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7/03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7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7/0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72、168、177、178、179 地號等 5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1,850.3(30%), 總獎勵面積27,423.26 平方公尺(69.42%),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平方公尺,請補充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請容移前後差異說明,並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前埕水池部分之設置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地號等 4 筆土地 (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72、168、177、178、179 地號等 5 筆土地 (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區錦村段 240-5、243、244、244-3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1,850.3(30%), 總獎勵面積 27,423.26 平方公尺(69.42%),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補充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請容移前後差異說明,並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四處出入口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四處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本案立面局部設計格柵部分請檢附格柵間距等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設置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以內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 條款七設計說明之建蔽率 40.23%與 P6-1 及 P6-2 之建蔽率 40.22%不符,請確認。 (二) P.5-1-3,土管要點條款十一之設計說明,請補充相關面積之計算式及參考頁面。 (三) P.5-1-3,土管要點條款十二設計說明之不透水鋪面面積詳 P4-3,經查 P4-3 無相關檢討,請確認。 (四) P.5-4-1,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容移要點),應適用 107 年 6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容移要點,請修正。 (五) P.5-4-1,容移要點條款六法規條文,請修正為 107 年 6 月 12 日之條文內容並檢討。 (六) P.5-4-2,容移要點條款十一法規條文內容,…都市計 「晝」…,誤繕請修正。 (七) P.5-4-2,容移要點條款十二之本案設計說明,請補充臨接該計畫道路之面寬檢討及參考頁面。 (八) P.5-4-3,容移要點條款十八法規條文,請修正為 107 年 6 月 12 日之條文內容並檢討;另本案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請修正。 (九)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P..5-7-2 不可綠化面積項目文自請放大,並請以不同圖例區分,以利辨識,另請釐清「有頂蓋部分」計入不可綠化面積檢討之適法性。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確認住變商法規檢討土管使用版本(是否需 1-3 樓做商業使用)。 (二) 請確認基地南側臨接道路(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成?現有巷道?)。 (三) 建議增加垂直綠化綠覆率。 (四) P.6-6,地下層設計垃圾集中式請補充容積檢討。 (五) P.6-7,管委會使用用途請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與門廳面積應分別檢討與標示。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於 108 年 6 月 14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本案原則上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後,送交通局再行召開審查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 (二) P.3-6,既有人行道榕樹移植及變更種植 7 棵光臘樹,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三) P.4-6-1,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4-7-1、P.4-7-2,植栽(灌木)計畫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2-1、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幢共 24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基地西向立面鄰地 12 層建築之立面材質及顏色(P.2-4)。 2. 第 5 條第 4 款規定,請確認 P.4-20-2 立面材質與後續各向立面材質之一致性,請補充抿石子材質位置(P.4-20- 2)。 3.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平面圖鋪面設計樣式眾多為圖例僅以地磚+抿石子呈現且未說明其色彩,鋪面部分請詳加說明;另請補充車道舖面材質種類及色彩說明並標註具防滑功能(P4-8)。 4.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1,850.3(30%), 總獎勵面積 27,423.26 平方公尺(69.42%),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補充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請容移前後差異說明,並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請以文字說明公共藝術品與基座尺寸,並檢附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 (P.4-24)。 6.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四處出入口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四處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P.4-22-2)。 7.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14)。 8.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立面局部設計格柵部分請檢附格柵間距等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P.4-26)。 9.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P.6-19 育祥街一處進出口),請重新計算 (P.4-27)。 10.請依第 18 條詳實檢討全區植最低覆土深度,請加剖店舖 15 與店舖 16 間之景觀剖圖、機車道上方與管委會間之景觀剖圖、臨育強街側車道上方喬木剖圖等,以利檢核植栽覆土深度(P.4-12-1~P.4-12-3)。 11.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鄰地順平剖面圖部分請於平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以利與剖面圖檢核 (P.4-3~P.4-4)。 12.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標示垃圾儲存空間最低淨高,並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8-2-1)。 13.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本案尚未檢附,請補充。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不超過 1.8 公尺)提委員會審議。 3. 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檢討本案應取得之標章等級。 4. P.1-1,本案為住變商請說明商業使用之樓層數,另備註欄位危老獎勵詳 P.4-3-3,查無此頁請補充。 5. P.4-3,10 公尺育強街側之行人穿越線臨接基地處為植栽槽穴,請調整設計為無障礙斜坡道。 6. P.4-12-1~P.4-12-3,D 剖面圖請補充開挖上方灌木覆土深度,並補充後方之喬木請補充景觀剖面圖說;I、L 剖面圖請補充反梁上方灌木覆土深度;M 剖面圖請補充覆土最淺處之深度。 7. P.4-13,屋頂層僅為灌木與地被植物,建議增植喬木以增加植栽複層。 8. P.4-16,屋頂層 1/3 綠化面積請分別標示屋頂平台與綠化範圍之長、寬尺寸面積計算式。 