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3/2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9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3/28,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01、1010、1010-1、1011、1012 地號等 6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375-1、375-9、375-14、375-22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南區正義段九小段 11-7、11-28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03、104、10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6 層商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17)。
- 「請設計單位釐清建築物高度比適法性及基地範圍地籍線重疊一事,並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定)圖。」。
- 一、 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2 次同意設置,請補充說明本次變更取消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且屋頂綠化面積減少之原因(P.3-25b),並提請委員會確認。
議程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會議地點:「森林園區」B 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01、 1010、 1010-1、1011、 1012 地號等 6 筆土地 (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 375-1、375-9、375-14、 375-22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 )、南區正義段九小段 11-7、11-28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03、 104、 10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33 層地下 6 層商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會議地點:「森林園區」B 區會議室主持人:張副總幹事洲滄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北新段 1001、1010、1010-1、1011、 1012 地號等 6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內凹型開放性空間、頂蓋型開放空間兼外廊,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立面和平面請整合,且應結合公益性設施,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5,本案綠化面積為 1,094.61 平方公尺或 1,073.01 平方公尺,請釐清後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圖說中清楚標示。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09,壹層植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10,「灌木、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3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4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依所附圖說於地上一層設置辦公室,請於申請書各樓層使用概況補上。 2. 本案請檢附近 8 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 P.2-03 請調整其文字與書圖之排版,以利於核圖。 4. P.4-08 之 3 公尺容移線之圖例不符,請檢核。 5. 依據容積移轉要點第 15 點,基地應於基地境界線退縮 3 公尺,並不得設置車道,本案請依規檢討。 6. P.4-09 其建築面積誤繕,應為 1112.84 平方公尺,請加以檢討。 7. 本案實設綠化面積請檢附單線圖作檢討。 8. .本案設置緬梔,係為有毒植栽,請樹立警示牌以維住戶安全。 9. P.4-15 請加剖基地西南側之順平現況,並於剖面及平面圖上加以標示其高程。 10. P.4-16~P.4-19 請套繪開挖線,並於平面圖上標示。 11. P.4-36 請檢附一層平面總圖標示其排風口方向。 1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5-11,內凹型開放性空間、頂蓋型開放空間兼外廊, 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21,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立面和平面請整合,且應結合公益性設施,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21,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依規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另於 P1-02 預審申請書該項審查事項請勾選。 6. 請檢討南側無障礙坡道(基地與人行道、車道)關係,並請書圖說明。 7. 請檢討現有巷道末端道路側 10 公尺範圍內,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之規定。 8. P5-11、P5-12,廣場式開放空間每邊淨寬度應大於 6 公尺分,部分範圍不符規定,請修正。 9. 公共服務空間部分配置於梯廳之零散空間範圍不得計入,請修正。 10.P6-03,頂蓋型開放空間同為門廳避難路徑範圍應明確標示,並扣除不計入獎勵。 11.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2.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3.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4.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5.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6.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7.P4-20,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 18.P4-36,檢附進排風口平面配置,並不得排向人行道開放空間。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37,透空檢討應從 RF 層起算,請修正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掛號當時申請基地面積與範圍是否一致。 3. 請標示建築線所示「私設通路」範圍。 4.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同鋪面應保持順平,請補充剖面圖釐清。 5. 請詳細標示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 6. 地下 3 層請檢討雨水機械室出入口寬度應達 75 公分, 並請補充標示尺寸。 7. P5-1,土管第 2 點,請附平均容積檢討計算式。 8. 請檢討青楓、黃花風鈴木與整體性防火間隔關係(若無涉上開植栽限制,建議北側青楓 2 株、南側 1 株及黃花風鈴木 2 株,可配置於自然地盤)。 9. P4-04,南向立面喬木圖面錯誤,請修正。 10.白水木考量規格及枝下高因素,建請免計入喬木數量。 11.建造執照掛號起造人與報告書不符,請說明。倘變更起造人請檢附拋棄同意書。 12.請檢附地號表。 1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建築規模有誤(2 棟?4 棟)。 14.