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6/01 大坑景觀審幹事會 110年度6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6/0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124、 96-145、 96-203、96-205、 96-206 等 25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4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35、96-193、96-194、96-195、96-196 等 11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漢正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166-1 等 3 筆地號(特一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排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方式辦理主持人:賴總幹事祐成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124、96-145、96-203、96-205、 96-206 等 25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3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35、96-193、96-194、96-195、96-196 等 11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漢正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166-1 等 3 筆地號(特一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 6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賴總幹事祐成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124、 96-145、 96-203、 96-205、 96-206 等 25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7-3-1,土管第 3 點,條文摘錄不全,請完整載明並依特二種住宅區規定檢討。 (二) P.7-3-4,土管第 14 點,請於檢討情形敘明所臨道路是否屬計畫道路,並應依開發許可內容退縮。另請標示對應檢討圖說頁碼,以利檢核。 (三) P.7-3-5,土管第 15 點,本案建築樓地板面積改變, 停車檢討內容亦進行相關變更,請於前次會議委員意見變更設計檢討欄敘明,勿僅以「本次變更無涉及」 表示。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土地謄本請更新成 3 個月內 (二) 未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補附。 (三) P.4-2 變更說明原 D12 戶變更為 E12 但原案並無 D12 戶,請釐戶別。 (四) P.6-3-1 至 P.6-10-1 各層平面圖請將一樓平面圖標示與道路高程之關係,汽車如何進出?與鄰地高程檢討? 是否有設擋土牆?平面請依規上色。 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選用樹種中,光臘樹除了可吸引獨角仙成蟲用觭角挖破光臘樹皮供牠吸食樹汁,同時亦會吸引大量虎頭蜂及蝴蝶分食樹液, 光臘樹種植於鄰近住宅範圍恐吸引大量虎頭蜂覓食及築巢,選用光臘樹是否可行請再行評估。 五、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P.4-6 至 4-6-2,標題「4-6 重力式擋土牆詳圖及監測設施說明」與圖表內容不符。 (二) P.4-6-1,圖例【新設重力式擋土牆】與內容不符。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審議規範第 24 點規定「本特定區之建築物屋頂層, 應實施綠化且屋頂層綠覆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前項設計採斜屋頂者,屋頂層扣除斜屋頂投影面積外之綠覆率以達 1/3 以上為原則」,本案於 P.7-1-4 回復屋頂層變更為斜屋頂(E 戶、特 16、G、特 10、特 11、 特 12 等戶型)無法綠化,請依上開規定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委員會會議決議第 1 點,補充說明基地景觀與周邊環境之關係,本次回復未變更,P.5-1 本次不論植栽及景觀設計位置均有調整,請詳實回復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委員會會議決議第 5 點,加強陽露臺及屋頂綠化, 植栽選用複層式植栽規畫,本次回復未變更與報告書內容不符,請詳實回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變更設計作業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序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2. 