內容 5. P.4-1,建築線與圍牆圖例過於相近。 6. P.4-7,補充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圖說。 7. P.1-9,自主查核表應以網路上 A3 版本為主。 8. P.4-13,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建議栽種落羽松,落羽松建議栽種於其他基地範圍內。 9. P.4-17,樟樹圖片未顯示。 10.P.4-21,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 11.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2.P.4-27,補充消防送水口 3D 示意模擬圖。 13.P.4-31,補充出入口雨庇材質及尺寸詳圖說明。 14.P.4-39,垂直綠化補充詳圖說明,槽體材質、覆土深度及噴灌排水系統。 15.P.9-28,補充垃圾貯存空間排水設備。 16.P.5-17,第 16 點規定地下室淨出風口未標示對照頁碼,請再檢核。 17.P.5-18,第 20 點回覆機車停車空間於 P.6-2,該停車車道寬度及方向未見於圖面,請再檢核。 18.P.5-30,依 14 點規定應檢討實設空地 1/2 綠化。 19.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1.南側 10 米計畫道路側,退縮空間無法與道路連接, 請修正。 22.P.4-13 落羽松請勿植於計畫道路於人行道旁,以免根部影響排水。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南向臨接 10 公尺及東向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西南側臨接道路請檢討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6. 請補充計畫道路未開闢切結書。 7. 請修正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 8. P.1-3:開放空間獎勵上限超過 20%,請釐清法令適用日期,請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3. 申請書請詳註記建照申請時間及法規適用時間。 4. 各平面圖套疊底圖不同,請修正。 5. 裝飾物版或遮牆,請詳細標示並釐清是否提會審議。 6. 請檢討地上二層投影至地上一層建築面積。 7. 陽台外側裝飾牆請納入裝飾物檢討,且至外牆或結構體外緣起計。 8. 請修正北向日照檢討圖投影範圍。 9. 申請書第五類請取消。 10.請補充基地面積變更說明。 11.請補充 F 剖面。 12.請補充地上一層空間用途標示;另甲梯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 13.P.5-1:面積計算表請用增減值表示。 14.P.4-11、P.6-2:建築基地西側臨有現有水溝,請說明有無防護措施。 15.P.6-2:請說明無障礙機車位之行動不便路徑是否需經建築物外部後再由梯廳進入室內,或是由建築物內部進梯廳,倘由內部進入梯廳並請檢討 6D 柱旁門寬。 16.因應低碳城市,建議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充電, 10%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1:50 低碳充電汽車位,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 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80 地號土地(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2 層地下 6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 3. 第六類:(一)第 1 項。 4.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應檢附原條文全部圖、表,於土管附圖標示本案基地位置及範圍。 (二) P.5-5 土管第五點,請說明本案設計第一層為哪一組用途。 (三) P.5-5 土管第六點,請檢附檢討圖說。 (四) P.5-6 土管第六之一點,請補充檢討說明。 (五) P.5-8 土管第十二點,請標示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之各數字意義。 (六) P.5-9 土管第十三點,請檢附裝卸車位檢討圖說。 (七) P.5-10 土管第十四點,請逐項檢討說明;請檢附綠化檢討計算式及算式各數字意義及說明無法綠化面積為何。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本案已於 109 年 11 月 4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 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二)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4-9 請補充法定喬木栽植計算公式及說明。 (二)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6),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第 6 項檢討空地樹立廣告投影面積所載明之尺寸與該廣告物立面圖所示尺寸不符,請釐清, 另請補繪該廣告物之平面圖及相關尺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13,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案名牌結合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 、 公共藝術品 、 樹立式廣告招牌 (P.4-36)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40,本案依第 6 點第一款規定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建築物色彩勿以淺色、深色標示。 2. P.2-4、P.2-5 補充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格型式。