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建築線指定圖說皆已逾期,請檢附有效期分別 3 個月及 8 個月內等相關文件。 15.依 106.11.13 建築線指示圖說現況圖,基地南側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附開闢計畫,並洽建設局表示意見; 另查基地北側鄰「明德巷 16 弄」土地性質為何?請釐清是否為道路? 16.本案位於地質敏感區請依地質法規定辦理。 17.P1-12,重複編排兩頁?請修正。 18.P2-1,基地地號有誤。 19.P2-2~3,現況照片請檢附基地四周,請補充東側現況照片及現有人行道情況,並取消重複照片。 20.P2-4,照片圖號標示有誤,請修正。 21.P2-5,行動不便請修正為無障礙,並請於人行斑馬線起檢討無障礙室外通路。 22.P4-9,淺藍色的圖例為何?請補充。防火間隔的範圍標示與本局公告圖(變更後)不符,相關底圖請一併修正。 23.P4-15 請補充鋪面材質及高程。 24.景觀剖立面詳圖覆土深度不足,應以最淺處為檢討。 25.案名牌圖請修正,立面和平面整合。 26.P4-35,請說明冷凍空調機安裝空間及操作維護計畫。 27.P5-1,請檢討土管二及六,詳述使用分區及退縮規定。 28.P5-2,請檢討無法綠化範圍為何處?P5-15 補充檢討。 29.P6-3,西北側路心 10 公尺退縮檢討有誤。 30.地籍圖上色標準,退縮計入法空(黃底綠斜線)。 31.建築面積檢討有誤,代替柱中心線未檢討。 32.機車停車空間應集中留設,停車空間應獨立區劃。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375-1、375-9、375-14、 375-22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 南區正義段九小段 11-7、11-28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17)。 二、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將曬衣架平面圖強化玻璃移除,設計方式及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P.6-21)。 三、 請確認本案於工作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20)。 四、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設計單位依 107 年 11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意見、本次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意見事項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仍未依前次幹事會議決議及土管要點 1:1.5 高度比規定修正建築物高度,請確實依規檢討後再提幹事會審議。 (二) 依建照掛件日期應依舊有市區細計大土管要點檢討相關規定,查本案土管檢討列表所載案名、發布日期與文號皆正確,惟條文內容非前開最新版本,爰請詳實修正並重新逐條檢討。 (三) P1-18,本科幹事意見第二條(六)對照頁數標示不清, 請修正。 (四) P6-8,壹層建築平面圖有關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前院及雜項工作物等圖例與圖面不符,且退縮標註尺寸與其他景觀圖例重疊影響判讀,請一併修正,另請標示後院檢討位置。 (五) 本案未申請容移,無須檢討相關退縮規定,故 P6-8 相關圖例請移除。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壹層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6,灌木配置平面圖附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5 處, 其中編號 S2、S3、S5,立面圖及剖面圖標示離地高度 280,不符規定,請修正,並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天際線分析圖除直接套繪本案各向建築立面色彩計畫外,併同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 倘採照片呈現者亦請依視角及比例確實黏貼 (P2-5)。 2.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鋪面計畫之圖例無法對照於平面景觀圖中(P.4-8)。 3. 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請於 25 公尺計畫道路(復興路三段)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應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4.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平、立面圖之尺寸 (250.2 公分、88.3 公分)與作品介紹尺寸(250 公分、150 公分)不符,請釐清後修正;本案藝術品與地面接觸面積較小,故請補附結構固定圖說(P.4-18-1)。 5.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入口雨遮部分 ,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P.4-17)。 6.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將曬衣架平面圖強化玻璃移除,設計方式及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P.6-21)。 7.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工作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4-20)。 8.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設置倘仍於花博期間則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廣告宣傳,否則請以 1/2 圍籬綠化檢討(P.4-21)。 9. 請依第 18 條,本案六道景觀剖面圖說對照平面圖皆不相符,E 剖開挖範圍上請標示覆土深度;D 剖喬木覆土深度不足 , 另請補繪門廳一內側綠化景觀剖圖 (P.4-10)。 10.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請標示機車編號 51 與編號 97 間車道寬度 , 倘為單行道者應符合寬度 1.5 公尺 (P.6-7)。 11.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請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範圍(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12.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垃圾儲藏室請補充通風處理設計(P.9-1)。 13.依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垃圾車臨停空間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 , 建議再往基地內移設以免阻礙行人通行 (P.9-1)。 (二) 其他事項: 1. 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室內空間用途名稱,併同標示水錶、 消防送水口位置。 2. 請確實依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決議:「請設計單位釐清建築物高度比適法性及基地範圍地籍線重疊一事, 並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定)圖。」。 3. P.1-8~P.1-11,本案申請人為永豐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為總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補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 P.1-11,請說明基地內受保護樹木(編號 0315001)移植計畫建設局是否已同意,並補充移植前後之相關平面圖說。 5. P.4-6,植栽表格請將灌木與地被植物表格分列。 6. P.4-12,屋頂景觀剖面圖請依不同綠劃區塊加繪剖面圖說,並確實標示覆土深度與女兒牆高度。 