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5/0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9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5/06,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安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5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128-19、128-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泰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紹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4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513、514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基地西側設置 2.5 公尺圍牆,請依規檢討透空率並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案名牆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
- 一、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專頁呈現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次變更後店鋪單元面積最小為 60.17 平方公尺,依規劃單位說明原因為誤植,請補充相關資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安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5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 )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128-19、 128-59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泰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紹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4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513、 514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安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845 地號土地(第三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基地西側設置 2.5 公尺圍牆,請依規檢討透空率並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燈具、案名牆、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80.57%超出通案性原則百分之 80, 請補充說明必要性後依規提請委員會確認。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標示位置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且結合水池,其長度近 8 公尺,阻隔性較強烈,請補充說明,另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於圖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 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5,一層植喬木平面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17 及 2.P.3-21,「灌木、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3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4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2. P.3-2,交通動線請補充垃圾車臨停空間以及無障礙動線,垃圾臨停空間建議不影響行人動線為主;另請補充店鋪、住家垃圾投擲動線及裝卸貨動線。 3.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三條第 4 款 1.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4.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5. P.3-15,植栽表內容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版本為主,請再檢核數量欄位是否為枝下高欄位。 6. P.3-14,基地西側設置 2.5 公尺圍牆,請依規檢討透空率並提委員會審議;P.4-5 法規檢討圍牆標示 1.86 公尺, 請再檢核。 7. P.3-14,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但經本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燈具、案名牆、街道傢俱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3-39,本案設置垂直綠化,請補充植栽表。 9.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80.57%超出通案性原則百分之 80, 請補充說明必要性後依規提請委員會確認。 10.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11.P.7-1,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標示位置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2.P.3-42 施工大門與 P.6-7 施工車輛動線不符,請再檢核。 13.P.9-13,有關防災計畫請確實依內政部 102.7.22 臺內營字第 1020807424 號函修正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實依規檢討。 14.P.3-41,垃圾貯存空間店鋪使用請加倍設計,目前垃圾貯存空間設置 12.75 平方公尺,不符法規使用,請再檢討。 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且結合水池,其長度近 8 公尺,阻隔性較強烈,請補充說明,另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11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檢討圖,應標示開放空間圖例, 並依規標示尺寸、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留設寬度。 4.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請取消私有範圍之圖例。 5. 請釐清是否設置公共服務空間,如有,請於開放空獎勵圖標示增加圖例及檢討面積。 6. 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另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且請依規檢討。 2. P1-2,預審申請書地下室開挖率大於法定開挖率,請釐清。 3. 現有巷道寬度應依建築線指示圖為 6.94~7.65 公尺,圖面標示"7 公尺寬"不符,請修正。 4. P4-17,北向日照陰影檢討有誤(商業區無需檢討),請取消。 5. 請補附現況測量圖,地籍線是否與建築線重疊。 6. P5-8,地下層面積應計至外牆心,請修正。 7. P5-12,地上 1 層環梁建築面積應合併至地上 1 層檢討。 8. 建築線指示圖文字過小無法辦識,請調整。 9.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林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128-19、128-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案名牆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基地南側鄰接未開闢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應包含開闢道路範圍、得否通達已開闢道路),得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總容積獎勵 (含容移)超過基準容積部分,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0-1,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誤植,請修正。 (二) P4-2,引用土管案名誤繕,請修正為(略以):「…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 (三) P4-29,請確實依土管第 7 點規定檢討高度比。 (四) 請補充土管第 10 點騎樓與建築退縮空間規定之對照頁面。 (五) 請補充標示 P5-1 頁壹層平面圖色塊圖例,及標註南向臨 5.45 公尺計畫道路退縮 0.5 公尺建築。 (六) 總容積獎勵 (含容移)超過基準容積部分,應提都設會同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於圖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 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PP.3-31,「灌木、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二)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案名牆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請補充地下室進、出風口排風方向,並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設置請勿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其各層建築平面之深度,並加以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 6. P.1-02,本案檢附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附資料有誤, 請檢核。 7. P.2-05,容積移轉前後之數值有誤,請檢核。 8. P.3-2,本案倘設置行人穿越線請加以標示,並於無障礙結合作設置。 9. P.3-09,本案請加以檢討實設空地喬木是否足夠,另法令檢討之數值與 P.4-21 不相符,請檢核。 10.P.3-10,本案設置錫蘭葉下株係為有毒植栽,請樹立告示牌,以維住戶安全。 11.P.3-16~P.3-16b,本案設置 6 款街道傢俱,請以平面總圖加以標示其設置位置,另 P.3-16 之街道家具設計平面圖標示有誤(標示誤繕為 B),請更正。 12.P.3-19,開放空間內請勿設置圍牆,本案請加以檢討。 13.請標示垃圾車貯存空間之平面圖尺寸。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南側鄰接未開闢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應包含開闢道路範圍、得否通達已開闢道路),得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資料,開放空間檢討圖臨 5.45 公尺側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與"不等寬"範圍檢討有誤,應以沿 5.45 公尺道路平行檢討等寬範圍,請修正。 5.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6.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本案建築基地北側鄰接綠園道,請考量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8.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9.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說明有誤,請修正。 10.請考量穿越人行道斑馬線與無障礙通道連接動線應順暢。 11.P3-13 之 C 剖面、P3-14 之 D 剖面,喬木覆土深度不足。 12.本案申請頂蓋型開放空間,依規應送特殊結構審查,申請書請一併修正。 13.管委會使用空間應載明內容。 14.4-18 開放空間等寬不等寬檢討有誤。 15.車道全部範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修正。 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基地臨接 3 條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2.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3.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且請依規檢討。 2. 退縮 6 公尺前院範圍,不得突出裝飾柱,請修正。 3. P3-19,本案基地東側設置圍牆,其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應從圍牆內退縮;另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東西向之圍牆,應不得設置,請修正。 4. P4-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7 點檢討,第 2 種住宅區及第 3 種住宅區請檢附平均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 5. 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內似有構造物,請釐清修正。 6. P4-4,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0 點,本案檢討臨 4.45 公尺退縮 0.5 公尺建築,說明似有誤,請修正。 7. 地上層標準層於 C 戶住宅,其陽台已超過 2 公尺,請依規檢討計入樓地板面積。 8. 地上 2 層於 E 戶住宅外露台上方有裝飾柱版,該範圍應屬陽台,請依規檢討。 9. P4-8,請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21 點特色街區營造檢討本基地,另其檢討說明亦有誤,請修正。 10.預審申請書內容諸多錯誤,如樓層數,建照掛號時間, 預審受理情形…等,請修正。 1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載明建築規模。 12.依據建築線指定圖說現況圖,建築基地鄰接未開闢道路, 請依訂定「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辦理。(請檢附開闢計畫會辦建設局表示意見) 13.土管高度比 1.5 未檢討。 14.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計至代替柱中心線。 1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泰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紹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景美段 4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專頁呈現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是申請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之空調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另長度達 3.41 公尺,易影響開放性及公益性請加強補充說明,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未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容移量無需經都審確認,合先敘明。 (二) P5-2,土管第 15 點,請檢附算式,並詳列扣除無法綠化之面積為何;另本條文文字誤植,應為無法「綠」化。 (三) P5-2,土管第 17 點,參考頁碼 P6-1 屬第一類建築物用途之停車空間檢討算式有誤,請確認並修正。 (四) 各樓層平面圖均請套繪建築退縮線(含 3 公尺容移退縮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說明移植既有人行道 1 棵黃金風鈴木,P.4-14 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植栽表標示補植現有行道樹黃金風鈴木 5 棵,請補充說明現有人行道上既有黃金風鈴木有幾棵,需移植幾棵,補植幾棵。 (二) 有關既有人行道行道樹移植,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三) 既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 (四) P.4-4,壹層植喬木平面配置圖,有關實設空地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 1 棵,請詳列計算式,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新植樹木數量,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P.4-15、P.4-19,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六)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七)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0),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之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相關平面圖請統一比例尺及指北針;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垃圾臨停位置(請勿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與住宅、店舖垃圾投擲動線(P.4-4)。 2.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壹層景觀鋪面計畫請分別標示石材混貼與透水磚混貼之確實位置,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方式鋪設,車道磚請標示具防滑功能 (P.4- 46)。 3.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立式招牌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否則提送委員會審議(P.4-50)。 4.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綠化面積檢討請扣除案名牌、 公共藝術品、樹立式招牌等非綠化面積、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P.4-24)。 5.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透視圖說請說明藝術品所設置之綠化位置是否為凸出於地面的花臺,且藝術品高度僅高於案名景觀牆 10 公分易被遮掩(P.4-53)。 6. 