P.2-4,天際線應說明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建物之位置,並說明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近重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套繪分隔島植栽、 行道樹位置,並檢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平面圖應與示意圖相同(如平面圖未含 50 公尺市政北一路) 3. 基地周邊發展分析,以地形圖或航測圖為底圖, 比例 1/1000 為原則,說明區域交通系統分析:例如區域聯外道路、周邊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說明、 車站、公車站、i-bike 站、停車場等現況分析、附近公園綠地、水岸、人行道、行道樹等現況分析。 4. 基地現況分析:以地形圖為底圖(數個街廓範圍以上),套繪基地與鄰房平面圖、分析鄰房(地)狀況: 說明與鄰房車道、主要出入口、人行退縮空間、 現有植栽、人行道、分隔島植栽、號誌標線、鋪面高程等分析;P.2-4 分析鄰近建築天際線狀況, 各面向天際線分析以地形圖為底圖 (數個街廓範圍以上),套繪基地與鄰房平面圖。 (材質、顏色、 建築風格)、照片示意等。 5. P.2-2 確認基地西側 38 層是否為都審案件,倘是請套繪平面圖,亦請補充周遭停車場人行道現況, 俾利檢核周遭人行系統,清楚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6.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案件進度亦請補充日期說明。 7. P.4-2,本案一樓作為店鋪使用,請補充店鋪動線, 套繪鄰地平面圖。 8. P.4-5,補充建築物各項材質說明,圖例與文字內容不一致,請再檢核。 9. P.4-12,依第 6 點第 3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0.P.4-15,剖面圖與平面圖無法核對,相關線段請以圖例方式表示。 11.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本案案名牌請詳細標示材質說明,如文字固定方式及尺寸等內容。 12.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平面圖標示含圍牆 B 型,未見相關大樣圖,請再檢核。 13.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補充公共藝術家創作履歷(含學經歷說明),另是否有相關燈光計畫藝請一併模擬。 14.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圖例與平面圖無法核對,補充植栽表說明,另覆土深度、噴灌排水系統亦請補充。 15.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植栽不符,請再檢核,另請補充植栽表說明。 16.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植栽圖例過於相近無法辨識,P.4-34,補充各向綠化模擬圖及圖名方位標示。 17.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請依都審規定檢討, 18.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依規補充計算式。 19.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依第 8 點規定, 補充本案圖 7 示意圖。 20.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依規檢討並標示對照頁碼(第 4、6、7、13、14、15、16、17 點) 21.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依第 8 點規定, 本案應設置綠籬圍牆,請將綠化植栽一併於圍牆圖面模擬。 22.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請依第 13 點規定檢討行道樹間距、植穴及灌木植栽等內容。 23.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本案依第 14 點規定地坪舖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 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請補充標示。 24.前次幹事意見回覆對照頁碼有誤,補充停車空間寬度及方向標示。 2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6.P.3-8 二米退縮綠帶寬度請補足至二米。 27.P.4-23 圖面位移,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停車獎勵告示牌,其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獎勵停車與法定停車穿插之合理性,是否符合停車場法相關規定,提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建築技術規則適用時間點,停車位檢討不符增設停車空間獎勵時間點之規定,請修正。 3. 請修正停車獎勵要點名稱。 4. 增設停車位申請獎勵部分,請依停車場法辦理。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3. 申請書註記結構外審為免辦,請修正為應辦。 4. 門廳與管委會使用空間請詳細標明範圍並分別依規檢討,應否計入容積。 5. 裝飾物請自外牆面或結構體物外緣起計標示。 6. 請標註各部法規適用版本。 7. 請補充地上一層門廳容積計算方式。 8. 本案 101 年掛號,若用舊法令無法申請宜居建築, 請取消。 9. 梯廳、管委會分別標示及檢討。 10. 地上一層外廊檢討請修正。 11. 土管條文各條請分段,以增加閱讀性。 12. 土管請將附圖放入,並請標示基地位置。 13. 因應低碳城市,建議依比例設置環保汽機車充電, 10%低碳充電機車位及 1:50 低碳充電汽車位,並補充充電座之細部設計大樣。 1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