7. P.4-16,垂直綠化請於平面圖與剖面圖標示滴灌與排水孔位置。 8. P.4-9、P.4-13,請補充一層與屋頂層景觀燈具示意照片。 9. P.4-22,車道底上方缺漏噴灌、基地西南側硬舖面上繪有噴灌系統,請修正。 10.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3,剖面圖 B,請說明無障礙坡道與六公尺現有道路之高程。 3.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檢討並補充剖面圖。 4. 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高度限制規定。 5. 基地西側鄰接現有巷道,本案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圖釐清, 以確認開放空間範圍及面積。 6. 建築基地之道路高程,請補充說明。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07 年 11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 三、 申結構設計請依 107 年 11 月 1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並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8,鋪面圖例與平面圖無法對應,請修正。 3. P4-10,剖面線 A 誤植為 B,請修正 4. P4-4,喬木數量有誤,請修正。 5. 前次幹事會審查意見:基地西側臨接現有巷道,請補充建築線資料。 6. 前次幹事會審查意見:高度比請擇一檢討,請補充。 7. P5-6,第七點高度比檢討請標示頁碼、後院請於圖上標示。 8. P5-6,第 10 點檢討說明「西向面臨 6 公尺現有道路」, 爰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圖。 9. 請補充檢討都市計畫高度比 1.5 檢討圖說。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維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103、104、10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6 層商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2 次同意設置,請補充說明本次變更取消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且屋頂綠化面積減少之原因(P.3-25b),並提請委員會確認。 二、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形式及位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2 次同意設置,本次變更取消 29、32 層露臺植栽綠化欄柵,提請委員會確認;另取消 4F~25F 綠核植栽亦與原委員審查意見不同,請補充說明有無替代方案。 三、 本地區內之建築基地一律以設置綠籬圍牆為原則,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實體部份之高度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原則,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2.5 公尺且非綠籬圍牆,請依規檢討透空率並提委員會審議。 四、 本次變更設計取消部分立體綠化及綠核植栽,建請說明取消之緣由及因應之道;另減少立體綠化與原委員會決議內容抵觸,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次變更設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側溝,依土管第 8 點第 4 款規定設置街道家具及植栽綠美化外,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且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8,土管第 8 點第 4 款除設置街道家具及植栽綠美化外之規定,有關本次修正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保水側溝, 請檢討是否符合本項規定。 (二) 本案為第二次變更設計,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1-1b,變更前使用太陽能燈具,變更後並無標示,請再檢核,另請於右上處標示本頁變更內容,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 2. 本次為第二次變更,請於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新增原審定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免變)欄位,俾利檢核;另請檢附前次變更設計檢討說明表。 3. P.5-2b,變更後將垃圾暫停車位變為垃圾暫停車位兼自設車位,請補充說明合理性。 4. 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2 次同意設置,請補充說明本次變更取消曬衣場、太陽能板設置且屋頂綠化面積減少之原因 (P.3-25b),並提請委員會確認。 5.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設施形式及位置,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2 次同意設置,本次變更取消 29、32 層露臺植栽綠化欄柵,提請委員會確認;另取消 4F~25F 綠核植栽亦與原委員審查意見不同,請補充說明有無替代方案。 6. P.3-32,第 6 條第 14 款及第 8 條,本地區內之建築基地一律以設置綠籬圍牆為原則,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實體部份之高度以不超過二點五公尺為原則, 本案設置圍牆高度 2.5 公尺且非綠籬圍牆,請依規檢討透空率並提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4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3-31a 及 b,本次變更設計取消部分立體綠化及綠核植栽,建請說明取消之緣由及因應之道;另減少立體綠化與原委員會決議內容抵觸,補充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喬木請標註低枝下高度。 4.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5. 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6.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文資料。 7. 請檢附 107 年 1 月變更設計掛號申請書影本。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14.地上 1 層大門出入口變更為朝開放空間方向開啟,易影響開放空間動線及公益性,建請修正。 15.開放空間獎勵圖(變更前)請檢附預審審定版本,以利辨認。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且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應屬都市及預審聯席審議,報告書封面請修正,另報告書 P1-2B 請修正預審屬第一次變更設計。 2. 請補充預審變更檢討差異分析。 3. 請補充預審免變檢討表,以釐清變更幅度。 4. 面積計算表字體過小,請適度放大。 5.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6.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預審審議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前次預審幹事會議紀錄及幹事意見對照表,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8. 請補充預審審議委託書及繳交預審規費之收據影本。 9. P1-1a,基本資料右上方變更前或變更後,請確認。 10.P3-12b,本次變更設計喬木「冬青衛矛」為衛矛屬植物, 常見為灌木尺寸,請確認名稱及規格尺寸。 11.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