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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1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11/18,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11/18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17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福段 44、45、46、47、50 地號等 10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2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0-120、130-121、130-122、130-126、130-127 地號等 8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議程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張幹事景舜代理紀錄:周維倩、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福段 44、45、46、47、50 地號等 10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29 請釐清「彈性地墊」是否計入土管要點規定之綠化面積,如是,請剔除後重新檢討。 (二) P.4-9 容積率檢討圖說,有關「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文字部分,請補充新福段 53 地號土地。 (三) P.5-5 地上一層建築平面圖請補充紫色線段之圖例名稱。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店舖有 8 戶,請補充說明如何滿足店舖衍生之汽機車停車需求。 (二)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4 一樓喬木配置平面圖,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二) P3-15 地被植栽表 S1 台北草備註為花期/花色,是否屬誤植請釐清。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對準之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5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封面呈現資訊請依公版格式辦理。 2. P4-1 都審規範,請確實逐條檢討並概略說明設計內容、 計算面積、標示頁碼及檢討版本。 3. P3-32,請補充滴灌排水。 4. P3-44,請補充垂直綠化覆土深度。 5. P3-50,請於景觀家具配置圖面清楚標示寬度。 6. 公共藝術請清楚呈現作者及作品介紹。 7.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量體透視圖無垂直綠化。 8. P5-4,機車車道寬度請符合單向車道 1.5 公尺,雙向車道 2.5 公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之公益性設施設置,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植栽解說牌,其突出於地面上,請修正或提起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獎勵檢討圖,前後不一,請釐清未臨接道路範圍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以不等寬方式檢討獎勵面積;另圖例色塊請以對比色明顯之色彩區分。 5. P3-55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另法令依據有誤請修正,及補充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6. P1-30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檢討圖不符, 請修正,並請補充告示牌設置位置及道路名稱。 7. 請套繪鄰地建築物申請配置情形及人行道現況,以考量整體開放空間規劃。 8. 公共服務空間用途以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使用為限, 請依規檢討並補充標示用途名稱。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請依 108 年 4 月 2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標示相關尺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最新版本 108 年,其內容資料請填寫完全,如審議事項、是否屬住變商、建照文號、審議程序…等請填寫後請設計建築師簽名;各樓層主要用途誤, 應修正;另請敘明幹事會受理過程。 3.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4. 請附 108 年 7 月 25 日城鄉科函文,以確認剔除區範圍。 5. 請檢討露台上方框架是否計入容積。 6. 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地下室進風口距離應小於 2 公尺,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7 條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2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1.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第 1項。 2.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基地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之景觀造型牆, 非屬容移要點第 15 點容許設置項目,爰請取消或移出前開退縮範圍。 (三) 本案沿境界線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退縮 3 公尺建築,P.6-7 地上 1 層建築平面圖請扣除圍牆後標註寬度,並請依規辦理,另境界線線段與圍牆圖示完全重疊, 請予調整,以利檢核。 (四) P.4-21 景觀牆位置示意圖請將基地索引圖之建築線、境界線或地下開挖線調整為黑白或取消,以利判讀景觀牆設置位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4-7 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2、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7 處、 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6163.59 平方公尺(40%),加計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3081.80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積為 60%,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及總水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 1.325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備註「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 2. P4-5,請標示喬木覆土深度。 3. P4-7、P4-12,植栽表(灌木)請補充加總數量及面積。 4. P4-11,請補充屋頂層之植栽表及標示花台與女兒牆之距離。 5. 請於屋頂層圖面標示屋頂設置之附建設施為曬衣架。 6. P4-17,請標示植栽盆固定方式。 7. P4-22,請於平面配置圖標示正面式招牌 7 處位置。 8. 店鋪停車需求內部化,請於停車空間標示店鋪停車位置。 9. P4-27,請符合施工圍籬 1/2 綠化面積。 10.P6-6,機車車道寬度請符合單向車道 1.5 公尺,雙向車道 2.5 公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結合街道家具長度達 11 公尺,其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達 1.8 公尺,請考量行人視角建議適度降低高度,並提請委會審議;另請補充內容資料、 法規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5.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請增加多處剖面圖,並釐清是否設置景觀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地上層最大投影範圍,其範圍內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並補充其相關檢討及圖例。 8. 請修正建造執照預審案件申請書版本。 9. P5-17 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 30%有誤,請修正。 10.P6-7 公共服務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規定標示之服務性用途(集合、休閒、文教、交誼)。 