9. P.4-19,垂直綠化請於標準層平面圖確實繪製綠化區塊並補充滴灌排水位置。 10.P.6-9,二層露臺建議加強垂直綠化設計。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72、168、177、178、179 地號等 5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前埕水池部分之設置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請說明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並設置太陽能板及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補充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本案於門窗、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設置突出結構外緣線及外牆中心線 1.8 公尺以內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內容請依下列意見修正: 1. 案名有關空間使用用途(店舖)與各樓層使用概況(社福空間)不一致,請釐正。 2.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更正為「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3. 含獎勵之實設容積率與容積獎勵申請比例檢討不一致, 請釐正。 (二) 報告書 P.3 及 D13 頁,請補充本期基地面積 6,372.23 平方公尺之檢討過程(自完整街廓涉及地號之土地面積扣除第一期基地面積)。 (三) 報告書 D64 頁,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8 條之 2 檢討欄位請補充本案提升之容積量之需求說明, 另提升後容積率與申請書所載不一致,請釐正。 (四) 請於前開條例補充第 50 條之 1 條文「…建築物屋頂應設置 1/3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並經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查報告書 C37 頁檢討結果,本案屋頂綠化量未達法定面積,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另綠化有困難面積 (295.88 平方公尺)與不可綠化面積(1,121.52 平方公尺) 不一致,請修正。 (五) 報告書 C36 頁,請敘明基地「不可綠化面積」之項目名稱,以供查核,並請釐清整界線錯置是否有誤,另有關圖例「正在計算…」部分,請予釐正。 (六) 報告書 C53 頁,平面及立面招牌廣告物數量與平面標示不一致,請釐正。 (七) 報告書 E7 頁,地上一層建築平面圖請以不同色塊套繪建築面積及實設空地,並以不同線段標示建築線、境界線、地下開挖線、法定建築退縮線等範圍線,相關退縮空間請標註寬度。 (八) 土管要點第 2、9 點檢討欄位所示對照頁碼有誤,請修正,其中第 9 點檢討欄位之法定喬木計算式有誤,請改以法定空地面積檢算。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一層平面配置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電子檔著色圖例標準上色,並標示相關土管規定退縮地範圍及尺寸。 (二) 平面圖裝飾柱(牆、板)與外牆範圍不清,請確實標示,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第 D56 頁申請太陽能光電板,請補充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檢討。 (四) 請確認裝飾柱(牆、板)是否超過 1 公尺,請補充說明。 (五) 第 E3 頁面算表,八樓樓地板面積檢討(6)請確認數字是否誤繕。 (六) 為緩解都市熱島效應,建請申請單位增加立面綠化比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第 F14 頁中 2.4.3 路口調查計畫部分,並未調查環中東路三段/育賢路路口之服務水準分析及評估,請調查並將相關數據納入本案報告書中。 (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C32 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C53)店面立牌配置,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數量(2 座、16 座)請再釐清;正面式招牌 25 座,請繪製設置位置立面圖並標示相關尺寸,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逐項檢討;正面式招牌及空地樹立廣告設置位置請標示於平面圖上。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動線計畫臨 10 公尺立文街側行人穿越線銜接至本基地設置綠化植栽槽部分,請修正(C7)。 2. 第 5 條第 5 款,請補充透水磚色彩計畫及各材質示意照片,並於平面以標註線標示材質名稱(C14)。 3.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前埕水池部分之設置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請於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5. 依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請以剖面圖呈現。 6.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計畫說明過於簡單, 請依本案之特殊性(社會住宅)加強建議位置之論述。 7. 依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建物造型夜間三時段燈光照明計畫,請補充燈具示意照片及位置(C21)。 8.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請說明屋頂綠化面積未達 1/3, 並設置太陽能板及附建設施 (曬衣架)部分請補充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0.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門窗、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1.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F53 立文街一處進出口),請重新計算(C60)。 12.請依第 18 條請以專頁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 平面層景觀剖圖例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本案各景觀剖面圖皆未標示覆土深度請修正,請於水池、開挖範圍上方之喬木部分加剖剖面圖(C42~C43)。 13.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4.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平面圖請確實標示車行方向、車道寬度及車道坡度,如為 1.5 公尺單行道系統請規劃不同方向的配對(E6)。 15.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請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16.依第 22 條規定,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空地樹立式(16 座)與正面式招牌 (25 座)之相關條文,並於平面圖與立面圖標示招牌位置 (C53)。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不超過 1.8 公尺)提委員會審議。 3. 請檢附全區景觀植栽特性說明表及植栽英文學名,特性說明應註明:(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4. 垂直綠化植栽表請更新並依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分別羅列。 5. 請說明本案設置社福空間之定位及未來的使用對象、空間配置,建議補充說明是否須委外經營及擬訂未來之營運管理計畫。 6. A3,申請書勾選智慧建築設計案件,請說明係因符合審議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提送智慧建築審議或因其他規定辦理智慧建築設計。 7. C23~C28,請補充各樓層垂直綠化於面圖及剖面圖之滴灌排水位置,補充槽體材質及覆土深度,並注意欄杆內側之安全高度。 8. C29,請補充隔音網植栽種類,及位於各棟立面之設置位置,請確實套繪於透視圖中。 9. C30,請於屋頂層確實套繪曬衣架位置,另請補充屋頂架高式菜圃之細部設計圖說及其示意照片,因應菜圃是否須於屋頂層設置其他附件設施(例:洗手台等)請標示位置及細設圖說併同第 16 條第 6 款提委員會審議。 10.請說明屋頂農園之澆灌方式(自動噴灌或設有水龍頭位置)、排水計畫及耕種面積之細部設圖說,另說明於住戶入住使用農園前之是否有綠美化處理。 11.C35,請補充屋頂景觀剖面圖說,綠化面積貼近女兒牆處,請注意女兒牆內側之安全高度(請補附剖面圖說)。 12.C38~C39,有關地面層與屋頂層之植栽噴灌灌範圍須涵蓋所有綠化植栽範圍(含植草磚),並避開其他非綠化地區(請移除舖面上方之噴灌)。 13.D56,太陽能光電板部分請標註於屋頂層設置位置,及光電板細部設計圖說及發電量計算式。 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壹層景觀平面圖」圖資呈現方式以具有植栽、鋪面、街道傢俱等景觀設計配置為底圖,並套繪建築線、地界線、土管規定退縮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