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3/17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8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3/1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3/17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8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案。
  • 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55、255-1、256、257、258、259、260 等 7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2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12 月 19 日第 14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二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55、255-1、 256、257、258、259、260 等 7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依 107 年 11 月 29 日第 9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8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3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葉委員水龍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2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4、5、6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案。 說明:依 108 年 12 月 19 日第 140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樹立式招牌廣告物及公共藝術應加強設計後於地下室頂版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公共藝術加大尺寸設計,基座設計配合公共藝術與景觀植栽融合再調整設計。 (二) 樹立式廣告招牌燈光考量光害問題適度調整設計。 二、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 燈箱造型留意夜間燈光柔和度,避免造成行人眩光。 (二) 公共藝術不一定放置於基座上面,可讓公共藝術品與土地或民眾更親近。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6a),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3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4-23a,樹立式招牌詳圖過於模糊,無法辨識。 2. P.4-24a、P.4-25a,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解說牌材質尺寸亦請補充說明;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含學經歷)。

第二案: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昌平段 255、 255-1、256、257、258、259、260 等 7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07 年 11 月 29 日第 9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小組委員會審議原則同意: (一)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設置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二) 開放空間設置自來水錶、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同意設置。 (三) 陽臺設置欄柵設施其型式及位置同意設置。 (四) 建築物窗口及出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位置同意設置。 二、本案容積移轉面積、開放空間範圍及新增宜居建築部分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 三、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餘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基地西側水池結合植栽綠化調整設計並增加穿越可及性 ; 人行動線應加強串聯性再調整設計。 (二)公共藝術(一)位置應配合喬木植栽調整設計, 增加公共藝術(二)原石數量;解說牌位置及型式再調整設計。 (三)行道樹周邊過多燈具,應降低光害設計。 (四)基地北側非開挖範圍增植喬木綠化設計;增加東側街道座椅數量。 (五)自來水錶、消防送水口不宜外露,其型式再加強美化設計。 四、請確實回應或修正委員建議事項: (一)景觀水池可加強與周邊生態綠地整合,增加其生態與使用可及性。 (二)行道樹以投射燈方式照明,請留意生態面光害及產生不必要的溢散光。 (三)北側未開挖區可多種植喬木。西側綠帶之開放性可再提高 , 水池可外擴讓步行者有機會親近。 (四)公共藝術(二)造型獨特,惟量體偏小,建議增加數量,並配置成適合觀看的序列。公共藝術解說,建議跳脫傳統立牌式並盡量與公共藝術品結合。 (五)部分圖面不一致,請詳實檢討。 五、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為容積調派都市計畫變更案件,計畫核定採住商混合使用方式開發,惟 P.1-1 載明 1 戶為商業使用,惟樓層使用狀況未說明商業使用規劃。 2. 另本案依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2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決議,已原則同意容積移轉面積依容積移轉許可函為 7394.75 平方公尺,總獎勵面積為 11077.02 平方公尺,併同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原則同意。惟 P.1-1 容積移轉載明使用容移量僅 3589 平方公尺,請說明與原取得同意容積移轉量落差(不使用)之原因。 3. P.1-1 及 P.1-2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不相符,請統一。 4. P.5-1 土管要點檢討適用版本請修正為 105 年 10 月 18 日公告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5. 土管要點第 2 點,檢討內容請修正為 105 年 10 月 18 日公告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版本。 6. 土管要點第 4 點,檢討內容請補充說明本案作商業使用部分是否符合規定。 7.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見高度比檢討內容及檢討參考圖面及頁碼。 8. 土管要點第 9 點,請補充建築退縮檢討參考圖面及頁碼,並說明留設無遮簷人行道與公有人行道是否齊平、是否設置停車空間及綠化。 9. 土管要點第 11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計算式及檢討參考圖面頁碼,以及覆土深度檢討內容。 10. 土管要點第 15 點,請補充機車停車位尺寸檢討內容及圖面標註。 11. 容移作業要點檢討版本請修正採用 109 年 5 月 18 日修正版本。 12. 容移作業要點第 8 點,獎勵容積總量計算有誤, 應為 3588.52+3697.59=7286.11。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本設計申請案與 107 年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已審議通過之設計完全不同, 且有申請宜居建築,是否需重新送委員會審議, 遵照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3,面積計算表與繳納規費收據工程造價不符,請依規補繳。 2. P.1-1,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規檢討,倘未提請委員會同意設置者則不得設置。 3. P.1-18,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智慧建築,倘是, 申請書請一併勾選。 4. P.1-28,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花架,請補充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2-6,本案認有公有人行道並新增樹種為厚葉石斑木,請標示位置說明;另本案公有人形道現況是否為複層式植栽,亦請補充說明;請補充認養公有人行道寬度。 6. P.4-16,圖例與平面圖不符,無法檢核。 7. P.4-17,補充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8. P.4-22,補充圍牆長度。 9. P.4-23,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含學經歷),夜間模擬圖請一併模擬。 10. P.4-29、P.4-30,本案於屋頂層種植小喬木覆土深度不足,請再檢核;另緬梔俟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台北草圖例未檢附。 11. P.4-40,地下室排風口請依規檢討高度須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12. P.4-41,請補充出入口雨遮詳圖說明(含尺寸、 材質等)。 13. P.4-43,曬衣架高度 2.6 公尺,建議高度降低至 2.5 公尺以下。 14. P.5-10,第 16 點第 13 款回覆圍牆頁碼於 P.4-19 有誤,請重新檢核法令對照頁碼,並請補充與容移範圍線之剖面圖。 15. P.5-11,本案建築物用途部分標示為店鋪使用, 依第 22 點規定本案未設置店鋪招牌,請補充說明合理性。 16. 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7.P.4-9,補充三時段燈具亮燈位置說明。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