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專頁呈現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6-6、 P.6-18)。 7.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 1/3 綠化請分別標示屋頂層與綠化面積長寬尺寸計算式;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16)。 8.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是否須申請陽臺設置超出 1 公尺之空調格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請於平面圖標示發電機與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及與地界線距離之剖面圖說。 10.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請於施工綠圍籬平面圖標示大門開口位置與尺寸,綠圍籬展開圖尺寸應與平面圖一致 (P.4-58)。 11.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有關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交接處請補充現況照片輔助說明(P.2-4)。 12.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實設機車位符合規定,惟計算式錯誤,請更正;另請標示機車編號 71 與 79 間之車道寬度,請注意車道下方機車編號 77 之安全性(P.5-5、 P.6-5)。 13.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請補充垃圾實設貯存空間長寬尺寸計算式(P.10-13)。 14.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式廣招並於 P.4-50 併同檢討空地樹立式廣招條文。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1-9,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所有權人確實用印。 3. P.1-1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檢附計畫書中特別規定內容。 4. P.2-9,基地現況 3D 模擬圖請將本基地與鄰近基地建築立面材質併同套繪。 5. P.3-7,垂直綠化請於標準層平面圖標示滴灌與漏水頭位置,並補充八樓標準層各綠化植栽槽剖面圖說。 6. P.3-8,友善專章之友善街道設計包括雨水回收,請詳細說明雨水回收之友善性;P.3-12,增設電動汽機車充電座部分請確實說明數量與位置。 7. P.4-2,平面圖請標示建築線、地界線、土管規定退縮線、 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隔、2.5 公尺人行道淨寬、2 公尺以上車道緩衝線等圖例。 8. P.4-15,本案於整體性防火間隔處種植突出於平面之灌木,請更正植栽種類。 9. P.4-23,灌木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屋頂層灌木種類。 10.P.4-35,一層剖面索引圖請套繪地下開挖範圍線。 11.P.4-37~P.4-41,A 剖圖開挖位置與景觀圖說不符;B 剖圖請標示反梁上方最淺處覆土深度。 12.P.10-6,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防災計畫,有關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且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請說明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畫設於基地內地下開挖上方且於平面層設有喬木與傢俱等是否符合本指導原則之規定,請釐清。 13.有關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壹層景觀平面圖」圖資呈現方式請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含土管規定退縮線、3 公尺容移退縮線、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僅呈現; 另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另長度達 3.41 公尺,易影響開放性及公益性請加強補充說明,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5,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依其區分, 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6. 報告書友善計畫請以專章檢討說明。 7. P5-9,管委會使用空間(3)是否為公共服務空間請釐清,另如屬公共服務空間,名稱請修正,並依規檢討空間用途名稱。 8. P4-51,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圖例及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且請依規檢討。 2. P1-5,預審申請書適用法令時間點標示請確實。 3. 申請基地面積與建照掛號面積不符,請補充敘明基地範圍是否與建照掛號相符。 4. P5-9,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應依規標示,另健身房非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5. P6-6,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檢討方式,請依規檢討 1 層陽台範圍及代替柱心線區劃中心線以內範圍,請釐清應計入建築面積範圍。 6. P6-6,本案基地東西兩側是設置圍牆或欄杆,如係圍牆, 應從圍牆投影線再退縮 3 公尺;另基地北側是否設置圍牆?請釐清並依前開說明檢討。 7. P4-36,於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應與鄰地順平,請修正並標示高程。 8. 土地登記簿謄本已逾三個月,請更新。 9.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0.請釐清本區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是,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11.一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12.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請依規檢討。 13.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14.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四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向陽段 513、514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次變更後店鋪單元面積最小為 60.17 平方公尺,依規劃單位說明原因為誤植,請補充相關資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請設計單位依各幹事會意見修正,先經建造管理科幹事確認後,再行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申請基地座落於本府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為 80%, 容積率為 320%。 (二) 本案為第 2 次變更設計審查,報告書內尚無摘錄土管要點檢核表,故仍請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訂)』專案通盤檢討案」 之土管規定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2. P.1-1-a,綠化量 385.85 平方公尺與 P.6-1a,385.35 平方公尺不符,請再檢核;P.5-17b、P.5-18b,變更後綠化量與第一次變更量相同及喬木檢討數值有誤,請一併修正, 另當頁圖面無涉及綠化植栽變更部分,請勿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3. P.2-4a,請詳細說明各項紅色雲朵線變更內容,俾利核圖。 4. P.4-23a,請標示公共藝術品基座材質;並請補充藝術家學歷資料。 5. P.6-7a,依土管第 12 條規定,本次變更後店鋪單元面積最小為 60.17 平方公尺,依規劃單位說明原因為誤植, 請補充相關資料,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如未變更,請補充原審定圖說,如已變更,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如未變更,請補充原審定圖說,如已變更,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6-6a 臨店舖 S5 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頂蓋型於騎樓範圍,上色標示有誤,請修正。 4. 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容圖文資料。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6-6a 地上 1 層管委會(會議室 D)外陽台為何計入建築面積?請釐清並陽台用途應依規檢討。 2. 本次地下層變更設計地下 4 層,其結構有無變更,請檢討。 3. P6-9a 於 B5 戶有無變更 4. 請補充預審變更設計免提送委員會檢討表,以釐清變更幅度。 5.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6. 有關地下室增加開挖部分,地質敏感報告書及地質鑽探報告書,請重新檢討。 7.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