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6/07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6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6/0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50、51、5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50、51、5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環中段 50、51、52 等 3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四)。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 (二) 土管請依 104 年 7 月 22 日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 十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之版本重新檢討。 (三) 土管第 10 點,無檢討內容,請勿空白。 (四) 土管第 12 點,請檢討覆土深度並檢附圖說。 (五) 容移作業要點請修正為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114805 號版本重新逐條檢討。 (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依規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 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大於 80 平方公尺之計算式及檢討圖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說請建築師簽證檢討說明鄰接之計畫道路是否皆已開闢。是否鄰接現有巷道之情形。 (二) 使用分區證明書內容都市計畫有特別註記事項請釐清。 (三)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檢附維護計畫、回饋金及面積計算應檢討 10%。 (四) 請以各層檢討裝飾物專章且深度已超過 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現況供需分析。 (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 (人行 、 車輛運行動線)。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店鋪及集合住宅停車供需分析 (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六)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七)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八)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3-1-1,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P.4-5-1,喬木配置平面圖及 P. 4-5-2、P. 4-8-2 植栽表尺標示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 (P.4-13-4、 P.4-13-5),本案申請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空地樹立廣告 1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 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箱、公共藝術、樹立式廣告招牌及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容積容積移轉量 2756.18 平方公尺(40%)逾基準容積 20%者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 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請釐清是否為危老申請案件,申請書獎勵項目名稱請修正。 2. 補充申請書提會項目宜居建築及正面式店鋪招牌法源依據。 3. 申請書實設自行車停車位,請確認有無留設。 4. P.1-2 委託書案名應與申請書及封面相同。 5. P.2-2,請於照片位置標示本案申請位置。 6. P.3-3-2,友善環境計畫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 請確實標示認養前後鋪面材質及植栽種類(喬木、 灌木等),植栽表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 7. P.4-2-1,未設置垃圾臨停操作空間,請標示車道寬度。 8. P.4-2-2,鋪面圖例與照片示意圖不符,無法對照。 9. P.4-4-1,消防送水口是否美化設置,另請補充圖面右下角照片說明。 10. P.4-5-1,喬木數量請依第 14 點第 7 款規定以法定空地檢討喬木數量。 11. P.4-7,公共藝術請補充夜間模擬圖及固定方式、 相關尺寸等內容。 12. P.4-8-1,屋頂綠化平面圖與植栽表內容不符,請再檢核。 13. P.4-8-2,屋頂曬衣架是否有頂蓋,請依規設置。 14. P.4-13-1,垂直綠化未見假儉草植栽表說明;另請標示植栽盆槽體材質及固定方式及排水說明。 15. P.4-13-4,正面式廣告招牌建議縮小寬度以店舖寬度 2/3 以下為原則。 16. P.4-13-5,樹立式招牌圖例與平面圖不符,另請標示座椅材質說明。 17. P.4-14,請於各圖面標示圖面方位,報告書缺少指北針、比例尺等請補充;P.4-15,請補充三時段亮燈位置說明,本案於立面設置燈條請補充顏色、 是否閃爍等說明 18. P.4-20,補充擴張網圍籬詳細圖面。 19. P.5-2-2,法規對照內容請詳實標示頁碼,俾利檢核(如第 14 點第 2、10 款 20. P.8-2,垃圾貯藏空間依規應設置通風排水設備, 請再檢核。 21. P.8-4,設置低碳車位,申請書未填寫,請再檢核。 22.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3.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4. 落羽松植株易生有板根,建議不要沿著邊界圍牆栽植,請往基地內種植。 25. 剖面圖圍牆基礎落於鄰地內,請修正。