11.P5-17 部分開放空間未有圖例標示(如斜線範圍),請修正。 12.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3.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與管理維護相關之用途。 4. 地界圍牆應至圍牆內再退縮 3 公尺計算容積移轉退縮範圍。 5.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 108 年最新版本。 6.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6,土管第 5 點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蔽容積規定,非公益性設施,請修正設計說明。 (二) P.5-6,土管第 6 點,請於一層平面圖上標示前後院位置。 (三) P.5-8,土管第 13 點設計說明誤植至第 14 點欄位,請修正。 (四) P.5-8,土管第 16 點,「>」似誤繕為「<」,請確認。 (五) P.4-11,土管第 19 點,本案提供之社會住宅非本次變更設計範圍(108 中都建字第 270 號建造執照),請補充說明此二案間權利義務關係。另本點規定應捐贈予本府之社會住宅,係屬其土地回饋事項,本案應將該社會住宅 (含土地)所有權移轉予本市後,方完成回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a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4-7、P4-13 灌木植栽表(灌木、草花、地被),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2、4-2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5 處、 空地樹立廣告 14 處,尚符規定;惟南向正面式招牌請標註地勢最高點離地高尺寸,不得少於 3 公尺;空地樹立廣告投影面積計算式標註 10 處,請修正 14 處。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案名牆、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P.4-26a)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26,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28,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6-8,本案部分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15 公尺春安路,請依第 20 點第 6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3a,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請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6. P.2-3~P.2-4,請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8. P.5-4,請依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機車停車位請依規檢討,供其他用途使用,不得扣除 150 平方公尺。 9. P.5-4,第 21 點第 1 款規定,垃圾貯存空間頁碼標示有誤,請再確認。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順序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 (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2. 本案建築物緊鄰社會住宅,請於平面圖一併套繪,並請檢附原審定報告書內社會住宅相關基本資料。 3. P.1-1a,請補充說明本次提會項目總獎勵面積之法令依據,倘非為提會項目請刪除。 4. 本案為交評案件,請補充案件送審進度。 5. P.1-5,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並詳實檢核並回覆。 6. 請補充本案工程照片,目前僅檢附基地周遭照片,另 P.2-5,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套繪平面圖。 7. P.2-7,垃圾臨停空間請以內化處理為原則。 8. P.4-2,請套繪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相關圖面亦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另本基地鄰路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 9. P.5-1,法規對照內容請再檢核,第 2 點第 3 款回覆對照意見本案設置樓層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 10.P.4-29,本案平面圖未標示施工大門位置,請再檢核。 11.P.4-11,剖面圖尺寸標示過小,無法檢核,請再補充。 12.P.4-5a,本案種植喬木緬梔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13.P.4-17a,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之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並分別填寫標準層及植栽總數,表格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版本為主,目前選植白水木覆土深度不足(40 公分),請再檢核,並請檢附垂直綠化各向模擬示意圖。 14.P.4-24,請補充街道座椅材質。 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請加強說明其開放性、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共設置 14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21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達 2 公尺,請考量行人視角建議適度降低高度,並提請委會審議;另內容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表示及標示法規依據。 4. 開放空間及地上 1 層請套繪鄰地社會住宅基地,並應整體規劃及予以串聯設計。 5. 臨建功路側開放空間請在增加多處剖面圖,並釐清是否設置景觀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 6. 開放空間請補充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說明本類變更事項(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與社宅應整體考量及檢視。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請檢討與出入口及建築線關係。 6. 地上 1 層請補充 A 棟住宅樓高,並請依規檢討。 7.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 108 年最新版本。 8.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四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0-120、130-121、130-122、 130-126、130-127 地號等 8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1.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 2.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二)第 1~2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位屬舊市區細計範圍,申請獎勵容積總量(含容積移轉)超過基準容積 40%,提請委員會審議;都審申請書備註欄有關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補充「容積獎勵總值」 一項。 (二) 請補充容移要點第 12 點對照頁面,以利確認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 (三) P6-2.4 地上一層平面圖,請補充土地使用分區界線、色塊及線段圖例,並請確認圖面比例尺 1/200 是否有誤。 (四) 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劃設機車停車空間及平面車道,非屬容移要點第 15 點規定正面列舉容許設置之項目,爰請移出前開退縮範圍。 (五) 請釐清建物丁梯是否突出地面層,倘有,請退出容移範圍外設置,倘無突出地面層,則請釐清該樓梯所設置之欄杆高度是否符合 1.2 公尺以下之規定,另請補充丁梯與容移退縮範圍之局部剖面圖。 (六) 建物各層平面圖請套繪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線。 (七) 基地設置廣告物、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位置不得計入綠化面積檢討,前開設施物位置請於綠化檢討圖以留白表示,以利檢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請於圖上標示車道轉彎半徑及寬度。 (四)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1 新和街與復興路交會處斜坡道寬度略有不足,未完全對準行穿線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畚箕型斜坡道),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二) P.4-4.1 一層景觀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另灌木、草花植栽表(P.4-4.3 亦相同)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5.3、4-5.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尚符規定;建物案名部分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依店鋪出入口透視圖,疑有招牌廣告,請釐清招牌燈盒後方及四周為何物,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物牆面,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 立、剖面圖及標示尺寸、數量,並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六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案名牆、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兼街道家具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5.3,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確認本案是否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倘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依規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2.4,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25 公尺復興路,請依第 20 點第 2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7. 請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容積移轉量 1,267.51 平方公尺(42.5%),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0 點規定,舊市區申請移入容積加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 2. P.4-4.2,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建議設置於法定退縮帶狀開放空間內,倘無法設置於法定退縮帶狀開放空間內側,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報告書圖面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另本基地鄰路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 4. P.1-3.1,請依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及送審門檻標準一覽表檢核本案規模。 5. P.1-3.1,建築計畫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檢附,另汙水納管資料請補充水利局回函相關文件。 6. P.1-1.1,獎勵類型及內容欄位,請勿將宜居建築容積面積及比例加入,地段地號欄位請將地號 8 筆全部填寫, 開挖率填寫有誤,請依原表格內容填寫。 7. P.2-1.1,請詳細於圖面劃出本案基地位置,目前標示僅位於商業區,請再檢核。 8. P.2-3 請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9. 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輔以照片示意,將配置圖套繪於平面圖。 10.P.4-4.2,法規名稱有誤,請再檢核。 11.P.4-5.1~P.4-5.2 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 12.P.4-2.1,請補充垃圾臨停空間位置及店鋪、住宅之垃圾投擲動線,另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請確認是否依規設置。 13.P.4-4.11,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之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並分別填寫標準層及植栽總數。 14.P.4-4.1,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 (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15.P.4-4.3,本案種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16.P.5-2.2,法規對照請詳實填寫內容,倘為提會項目,請確實填寫並回覆內容及頁碼。 17.垃圾貯存空間做商業使用者應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規定加倍留設。 1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5-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達 3.2 公尺是否過高,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家具之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5-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案名設計請補充,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詳圖釐清淨高是否達 6 公尺,另請依規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7. 基地未臨接道路範圍,應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 請區分檢討獎勵數值。 8. 請補充排風口設置位置,且應不得朝向開放空間,或高度達 3 公尺以上。 9. P5-6-1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10.P4-5-3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 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與切結書同一頁面),並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道路名稱及開放空間告示設置位置。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事項(包含逐條檢討法規及設計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細部資料)。 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最新版本 108 年,並於第 2 類預審事項(宜居建築)。 3. 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逐條檢討,另請檢討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0%上限,另居室 10 平方公尺請依規檢討。 4. P4-4.6 垂直綠化設施高度不符規定,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檢討。 5. 請檢附宜居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書。 6. 請檢附宜居建築之回饋金計算依據、過程及計算結果。 7. 宜居建築結構設計請補充結構技師簽證確認。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3. 請補充高度比標示。 4. 請釐清建築面積是否計算正確。 5. P1-5.1 本案為自有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6. P1-8.1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取得掛號條碼之影本。 7. P6-2.2、P6-2.3 地下 1、2 層第 9、17 號停車位與設備室之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規定檢討留設 75 公分以上通道。 8. P6-2.4 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檢討高程差 10 公分。 9.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 條第 1 項第 3 款檢討店鋪各戶各層面積是否均小於 100 平方公尺。 10.P6-2.4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室)應設置室內無障礙通路通達。 11.P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5 點檢討說明為住宅使用有誤,本案設置店鋪請修正檢討說明。 