報告書起造人為萬寶資產,與申請書申請單位若樸不符,請再確認。 3. 本案土地謄本為萬寶資產,請檢附土同。 4. P.1-1,請於申請書案件受理程序欄位填寫第一次變更設計。 5. P.2-6,補充基地內動線圖面,本次變更新增地下室亦請補充相關剖面圖。 6. 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公文,俾利對照檢核。 7. P.1-10-2-4,檢附大貴段 1-29 地號審定函,請確認是否為本次申請範圍。 8. P.4-3,補充本案基地內通路原核定 8 公尺變更為 6 公尺之合理性說明。 9. P.5-1~5-2,植栽圖例過於接近,建議於圖片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10.P.5-2-3,未見台北草圖例,植栽表圖例與平面圖難以對照,請再檢核 11. P.6-5、P.6-6-2,本次變更後垂直綠化似乎較變更前少,建議增植;依規範第 22 點規定「本特定區建築物之節能減碳設計,應考量日照時間與方向,採深出簷、迴廊式陽台、露台、透空柵欄、花架或屋頂綠化設計。」,請以變更後角度回復上開規定內容。 12. 法規回覆對照內容請確實填寫,P.7-1-2 第 7、8、9、 10、11、22 點等;作業要點第 4、5 點等。 13. 變更前人行步道留設於喬木中間優於變更後人行步道臨接道路設計,建議調整設計以形塑林蔭大道。 14. 有關綠覆率及法定喬木數計算,依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 13、14 條規定,係以法定空地為計算依據,並無規定可扣除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不可綠化面積,本案綠覆率及法定喬木數請依規檢討。 15. 依據變更後剖圖面,本案較變更前方案增加以填土方式抬高地面之作法,請檢討變更前後之挖填方計算,說明是否挖填平衡。 16. 本案喬木栽植間距似只有 2-3 公尺,不利喬木生長, 請檢討適宜之喬木栽植間距。
第二案: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富段 96-35、96-193、96-194、96-195、 96-196 等 11 筆地號(特二種住宅區)地上 4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 23 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7-3-1,土管第 3 點,條文摘錄不全,請完整載明並依特二種住宅區規定檢討。 (二) P.7-3-4,土管第 14 點,請於檢討情形敘明所臨道路是否屬計畫道路,並應依開發許可內容退縮。另請標示對應檢討圖說頁碼,以利檢核。 (三) P.7-3-5,土管第 15 點,本案建築樓地板面積改變, 停車檢討內容亦進行相關變更,請於前次會議委員意見變更設計檢討欄敘明,勿僅以「本次變更無涉及」表示。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土地謄本請更新成 3 個月內。 (二) 坡度圖請建築師簽證。 (三) 建築設計圖說請補充剖面圖。 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選用樹種中,光臘樹除了可吸引獨角仙成蟲用觭角挖破光臘樹皮供牠吸食樹汁,同時亦會吸引大量虎頭蜂及蝴蝶分食樹液, 光臘樹種植於鄰近住宅範圍恐吸引大量虎頭蜂覓食及築巢,選用光臘樹是否可行請再行評估。 五、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P.4-6~4-6-2,標題「4-6 重力式擋土牆詳圖及監測設施說明」與圖表不符。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案名請刪除地下 0 層。 (二) 報告書章節順序,目錄、申請書、變更設計檢討表、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表順序放置,餘以自主查核表順序編排並均標示頁碼,意見回覆表勿放置第一頁。 (三)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表平面配置,變更內容補充說明戶型是否全部變更。 (四)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表立面,變更內容補充說明變更百分比。 (五)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表景觀設計 a 項植栽樹種,變更內容補充說明變更百分比及變更理由、植栽選種。 (六)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表景觀設計 c 項屋頂綠化,變更內容補充說明斜屋頂無須屋頂綠化依據。 (七) P.1-4,變更設計檢討表第一、五、六項檢討有誤,請修正。 (八) P.1-4,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標示項次。 (九) P.5-1~5-2,植栽圖例過於接近,建議於圖片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十) 變更前人行步道留設於喬木中間優於變更後人行步道臨接道路設計,建議調整設計以形塑林蔭大道。 (十一) 有關綠覆率及法定喬木數計算,依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規範」第 13、14 條規定,係以法定空地為計算依據,並無規定可扣除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不可綠化面積,本案綠覆率及法定喬木數請依規檢討。 (十二) 依據變更後剖圖面,本案較變更前方案增加以填土方式抬高地面之作法,請檢討變更前後之挖填方計算,說明是否挖填平衡。 (十三) 本案喬木栽植間距似只有 2-3 公尺,不利喬木生長, 請檢討適宜之喬木栽植間距。
