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8/02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8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8/02,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725、746、747、748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以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長壽段 87、87-1、90、90-1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一般旅館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34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台灣世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烏日區前竹地區(電路鐵塔用地)段徵收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70.23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1,568.25 平方公尺(108 年 7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80172010 號函,核予容積獎勵值 32%),總獎勵面積超過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委員會審議。
-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同意修正,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品、街道家具等,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 本案因符合簡化流程,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請於8 月 6 日(二)前備齊小組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8 冊)來文掛件,排入 8 月 9 日小組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725、746、747、748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以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長壽段 87、87-1、90、90-1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一般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三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34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台灣世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烏日區前竹地區(電路鐵塔用地)段徵收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王股長靜儀代理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沙鹿區鹿峰西段 712、725、746、747、748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一、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70.23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1,568.25 平方公尺(108 年 7 月 24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80172010 號函,核予容積獎勵值 32%),總獎勵面積超過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委員會審議。 二、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請補充細部詳圖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陽臺設有欄柵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後,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8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8 月 2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5 冊)來文掛件,排入 9 月 4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未檢附容移許可函,倘尚未取得,請依規取得。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附軍方軍事禁限建管制函詢回覆公文。 (二) 請補充開挖率檢計算範圍圖。 (三) P.6-1 面積計算表建築面積誤繕修正。 (四) P.6-5 地下壹樓平面圖機車停車位雙向車道需 2.5 公尺請修正。 (五) P.6-17~18 屋突女兒牆裝飾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5 目規定檢討透空遮牆。 (六) P.6-6 壹層平面圖請檢討無障礙行動不便通路可通達至 (A)管委會使用空間。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三)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認養公有人行道請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14 景觀平面配置圖,西南側靠中山路 651 巷及東北側靠中山路 30 公尺計畫道路所規劃設置之斜坡道, 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 (三) P.4-15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 4-16、 P. 4-17 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1-1、P.5-16,依容移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470.23 平方公尺(30%),加計危老獎勵面積 1,568.25 平方公尺(32%) ,總獎勵面積超過 6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2. P.1-2,委託書用印欄位錯誤且請建築師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3. P.1-3,自主查核表對照頁碼有誤,請逐條檢核。( 八、 附件) 4. P.2-2、P.2-3,基地分析部分依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請說明基地與鄰近建築及學校出入口位置、行道樹位置 (樹種、照片)、人行道寬度及套繪斑馬線位置等,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P.2-4,圖面紫色圖例請補充說明,P.2 -5 天際線分析圖應擴大平面圖範圍,並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5. P.3-1,請確認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內容,請勿填寫( 如屋頂 1/3 綠化);P.3-3 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模擬認養後詳圖,俾利檢核;P.3-4,本案並未於公有人行道種植綠化設施,請將喬木植栽表移除,避免誤會;另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建議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6. P.3-6,本案未取得容移確認函及許可函,請於切結書內容檢附本次申請容積獎勵面積。 7. P.4-6,建築物立面請詳實標示各處材質及顏色,並輔以示意圖表示。 8. P.4-14,本案申請危老獎勵,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檢討,補充相關規定退縮線,俾利檢核。 9. P.4-17,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屋頂綠化數量與植栽表不符,請再檢核;請於平面圖標示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0.P.4-20,本案兩面臨路,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請繪製臨路兩側立面圖,另建議於非工作陽台處設置綠化設施。 11.P.4-27,噴灌系統請繪製半徑範圍。 12.P.4-32,依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本案多於綠化面積上方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確認綠化面積是否一併扣除。 13.P.4-38,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請確認本案於陽臺是否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4.P.4-39,施工綠圍籬請補充數字之文字說明 ,俾利檢核。 15.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16.P.5-11、P.5-12,依第 20、21 點規定,使用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檢核。 17.P.5-13,依第 14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請補充數字之文字說明(1045.95 平方公尺)。 18.P.6-6,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19.依第 20 點第 1 項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鄰接人行步道者,應自該騎樓內側境界線留設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於全區配置圖及一層平面圖標示。 20.