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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111年度4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4/08,共收錄 1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4/08

會議類型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1年度4月第1次

審議案件1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施漢正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166-1 等 3 筆地號(特 1 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形式應經建築法規小組會議通過,並依本次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1 1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4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1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166-1 等 3 筆地號(特 1 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110 年 6 月第 1 次再提大坑幹事會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施漢正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 166-1 等 3 筆地號(特 1 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 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形式應經建築法規小組會議通過,並依本次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P10-8,停車空間計算建議修正為:1+(2938.85-150)/150=20。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1 申請書基地面積欄 4159.76 ㎡為謄本面積,扣除計畫道路退縮地後,基地面積應為 3870.7 ㎡,請修正。 (二) P10-11 山坡地專章第 263 條,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地,現有擋土牆退縮 4 公尺始得建築,本案若無法設置順平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地,應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第 3 條:「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配合道路高程設置,並與鄰地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高程保持順平。但基地地形特殊無法順平,經都發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規定,及本局 110 年 7 月 23 日中市都建字第 1100143394 號函 110 年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幹事會第 5 次會議紀錄第 1 一案決議「重新提送本幹事會」辦理。 (三) 請確認基地地面高程位於何點。 (四) 本案 1 層平面圖請標明水保範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寬度位置、地界線、等高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配置等重點資料,並依圖例標準上色;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及臨後側 17 公尺計畫道路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塗黃色。 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基地之車道出入口位於路口範圍內,為維交通安全,出入口方向須研議納入交通號誌管制,爰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檢送相關交通管制設施設計圖說至本局審查後, 納入本工程施作。 四、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查本案基地位於特 1 種住宅區並位於大坑風景區內,考量維護風景區生態平衡,栽植之喬木請以多樣性為原則,尤其臨東山路側之行道樹, 依據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九條,喬木建議應採多樣樹種,而非行道樹部分若喬木選種無法增加,建議可強化灌木及草花之選種多樣性,營造複層植栽。 五、公園景觀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景觀植栽部分主要載明於報告書第 7-3 頁及第 8- 2 頁,其中喬木栽植示意圖之圖面過小,無法檢視種植相關資訊,建請修正,另建議應說明以下資訊: 1. 種植深度(不宜過深或過淺) 2. 樹木支架方式(4 柱式或 3 柱式) 3. 樹木支架材質(杉木柱或式竹支柱,建議採竹支柱較有利於根系生長) 4. 樹木支架拆除期間(建議架設 1-2 年,樹木根系生長穩固即應拆除,以避免影響樹木生長) 5. 樹木支架架設期間專人檢視頻率(建議每 1 個月應有專人檢視支架狀況,不宜過鬆或過緊,並適時調整) (二) 除以上喬木栽植示意圖以外,本案亦有種植灌木及草皮,應補充相關種植施工說明及圖面,應載明種植密度、養護澆水頻率、修剪頻率等資訊,以利施工及後續維護工作遵循。 (三) 請補充植栽進場之檢查方式,以及不合格品之處理方式。 (四) 本案選用櫻花 54 株,惟目前氣候趨於暖化,若在不適宜的環境,櫻花不容易生長且存活率較低,可能無法達到景觀綠化效益,故建議考量其他景觀樹種,以避免造成後續養護困難。 (五) 報告書第 7-8 頁-台北草之備註載明為 4-5 月、粉色, 惟台北草係屬於禾本科地被植物,無花,故請確認是否誤繕。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P.7-5,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有階梯,其設置形式應請與建照科釐清是否為提請委員會確認之項目。 (二) P.7-2,S1-S1’剖面喬木數量與平面數量不符,請修正。 (三) 審議規範第 16 點規定法定退縮喬木枝下高應達 2.5 公尺以上,與報告書內容(P.8-2)櫻花高度不符,請修正。 (四) 審議規範第 17 點規定垃圾貯存空間應採綠美化設置, 請補充敘明設置方式,並標示對應頁碼。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