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11/23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11月第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1/23,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德段 28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23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鉅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89、9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物立面色彩、造型、材質,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德段 28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鉅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89、9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11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春段 105、106 等 2 筆地號(第一種住宅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第(三)、(五)、(六)點。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勿自行省略法規內容,請逐條詳列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頁碼。 (二) 法規內容之圖表部分請以直式表示。 (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計算式及參考頁碼。 (四) 本案係變更設計,餘請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全區配置圖,請檢討住 1 之 1 後院深度。 (二)管委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名稱請修正。 (三)屋脊裝飾物變更、立面變更,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五)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第 1 次變更設計,倘涉及裝飾物變更,請補充檢討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有,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七)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八)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開發規模及設計停車位數比例未逾百分之十,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提送變更評估報告至本府交通局。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3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每劑」噴藥除草一次,應為「每季」。 (二) P.4-4-2-2、P.4-4-3-1 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請補充基地人行動線、車行動線、無障礙動線圖面說明。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4-5-2),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且設置 LED 燈光, 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本案依「臺中市不含新市政中心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就廣告物檢討部分,皆載明無設置招牌廣告物,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柱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12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2,未檢附規費收據。 2. P.4-3.1.1、P.4-4-5-2,本案為集合住宅使用,建議勿設置案名。 3. P.1-4.1,請檢附歷次會議記錄並製作回覆對照表。 4. P.1-5,自主查核表應以 A3 版本為主。 5.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本案工程進度及施工照片。 6. P.4-4-4-1.7,垂直綠化補充詳圖說明,槽體材質、覆土深度及噴灌排水系統。 7. P.4-4-5-3,補充公共藝術燈光照明及夜間模擬圖。 8. P.4-4-5-9,屋頂曬衣架請勿設置頂蓋,請依規檢討。 9.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0.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1.申請書案名欄位請與封面內容相符。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福德段 28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及建築物立面色彩、造型、 材質,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無。 (二)其他事項: 1. P.3-3a 雲朵線標線請明顯標示。 2. P.5-13-1、P.5-14-1、P.5-15-1、P.5-16-1 變更立面投影面積標示不完整。
第三案:鉅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89、90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2 土管第三點,請標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確頁碼。 (二) P.4-5 土管第六點,請檢討高度比及基地最小面寬。 (三) P.4-5 土管第七點,請檢附平面圖並標示 3 公尺後院。 (四) P.4-5~4-9 土管第八、九、十二點,請於圖 7-10~14 標示本案基地位置及正確範圍,P.2-1 左圖配合修正本案基地範圍。 (五) P.4-5 土管第八點,基地西側亦須退縮留設 6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請補正檢討說明。 (六) P.4-5 土管第八點(四),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七) P.4-8 土管第十點(二),請標示區徵土地交付之日證明文件正確頁碼,另檢附之地政局公文並未敘明土地交付之日,請再確認土地交付之日;本案後續應取得綠建築設計取得銀級以上 (本案規劃鑽石級)綠建築候選證書及建築碳足跡揭露之碳標籤或相關認證,並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始符獎勵規定。 (八) P.4-9 土管第十二點(三),請檢附綠化檢討計算式及算式各數字意義及說明無法綠化面積為何。 (九) P.4-9 土管第十二點(七),請標示正確圖說頁碼。 (十) P.4-9 土管第十二點(十),請列為 P.1-1 都審確認事項。 (十一)P.4-10 土管第十五點(二),請標示正確圖說頁碼。 (十二)P.4-12 土管第十八點,請檢附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及算式各數字意義。 (十三)P.4-13 土管第二十四點,請標示檢討頁碼。 (十四)P.4-21a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七點(九),請搭配土管第六點說明。 (十五)P.4-21b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九點,本案容積移轉量加計容積獎勵量倘超過 60%,則應提都市設計審議,請確認。 (十六)P.4-21b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請檢附檢討圖說。 (十七)P.4-21c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本案基地位屬整體開發地區,爰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申請書,樓層數(層)地上 13 樓或 14 樓,請釐清。 (二)免指建築線,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三)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四)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請補充檢討裝飾物是否超過 1.8 公尺,倘有,請提出綠覆率友善回饋計畫內容。 (六)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七)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P.6-10 本案基地位於西屯區,惟調查住宅樣本確選擇北屯區之建案,建請調查鄰近本基地之相似建物作為相關交通參數使用之依據。 (二)請補充說明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2-5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P.3-9 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三)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14.97 平方公尺(21%), 總獎勵面積超過 2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依水湳設計審議規範第 12 點第 5 項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公用設備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水湳設計審議規範第 38 點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6.依土管第 12 點第 10 款,區徵施作之 2 公尺綠帶, 得暫時移植並於取得使照前恢復,提請委員會審議。 7.P.4-19,規範第 24 點依規提送資訊中心審查。 8.未於依規退縮範圍內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P.3-8,補充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及標示依規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 2.P.3-24,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及總數計算。清楚標示各陽台種植之植栽。 3.P.4-9,土管第 12 點缺漏。 4.P.4-18,規範第 17 點、22 點及 25 點等,涉及數據檢討之條次請羅列完整計算式。 5.P.6-00A,依送審檢討表未達提送交評門檻,P.1-1 申請書請配合調整,倘需交評併都審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証。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