第三案: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工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施漢正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大湖段 164、166、 166-1 等 3 筆地號(特一種住宅區)地上 2 層店舖、辦公室、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排幹事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0-6,「 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 」 應為 103/4/25 公告發布實施,請更正。 (二) P.10-8,土管第 17 點,請檢附基地套疊土地利用潛力圖,並確認未未於土地利用潛力低或很低地區。 另請標示對應檢討圖說頁碼,以利檢核。 (三) 請補充店鋪面積,並檢討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18 條或第 20 條規定。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附 3 個月內第一類土地謄本。 (二) 特一種住宅區依土管規定,是否可申請店舖辦公室, 請釐清。 (三) P.10-11,山坡地專章第 263 條,臨 20 公尺計畫道路應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地,現有擋土牆應退縮 4 公尺始得設置,騎樓地有階梯不符規定, 請修正。 (四) 本案申請 2 戶,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檢討基地內通路。 (五) 請檢附坵塊圖檢討平均坡度。 (六) P.6-1,現有巷道道路退縮地不得納入基地範圍。 (七) P.9-2,1 層平面圖請依建管規定上色,汽車停車位編號、位置標示不明,擋土牆未繪出上色。 (八) 建築物立面請增加色彩計畫,並說明使用彩色鋼板與周邊環境之關係。 三、交通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P.2-3,車道配置說明請修正為雙向各為 1 快 1 混合車道 (二) P.6-1,基地之車道出入口位置不宜設於路口內(是否有替代方案,請說明) (三) P.10-8,本基地倘有機車及卸貨車位等需求,宜在基地範圍內一併處理。 四、風景區管理所幹事意見: (一) P.1-3,請再檢核各項目之對應頁碼標示,例如照明應為 P.7-5~ P.7-6。 (二) P.8-1,本案種植之喬木以單一種山櫻花選植,由於本案基地位於大坑風景特定區範圍,建議多植多樣化原生林木,以維持大坑生態多樣性。 (三) P.8-2,喬木植栽表中,植物名稱櫻花,非 P.8-1 描述之山櫻花(緋寒櫻),植物學名 Prunus subgen. Cerasus 表示為李屬櫻亞屬,亦非山櫻花(緋寒櫻)學名,請再確認修正。 五、觀光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 P.7-2 之 S1-S1 景觀剖面請補充,勿以透視作為剖面圖。 (二) 報告書 P.7-4 之 S4-S4 請標示尺寸高差;另請標示 4 公尺退縮範圍內階梯之剖面關係。 (三) P.7-6 請補充燈具位置圖例 (四) P.8-2 櫻花與月橘圖例過於相像,建議以顏色或其他圖例以利判別。 (五) P.8-2,植栽圖例過於接近,建議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六) 請於報告書內容補充與臨地周遭之景觀天際線示意圖。 (七) P.10-2 設計審議第 12 點,請詳實逐點檢討本案車道出入口位置是否依規留設。 (八) P.10-3 設計審議第 17 點,請詳實逐點檢討本案垃圾貯存空間之規定。 (九)請補充滯洪池之剖面詳圖。 (十)請補充從基地至室內進出動線圖。 (十一)報告書內容圖面請統一方向繪製。 (十二) 依第 8、16 條規定,公共開放空間喬木以可遮蔭樹種選定,本案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櫻花,建議再行調整並選擇樹冠開展且具遮蔭性之之喬木樹種。 (十三)本案車道及停車空間請釐清係栽種台北草或植栽磚。 (十四) 本案有大部分綠化面積係作為車道及停車位使用,綠化效益不足,建議再調整設計內容並增加綠化面積。 (十五) 本案申請住宅使用,惟空間配置內容似與一般住宅使用空間型態不符(例如無客廳廚房空間配置),請釐清確認。 (十六) 退縮 4 公尺內之人行道應與鄰地人行道順平,另人行道銜接行穿線部分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十七) 請檢討喬木栽植間距,灌木建議以群植或列植方式栽植。 (十八)請依規檢討迴車半徑。 (十九)請於平面圖上補充花台及欄杆位置及詳細圖面。 (二十) 南棟為住宅使用 , 請檢討住宅室內使用之配置合宜性。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