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1) 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 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 2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以容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長壽段 87、87-1、90、90-1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1 層地下 3 層一般旅館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同意修正,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04 實設綠化面積與 P.4-03a 登載面積不同,請確認數值。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本次變更設計部分逐一檢討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二)其他事項: 1. 請填寫申請書之案件受理過程。 2. P0-04,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要點檢討表第 1 點請釐清變更設計後之內容是否誤繕、第 9 點請補充調整機車位變更前後對照圖及頁碼。 3. 請詳細說明綠覆率減少之原因。 4. P0-04 及 P0-05,機車數量前後說明不一致,請釐清後修正。 5. P0-05,變更設計說明表請新增無障礙空間調整及水池調整之變更內容。 6. 請補充歷次會議紀錄說明對照表,逐一檢視是否涉及原會議決議事項,倘涉及原會議決議事項,請再檢視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 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 (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賴俊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3464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一、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品、街道家具等,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 部分請補充細部設計圖說後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 深度 1.7 公尺) 後提委員會審議。 六、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8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8 月 2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5 冊)來文掛件,排入 9 月 4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2-1-1、2-1-3 本案基地係位屬「臺中市都市計畫 (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區」,為避免誤解,請刪除「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等計畫名稱。 (二) P5-2-1 土管第 5 點,第二種住宅區做店鋪使用部分應檢討其樓地板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三) P5-2-2 土管第 8 點,開挖率檢討應為一致(出現 84%和 84.2%不一致)。 (四) P5-2-3 土管第 11 點,商業空間面積如何得出?請檢附計入停車檢討面積之算式依據(查無 P3-6 頁碼)。 (五) P5-2-3 土管第 12 點,請檢附無法綠化面積算式,查無 P4-12-7、P4-13 頁碼。 (六) P5-3-1 第 8 點,容移量加計危老容積獎勵部分,仍請檢討是否超過基準容積之 60%。 (七) P5-3-2 第 12 點,請列算式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是否大於 80 平方公尺。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一層平面配置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電子檔著色圖例標準上色,並標示相關土管規定退縮地範圍及尺寸。 (二) 地下一層平面圖請註明防空避難空間並檢討車道設甲種鐵捲門。 (三) 本案位屬地下水補注敏感區,請依地質法辦理。 (四) 裝飾柱應依本局建管手冊辦理,標示尺寸及不計入產權等。 (五) 管委會使用空間不得為會客室、交誼廳等用途,僅可加註會議室或辦公室使用。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 4-10-1 景觀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 4-10-2、P. 4-10-3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 「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P.4-10-3 RF 景觀平面圖植栽選種櫸木、九芎均屬大型喬木,需要有充足之覆土及根系生長空間,建請評估換植小型喬木,或加強根部隱藏支架之設置固定,避免因強風豪雨造成倒伏。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 -17),本案設置空地樹立 1 處,尚符規定, 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招牌、公共藝術品、街道家具等,提送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4 點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請將公共藝術品 B 處之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移至法定退縮 4 公尺範圍內。 3. 依第 14 點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一層綠化部分面積漏計算請補充,另請確實扣除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並確實計算綠化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 (P.4-10-7)。 4. 依第 15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請以剖面圖呈現。 5. 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本案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5 -9)。 6. 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補充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7. 依第 16 點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請於平面圖補會地下室與發電機進、出風口排風方向。 8. 請依第 18 點規定請以專頁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本案臨建築線側之植栽槽皆以突出地平面之花臺設置,請將版以利水逕流;請於安全梯(丙)、出入口雨遮等開挖範圍上方之喬木部分加剖剖面圖 (P.4-13-2~P.4-13-5)。 9. 請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0.依第 20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相關平面圖請確實標示車行方向、車道寬度及車道坡度 (P.6-3-3)。 11.依第 21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垃圾車臨停車位置請於基地內設置,以免產生外部性(P.4 -7)。 (二)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深度尺寸(深度不超過 1.8 公尺)提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為危老案件,請補充相關公文及獎勵值,並於平面圖補充危老退縮規定。 4. 本案透視圖繪有垂直綠化,請補充專章說明標準層綠化位置、植栽種類、滴灌排水及馬槽盆槽體材質。 5. P.4-10-1,請確認竹柏與五葉松是否為喬木,另依植栽表五葉松樹高 2 公尺,枝下高 1.5 公尺是否合理。 6. P.4-10-3,屋頂層地被植物表大王仙丹與黃金露花,於植栽介紹表中皆屬灌木類,請釐清後修正。 7. P.4-11,壹層部份綠化面積漏繪噴灌系統,請補充。 8. P.4-13-2~P.4-13-5,景觀剖面圖說涉及容積移轉 3 公尺範圍現請於圍牆後再往基地內劃設,景觀剖面圖 C 繪製有誤請修正。 9. P.4-16-1,公藝品 A-2 平面圖位置標示錯誤;公藝品 B 透視圖繪製有誤。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台灣世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烏日區前竹地區(電路鐵塔用地)段徵收工程案。 決議: 本案因符合簡化流程,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請於 8 月 6 日(二)前備齊小組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8 冊) 來文掛件,排入 8 月 9 日小組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本案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範圍「電塔用地」無意見, (二) 另涉及公 10 用地規劃設置下挖式滯洪池空間,請依本局 108 年 7 月 24 日召開「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多目標使用審查會議紀錄決議略以:「於本局所經管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設置滯洪池之方式 , 皆須以下地式水撲滿進行設計,…」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幹事意見: 無意見 。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補充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表。 (二)其他事項: 1. 請填寫申請書之案件受理過程。 2. 請補充土管之法令檢討檢核表。 3. 本案依土管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依上開計畫區範圍僅一處電路鐵塔用地(#6 鐵塔連接站);請補充說明周邊尚有一座#45 鐵塔連接站,是否為本次都市設計審議範疇,倘不屬送審範圍,請於圖面(P20~21)說明標示。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 (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