第二案: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協和段 96、97 等 2 筆地號(乙種工業區) 地上 7 層地下 2 層作業廠房、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九)。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完整檢討土管內容,並於設計檢討說明欄位表示檢討之對應頁碼。 (二) 請依土管第 5 點規定檢討高度比、容積率。 (三) 請於 1 樓平面圖標示土管第 7、8 點規定之退縮情形。 (四) 請確認本案法定停車位數量,土管第 9 點檢討數量為 176 個,申請書為 162 個。 (五) 請依規檢討土管第 9 點第 3 款規定,並於平面圖標示。 (六) 土管第 10 點規定文字為:「本案綠化面積為「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綠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棵」,請修正本點法規文字及依規檢討喬木數量。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面積計算表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有誤,停車空間計算,本案無店舖,請依規檢附計算式,其餘未檢討欄位,請補寫修正。 (二) 地下室停車空間請繪出迴轉半徑 , 空間名稱請標示。 (三) 1 層平面圖請繪出空間名稱,分戶別,並依規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前、後、側院等分別塗色,前院不得設置警衛室,請修正。 (四) 2 層平面圖空間用途標示,附屬辦公室避難路徑檢討, 且避難路徑不得經過作業廠房檢討。 (五) 各樓層請明確標示用途。 (六) 7 層平面圖有便利商店、健身房等用途不符乙種工業區規定,應修正。 (七) 圖面多處線條標示不明,建築線未標、是否有圍牆、 地面高程等標示,請修正。 (八) 請檢討技規工廠專章各條文,並檢討附屬辦公室、 餐廳等比例。 (九) 本案有申請都市更新,請確認是否取得都市更新審查通過核定獎勵之容積率後,始得提委員會審查。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 (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二) 都審報告書交評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栽植喬木計算公式。 (二) P.36,喬木、灌木植栽表尺寸請統一以「高度」及「 寬度」標示。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27),本案設置正面式案名牆 1 處,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否, 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逐項檢討。另該東向立面圖右側所繪,請釐清是否為空地樹立廣告,倘是,請依同設置辦法第 6 條相關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本案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檢送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書暨相關附件冊報核,本局於 110 年 4 月 14 日函請實施者修正。實施者尚未提送修正後報告書, 亦未提送都更幹事會審查。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入口庇雨設施,倘有,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皆無公共藝術與街道家具相關內容,請補充設置位置、形式及細部等,以利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20 點規定於相關圖面標示低碳汽車停車位設置位置。 4. P.27,依第 25 點第 3 款規定,立面設置企業商標請補充相關設計詳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於報告書封面補充「都市更新案件」。 2. 申請書請用 110 年 5 月 1 日版本 3. 申請書請填寫受理階段。 4. 申請書其他獎勵內容欄位請填寫依據。 5. 申請書地面層綠化比率達 117.6%請說明算式為何, 是否誤繕。 6. P.14,都審規費請檢附已繳款相關證明。 7. 請於報告書 1 層平面標示相關圖例,例: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線(前、後、側院)、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地下開挖線等範圍線及相關圖例。 8. P.33~34,植栽表請修正為範例格式。 9. P.41,燈具位置請以圖例標示以利判別。 10.P.44,依所附細部圖說,屋頂覆土深度不足,請修正檢討,另請補充屋頂剖面圖。 11.P.47,土管第 9 點法定停車位檢討有誤,且與申請書之內容不符,請修正。 12. 都審規範請依最新公告版本檢討,並補充填寫都審法規之版本。 13. 都審法規第 14 點規定請逐點確實回應,勿以遵照辦理回應,另綠覆率計算錯誤,請修正。 14.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請逐點確實回應,勿以遵照辦理回應,另公共藝術檢討頁碼錯誤,請修正。 15. 都審法規第 17、18、19、21 點等相關規定請確實逐點檢討,勿以遵照辦理回應,並標示檢討頁碼。 16. 地下室停車場請標示車道寬度;一樓退縮建築及大門請標示寬度。 17. 請補充圍牆詳圖。 18. 裝卸車位進出請會出動線或迴車空間,勿利用計畫道路做迴車空間。 19. 本案欲申請都市更新獎勵達 50%,為減少對整體環境衝擊,請提出友善環境對策。 20. 男女廁間比為 1:1,女廁嚴重不足,請檢討。 21. 請於都市更新幹事會後再提本案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