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4/07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8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4/07,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4/07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85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200-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4 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等 4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外牆裝飾柱、法定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物庇雨設施型式位置調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並請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200-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4 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等 4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依 108 年 11 月 8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80266971 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1-1 會議室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4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惠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200-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外牆裝飾柱、 法定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建照掛號日期為 100 年 12 月 8 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爰請採用土管(104.7.22)及容移要點 (109.5.18 修正)最新版本檢討。 2. 土管規定第 12 點,綠化面積實設變更為 815.44 平方公尺,但未檢附 P.5-6-2 基地綠化面積檢討圖。 3.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請檢附容積移轉量確認函或許可函。 4.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未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 5.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未檢討退縮 3 公尺建築範圍內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4-18.2 車道出入口及街角路口等處燈光建議調整足夠照明。 2. P.4-21 防水閘門示意圖是否誤植,是否應為排風管道示意圖,請再確認。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歷次送審內容。 2. 變更後灌木數量減少,請補充述明變更理由。 3. 檢討表請補充敘明涉及重大決議須提會內容(例如外牆裝飾柱、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

第二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安和段 234 地號(乙種工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建築物庇雨設施型式位置調整,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補充結構技師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結構安全性說明。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車道非屬相關法令規定(建技規則第 299 條第 2 項)所指無法綠化面積之項目,請修正綠化檢討計算式,依規檢討綠化面積。 2. 本次變更設計包含容積率變更,請依規檢討土管第 5 點規定。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取消 2 株行道樹遷移,倘本案尚未提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請依變更後規劃設計內容提送審查,如已審查完成,敬請於本案核定後,依核定函內容再函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說明變更事宜。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補充 P.5-2.2 規範第 14 點綠化百分比。 2. 申請書屋頂綠化量未填寫請補充。 3. 檢討表請補充敘明涉及重大決議須提會內容 (例如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另請補充檢討一層取消龍柏之變更數量檢討內容。

第三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58-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 廣告招牌、綠化植栽、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小組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並請呂委員永豐確認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正面式招牌以正面 2/3 面積設置並補充尺寸及材質。 (二) 補充取消立面格柵原因及立面調整之項目內容。 (三) 北向立面大門勿設置家徽 logo;立面勿設置遠雄之星案名。 (四) 變更設計項目均應詳述變更內容及理由。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 依所附圖說 (P.105~10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檢討表請補充敘明涉及重大決議須提會內容(例如屋頂附建設施)。

第四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等 4 筆地號 (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公共藝術案。 說明:依 108 年 11 月 8 日府授都設字第 1080266971 號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補充說明公共藝術選擇原因。 (二)補充公共藝術與建築景觀設計之連結性說明。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本次申請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請補充工程進度說明。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