12.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內應不得設置機車停車位、機車車道及綠化不得有高程差(基地西北側設置花台),請修正。 13.屋突設置廁所應設置於機械室,請修正。 14.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張幹事景舜代理紀錄:周維倩、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仁宏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新福段 44、45、46、47、50 地號等 10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29 請釐清「彈性地墊」是否計入土管要點規定之綠化面積,如是,請剔除後重新檢討。 (二) P.4-9 容積率檢討圖說,有關「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文字部分,請補充新福段 53 地號土地。 (三) P.5-5 地上一層建築平面圖請補充紫色線段之圖例名稱。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店舖有 8 戶,請補充說明如何滿足店舖衍生之汽機車停車需求。 (二)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4 一樓喬木配置平面圖,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二) P3-15 地被植栽表 S1 台北草備註為花期/花色,是否屬誤植請釐清。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對準之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5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封面呈現資訊請依公版格式辦理。 2. P4-1 都審規範,請確實逐條檢討並概略說明設計內容、 計算面積、標示頁碼及檢討版本。 3. P3-32,請補充滴灌排水。 4. P3-44,請補充垂直綠化覆土深度。 5. P3-50,請於景觀家具配置圖面清楚標示寬度。 6. 公共藝術請清楚呈現作者及作品介紹。 7. 資訊公開相關圖說之量體透視圖無垂直綠化。 8. P5-4,機車車道寬度請符合單向車道 1.5 公尺,雙向車道 2.5 公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之公益性設施設置,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植栽解說牌,其突出於地面上,請修正或提起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獎勵檢討圖,前後不一,請釐清未臨接道路範圍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否以不等寬方式檢討獎勵面積;另圖例色塊請以對比色明顯之色彩區分。 5. P3-55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另法令依據有誤請修正,及補充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6. P1-30 開放空間公告圖之開放空間範圍與檢討圖不符, 請修正,並請補充告示牌設置位置及道路名稱。 7. 請套繪鄰地建築物申請配置情形及人行道現況,以考量整體開放空間規劃。 8. 公共服務空間用途以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使用為限, 請依規檢討並補充標示用途名稱。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請依 108 年 4 月 23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標示相關尺寸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最新版本 108 年,其內容資料請填寫完全,如審議事項、是否屬住變商、建照文號、審議程序…等請填寫後請設計建築師簽名;各樓層主要用途誤, 應修正;另請敘明幹事會受理過程。 3.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4. 請附 108 年 7 月 25 日城鄉科函文,以確認剔除區範圍。 5. 請檢討露台上方框架是否計入容積。 6. 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地下室進風口距離應小於 2 公尺,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7 條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27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1.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第 1項。 2.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基地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之景觀造型牆, 非屬容移要點第 15 點容許設置項目,爰請取消或移出前開退縮範圍。 (三) 本案沿境界線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退縮 3 公尺建築,P.6-7 地上 1 層建築平面圖請扣除圍牆後標註寬度,並請依規辦理,另境界線線段與圍牆圖示完全重疊, 請予調整,以利檢核。 (四) P.4-21 景觀牆位置示意圖請將基地索引圖之建築線、境界線或地下開挖線調整為黑白或取消,以利判讀景觀牆設置位置。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4-7 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2、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7 處、 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6163.59 平方公尺(40%),加計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3081.80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積為 60%,容積移轉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及總水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 1.325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備註「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後續以建設局實際核准內容為準」。 2. P4-5,請標示喬木覆土深度。 3. P4-7、P4-12,植栽表(灌木)請補充加總數量及面積。 4. P4-11,請補充屋頂層之植栽表及標示花台與女兒牆之距離。 5. 請於屋頂層圖面標示屋頂設置之附建設施為曬衣架。 6. P4-17,請標示植栽盆固定方式。 7. P4-22,請於平面配置圖標示正面式招牌 7 處位置。 8. 店鋪停車需求內部化,請於停車空間標示店鋪停車位置。 9. P4-27,請符合施工圍籬 1/2 綠化面積。 10.P6-6,機車車道寬度請符合單向車道 1.5 公尺,雙向車道 2.5 公尺。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結合街道家具長度達 11 公尺,其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達 1.8 公尺,請考量行人視角建議適度降低高度,並提請委會審議;另請補充內容資料、 法規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5.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請增加多處剖面圖,並釐清是否設置景觀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地上層最大投影範圍,其範圍內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並補充其相關檢討及圖例。 8. 請修正建造執照預審案件申請書版本。 9. P5-17 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 30%有誤,請修正。 10.P6-7 公共服務空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4-1 條規定標示之服務性用途(集合、休閒、文教、交誼)。 11.P5-17 部分開放空間未有圖例標示(如斜線範圍),請修正。 12.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3.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與管理維護相關之用途。 4. 地界圍牆應至圍牆內再退縮 3 公尺計算容積移轉退縮範圍。 5.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 108 年最新版本。 6.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9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6,土管第 5 點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蔽容積規定,非公益性設施,請修正設計說明。 (二) P.5-6,土管第 6 點,請於一層平面圖上標示前後院位置。 (三) P.5-8,土管第 13 點設計說明誤植至第 14 點欄位,請修正。 (四) P.5-8,土管第 16 點,「>」似誤繕為「<」,請確認。 (五) P.4-11,土管第 19 點,本案提供之社會住宅非本次變更設計範圍(108 中都建字第 270 號建造執照),請補充說明此二案間權利義務關係。另本點規定應捐贈予本府之社會住宅,係屬其土地回饋事項,本案應將該社會住宅 (含土地)所有權移轉予本市後,方完成回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a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設計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宜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4-7、P4-13 灌木植栽表(灌木、草花、地被),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2、4-2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5 處、 空地樹立廣告 14 處,尚符規定;惟南向正面式招牌請標註地勢最高點離地高尺寸,不得少於 3 公尺;空地樹立廣告投影面積計算式標註 10 處,請修正 14 處。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案名牆、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P.4-26a)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26,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28,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6-8,本案部分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15 公尺春安路,請依第 20 點第 6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3a,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請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6. P.2-3~P.2-4,請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8. P.5-4,請依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機車停車位請依規檢討,供其他用途使用,不得扣除 150 平方公尺。 9. P.5-4,第 21 點第 1 款規定,垃圾貯存空間頁碼標示有誤,請再確認。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順序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 (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2. 本案建築物緊鄰社會住宅,請於平面圖一併套繪,並請檢附原審定報告書內社會住宅相關基本資料。 3. P.1-1a,請補充說明本次提會項目總獎勵面積之法令依據,倘非為提會項目請刪除。 4. 本案為交評案件,請補充案件送審進度。 5. P.1-5,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並詳實檢核並回覆。 6. 請補充本案工程照片,目前僅檢附基地周遭照片,另 P.2-5,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套繪平面圖。 7. P.2-7,垃圾臨停空間請以內化處理為原則。 8. P.4-2,請套繪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相關圖面亦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另本基地鄰路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 9. P.5-1,法規對照內容請再檢核,第 2 點第 3 款回覆對照意見本案設置樓層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 10.P.4-29,本案平面圖未標示施工大門位置,請再檢核。 11.P.4-11,剖面圖尺寸標示過小,無法檢核,請再補充。 12.P.4-5a,本案種植喬木緬梔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13.P.4-17a,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之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並分別填寫標準層及植栽總數,表格請以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版本為主,目前選植白水木覆土深度不足(40 公分),請再檢核,並請檢附垂直綠化各向模擬示意圖。 14.P.4-24,請補充街道座椅材質。 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請加強說明其開放性、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共設置 14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21 開放空間告示牌高度達 2 公尺,請考量行人視角建議適度降低高度,並提請委會審議;另內容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表示及標示法規依據。 4. 開放空間及地上 1 層請套繪鄰地社會住宅基地,並應整體規劃及予以串聯設計。 5. 臨建功路側開放空間請在增加多處剖面圖,並釐清是否設置景觀牆或其他阻隔性設施。 6. 開放空間請補充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說明本類變更事項(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與社宅應整體考量及檢視。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請檢討與出入口及建築線關係。 6. 地上 1 層請補充 A 棟住宅樓高,並請依規檢討。 7.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 108 年最新版本。 8.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四案: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0-120、130-121、130-122、 130-126、130-127 地號等 8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排入 12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 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 (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1.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 2.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二)第 1~2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位屬舊市區細計範圍,申請獎勵容積總量(含容積移轉)超過基準容積 40%,提請委員會審議;都審申請書備註欄有關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補充「容積獎勵總值」 一項。 (二) 請補充容移要點第 12 點對照頁面,以利確認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 (三) P6-2.4 地上一層平面圖,請補充土地使用分區界線、色塊及線段圖例,並請確認圖面比例尺 1/200 是否有誤。 (四) 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劃設機車停車空間及平面車道,非屬容移要點第 15 點規定正面列舉容許設置之項目,爰請移出前開退縮範圍。 (五) 請釐清建物丁梯是否突出地面層,倘有,請退出容移範圍外設置,倘無突出地面層,則請釐清該樓梯所設置之欄杆高度是否符合 1.2 公尺以下之規定,另請補充丁梯與容移退縮範圍之局部剖面圖。 (六) 建物各層平面圖請套繪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線。 (七) 基地設置廣告物、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位置不得計入綠化面積檢討,前開設施物位置請於綠化檢討圖以留白表示,以利檢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請於圖上標示車道轉彎半徑及寬度。 (四)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1 新和街與復興路交會處斜坡道寬度略有不足,未完全對準行穿線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畚箕型斜坡道),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二) P.4-4.1 一層景觀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另灌木、草花植栽表(P.4-4.3 亦相同)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5.3、4-5.4),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尚符規定;建物案名部分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依店鋪出入口透視圖,疑有招牌廣告,請釐清招牌燈盒後方及四周為何物,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物牆面,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 立、剖面圖及標示尺寸、數量,並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六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案名牆、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兼街道家具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5.3,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確認本案是否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倘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依規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2.4,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主要道路 25 公尺復興路,請依第 20 點第 2 項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7. 請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容積移轉量 1,267.51 平方公尺(42.5%),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0 點規定,舊市區申請移入容積加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 2. P.4-4.2,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建議設置於法定退縮帶狀開放空間內,倘無法設置於法定退縮帶狀開放空間內側,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報告書圖面請補充標示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另本基地鄰路請於相關圖面標示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 4. P.1-3.1,請依台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及送審門檻標準一覽表檢核本案規模。 5. P.1-3.1,建築計畫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檢附,另汙水納管資料請補充水利局回函相關文件。 6. P.1-1.1,獎勵類型及內容欄位,請勿將宜居建築容積面積及比例加入,地段地號欄位請將地號 8 筆全部填寫, 開挖率填寫有誤,請依原表格內容填寫。 7. P.2-1.1,請詳細於圖面劃出本案基地位置,目前標示僅位於商業區,請再檢核。 8. P.2-3 請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 9. 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輔以照片示意,將配置圖套繪於平面圖。 10.P.4-4.2,法規名稱有誤,請再檢核。 11.P.4-5.1~P.4-5.2 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 12.P.4-2.1,請補充垃圾臨停空間位置及店鋪、住宅之垃圾投擲動線,另本案機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請確認是否依規設置。 13.P.4-4.11,請補充本案垂直綠化之槽體材質、噴灌、排水系統及固定方式,並分別填寫標準層及植栽總數。 14.P.4-4.1,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 (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15.P.4-4.3,本案種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16.P.5-2.2,法規對照請詳實填寫內容,倘為提會項目,請確實填寫並回覆內容及頁碼。 17.垃圾貯存空間做商業使用者應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規定加倍留設。 18.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5-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達 3.2 公尺是否過高,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家具之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5-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案名設計請補充,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詳圖釐清淨高是否達 6 公尺,另請依規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7. 基地未臨接道路範圍,應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 請區分檢討獎勵數值。 8. 請補充排風口設置位置,且應不得朝向開放空間,或高度達 3 公尺以上。 9. P5-6-1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10.P4-5-3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 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與切結書同一頁面),並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道路名稱及開放空間告示設置位置。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事項(包含逐條檢討法規及設計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細部資料)。 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最新版本 108 年,並於第 2 類預審事項(宜居建築)。 3. 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逐條檢討,另請檢討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10%上限,另居室 10 平方公尺請依規檢討。 4. P4-4.6 垂直綠化設施高度不符規定,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檢討。 5. 請檢附宜居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書。 6. 請檢附宜居建築之回饋金計算依據、過程及計算結果。 7. 宜居建築結構設計請補充結構技師簽證確認。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3. 請補充高度比標示。 4. 請釐清建築面積是否計算正確。 5. P1-5.1 本案為自有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6. P1-8.1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取得掛號條碼之影本。 7. P6-2.2、P6-2.3 地下 1、2 層第 9、17 號停車位與設備室之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60-1 條規定檢討留設 75 公分以上通道。 8. P6-2.4 請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檢討高程差 10 公分。 9.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 條第 1 項第 3 款檢討店鋪各戶各層面積是否均小於 100 平方公尺。 10.P6-2.4 管委會使用空間(會議室)應設置室內無障礙通路通達。 11.P5-1-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5 點檢討說明為住宅使用有誤,本案設置店鋪請修正檢討說明。 12.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線內應不得設置機車停車位、機車車道及綠化不得有高程差(基地西北側設置花台),請修正。 13.屋突設置廁所應設置於機械室,請修正。 14.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